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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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35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黄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全面贯彻落实《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黄政办发〔2007〕62号),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比例占50%以上的市属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本办法所称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三)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代理。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作为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管理工作。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年度项目财政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市审计局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市监察局对代建项目实行专项监察。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等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组织施工设计;

(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发改委及使用单位备案;

(六)负责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八)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市发改委;

(九)按市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拨款申请;编制项目财务报表,并按月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会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一)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七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手续;

(四)参与项目招标的监督及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协同代建单位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七)负责非财政全额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付。

第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则上市发改委是委托人,代建单位是被委托人,其中,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以及水利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共同委托。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市发改委负责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代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章 代建单位资格管理



第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的经济实体;

(二)必须具有综合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设计资质,或者乙级以上(含乙级)监理资质,或者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或者相应级别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工作:

(一)己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三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代建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确定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采用打捆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须向委托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5%—10%的履约保函。

非财政全额投资的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生效前,须将自筹资金全额打入项目专门帐户,或者向代建单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自筹资金保函。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批,其中,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调整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报市发改委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需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不得以下属单位参加联合体投标或分包等方式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解除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

第二十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六个月内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五章 项目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报送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市审计局备案。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进度拨款,其中,工程的建筑、安装及设备费用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其它费用,包括临时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给代建单位按规定管理使用。具体程序按照《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非财政全额投资的代建项目,自筹资金应与财政资金同步投入,按进度拨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行代建制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代建项目管理费,顶替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比例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另行确定。代建项目管理费是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委托代建合同义务所应获取的报酬,不包括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等专业服务的费用。

代建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余下部分,20%在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20%作为奖励资金,10%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监察、审计、重大项目稽察等部门,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代建制项目进行审计、监察、稽察及评审。

市发改委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代建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项目代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市发改委暂停计划下达,市财政局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未能履行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市发改委向全市通报,禁止其三年内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审工作,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财政投资节余部分,按一定比例对代建单位予以奖励,其余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比例,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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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建设字[2006]352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其可靠性和安全性,根据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审查、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或者适用结构类型的多层与高层建筑工程;体形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与专项审查并实施监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专家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科研和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时,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其中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提供两个不同程序计算的计算文本;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九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对所报资料的深度、数量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审查项目的复杂、难易程度,从专家库中抽取5~9名专家,组成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委员会。
自收到合格相应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将其送专家阅审;确需考察、调研的,应当组织专家考察、调研。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召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形成签名的书面审查意见,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形式下发。
  第十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可能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补充、完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工程措施。
  第十三条 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未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未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通过。
  第十四条 通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初步设计文件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勘察和设计的,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普通高考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普通高考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的通知



2006年3月23日

教考试厅〔2006〕3号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2006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1号)要求,各地要继续认真做好外语听力测试实施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育实际自行决定外语听力测试的考试形式、时间和记分办法,并将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普通高考外语听力测试工作,现将《2006年普通高考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印发给你们,请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外语听力试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遵照执行,自行命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执行。

  2006年普通高考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

  为确保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外语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2006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并结合听力考试的特点,对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考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考生入场和听力考试进行中的考务管理

  听力考试必须在该科目考试开始时进行,不得将其移至该科目后半段时间进行。具体时间为:

  (一)6月8日14:30组织考生入场。

  (二)6月8日14:45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开始分发答题。

  (三)6月8日14:50当众启封试卷袋和试听(两者同步进行),待广播中出现“试音到此结束”时立即停止播放,不要将磁带(或光盘,下同)倒回开头处。待得到听力考试正式开始信号时继续播放。

  (四)6月8日14:55开始分发试卷。

  (五)6月8日15:00听力考试开始,播放正式考试内容。听力部分结束时,将会有“听力部分到此结束”的提示语播出。听力部分结束后,考生可以开始做其他部分的试题,监考员开始持准考证存根逐个核对每个考生准考证和考生本人是否相符。16:00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听力考试期间,监考员要注意听力播放情况并保持整个考场的安静,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在此期间,巡考员和其他人员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外的走动,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考场。

  二、关于听力考试播放设备及工作人员

  各考点要配备进行听力考试需要的播放设备及其备用设备。在考试前一定要进行播放设备的试运行,将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设备的良好和播放质量。

  听力考试期间,各考点要有熟悉听力播放设备使用和维修的技术人员,要配备相应语种的教师。播放室必须有人监听,出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播音声源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干扰和电磁干扰(手机、呼机等容易引起干扰的设备、物品必须关机)。同时,每个考点要有至少一份备用听力磁带,并要有确保听力考试进行时电力供应的保障。

  三、关于听力考试期间偶发事件的处理

  (一)听力考试开始时,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监考员应及时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磁带,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二)听力考试进行中,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应记录下出现问题时的题目,及时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磁带。重新播放时,应从出现问题时的前一道题开始播放,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应立即进行其它部分考试,同时积极解决出现的问题,在其它部分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立即按规定继续进行听力部分的考试,并在听力考试前请示省级考试机构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三)听力考试开始时或进行中,放音设备出现故障的,应及时换用备用设备。其他参照本条(一)、(二)款处理。

  (四)听力考试进行中,因自然现象或无法预计的因素干扰造成考试受到影响的,参照本条(二)、(三)款处理。

  对偶发事件,考点应将发生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报省级考试机构。其中有问题的磁带应单独保存,考后送省级考试机构复查。在考试结束后,省级考试机构应及时将所有偶发事件及其处理结果的详细报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四、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听力考试参照以上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