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央编制办《关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更名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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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编制办《关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更名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文件

质检办人[2007]413号


关于转发中央编制办《关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更名的批复》的通知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现将中央编办《关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更名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7]90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


二○○七年八月七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
中央编办复字[2007]90号

关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
究中心更名的批复
质检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组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函》(国质检人函[2006]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为质检业务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仍为150名。
二、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科学技术总体发展战略研究与规划、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规范、标准体系研究和技术法规、标准的制(修)订;研究解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推广技术的工程应用;研究重要产品和装备风险评估、动态监管等分析技术;收集、整理、研究检验检测科技信息,参与多边和双边技术交流与合作;对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业务进行技术指导。
此复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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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统一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刑法和修订后刑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的刑法,一律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引用修订后的刑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12月31日

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

水运国际函字[201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以来,国际船舶代理业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依法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超过1900家(含分公司),其中多数企业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效期截至2011年6月30日,需要办理换发《登记证》手续。
  为做好换发《登记证》工作,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凡《登记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30日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换发新的《登记证》。逾期未申请换发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不得继续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换证工作是贯彻《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了解国际海运企业经营现状、评估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换证工作按时完成。
  我部委托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船代协会”)协助办理换证工作。换发《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网站(www.casa.org.cn)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在网上填报相关资料,并获取网上备案编号。
  2、申请人将网上填报的资料自行打印,经公司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后,于4月20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于5月10日前统一报送我部。
  4、我部将依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换发新的《登记证》。
  审核结果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www.mot.gov.cn)以及中国船代协会网站予以公布。新的《登记证》由中国船代协会寄送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分发到相关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附件1);
  2、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附件2);
  (上述两个附件均可从中国船代协会网站下载填报打印)
  3、现有《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5、两名有三年国际海运经历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证明公证书(须证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的母公司工作)、履历表和劳动合同(附件3)。
  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对不能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的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 附件1: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103/P020110323537640426448.doc
• 附件2: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103/P020110323537640247464.doc
• 附件3:公证书、履历表格式样本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103/P02011032353764040385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