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01:01   浏览:8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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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七届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5月29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附表《用地功能、使用年限分类表》“酒店用地使用年限四十年”修改为:“酒店用地使用年限五十年”。
本决定自2007年5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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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1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国家税务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费、发票工本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二、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对各项收费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四、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9〕10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含改、扩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是指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校舍场地。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规划、市国土资源房管、市财政、市教育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建住宅年度计划,编制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投资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新建住宅在报批供地方案前,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配套教育设施提出规划要求。
  第七条 新建住宅规划红线内的配套初中、小学用地实行划拨。
  新建住宅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红线内配套的幼儿园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划拨。
  新建住宅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红线内配套的幼儿园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出让。
  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地前,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周期等出具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范围内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一并征用和拆迁,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计入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成本。
  第十条 配套教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初中、小学、幼儿园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并按照抗震设计规范,提高房屋抗震等级,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一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鼓励采用列入国家推广使用目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二条 配套教育设施应当兼顾特殊学生群体的使用和安全,按国家规范要求配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不能首期建设的,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配套的教育设施不能与整个新建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配套的初中和小学,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建设的,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该初中和小学的产权人。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用地为划拨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建设,或者经批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配套幼儿园,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该幼儿园的产权人。
  新建住宅用地为出让的,由土地受让方投资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土地受让方是该幼儿园的产权人。
  第十六条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