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培训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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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培训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通部


关于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培训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科教发[2008]120号   2008年03月24日


  党中央高度重视干部培训工作,2006年中央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努力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培训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服务交通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为促进交通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全国交通干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交通培训机构师资力量薄弱和培训资源不能共享等问题,制约着交通干部培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为主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推进培训工作创新,根据《“十一五”交通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交通行业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依托社会优质教育与培训资源,建立以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各省级交通干部培训中心及交通行业相关培训机构为主基地的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培训平台(简称1+32平台),以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为切入点,切实把发展的重点放到内涵建设和提高培训质量上,努力满足交通行业发展对提高管理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的需要。现就推进1+32平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交通发展大局,坚持以提高培训效果和培训质量为核心,以稳步推进平台建设为契机,求真务实、明确责任、健全机构、完善管理,努力实现交通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共享,促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为交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共同建设、共享资源。充分调动交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平台建设的积极性,集中行业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开发和建设好平台。通过平台的建设,优化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资源配置,实现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共享。
  (二)注重质量、突出特色。支持平台建设单位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办出特色,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成为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的主基地。通过平台的建设,共同形成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的主渠道。
  (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加强平台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帮助交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善基础条件,鼓励相互协作,努力解决交通干部培训发展不平衡问题。通过平台的建设,促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建设目标
  通过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使交通干部培训机构在培训实力、培训质量、管理水平、培训效益等方面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在深化培训改革、创新培训模式、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提高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到2010年,初步构建起1+32的交通行业干部培训协作网络,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交通行业管理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高效的运作机制。由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牵头,联合各省级及相关单位干部培训机构建立联系和协作体系,沟通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信息,共同开发培训课程和教材,提供培训资源和技术支持,建立起高效的平台运作和管理机制。
  (二)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加强干部培训需求的研究,不断创新培训内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积极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创新。
  (三)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建立教师知识更新机制,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提高教师教学和研究能力。注重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优秀兼职教师队伍,积极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努力实现交通行业教师资源共享。
  (四)建设交通管理干部培训资源库。组织平台建设单位对需求量大、覆盖面广的培训内容,共同开发培训项目和培训教材,结合实际开发交通特色的培训课程,形成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精品课程体系,建立交通管理干部培训资源库,开放教学资源环境,满足培训机构教学需求,方便交通管理干部自主学习,为交通管理干部搭建学习的公共平台。
  (五)改善培训机构基础条件。各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干部培训机构要按照满足干部培训质量的要求,求真务实,加强培训机构基础条件的建设,改善和提高交通干部培训机构的服务能力,努力创造以人为本的优良学习环境。

  五、总体要求
  按照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平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统一协调和引导,确保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目标的实现。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认识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的意义,并把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统筹规划本区域内交通干部培训机构布局,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经费支持力度,重点培育1所培训机构推荐进入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单位。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推荐的平台建设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培训基础设施,能够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领导班子培训理念先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有较强的课程开发和研究能力,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具有独自开发的特色课程,培训质量为交通行业所认可。
  各地进入平台建设的培训机构要以服务交通事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己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交通管理干部教育培训规律的研究,创新干部培训模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在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中,全面提升培训机构的整体实力。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建设平台的责任,加强与平台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方案,落实平台建设内容,推动平台建设不断进展。根据平台建设的实际需要,推进学院各项事业的改革,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完善交通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为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六、实施步骤
  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在2008-2010年内,按年度、分批推进,稳步发展。2008年,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负责组织制定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和管理办法,按程序完成第一批平台建设单位的确认工作,第一批平台建设单位共同协商,建立良好的平台运行工作机制,研究开发交通发展急需的培训项目;2009年,完成第二批平台建设单位的确认工作,组织平台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改革试点,开发交通干部培训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2010年,完成第三批平台建设单位的确认工作,建成交通管理干部培训师资库和培训资源库,实现平台资源的开放共享,完善平台运行工作机制。
  建设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是更好地实施“科教兴交”战略,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十七大提出的“发展远程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具体体现,对推进现代交通业发展、做好“三个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落实平台建设的各项工作,推进交通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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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158号 

《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遵循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提高水泥散装率,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70%的,应当增加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新建、改建或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核准,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设置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根据供求需要,合理布局。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九条 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并保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散装水泥使用率不得低于80%。鼓励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 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量在30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应当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县(市)、上街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
(一)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其粉尘、噪声、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登记的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特种车辆市区通行证。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章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县(市)、上街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或其委托的单位代征,并按规定使用票据。
第十八条 缴纳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工程决算文件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培训、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六)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实地考察,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征收专项资金的;
(三)征收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工具装运、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将水泥和其他掺和料经专业厂(站)预先拌制后,用于建设工程的混凝土拌和物和砂浆拌和物。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1990年8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为加快我省汽车工业的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汽车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承担我省汽车工业生产经营及其发展任务的经济实体,由省经委主管,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
二、山东省汽车总公司对生产汽车产品的主要企业实行人财物、产供销集中统一管理,通过财务划转,调整预算级次,处理好资产关系;同时,本着互惠互利原则,以多种形式与有关企业联合,使汽车总公司成为具有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的多层次的企业集团。紧密层逐步实行资
产、经营一体化。
三、山东省汽车总公司行使汽车工业(含摩托车)行业管理职能。其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要从严审定,定员控制在一百二十人以内。具体事宜由省经委商省编委、省劳动局办理。
四、山东省汽车总公司享受正厅级待遇,可与各市地、各部门直接建立业务联系。
五、山东省汽车总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职数为一正四副,另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一人。干部任免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发展我省汽车工业的优惠政策,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七、汽车工业是技术、人才、资金密集型的产业,产业关联性强。汽车工业的发展可以带动相关工业的发展,且出口潜力很大。组建山东省汽车总公司对于加强我省汽车工业的统一管理,加快汽车工业的发展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各市地、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密
切配合,使其成为发展我省经济的重要产业。

附件一: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汽车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负责管理全省汽车工业直属企业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 总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人才培训、资金融通、对外贸易、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第三条 总公司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对全省汽车工业(含摩托车)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
第四条 总公司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受国家法律保障。
第五条 总公司的宗旨是在国家和省计划的指导下,以重型汽车为依托,积极支持重型汽车的发展,使其保持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并发挥我省柴油机的生产优势,发展中外型、轻型柴油汽车,促进我省汽车工业向“集团化、高起点、大批量、专业化、优质量”的方向发展;依照为企业
服务、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开展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公司,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总公司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与山东省各市地、各部门直接建立业务联系。
第八条 总公司总部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计划以及国内外市场的需要,汽车总公司组织所属企业、公司从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进出口贸易、合资结营、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对外经济等经营管理业务。
第十条 抓好直属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任免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 总公司经授权行使下列行业管理职能: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参与研究制订山东省汽车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山东省汽车工业的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年度生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发展等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关键总成、零部件的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的归口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五)配合物价部门进行汽车产品价格管理和审查,参与制订省对汽车工业有关的价格、税收、信贷、补贴等各项经济调节措施。
(六)组织制订、修订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与监督;组织对汽车行业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或认证;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负责向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申请山东省汽车行业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向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申请山东省汽车行业生产企业的产
品编入全国的工业产品目录。
(七)组织协调汽车工业的生产、建设、进出口、技术引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攻关、开发、生产和配套,提出相关工业与汽车工业同步发展的意见。
(八)归口管理本行业的外事工作。
(九)负责汽车工业各种技术经济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组织编制人才需求规划,管理指导行业的职工教育、人才培养、分配。管理本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负责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
(十二)行使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汽车总公司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投资兴办与汽车工业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
第十三条 总公司由山东省经济委员会主管。业务上接受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指导。
第十四条 总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企业法》规定,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总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协助总经理工作。总公司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一人,负责分管各自的业务工作并向总经理负责。总经理按正厅级干部配备,
副总经理及三总师按副厅级干部配备。
第十五条 总公司本部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办公室、人事劳资部、教育培训部、计划生产部、财务管理部、企业管理部、技术进步部、物资经营部等办事机构,以及汽车产品贸易公司、汽车产品进出口公司等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总公司对直属企业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总公司按照统一管理和企业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管理行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计划、年度生产计划和相互的配套协作计划。所属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在总公司计划指导下由各企业、公司自主经营。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计划和市场需求,对汽车工业产品分别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总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一个头对省财政。在内部,总公司与直属企业、公司实行分级承包经营责任制。总公司参股的企业,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实行按股分成;总公司对实行行业管理的主要企业,按照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总公司的各项收益除用于
正常经费支出外,主要用于投资发展我省汽车工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总公司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东省汽车总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汽车总公司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直接管理的企业名单(共十七家)
青岛汽车制造厂、烟台汽车制造厂、牟平发动机厂、济南客车厂、山东汽车改装厂、济南专用汽车厂、山东油泵油嘴厂、德州液压件厂、青州齿轮厂、明水汽车配件厂、淄博汽车齿轮厂、曲阜汽车配件厂、张店弹簧厂、龙口油泵厂、菏泽汽车配件厂、临朐缸套厂、省汽车工业贸易公司




199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