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21:31   浏览:8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1988年5月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批准


  为了健全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制度,特制订本规则。
  一、分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一)专职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各部门的工作。经办的事项,凡涉及全机关或须向主席、
副主席报告的问题,要经过秘书长审核。
  (二)以全国政协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重要的要经过秘书长签发;一般的由主管副
秘书长签发。
  (三)兼职副秘书长参加秘书长会议的集体领导,并负责联系各自党派,沟通情况。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的准备工
作。向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起草有关会议的文件。
  (二)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三)调查研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
  (四)决定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机构的设置及其领导人员的任免。
  (五)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会议
  (一)秘书长会议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2.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讨论决定秘书长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
(2)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
  (3)协商讨论政协全国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 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
活动安排;
  (4)决定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局处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人的任免。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的日期一般在每周星期一上午举行,
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2.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专职副秘书长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布置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及其他
重要活动的准备工作。
  (2)传达、学习与政协机关工作有关的文件和精神。
  (3)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汇报,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的安排问题。
  (4)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单位的工作关系。
  (5)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事项。
  (6)决定机关科级单位的设置和变动及科级干部的任免。
  (三)秘书长会议的重要决定,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在讨论中遇有重大分歧,除紧急问
题,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
作决定。
  (四)会议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
, 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五)会议均须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印发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局
室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本会各局室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
  邀请在本会无兼职副秘书长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四、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议
省人大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和乔石委员长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讲话的传达。大家认为,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廉政建设和政权建设的大事,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须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巩固
和发展安定团结局面的必然要求。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中共安徽省委的领导下,积极投入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作用。
一、提高认识,把反腐败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全省各级人大常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都要重新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的重要论述,学习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计话,学习省委召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必要性、长
期性、艰巨性,增强反腐败斗争的自觉性和紧迫感,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反腐败斗争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保障和推进改革开放与各项建设的顺利发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
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权压法、以罚代刑、贪赃枉法等现象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不正之风。
要依法监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部门认真查处重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要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抓出成效,取信于民。
要大力加强立法工作,在加快经济立法的同时,抓紧制定廉政监督法规。通过立法和严格执法,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依法运转,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把惩治腐败和谦政建设纳入法制轨道。
三、切实加强同广大群众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
要在全社会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规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犯罪分子作斗争。要大力宣传和实施《安徽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鼓励群众举报,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查处。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
依法追究责任。
人大代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反腐倡廉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监督,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四、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反腐败斗争中要带头廉洁自律,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常委会机关中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提出的五条规定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近期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克已奉公,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在人大干部中加强反腐倡廉的教育,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健全各项制度,消除一切消
极腐败现象,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推动改革开放和各项建设服务。




1993年9月1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卫生部、交通部: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摘要)
国务院:
我局经同卫生部和交通部反复协调商量,并征得两部同意,现就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在出境时应当持有健康证明书,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查验。
上述健康证明书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监制,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的健康证明书。
二、健康证明书的项目、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统一规定并公布。其他有关适航的健康检查项目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健康证明书适用于出入我国国际通航的港口、国界江河口岸的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
上述人员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出境接船或者被派遣到外轮上工作的,凭派出单位证明和本人的海员证,也可以使用该健康证明书,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查验。
四、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除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外,须持健康证明书到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含已经认可的)其他具有体检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体检;体检合格的,由体检单位填写体检结果并加盖公章或者体检专用章后,该健康证明
书即生效。
地方船队的船员体检和签证问题,可以由船公司与当地卫生检疫机关商定。
五、国际通行船舶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书,由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在卫生检疫机关体检的,由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健康证明书。在前条规定的其他体检单位体检的,须持体检化验单据(肝功、便培养)和胸透报告单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由卫生检疫机关对健康证明书中
所列项目(不含适航项目)的体检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发后,健康证明书方生效。
在特殊情况下,由交通运输单位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卫生检疫机关可以在联检前到船舶上签发健康证明书。
卫生检疫机关对经审核合格的健康证明书,应当及时签发。
六、健康证明书的有效期为五年,体格检查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宣布健康检查无效或者不予签发健康证明书:
(一)未按照健康证明书中所列项目(不含适航项目)进行检查的;
(二)伪造健康证明书或者伪造、涂改体检结果的;
(三)健康证明书或者体检结果超过有效期限的;
(四)体检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五)健康证明书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健康证明书的格式、项目印制的。
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所列健康证明书,卫生检疫机关有权予以没收,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交通部遵照执行。



199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