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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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77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定的《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
(市经委 2008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企、人才强市战略,不断优化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着力推进工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以人才“第一资源”支撑发展“第一要务”,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的评选,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把品德、能力、业绩作为主要标准。

  第三条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奖励资金在每年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面向全市工业系统,对象主要是全市工业发展中涌现出的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营销人才、技术创新人才、财务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

  第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管理知识,勇于改革创新,具有很高的管理水平和卓越的团队管理能力,使企业经营管理、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六条 市场营销人才是指在企业产品市场营销工作中,运用现代营销理念,创新营销方式,有高超的市场营销策划组织能力,营销业绩显著,为企业经济效益快速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市场营销主管人员。

  第七条 技术创新人才是指长期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或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在技术创新或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方面有独特创造或有重大突破,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创造出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国家、省、市或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财务管理人才是指精通企业财务管理,具有国际视野,熟悉海内外市场经济和国际商务规则,在企业的战略制定、资本运作、风险管理、预算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融资、并购、整合、财务管理创新等方面发挥了主导者、专业设计、参谋等作用,取得显著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财务主管人员。

  第九条 高级技能人才是指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技术高超、技艺精湛,在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岗位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拥有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服务、质量攻关、经济效益增长中贡献突出的企业高级技能人员。

  第十条 每年评选企业经营管理杰出人才3名、市场营销杰出人才3名、技术创新杰出人才3名、财务管理杰出人才3名、高级技能杰出人才3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工作由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推荐申报。由主管部门或行业推荐人选,填写《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

  (二)审核评审。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推荐申报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提出获奖初步人选。

  (三)组织考核。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初步人选遵纪守法、成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

  (四)报批公布。由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将研究确定的人选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表彰。对评选出的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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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设置总会计师的有关规定

机电部


机电部关于设置总会计师的有关规定
1991年5月18日,机电部

(1)部直属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工业企业均应设置总会计师;部直属企业性公司中的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中国石化通用机械工程总公司、 中国机床总公司、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 中国电子器材公司、中国电子物资公司、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中国机械工业安装总公司、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中国农业机械进出口公司、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也应设置总会计师;其他企业性公司如有需要, 要先报经部批准后方可设置总会计师。
(2)部属事业单位中,一类科研院所根据需要,有条件的可设置总计师;二、三类的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及其他事业单位如有需要, 要先报经部批准后方可设置总会计师。
(3)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在部规定的领导职数中配备,个别单位领导职数有困难,经部批准方可增加一名总会计师职数。
(4)总会计师应由单位的行政正职提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或聘任手续;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总会计师任免前,干部主管部门应征求经济调节司意见。
(5)部直属各大、中型企业单位,已经设置的副总会计师,凡符合任职条件的,应按规定任命程序确认为总会计师; 对暂不完全具备规定任职条件的,应采取培训等相应措施,帮助其提高素质, 尽快按规定程序任命确认;对于不具备规定任职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今年各类大、中型企业单位,在无总会计师的情况下, 均不再单独设置副总会计师。
(6)为了培养与造就大批合格的总会计师人才,待国家“八五”期间领导干部岗位职务培训规划制定下发后, 我部继续举办总会计师后备干部岗位职务培训班。
(7)各单位行政领导、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以及全体财会工作人员要认真地学习《总会计师条例》,深入理解、 掌握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结合本单位实际,总结经验,使经济管理工作水平不断地提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河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河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4号公布)



经2003年5月28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决定,《河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废止,现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