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目录》,已经2011年4月29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骆惠宁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规定取消的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7项)
涉及部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备 注
省科技厅
1
国家大学科技园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审核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20号)
实施机关: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2
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审核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21号)
实施机关: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省通信管理局
3
退出电信业服务市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实施机关:省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4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实施机关:省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省公安厅
5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实施机关:到级以上公安机关
6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7
设立临时停车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省民政厅
8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睡审批项目庙宇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机关:省级民政主管部门、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交通厅
9
车辆养路费征收注册、车辆报停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8条(1997.4.1)
实施机关:县级交通征费部门
10
车辆转籍、过户、报废、养路费变更登记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5条(1997.4.1)
实施机关:县级交通征费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审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涉及部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备 注
省国土资源厅
12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实施机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3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4
影响古地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非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
省水利厅
15
护堤护岸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88号)
实施机关:县级水行政部门
省农牧厅
16
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植物审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商务厅
17
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实施机关: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8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国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实施机关: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9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涉及部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备 注
省
商
务
厅
20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实施机关: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1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实施机关: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卫生厅
22
设立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机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3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
省人口计生委
24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审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实施机关:省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西宁海关
25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机关:西宁海关
税务局
26
纳税人被规定支付给总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实施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涉及部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备 注
省工商局
28
商品展稍会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9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听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机关: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省质监局
30
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实施机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31
工业用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实施机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32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省广 电 局
33
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机关:省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34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实施机关: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5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实施机关: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6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兼并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实施机关: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7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合并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实施机关: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8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分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实施机关: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涉及部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备 注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39
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实施机关: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40
音像非卖品复制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实施机关: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41
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实施机关: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省体育局
42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43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省林业 局
44
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实施机关:省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45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批复》(国函[1992]13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实施机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6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核准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批复》(国函[1992]13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实施机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7
森林采伐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国务院关于〈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1987]151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通知》(林工字[1987]338号)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8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方案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批复》(国函[1992]13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实施机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涉及部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备 注
省民宗委
49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50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51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电影电视片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气象局
52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审批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8号)
实施机关:省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青海银监局
53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队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
实施机关:所在地银监局
省档案局
54
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实施机关: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55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实施机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6
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
实施机关:省级邮电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57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药品监督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目录(14项)
涉及
部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修改后项目名称 备 注
省经委
1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综合性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主席令第70号2007年10月28日修订)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节能审查 实施机关:省经委
2 监控化学品新、扩、改建、失效处理、使用审批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0号1995、12) 新建、扩建、改建监控化学品企业备案及失效产品处理审批 实施机关:省经委
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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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嘉政发[2002]10号)
为了全面贯彻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省直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凡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政府各部门、在嘉有关执法单位、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三、考核目标
考核要与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公务员考核相结合,把执法责任制考核列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与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留用辞退、晋职晋级等管理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以及执法单位评优相结合。通过考核,逐步提高我市的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
四、考核内容
(一)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情况(共8分)
1、领导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视,提上了议事日程;2、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3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4、确立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相关机构;5、落实了日常监督检查的专门人员;6、建立了学法用法制度,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并完成了《新法规汇编》的征订任务;7、向社会广泛开展了宣传本部门所执行法律、法规基本内容的活动。
(二) 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共17分)
1、按要求进行了依法定责、分解量化、职责到位;2、按百分考核制制定了具体的考核指标;3、列入了本部门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内容进行考评;4、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奖惩、任用、晋级的依据。
(三) 规范执法工作情况(共50分)
1、行政执法部门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行政执法问题;2、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核准权、审查权和强制执行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无消极执法现象;3、执法主体合格、执法人员合格;4、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严格;5、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6、执法证件管理严格,认真参加年审;7、建立了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8、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罚没票据、执法档案健全;9、未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10、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没有自行设定行政处罚、收费、集资和行政许可等项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程序要求,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管理制度。
(四)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共25分)
1、制定了本部门当年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计划,并按计划组织了执法检查活动;2、按要求和时限,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公民罚款额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额1000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案,在结案之日起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对举行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在受理或收到诉状副本、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局,并及时报送行政执法统计表;3、建立了政务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制度,实行了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公开,向社会公布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对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受理;4、落实了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5、建立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领导和直接办案人员能够追究相应责任;6、行政复议案件文书齐全、案卷装订整齐,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局报送了行政复议统计报表。
五、考核办法
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会同市人事劳动局、市监察局、被考核单位等有关部门,邀请市委组织部、市人大法工委参加。自2002年1月份起,每两年组织考核一次。考核按重点执法部门、一般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三个类别进行。采取听汇报、跟踪抽查、问卷调查、核对资料、调阅案卷等方法,并结合市政府法制局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以下奖惩:
(一) 经考核为优秀的,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表彰、嘉奖、报功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二)经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取消评选优秀公务员和先进个人资格,并扣发当年年终奖金;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存在严重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经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作待岗降职处理;连续三次不合格的,作免职处理。
(四)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2、非法关押引起被关押人死亡的;3、滥用强制措施,引起国家赔偿,影响恶劣的;4、因主观故意或工作失误,导致冤、假、错案或放纵犯罪的。
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办法,可自行制定本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