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运动员参加国家级以上大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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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运动员参加国家级以上大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7〕73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运动员参加国家级以上大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市运动员在参加国家级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了较为优秀的成绩,为陕西争得了荣誉,为咸阳人民争了光。为了使奖励有章可循,激励运动员取得更好成绩,激发培养和输送优秀体育人才的积极性,特制定《咸阳市运动员参加国家级以上大赛奖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咸阳市运动员参加国家级以上大赛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弘扬奥运精神,鼓励我市运动员在国家级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好成绩,为咸阳人民争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努力建设西部体育强省的意见》(陕发〔2003〕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的意见》(咸发〔2003〕1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事业的意见的通知》(咸政发〔1999〕57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国家级以上大赛名称
奥运会、世界杯赛(决赛)、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华人民共和国全运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运动会。
二、奥运会奖励标准
凡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金牌奖励运动员人民币8万元,奖输单位(含教练)5万元;获得银牌奖励运动员4万元,奖输送单位(含教练)2万元;获得铜牌奖励运动员2万元,奖输送单位(含教练)1万元。
三、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及全运会奖励标准
凡在世界杯(决赛)、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比赛中,获得金牌奖励运动员5万元,奖输送单位(含教练)3万元;获得银牌奖励运动员2万元,奖输送单位(含教练)1万元;获得铜牌奖励运动员1万元,奖输送单位(含教练)5000元。
四、城运会奖励标准
凡在城运会比赛中,获得金牌奖励运动员3万元,奖教练员1.5万元;获得银牌奖励运动员1万元,奖教练员5000元;获得铜牌奖励运动员5000元,奖教练员2500元。
五、以上奖励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费用由市财政拔付。
六、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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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农村卫生人员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用手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农村卫生人员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用手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和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基妇发[2003]132号),做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开展群防群控,防止农村发生大的疫情,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防治“非典”的能力,保护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制定下发防治“非典”相关政策、标准,我部编写出版了《农村卫生人员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用手册》(以下简称《实用手册》),免费赠送基层卫生人员。现将《实用手册》分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配计划

《实用手册》按每个乡镇卫生院10册,乡村医疗卫生人员人手一册(附:各省市分配计划表)数量下发。

二、切实做好《实用手册》的下发工作

《实用手册》发放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要求在6月20日前将《实用手册》下发至乡镇卫生院,确保《实用手册》在最短时间内免费送达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手中。不漏乡,不漏人,不留空白点。

三、加强培训工作

《实用手册》重点突出了基层卫生人员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及防护、转运、消毒等方面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流程以及健康教育知识,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各省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实用手册》,做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及早作出各地防控“非典”的预案,提高农村防控“非典”的应急能力,使防治工作能长期规范、有序地开展。

各省(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接到通知后,请尽快组织落实《实用手册》分发工作,并将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传真卫生部基妇司健康教育处。

传真号:010-68792323

联系电话:010-68792877/68792324

联 系 人:董波、陶金



附件:《实用手册》分配计划表



二○○三年六月二日


附件:



省 市
《实用手册》分配计划表

机构数(个)
基层医疗卫生员人数
分配数量

中心卫生院
乡卫生院
合计
乡村医生
卫生员
合计



北京
59
155
214
5140
200
5340
7920
99

天津
37
180
217
6128
286
6414
9040
113

河北
699
2967
3666
89684
7059
96743
133840
1673

山西
459
1398
1857
39332
12772
52104
71120
889

内蒙古
289
1115
1404
19041
4823
23864
38320
479

辽宁
207
878
1085
26691
3309
30000
41280
516

吉林
156
671
827
16704
4490
21194
29920
374

黑龙江
270
761
1031
24368
4121
28489
39280
491

上海
 
151
151
4732
716
5448
7360
92

江苏
339
1409
1748
63157
11420
74577
92480
1156

浙江
376
2135
2511
24043
4783
28826
54400
680

安徽
389
2045
2434
46403
20097
66500
91200
1140

福建
203
749
952
21649
8218
29867
39760
497

江西
426
1248
1674
34844
6407
41251
58400
730

山东
558
1460
2018
120346
13410
133756
154400
1930

河南
556
1501
2057
99275
22182
121457
142480
1781

湖北
259
1045
1304
43230
10795
54025
67440
843

湖南
584
1970
2554
46271
18144
64415
90400
1130

广东
251
1375
1626
32920
11220
44140
60800
760

广西
189
1127
1316
36560
11609
48169
61760
772

海南
61
247
308
2631
1757
4388
7840
98

重庆
320
1400
1720
22596
8442
31038
48640
608

四川
975
5721
6696
65714
20666
86380
153840
1923

贵州
465
991
1456
20468
17508
37976
52960
662

云南
325
1204
1529
28742
10931
39673
55360
692

西藏
56
647
703
2758
1294
4052
11440
143

陕西
625
1401
2026
37178
15365
52543
73280
916

甘肃
367
1130
1497
24844
10421
35265
50640
633

青海
91
317
408
5070
726
5796
10240
128

宁夏
44
237
281
3235
1493
4728
7920
99

新疆
59
761
820
7788
4407
12195
20800
260

新疆兵团






12000
150

总计
9694
38396
48090
1021542
269071
1290613
1796560
22457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1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硬件设施改造和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升级,为市民营造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结合我市食品安全样板市场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必须是已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的市场。

第三条市经信局与市工商局牵头统筹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各镇(街)经贸办和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农业、卫生、质监、食药监、综合执法、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协调配合。

第四条农贸市场从市场管理、食品安全和硬件实施三方面进行升级改造。具体升级改造标准由市经信局与市工商局另行制定发布。升级改造标准根据新形势有修改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具体申报、审核、验收程序由市经信局与市工商局另行制定发布,市场开办者要依据市场升级改造标准,结合市场发展现状,加快市场升级改造步伐,不断提升市场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所需资金以市场开办者自行解决为主,市、镇财政给予一定补贴为辅。

第七条市、镇两级财政对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实行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标准为:1000m2以下补贴5万元,1000—2000m2补贴10万元,2000m2以上补贴15万元。补贴资金由市、镇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

第八条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农贸市场经市经信局与市工商局验收合格后,由市经信局与市工商局提交验收合格意见书及用款申请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到农贸市场所属镇(街)财政分局。镇(街)财政分局接收款项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把市、镇两级的扶持资金发放至市场开办单位的帐户。

第九条市场升级改造在十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市场升级改造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工商局与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