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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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榕政办〔201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福州茉莉花茶的质量和特色,维护福州茉莉花茶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关于批准对福州茉莉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87号,以下简称《公告》)、《福州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福州茉莉花茶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福州茉莉花茶是指产自福州茉莉花茶保护范围内,以福州所产茉莉花和烘青绿茶为原料,按照福州茉莉花茶传统工艺经四窨一提及以上加工制作而成,具有福州茉莉花茶品质特征的茉莉花茶。

  第四条 福州茉莉花茶的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福州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等10个县(市)区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福州茉莉花茶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与发展。每年列出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由市农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茉莉花茶产业联盟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细则;

  (二)负责对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进行初审,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三)负责对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年审工作;

  (四)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标识标志申请

  第八条 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福州茉莉花茶产业联盟提出申请,受理合格后统一报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初审,申请者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厂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由市农业局出具的原材料及产品产自福州茉莉花茶保护范围区域内的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DB35/T991—2010《地理标志产品福州茉莉花茶》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生产者简介(应介绍生产规模、人员、自检手段、原材料基地、采购、生产及质量管理制度等);

  (六)遵守《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的承诺书。

  上述申请经福州茉莉花茶产业联盟受理,由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审核,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茉莉花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福州茉莉花茶专用标志。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 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防伪标志由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委托福州茉莉花茶产业联盟统一印制,报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实行发放登记管理和可追溯制度。专用防伪标志的发放由企业提出申请,福州茉莉花茶产业联盟根据企业当年茉莉花和茶叶基地实际面积和产量核定茉莉花茶产量,按照每50g配一枚标志的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可在其生产的符合DB35/T991《地理标志产品 福州茉莉花茶》规定的产品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茶事活动中使用专用标志。产品包装上统一使用可追溯的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防伪标志,不得采用印刷方法。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贴标产品信息向福州茉莉花茶产业联盟备案,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报送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应在“福州茉莉花茶”网站上公布并报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按照DB35/T991《地理标志产品 福州茉莉花茶》的规定加工制作福州茉莉花茶,确保原料产地、加工工艺、场所、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等级标注必须与实物质量一致。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福州茉莉花茶生产、销售台账,茉莉花和茶叶基地档案或者相应的原料收购台帐,以备查用。

  第十五条 福州茉莉花茶销售者,应建立进货可追溯和验收制度,严禁销售假劣产品,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及防伪标志等相关证明材料(可在“福州茉莉花茶”网站上查询)。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使用批准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使用批准公告的专用标志产品。

  第六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七条 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应当对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生产环境、生产设备、质量特色、质量等级、产品数量、包装标识;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及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福州茉莉花茶专用标志的使用采取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制度。每两年由企业提交年度自查申报表,按产品保护范围,由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对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单位,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或者年度报告审查不合格的,由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上报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以外地茉莉花茶冒充福州茉莉花茶的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二)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使用批准公告,擅自使用、伪造福州茉莉花茶名称或者福州茉莉花茶专用标志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买卖福州茉莉花茶专用标志的;

  (四)使用与福州茉莉花茶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福州茉莉花茶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可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从事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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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连政办发〔2007〕8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连云港市海域使用
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监管,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效率,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海域使用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用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编制年度监视监测工作方案;
(二)承担国家和江苏省要求的年度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任务;
(三)开展所辖海域地面监视监测、异点异区监测核查与信息反馈、监视监测产品制作与信息服务;
(四)建立与维护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监控与指挥平台。
第四条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人员,必须具备海洋、测绘、自然地理、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技能;必须通过国家海洋局组织的技术考核,持证上岗。
第五条 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进行监视监测。
第六条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域使用状况监视监测
1.现状监视监测。已开发、未开发的海域面积及分布状况等;
2.权属监视监测。各类用海项目的宗海界址、面积、用途、权属及其变更情况等;
3.异点异区监视监测。遥感或举报发现的违规用海等;
4.功能区监视监测。海洋功能区利用状况及海洋功能执行情况等;
5.海域资源价值监视监测。海域等级、宗海价格、海域使用金和经济产值等;
6.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的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和施工过程等。
(二)海域自然属性监视监测
1.岸线变化。岸线长度、分布、类型和面积等;
2.河口海湾。河口海湾形态和面积等;
3.海岛动态。海岛数量、面积、植被和岸线变化等;
4.海洋环境地质灾害监测。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卫星和航空遥感监视监测的成果,对举报发现的异点异区进行核查。
第七条 本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应按国家和江苏省要求的频次和时效,完成地面监视监测。权属监视监测每月一次,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每月一次,海域资源价值监视监测每年一次。
第八条 对需要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的新申请用海项目,应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中明确《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方案》。委托有测量资质的单位,按照论证通过的方案进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并形成《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报告》,定期报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报告》式样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第九条 市建立适合本地区海域使用实际情况和管理特点的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作为国家和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有机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并与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相衔接,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条 对于国务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条中明确的海洋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海洋工程项目单位必须提供有测量资质单位出具的《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报告》。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海项目进行监视监测,按要求如实、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发现所使用的海域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对本市近岸和其它重点海域的各类海域使用状况及其变化进行长期业务化监视和监测,并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资料,及时报送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抄送相关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海域使用申请、确权登记和变更、违法和违规用海等资料,进行监视监测。
第十四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信息。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海域动态监视监测资料,按国家保密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有权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迅速进行现场核实和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在实施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活动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

1987年10月20日,国家教委


招生来源是指高等学校的新生来自哪个地区;在招生计划确定之后,招生来源计划规定了中央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人数。
招生来源计划应当反映国家及各地现代化建设对高等学校培养毕业生的要求,也关系到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质量和各地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因此,必须科学准确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一、编制原则
严格按国家核准的招生计划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招生来源计划包括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费生三部分。
1.编制国家任务招生来源计划,要根据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布局和方针,力求与国家及各地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需求相适应;同时,应贯彻择优的原则,在考生较多、质量较好的地区多安排一些名额。
为了保证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确定适当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招生人数。
以国家任务招生数的90%到95%左右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另5%到10%左右留作机动,待统一考试后,由高等学校决定,到考生志愿较多、考试成绩较好、招生工作也做得较好的地区招生。机动名额不应移做它用。
2.联合办学、委托培养招生来源计划,应根据毕业生的去向和择优的原则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中央、国务院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委托培养的学生,一般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招生,不得任意缩小招生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工作或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单位,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以及山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委托培养可以划定较小招生范围,同时明确预备生源,首先在划定的招生范围内择优录取,如在规定的录取标准内录不满额,则在预备生源中择优录取。
3.招收自费生来源计划根据生源情况安排。
二、职责和分工
1.国家教育委员会
①提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届高中毕业生人数;
②收集并提供人才需求预测资料;
③综合平衡各高等学校国家任务招生来源计划总数下达各类分学校招生来源计划;
④确定“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范围、比例。
2.中央其它部门
①向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联合办学的高等学校提供本部门、本行业未来产业发展的大体格局和人才需求预测情况。
②综合平衡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提出的国家任务招生来源计划建议总数,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报送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类分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建议。
③向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的高等学校提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建议。
④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编制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招生来源计划建议。
⑤下达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类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3.高等学校
①介绍学校的系科设置、培养方向与能力,了解社会对学校培养学生的规格、数量等要求,调查各地高中毕业生情况。
②编制各类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建议。
三、编制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有关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所属高等学校提出本地区分专业人才需求情况。
2.中央各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所属各高等学校按附表一的要求,于每年2月1日前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报送国家任务(包括定向招生),委托培养,招收自费生,电大、函大普通班招生来源计划建议。
3.国家教育委员会于3月15日前下达各类分部门、分学校招生来源计划。
4.中央各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所属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于4月1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各类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5.招生来源计划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下达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实需要做个别调整的,应由有关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所属高等学校在5月1日前按附表二的要求报国家教育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下达调整计划。
委托培养招生,应将合同书按规定日期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登记,各地以此为依据安排招生。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一经向社会公布,不得更改。
四、其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向有关中央部门、高等学校提出本地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和高中毕业生资源情况;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编制本地区所属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招生来源计划;汇集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本地区所属高等学校各类跨地区招生来源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列入年度招生计划的,不得安排招生。
附表一:
一九----年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
(--------部分)
----------------------------------------
| 项目| | |
| |总计|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
|地区 | | |
|------|----|----------------------|
|合 计| | | | | |
|------|----|----|----|----|----|
|北 京| | | | | |
|------|----|----|----|----|----|
|天 津| | | | | |
|------|----|----|----|----|----|
|河 北| | | | | |
|------|----|----|----|----|----|
|山 西| | | | | |
|------|----|----|----|----|----|
|内蒙古| | | | | |
|------|----|----|----|----|----|
|辽 宁| | | | | |
|------|----|----|----|----|----|
|吉 林| | | | | |
|------|----|----|----|----|----|
|黑龙江| | | | | |
|------|----|----|----|----|----|
|上 海| | | | | |
|------|----|----|----|----|----|
|江 苏| | | | | |
|------|----|----|----|----|----|
|浙 江| | | | | |
|------|----|----|----|----|----|
|安 徽| | | | | |
|------|----|----|----|----|----|
|福 建| | | | | |
|------|----|----|----|----|----|
|江 西| | | | | |
----------------------------------------
续表
----------------------------------------
| 项目| | |
| |总计|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
|地区 | | |
|------|----|----------------------|
|山 东| | | | | |
|------|----|----|----|----|----|
|河 南| | | | | |
|------|----|----|----|----|----|
|湖 北| | | | | |
|------|----|----|----|----|----|
|湖 南| | | | | |
|------|----|----|----|----|----|
|广 东| | | | | |
|------|----|----|----|----|----|
|海 南| | | | | |
|------|----|----|----|----|----|
|广 西| | | | | |
|------|----|----|----|----|----|
|四 川| | | | | |
|------|----|----|----|----|----|
|贵 州| | | | | |
|------|----|----|----|----|----|
|云 南| | | | | |
|------|----|----|----|----|----|
|西 藏| | | | | |
|------|----|----|----|----|----|
|陕 西| | | | | |
|------|----|----|----|----|----|
|甘 肃| | | | | |
|------|----|----|----|----|----|
|青 海| | | | | |
|------|----|----|----|----|----|
|宁 夏| | | | | |
|------|----|----|----|----|----|
|新 疆| | | | | |
|------|----|----|----|----|----|
|机 动| | | | | |
|------|----|----|----|----|----|
|其 它| | | | | |
----------------------------------------
填报人: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填报单位(代章):
【注意事项】①请将本表复制五张,分别填报国家任务、定向招生、委托培养、自费生和电大、函大普通班等五部分招生来源计划;其中定向招生数应包括在国家任务招生来源计划中。
②国家任务招生来源计划中的机动数用于调剂录取新生质量;委托培养招生来源如在填报计划截止日期未能全部落实,应将未落实数字暂列机动项内。
③本表所列数字应与国家核准的招生计划一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少年班、第二学士学位班、升入高等学校学习的预科班结业生等应列入“其它”项内。
④本表请于2月1日前填报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管理司。
⑤请将本表复制后填报,格式请勿更改。
附表二:
一九----年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调整计划
(--------部分)
----------------------------------------------
| 项目| | |
| |总计| 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
|地区 | | |
|------|----|----------------------------|
|合 计|+9|+1|+3|+4|+4|--3|
|------|----|----|----|----|----|----|
|北 京| | | | | | |
|------|----|----|----|----|----|----|
|天 津|+1| | |+1| | |
|------|----|----|----|----|----|----|
|河 北| | | | | | |
|------|----|----|----|----|----|----|
|山 西|--1|--2| | |+1| |
|------|----|----|----|----|----|----|
|内蒙古| | | | | | |
|------|----|----|----|----|----|----|
|辽 宁| | | | | | |
|------|----|----|----|----|----|----|
|吉 林| 0| |+1|+2| |--3|
|------|----|----|----|----|----|----|
|黑龙江| | | | | | |
|------|----|----|----|----|----|----|
|上 海|+3|+1| | |+2| |
|------|----|----|----|----|----|----|
|江 苏| | | | | | |
|------|----|----|----|----|----|----|
|浙 江| | | | | | |
|------|----|----|----|----|----|----|
|安 徽|+6|+2|+2|+1|+1| |
|------|----|----|----|----|----|----|
|福 建| | | | | | |
|------|----|----|----|----|----|----|
|江 西| | | | | | |
|------|----|----|----|----|----|----|
|山 东| | | | | | |
----------------------------------------------
续表
----------------------------------------------
| 项目| | |
| |总计| 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
|地区 | | |
|------|----|----------------------------|
|河 南| | | | | | |
|------|----|----|----|----|----|----|
|湖 北| | | | | | |
|------|----|----|----|----|----|----|
|湖 南| | | | | | |
|------|----|----|----|----|----|----|
|广 东| | | | | | |
|------|----|----|----|----|----|----|
|海 南| | | | | | |
|------|----|----|----|----|----|----|
|广 西| | | | | | |
|------|----|----|----|----|----|----|
|四 川| | | | | | |
|------|----|----|----|----|----|----|
|贵 州| | | | | | |
|------|----|----|----|----|----|----|
|云 南| | | | | | |
|------|----|----|----|----|----|----|
|西 藏| | | | | | |
|------|----|----|----|----|----|----|
|陕 西| | | | | | |
|------|----|----|----|----|----|----|
|甘 肃| | | | | | |
|------|----|----|----|----|----|----|
|青 海| | | | | | |
|------|----|----|----|----|----|----|
|宁 夏| | | | | | |
|------|----|----|----|----|----|----|
|新 疆| | | | | | |
|------|----|----|----|----|----|----|
|机 动| | | | | | |
|------|----|----|----|----|----|----|
|其 它| | | | | | |
----------------------------------------------
填报人: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填报单位(代章):
【注意事项】①本表应以附表一所列数字为基础,用“+”、“--”表示增减数字。
②国家任务、定向招生、自费生、电大、函大普通班调整计划,请按本表式样分别填报。并于5月1日前一次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学生管理司。委托培养不必做调整计划,以在各地登记的合同为准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