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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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2004年6月30日)



根据新时期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领导方法、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内容和职责,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程序,创新政务督查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正确认识和有效行使督查职能

决策作出后,关键要抓落实。各级政府是抓决策落实的主体,政府各部门分别承担着抓落实的任务。决策——落实——通过督查推动落实,是一个领导过程。各级各部门领导抓督查,是推动决策落实的一个重要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督查从根本上说,是对领导工作作风的监督和检查,是决策落实的重要推动力。各级各部门都要进一步强化督查工作,以此推动干部工作作风的转变,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实。

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办公厅(室)担负着为制定和实施决策服务的任务,代表政府和部门领导对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是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办公厅(室)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推动决策落实,这是督查工作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目的,也是衡量履行政务督查职责工作效果的唯一标准。

二、督查工作内容

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进行,贯穿于抓落实的全过程。督查的重点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级或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或机关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批办事项,本级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三)本级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综合性工作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

(五)各级各部门上报材料中反映或提出的重点问题。(六)新闻媒介提出的重要批评、建议或意见;兼职(特

邀)督查员反映的重要问题。

三、督查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职责

(1)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各位副秘书长(主任)负责分管部门工作的督导落实工作。办公厅各政务处(室)都有督查职能。办公厅要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督查活动,充分行使办事机构抓督查促落实的重要职能。

(2)凡上级或本级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决议、决定发文后,市政府督查室和有关政务处(室),都要根据文件要求和实际可操作程度,及时列出督查事项,制定督查方案,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期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3)对非常重要或重大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厅可组织督查小组,进行专项督查,并负责专题报告督查结果。

(4)根据建设公开、透明、高效政府的要求,组建兼职(特邀)市政府督查员队伍,并协调开展工作。

(5)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的专职督查机构,主要职责和作用是协助政府开展督查工作,代表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各政务处(室)开展督查工作。

主要职责是:①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督导落实,主要是对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所定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立项,拟定督查方案,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决策落实;②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③市政府领导,主要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及反馈;国务院、省政府、市委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及反馈;④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督促检查;⑤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出台后,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提出督查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开展督查活动;⑥对上级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进行督促检查;⑦根据市长、常务副市长、秘书长的指示或批准,参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督查活动;⑧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督查网络建设;⑨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考核评比;⑩组织协调市政府兼职(特邀)督查员开展督查工作。

(6)市政府办公厅各政务处(室)按职责分工履行督查职能。主要是:①对主管领导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督查;②对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的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督办协调;③对市长、常务副市长批给分管副市长办理的事项负责督办落实,办结情况要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备案;④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办理有关督查事项。

(二)市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职责

(1)市政府各部门作为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执行机关,要强化抓落实和通过督查推动落实的职能。办公室主任要承担本系统内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任务,根据推动决策落实的需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提出开展督查工作的建议,领导批准后,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2)对承担的市政府主要任务目标和重要工作部署,要及时立项分解,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时间进度,逐项制定实施方案,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大力度推动工作落实。(3)对推动落实难度较大的工作,可建议主管市长亲自协调和督导落实,或请主管副秘书长(主任)牵头进行督导。(4)对市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并按时进行反馈。(5)对本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要部署,独立开展督查活动。(6)对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事项,要按时办理并进行反馈,对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督查活动给予支持配合。(7)工作量大的综合部门要建立政务督查网络。(8)每年上报有份量的督查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积极参加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考核评比。

(三)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职责

(1)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全县政务督查工作。(2)对上级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督办落实,并按时进行反馈。(3)对市政府督查室交办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并按时进行反馈。(4)对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督查活动,给予支持配合。(5)积极开展督查调研,创新政务督查工作机制,每年上报省、市政府督查室督查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6)指导协调全县政府系统健全政务督查网络,切实加强基础建设。(7)积极参加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考核评比。

各县(市、区)政府督查室工作职责参照市政府督查室工作职责。

四、督查工作程序和方式

(一)督查工作程序

(1)立项。凡拟督查事项,先由办公厅(室)督查机构或有关政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送督查室主任或主管领导审定后即可立项,重大督查事项需报政府领导审定后方可立项。立项后要下发交办卡片,明确承办单位、办结时间、要求等事项。

(2)督办。根据交办事项的难易程度,可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新闻督访等不同方法进行督办。督办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3)反馈。承办部门反馈的办结材料,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由牵头部门拟写反馈材料,协办部门领导会签。没有按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办结的事项,经交办部门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对推诿扯皮,拖延办结时间的部门要通报批评。

(4)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市、县政府督查室应将督办批示原件、承办部门反馈材料和督查报告,进行装卷建册,分类归档。

(二)督查方式

督查方式可采取下发督办信函、电话催办、现场督查、跟踪督查、新闻督访、群众监督等多种形式。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可聘请社会不同阶层人员担当兼职督查员进行跟踪监督。

五、督查工作的考核评比和奖励

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督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内容包括:①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②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③市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④国务院、省、市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办理情况;⑤开创性工作情况;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对本级督查工作的满意程度;⑦督查调研和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开展专项督查活动情况;⑧督查工作基础建设情况。考核评比采取百分制记分办法,被考核单位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当年明确的有关考核要求,先行做好自评总结,填写自评得分统计表,经一把手签批后于翌年1月20日前,将自评报告上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依据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自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研究确定。对获得优秀、良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考核较差的单位进行

通报批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获得优秀、良好的集体和先进政务督查工作者要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六、督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抓决策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强化落实意识,注重改进和优化工作方法,切实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工作落实上,认真履行抓督查、促落实的工作职责,真正把督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制定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布置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工作时保证落实效果。要鼓励督查人员大胆工作,支持督查人员坚持原则,查实情、讲真话、办实事,旗帜鲜明地为他们撑腰壮胆;要注重解决督查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关心督查人员的成长进步,授予督查人员督查、协调等方面必要的权力,为他们提供列席有关会议、随同领导调研、直接向领导汇报情况等工作条件。

各县(市、区)政府要比照省、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常务副县(市、区)长分管政务督查工作。督查室要列为正科级机构,对外称县(市、区)政府督查室,对内挂靠政府办公室。督查室主任要保证专职专用。较大的县(市、区)专职督查人员应配置7-10人,较小的县(市、区)专职督查人员应配置5—8人。

政府各部门要明确一个副职抓督查工作。主要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如发改委、建设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农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交通局、财政局、安监局、公安局、民政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等,应安排1名正科级干部专职抓督查工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兼职督查员编制内部调剂,必须保证专职专用,专职督查人员可视情况安排2人以上。其它各局办可安排1名正科或副科级干部专职负责督查工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要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将那些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经验丰富、公道正派、作风过硬、组织协调能力强,并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干部选配到督查工作岗位。从事督查工作的同志,要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和法律等知识,培养和保持积极向上,敢于负责,谦虚谨慎,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努力使自己成为能够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和情况的复合性人才。

七、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八、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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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资金渠道,创新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和管理机制,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速度,做好项目储备,促进项目建设,努力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云政发〔2003〕46号)和玉溪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本级政府负责推进和管理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其它纳入市财政管理的资金以及中央、省补助资金以外的资金。

  第四条 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可以自筹资金,申请直接承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如不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或设计资格,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金以单独或联合等各种方式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管理,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环保、交通、工信、水利、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为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做好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成果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按项目类别包括:
  (一)审批制项目。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
  (二)核准制项目。编制和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或核准所必须的有关附件。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根据项目由合同约定。

  第九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包括根据第八条规定所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的附件。

  第十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所有权和处置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必须符合国家、省及玉溪市的有关要求,满足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需要。

  第三章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第二条规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的重大项目从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运输、能源保障、城乡建设三类项目;
  1、交通运输类:主要包括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等项目;
  2、能源类:主要包括水电、新能源、石化类(煤、石油、天然气)等项目;
  3、城乡建设类:水利工程、市政道路、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环境保护、生态治理以及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农业、工业、现代服务业三类项目;
  1、农业类:现代高效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项目;
  2、工业类:装备制造、轻工、化工、钢铁、有色、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项目;
  3、服务业类:物流、商贸、服务外包、旅游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民政和社会保障等项目。

  第十三条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的重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有关部门提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通过媒体公开发布信息和组织推进。

  第四章 参与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及邀请公告正式发布后,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可以报名。
 
  第十七条 报名可以采取电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同时必须由报名者持有效证件以及公告要求提供的材料到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报名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报名登记表;
  (二)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原件备查),个人报名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由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
  (四)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的确定方式,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等。具体方式按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具体项目决定。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市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玉溪市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项目的具体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方能进入候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定。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候选者从行业发展、技术力量、资金实力、项目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择优推荐,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确定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向中选单位发出中选书面通知书,并与中选单位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同。在合同生效前,中选单位应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确定。
  
  第二十三条 被选定的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须在中选书面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前期工作内容;
  (二)项目前期工作期限、质量、成果标准等基本要求;
  (三)项目前期工作成果鉴定;
  (四)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五)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须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被选定的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未在中选书面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双方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完成前期工作或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严重违反合同要求的,取消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自动放弃中选资格或被取消承担资格后,原则上选定排名其后的下一个候选单位作为承担单位。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投资效益和风险由参与者自行评估和承担。项目前期工作产生的效益归参与者所有。

  项目前期工作未取得成果或成果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需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已投入的资金由参与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享有业主(或代建单位)优先权。

  业主优先权是指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如具备相应资格,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成为项目业主的权利。
  
  代建单位是指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的、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工作的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优先权是指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如具备相应资格,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成为代建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是指项目前期工作的承担者按合同约定或经批准同意后,将成果出让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获得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出让价格原则上由出受让双方协商确定。鉴于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专用性,不得哄抬项目前期工作出让价格影响项目实施。
  
  由于哄抬价格造成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导致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不能出让,延误项目实施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协调或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价格进行评估,在参考评估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让价格。
  
  第三十条 一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资金需求量大,社会资金不足且急需开展的,可以申请部分政府补贴。

  第三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

  由于政策调整、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让成果等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以外的因素造成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未能实现其价值的,为保护承担单位经济利益,市人民政府按成本价回购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
  
  回购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回购必须由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成本价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的收费标准、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承担单位提供的实际支出凭证等组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认可确定。
  
  回购的期限可通过合同约定或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不同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政府对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出色并有力促进项目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玉溪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












批转市计委《贯彻实施国家计委拟定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计委《贯彻实施国家计委拟定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贯彻实施国家计委拟定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贯彻实施国家计委拟定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国家计委拟定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计贸〔1987〕1924号,以下简称以产顶进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凡要求以产顶进的,必须符合以产顶进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按该办法的要求办理。
二、凡要求以产顶进的企业,在申报项目建议书的同时,提出以产顶进的申请。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明确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以及国产化的进度,并对以产顶进的可行性(包括分年顶替进口的产品数量和外汇金额)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
三、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产品申请以产顶进,分别由中央、地方两级审批。限额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计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三千万美元以下(含三千万美元)的项目由市计委审批。
四、办理审批限额以上项目以产顶进的原则和方法:
(一)凡已列入国家批准的中长期中央进口计划的商品,除去对外已签长期贸易协议和必须安排进口的以外,还有可能供以产顶进的,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预批中央进口计划期内的以产顶进。
(二)没有列入中长期中央进口计划的商品,原则上不预批以产顶进。但是年度中央进口计划中有这类商品进口,且能以产顶进时,企业可经市计委向国家计委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经贸部门办理只在当年有效的以产顶进手续。
(三)没有列入中长期和年度中央进口计划的商品,如当年地方有进口,企业可向地方计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地方经贸部门办理以产顶进手续。
五、办理审批限额以下项目以产顶进的原则和方法:
(一)凡已列入我市的中长期和年度进口计划可供以产顶进的商品,可由市计委参照中央的审批办法,预批和办理本地区进口计划期内的以产顶进。
(二)没有列入中长期或年度进口计划的商品,但本市或其他地区有进口的,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径向进口这一商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我市)计委申报,经批准后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办理以产顶进手续。
(三)中央有关部门用自有外汇进口的商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同意后,向该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办理以产顶进手续。
六、上述经中央和地方计委(或部门)审批同意以产顶进的产品,属于在中长期进口计划内预批的,必须根据当年的进口计划情况,在年度中进一步核定落实。市计委定期公布已列入国家和天津市批准的中长期和当年中央与地方进口计划中可供以产顶进的产品目录。
凡经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国内用户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选用。否则,除特殊情况外,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用汇。
七、经批标的以产顶进产品,国内用户采购时,应按双方商定的条件,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支付全部或部分外汇。
八、机电产品的以产顶进,按原国家经委制定并公布的以产顶进目录和以产顶进管理办法,指导国内用户优先采购目录内的产品。
凡生产以产顶进目录内产品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参加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或经国家批准的招标公司,含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组织的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中标的企业由该中心(或公司)出具证明,实现以产顶进。
九、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生产以产顶进产品所需进口的料件,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办理进口手续;上述产品供应给国内用户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办理。
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产品一俟批准以产顶进后,不能再重复将这部分产品纳入国产化物资分配计划。
附:(一)天津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 申请表
(二)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计贸〔1987〕1924号)

附(一)天津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产顶进申请表

---------------------------------------
| 产 品 名 称 | |企业名称|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以产 | |
| 顶进的论证评估意见 | |
|------------|------------------------|
| 产品性能、规格、主要 | |
| 技术参数 | |
|------------|------------------------|
| 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 | |
| (是否符合国际) | |
|------------|------------------------|
| 产品鉴定时间、方式 | |
|------------|------------------------|
| 产品用途和特点 | |
|------------|------------------------|
| 属 何 类 企 业 | |合资年限| |
| (先进技术型) | | | |
|------------|---------|----|---------|
| 合同规定的产品规模 |19 年|19 年|19 年|19 年|19 年|
|------------|----|----|----|----|----|
| 合同规定国外销售比例 |19 年|19 年|19 年|19 年|19 年|
| | %| %| %| %| %|
|------------|----|----|----|----|----|
| 国 产 化 比 例 |19 年|19 年|19 年|19 年|19 年|
| | %| %| %| %| %|
|------------|------------------------|
| 申请收取外汇理由、 | |
| 市计委意见 | |
|------------|------------------------|
| 市外汇管理局意见 | |
|------------|------------------------|
| 经办经贸部门意见 | |
|------------|------------------------|
| 备 注 | |
---------------------------------------

附(二)印发《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计贸〔1987〕1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南建省筹备组,各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办、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我委拟定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为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够提供国内需要的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的生产型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条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可申请以产顶进:
一、确属国内需要的技术先进型的合资、合作企业的产品,投产初期,在实现国产化进程中,外汇平衡出现暂时困难的;
二、上述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目前和今后几年中央、地方和部门需要进口的;
三、申请以产顶进的产品规格、性能、交货期和技术服务、培训应符合国内用户的需要,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鉴定,确认达到同类进口商品的质量标准,原则上价格不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第四条 凡要求以产顶进的企业,在申报项目建议书的同时,提出以产顶进的申请。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明确合资、合作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以及国产化的进度,并对以产顶进的可行性(包括分年顶替进口的产品数量和外汇金额)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
第五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合资、合作企业产品申请以产顶进,分别由中央、地方(部门)两级审批。中央审批的限额以上项目需要以产顶进的,由国家计委审批;地方和部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需要以产顶进的,由地方计委和部门自行审批。
第六条 由国家计委审批的限额以上项目的以产顶进:
一、凡已列入国家批准的中长期中央进口计划的商品,除去对外已签长期贸易协议和必须安排进口的以外,还有可能供以产顶进的,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预批中央进口计划期内的以产顶进。
二、没有列入中长期中央进口计划的商品,原则上不预批以产顶进。但在年度中央进口计划中有这类商品进口且能以产顶进时,企业可向国家计委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经贸部办理只在当年有效的以产顶进手续。
三、没有列入中长期和年度中央进口计划的商品,如当年地方有进口,企业可向地方计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地方经贸部门办理以产顶进手续。
第七条 由地方、部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的以产顶进:
一、凡已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长期和年度进口计划内可供以产顶进的商品,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参照中央的审批办法,预批和办理本地区进口计划期内的以产顶进。
二、没有列入本地区中长期或年度计划,但本地区或其他地区有进口的,可实行跨地区的以产顶进。企业可迳向进口这一商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申报,经批准后,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办理以产顶进手续。
三、部门用自有外汇进口的商品,企业可直接向该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办理以产顶进手续。
第八条 上述经中央和地方计委(或部门)审批同意以产顶进的产品,属于在中长期进口计划内预批的,必须根据当年的进口计划情况,在年度中进一步核定落实。
凡经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国内用户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选用。
各级进口管理部门和进口审查部门,对合资、合作企业已能生产并符合以产顶进条件的产品,应指导和鼓励国内用户优先采购。
第九条 经批准的以产顶进产品,国内用户采购时,应按双方商定的条件,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向合资、合作企业支付全部或部分外汇。
第十条 机电产品的以产顶进,由国家经委制定并公布以产顶进目录和以产顶进管理办法,指导国内用户优先采购目录内的产品。
凡生产目录内产品的合资、合作企业可以参加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或经国家经委批准的招标公司)组织的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中标的企业,由该中心出具证明,实现以产顶进。
第十一条 合资、合作企业生产以产顶进产品所需进口的料、件,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上述产品供应给国内用户时,按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其产品实行以产顶进的合资、合作企业,必须做到:
一、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比例和国产化进程的要求;
二、必须努力使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质量保持先进水平;
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时间交货,因交货时间、交货数量和产品质量等问题造成用户经济损失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合资、合作企业的产品一俟批准以产顶进后,不能再重复将这部分产品纳入国产物资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七五”计划期间中央进口计划内可以实行以产顶进的商品目录
1.钢材 7.橡胶
2.生铁 8.化肥
3.木材 9.木浆
4.铜 10.腈纶
5.铝 11.锦纶
6.锌 12.人造丝



198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