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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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粮展〔200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近期,粮食企业连续发生几起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现就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摸清情况,确定重点。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现状,进一步深化重点生产环节的安全专项整治,并确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今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
  (二)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通过对易发事故工种、岗位薄弱环节等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各类隐患得到及时、彻底消除,不能马上整改的,要设定期限,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
  (三)增强意识,树立典型。通过检查,使企业负责人及广大员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弥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足,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从中发现、树立一批典型,起到示范效应。
  (四)学习知识,提高素质。在排查治理隐患中宣传安全生产有关知识,教育企业负责人及广大从业人员,加强有关技能、操作规程、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

  二、工作范围、内容、重点、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各类粮食仓储、购销、加工企业。
  (二)排查治理内容
  1.规章制度是否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完善,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到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登记备案制度等是否完备并能得以执行。
  2.应急机制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建立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能否在遭遇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隐患能否及时预警,安全信息交流是否畅通,动员能力与物资储备是否可靠。
  3.生产作业是否规范。生产作业是否有章可循,操作规程是否得到全面执行,安全责任是否明确,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全面培训,作业前是否制定工作方案,保护措施与救援机制是否到位。
  4.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范措施、药剂储存是否存在隐患,运转操作、管理使用是否正常,是否按规定保养、检修,是否匹配企业生产要求。
  5.宣传培训是否到位。是否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否积极参加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是否产生实效。
  (三)排查治理重点
  1.东北地区玉米收购烘干作业。要加强对烘干作业过程及有关设施设备的检查、监控,切实排除隐患,重点关注烘干机结构是否可靠,操作规程是否得到全面执行,操作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全面培训,烘干作业是否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是否完备等。
  2.南方遭受雨雪冰冻灾害地区的仓储设施。要加强对仓房、设施,特别是曾遭冰雪压覆的屋面、地坪的检查,重点关注仓房是否防水、防雨、防渗漏,仓房结构是否损坏,地面是否冻裂,防水层是否遭到破坏,仓内存粮是否异常。在重建过程中要充分估计潜在危险,预备好防护措施和救援方案。
  (四)排查治理方式
  1.企业自查。企业负责人要亲自抓,并建立专门检查小组,编制检查方案,严格按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抓紧消除,暂时不能消除的,要加强监控与管理,并制定隐患排除计划。企业自查工作应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检查结果要形成文字记录,同时填写《粮食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附件2),一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企业负责人要在表格上签字或盖企业公章确认,自留存档一份。
  2.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复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报告的情况组织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报告内容不真实的企业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不同地区之间进行交叉互查。复查工作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结束,县、市、省级粮食局将本级检查结果汇总后(附件1)逐级上报。
  3.国家粮食局抽查。我局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在第四季度组织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意识,明确责任。近期发生的几起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部分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不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企业要汲取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突出重点,预防为先。重点包括防汛、防风、防冰雪,露天储粮区、资材储存区的安全防火,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与熏蒸作业,立筒仓、浅圆仓、面粉厂、大米厂、浸出油厂的粉尘爆炸和溶剂爆炸等。
  (三)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检查的方法和程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确保排查治理工作实效。
  (四)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确保各种危险源得到长期、有效监控,确保整个排查治理工作有证可考,有据可查。

  附件:1.粮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   
     2.粮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粮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
汇总单位: 填表日期: 填表人:
序号 上报单位名称 报告企业户数 抽查企业户数 企业自查发现隐患数量 已治理隐患数量 待治理隐患数量 备注





注:此表由县、市、省三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填写。
附件2:
粮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检 查 人:
发现隐患数:
具体情况:





已整改隐患数: 待整改隐患数: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企业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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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国务院第55号令和国发〔1990〕31号文件发布一年多来,地产经营活动明显活跃。随着城市土地使用权进入流通领域和逐步实行城镇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迫切需要加强城镇房地产经营价格的宏观管理和控制。为了促进地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地产价格和收益分配
的管理,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的土地收益,推动房地产业协调发展,现对城镇地产价格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尽快把地产价格评估工作抓起来。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科学、合理地评估城镇地产价格,是城镇地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也是加强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价格管理的基础。同时它也是确定房地产价格、防止土地收益流失、收取国有土地使用税、费的依据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增强地产意识,高度重视地产评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二、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要实行房地分别计价、综合评估。各地要遵循房地产价格形成的客观经济规律,分别对房屋和土地价格进行估算,综合分析,科学确定房地产的价格。
三、宗地价格的评估工作应与城市土地分等定级工作结合进行。已经开展了土地分等定级工作的城市,应尽快制定城市地价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形状面积、容积率、使用年限、人口密度、基础设施的配套程度、土地供求关系和物价、税收、管理费、利息率等情
况,运用科学方法评估宗地地价;尚未进行土地分等定级的城市,也要积极开展宗地价格评估。在宗地地价评估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确定各区域的标准地价,搞好土地的分等定级工作。
四、运用科学的方法评估地价。城镇地价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剩余法、成本法、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倍数法等。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地价评估中应找出影响当地地价的主要因素,选择一种或几种能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地价评估方法,对宗地地价进行综合评定。也可以在
实际工作中摸索和创造一些适合本地区地价评估的方法。
五、建立和充实房地产价格评估队伍。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充实房地产价格评估队伍,加强地产价格评估的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为有效地开展地价评估工作,科学、合理地评估地产价格提供可靠的保证。
六、加强地价评估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指导。城镇地产价格的评估,要以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到依法评估,确保地价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开展地价评估的理论研究,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价评
估理论和方法。
七、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布局的实际情况,尽快着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使地价评估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请将开展地价评估工作的情况及时报我部房地产业司。



1992年3月23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等4个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等4个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1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要求,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8号)、《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44号),我部组织制定了《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2010年补种乙肝疫苗项目管理方案》、《2010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管理方案》和《2010年地震灾后心理援助项目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要求参照执行。
  附件: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免疫服务.doc
     2010年全国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实施方案.doc
     2010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方案.doc
     2010年地震灾后心理援助项目实施方案.doc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
为继续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任务,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疫苗,继续使用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类疫苗(包括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风疫苗和麻疹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
一、项目目标
(一)保持并提高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和麻疹类疫苗高水平的接种率。
(二)继续做好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和甲肝减毒活疫苗等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工作。
(三)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适龄儿童脊灰减毒活疫苗、麻疹疫苗的强化免疫活动,以及乙脑减毒活疫苗群体性接种活动。
(四)在部分省(区、市)对重点人群接种出血热疫苗。
(五)在重点地区对高危人群实施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1.常规接种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
(1)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白破、流脑(A群和A+C群)、甲肝和麻疹类疫苗在全国范围实施。
(2)除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外,乙脑减毒活疫苗在其余省(区、市)全面实施。
2.脊灰减毒活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西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覆盖全部目标儿童,其余省(区、市)覆盖1/3目标儿童。
3.实施消除麻疹行动。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各省(区、市)根据麻疹发病和预测情况确定麻疹疫苗强化免疫重点地区;在全国范围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活动,对既往麻疹疫苗漏种儿童补种麻疹类疫苗;在全国范围对疑似麻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诊断。
4.在贵州乙脑高发地区开展乙脑减毒活疫苗群体性接种活动。
5.根据近3年全国出血热病例报告情况,确定9个省接种出血热疫苗。其中,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3个省拟以高发县为单位进行疫苗接种;河北、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和陕西等6个省以高发县的高发乡镇为单位进行疫苗接种。根据近3年全国炭疽病例报告情况,确定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10个省(区)应急储备炭疽疫苗。根据近3年全国钩体病例报告情况,确定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和云南等12个省(区)应急储备钩体疫苗。
(二)项目内容。
1.常规接种。
(1)按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为适龄儿童提供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和甲肝减毒活疫苗等疫苗的常规接种服务。
(2)含麻疹类疫苗免疫方案:8月龄接种麻风疫苗,18—24月龄接种麻腮风疫苗。
2.在重点地区开展脊灰减毒活疫苗、麻疹疫苗的强化免疫,以及乙脑减毒活疫苗的群体性接种。
脊灰减毒活疫苗强化免疫对象为0—3岁儿童,每名适龄儿童接种2剂次(2剂次间隔不得少于28天)。
目标地区根据麻疹发病和预测情况确定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对象,每名对象接种1剂次。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发现的麻疹疫苗漏种儿童补种麻疹类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群体性接种对象为贵州省乙脑高发地区9月龄—6岁儿童。
3.麻疹监测:加强麻疹监测,对疑似麻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诊断。
4.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发生炭疽疫情时,对重点人群开展炭疽疫苗应急接种。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按照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要求,各省(区、市)制订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卫生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定期监督检查,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反馈,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资金安排。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8.27亿元,用于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所需疫苗、注射器的购置经费。其中,疫苗购置经费按发展改革委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新制定的出厂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等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进行测算并给予补助。各省(区、市)资金安排详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44号)。
1.常规接种。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人口统计资料,测算各省(区、市)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所需常规接种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经费。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安排乙脑疫苗购置经费。
2.在脊灰减毒活疫苗、麻疹疫苗强化免疫,以及乙脑疫苗群体性接种地区,安排疫苗和注射器所需购置经费;对麻疹病例调查和实验室诊断给予经费补助。
3.应急接种疫苗和注射器。根据近3年出血热、炭疽和钩体发病情况,安排部分省份出血热、炭疽、钩体疫苗和注射器所需购置经费。
(三)招标采购。
1.各省(区、市)卫生、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招标采购工作。
2.各省(区、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工作。采购结果要及时报卫生部、财政部。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下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落实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的接种补助,落实培训、冷链建设与运转、宣传、预防接种副反应监测、异常反应补偿和督导检查等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各项活动的实施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每项活动结束后,要有评估报告和总结。
(二)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项目总结报卫生部、财政部。

附件2
2010年补种乙肝疫苗项目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加速乙肝控制,在全国继续实施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项目。
一、项目目标
结合各地2010年实施计划,完成全部15岁以下应补种乙肝疫苗人数的83%。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项目内容。
根据各地对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摸底情况,以及2010年确定的接种计划,对目标人群实施接种。
根据既往接种史,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完成乙肝疫苗全程接种。对既往未完成乙肝疫苗全程接种剂次的人群,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财政和药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技术指导。
(二)资金安排。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32亿元,用于支持疫苗和注射器所需购置经费。
(三)测算依据。根据各地对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摸底情况,2009年补种乙肝疫苗项目执行进度及2010年实施计划,测算2010年各地乙肝疫苗和注射器购置经费。乙肝疫苗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等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确定的价格进行测算,购置经费共1.91亿元;注射器每支0.40元,经费4030万元。
(四)招标采购。各省(区、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工作。采购结果要及时报卫生部、财政部。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下达,详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8号)。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落实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的接种补助,落实培训、摸底调查、宣传、预防接种副反应监测、异常反应补偿和联合督导检查等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五、监督与评估
(一)补种工作的实施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要求。做好乙肝疫苗储存和运输的管理,接种工作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加强督导,每月将实施进度上报卫生部。

附件3
2010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饮水安全,2010年继续开展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水改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对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已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质卫生监测给予专项补助。
一、项目目标
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加快农村改厕无害化进程,全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3%。完善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促进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质量提高,切实保障卫生防病效果。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 项目范围。
1. 在全国除上海市、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以外的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347万户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重点支持肠道传染病、血吸虫病、寄生虫病多发区和贫困地区。
2. 在全国除上海市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50000处全国已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卫生监测。
(二)项目内容。
1. 建造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各地从全国爱卫办推荐的三格化粪池式、双瓮漏斗式、三联式沼气池式、粪尿分集式、完整下水道水冲式、双坑交替式等6类厕所中选择适宜类型,严格按照标准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并通过改厕带动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2.对已建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卫生监测。监测重点内容: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和营运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水处理方式、消毒情况、供水范围、覆盖人口等;饮用水水质监测情况,每个监测点一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1 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 1 份。监测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细菌学指标、与消毒有关的指标等,共20项。
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 -2006)进行。评价标准: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 组织领导。
卫生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负责制订项目技术方案,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二)项目实施机构职责。
1. 项目省(区、市)卫生部门成立由爱卫办为主的工作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的技术组,省级爱卫办按照国家级项目管理方案,合理制订本省(区、市)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制定目标、确定范围、组织形式、工作计划、监督指导和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细化项目任务,落实分配村组,做好项目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保证项目的进度和效果。
2.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指导部门要按照国家级技术方案要求,指派专人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保证工程建设和监测工作质量。
3. 市(地)、县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各地卫生等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防止招标工作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三)项目管理。
1.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地下部分建设和水样水质检测成本费用。中央资金补助标准为: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中西部400元/户、东部300元/户,水样水质检测成本费用400元/份。
各地要积极协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尤其是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时承诺的条件,落实卫生厕所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督导、健康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筹措水质卫生监测的其他费用。地方各级特别是省级要从推进医改工作的高度,确保农村改水改厕项目中央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专项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到基层项目执行单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农村改厕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单位。各项目省根据国家下达的项目任务和进度安排,确定项目县、村和完成时间表,报全国爱卫办审核备案。在保证质量前提下,狠抓项目进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对厕所建设实行动态监测和进度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上月厕所建设完成情况。项目文件要规范存档备查,改厕农户要进行统一编号。
3. 提高水质监测质量和监测能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规范项目执行各环节,组织督导检查、技术指导和数据集中审核,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完成质量。组织开展监测能力调查与评估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监测水平。
四、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全国爱卫办和省级爱卫办要加大现场督导检查力度,各级技术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工作。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项目管理和技术部门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和对策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项目考核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技术指导与健康教育、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等方面,省级考核评估后及时将报告报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办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省(区、市)项目组织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中央资金分配及使用、配套资金筹措等进行考核评估。
(三) 建立激励与惩戒机制。全国爱卫办将通过制订规划、发布项目年度申报要求、随机抽查、考核验收、追踪问效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宏观管理和绩效考核。对项目管理规范、各项工作进展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并作为今后加大项目支持力度的依据;对发现问题多、整改工作不力、不能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上报有关部门追究地方责任。
五、项目执行时间
(一)2011年2月底前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工作,3月份完成项目评估验收。
(二)2011年 1-10月底前完成对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11月将总结材料报卫生部。

附件4
2010年地震灾后心理援助项目管理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 在地震灾区的52个极重灾县和重灾县(以下简称受灾县)开展大众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并对2.27万名高危群众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减少自我伤害和自杀行为的发生。
(二)为受灾地区7820名参与救灾干部提供心理保健培训,并对其中3370名干部进行心理减压疏导,促进心理健康。
(三)开展受灾县约5200名基层卫生人员和相关人员培训,提高卫生人员识别、初步治疗或转诊高自杀风险者的水平和能力,提高相关人员开展灾后社会心理支持工作的能力。
(四)加强四川省21个非对口支援重灾县的县级专科能力(列入对口支援县的相关工作由对口支援经费支持),以及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不足的地市级和陕西、甘肃省受灾县的专科能力。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本项目共覆盖51个汶川地震灾区的极重灾县和重灾县,以及玉树地震灾区的1个重灾县。其中,四川省39个重灾县(包括18个对口支援县,其中极重灾县10个、重灾县8个和21个重灾县)、甘肃省8个重灾县、陕西省4个重灾县、青海省1个重灾县。52个受灾县覆盖乡镇1962个,人口3319万。
(二)目标人群及工作内容。
1.受灾人群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
汶川地震灾区结合2008年和2009年的工作经验,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下同)指导下,由省级单位针对防治常见影响群众心理康复的问题和震后常见精神障碍,制作电子宣传材料在大众媒体上宣传,并下发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播放。覆盖人群3304万人。
玉树地震灾区在省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指导下,以受灾乡为单位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和预防抑郁的宣传教育。翻译、编印宣传画和宣传折页共2万份在乡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居民区等地张贴和发放;翻译、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和就医手册1万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州级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发放。覆盖人群15万人。
2.高危群众心理疏导。
汶川地震灾区由各级组织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以受灾比较严重的企业、医院、学校、街道和乡镇为重点,对其中高危的职工、学生和居民等人员进行心理疏导,覆盖1.82万人。
玉树地震灾区由经过培训的州级、县级和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在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对伤残、丧亲人员、财产有巨大损失人员等高危群众进行心理疏导,覆盖4500人。
3.救灾干部心理保健培训。
汶川地震灾区由各级组织专业人员为7100名省、地、县级参加地震救灾工作的干部(包括医务人员、教师等,下同),玉树地震灾区由省级和州级组织专业人员为720名参加救灾的州、县、乡干部,提供心理减压和沟通技巧培训和检查,提高在增量工作压力下的应对技巧能力。
4.救灾干部心理减压疏导。
汶川地震灾区由省级和地市级组织专业人员对3050名存在高危因素的救灾干部,玉树地震灾区由省级组织专业人员为720名存在高危因素的救灾干部,进行心理减压疏导和干预。
5.基层卫生人员和相关人员培训。
汶川地震灾区由具备培训能力的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划片培训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以及培训街道和乡镇的教育、民政、公安、工会、青年团、妇联和残联等部门的基层人员,提高其开展灾后社会心理支持工作的能力。每个社区/乡镇培训人员3-7名。陕西省和甘肃省每个受灾地市和县可以选派1-2名医护人员到有进修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培训3个月,提高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
玉树地震灾区由省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组织摘编、翻译和印刷《灾后社区社会心理支持与心理卫生手册》、《社会心理支持和精神卫生信息卡》,组织培训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高常见精神疾病和心理问题的识别、初步治疗或转诊高自杀风险者的水平和能力,培训街道和乡镇的教育、民政、公安、工会、青年团、妇联和残联等部门的基层人员培训,提高其开展灾后社会心理支持工作的能力。培训人员200名。
6.提高地市级和县级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
支持四川省21个非对口支援重灾县和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不足的地市,派出地市级和县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约200人次,到有进修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培训3-6个月。对口支援县的工作在对口支援经费中统筹协调。
支持约110人次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包括翻译人员)到青海省的玉树州、县和受灾乡镇开展短期工作,或者派出州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3-4名到有进修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培训3-6个月。
7.对省级和地市级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督导。
在卫生部的协调下,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合格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人员共100人次,对参加灾后心理援助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玉树地震灾区还包括翻译人员)共540名进行心理督导,以维护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能力。
8.效果评估。以县为单位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定性和定量评估。评估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三、组织实施
(一)各级职责。
1.卫生部负责项目实施指导,协调派出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人员;成立项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专家组和项目办公室,制订实施方案(包括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建设方案、心理督导方案、评估方案)并落实,进行项目总体实施及质量的控制、督导。
3.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领导组和专家组,按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资金安排。
2010年安排项目专项资金1862万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下达,详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8号)。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本地区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项目在52个受灾县开展工作,包括高危人群心理疏导和干预,基层人员培训和能力提高,健康教育和宣传。具体项目工作量分配见附表1。
四、项目执行时间
资金到位后,各省项目实施计划、培训材料等在1个月内完成;在第2-3个月内完成基层人员培训;在第3个月内完成健康教育材料制作和发放;从第2个月开始完成高危人员心理疏导和干预、基层人员培训与能力提高的其他工作;在2011年3月开展效果评估。
五、项目进度报告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2011年3月31日以前将年度项目总结报告、评估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报表(见附表2)上报卫生部;同时,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地震灾区心理援助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09〕1088号)要求,分别于每年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前收集、汇总上一季度期间的数据并将地震灾区灾后心理援助工作季度报表和服务季度报表上报卫生部。
六、项目督导与评估
四川、甘肃、陕西、青海省卫生厅根据本实施方案,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及管理要求,并上报卫生部。
项目实施期间,卫生部与相关省卫生厅分别组成联合督导组,到5-8个受灾县督导检查1次;各省卫生厅到60%的受灾县完成工作检查和督导1次;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3个月分别到每个项目县完成1次工作检查和督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每月定期督促和检查项目执行的质量情况。各级人员在每次指导和督导后,向派出部门提交督导报告,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附表: 1.2010年地震灾后心理援助项目工作量分配表
2.___省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报表


附表1
 2010年地震灾后心理援助项目工作量分配表
地区 基本数据 高危人员心理疏导和干预 健康教育和宣传 基层人员培训与能力提高
重灾区县数量 覆盖乡镇数量 覆盖 人口数 灾区重点干部心理保健培训 灾区重点干部心理减压疏导 高危群众心理疏导 效果评估 制作、下发DVD (以四川省为主制作,甘肃、陕西省购买) 基层卫生人员和相关人员培训 加强县级专科能力 县级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督查指导

单位 个 个 万人 人次 人次 人次 县数 份 人次 人次 人次
四川 对口支援区县 (极重灾区10个,重灾区8个) 18 438 652 3800 1400 11600 18 708 438 0 180
其他重灾区县 21 1006 1768 2100 1050 4200 21 1321 4024 105 210
甘肃 8 420 724 800 400 1600 8 540 420 0 80
陕西 4 90 160 400 200 800 4 150 90 0 40
青海 1 8 15 720 720 4500 1 宣传画和 折页 2万份 就医手册 1万册 200 110 30
总计 52 1962 3319 7820 3770 22700 52 2719 5172 215 540

附表2           
__________省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报表

填表时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填表人:_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话: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 审核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报告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单位:万元)
中央补助经费
使用情况
内容 省级 地市级 县级 合计
年度到位 期间使用 年度到位 期间使用 年度到位 期间使用 年度到位 期间使用
健康教育和宣传            
高危人员心理疏导和干预
基层人员培训
县级专科服务能力建设
其他(请说明):            
合计            
地方配套经费(万元)
填表说明:1.“高危人员心理疏导和干预”对应项目资金中“高危群众心理疏导”、“灾区重点干部心理保健培训”和“灾区重点干部心理减压疏导”部分。
2.“基层人员培训”对应项目资金中“社区/乡镇医生培训”部分。
3.“县级专科服务能力建设”对应项目资金中“加强县级专科能力”部分。
4.“其他”对应项目资金中“县级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督查指导”、“效果评估”部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