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8:20:17   浏览:9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1]76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目标
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旨在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降低农林产品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
二、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条件
(一)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源:
(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水产种(苗)。
2.进口种子(苗)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的建设;进口种畜(禽)鱼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
3.在每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年度进口计划产品范围内。
(二)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口单位是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单位应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
2.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以科研为目的免税进口种源,应说明具体科研项目并适时提供科研项目成果。以育种或繁殖为目的免税进口种源,进口数量应以确保野生动植物存活和种群繁衍的合理需要为限。
3.在每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年度进口计划产品范围内。
三、种子种源进口免税申请
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应适时向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即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提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申请。
执行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核定后汇总的本年度免税进口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免税进口执行情况(数据具体报送格式按产品种类分别采用附1、2)报财政部,抄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四、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核定
每年3月31日前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通知本年度免税进口计划。
执行单位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签发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免税证明文件)。执行单位应核定、确认种子种源进口单位的资质、进口种子种源最终用途以及免税进口申请数量合理性等事项,确保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条件。
经核定的种子种源免税进口年度计划以及执行单位签发的免税证明文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未经核定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本年度种子种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税进口计划下发前 ,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中已列名的种子种源品种,执行单位可以在上一年度确定的免税进口额度的30%以内,提前签发免税证明文件 ,有关进口单位可凭免税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五、监管及处罚
关于第四条提前签发免税证明文件:(一)若有关执行单位超出规定数量范围提前签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相应扣减其本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二)若上一年度有关品种违反本管理办法免税条件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后暂停执行单位提前签发有关品种的免税证明文件。
若有关执行单位超过年度核定计划数量签发免税证明文件,应暂停有关公务人员签发免税证明文件的资格,对其予以书面通报批评。
若有关执行单位上一年度超过年度核定计划数量签发免税证明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暂停核定该执行单位本年度有关品种的免税进口年度计划。
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但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在向执行单位申请免税进口额度时,已经执行单位核准可以转让和销售的,可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六、本办法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1.201*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2.201*年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1759151.files/n11759154.zip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犬登记年度注册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犬登记年度注册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通知
各公安分(县)局、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养犬登记、年度注册费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财务管理办法
根据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结合公安局加强养犬管理业务的特殊情况,对北京市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的财务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自1995年5月1日起,各区县公安机关和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等部门收取的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于每月月末日(节假日顺延)逐级汇缴市公安局。用于养犬管理工作的费用。
市公安局应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各部门及时汇解应上缴收入。
二、市公安局收取的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一律上交市财政局,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于次月25日前上缴市财政局(节假日顺延)。
三、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的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加盖“北京市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罚没收据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违反治安管理罚没款或物品收据并加盖“北京市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由公安局负责发放和管理。
四、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要费用,由市公安局统一编制经费的预算,市财政局按下列依据核定预算:
(一)国家统一执行的定员定额标准。
(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年收支变化的预计。
五、对市财政局核拨经费,市公安局应具体用于下列范围的开支:
(一)各级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的办公经费。
(二)各类留检所的办公经费。
(三)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经费等。
(四)设备购置费。
(五)其它费用:指开展上述业务工作必须开支的。
六、各级公安机关收取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和使用养犬管理工作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为加强对上述收入与支出的管理,市公安局每年应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和期限,负责向市财政局编报收费收入与有关经费支出预决算,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收入及时上缴和支出用于特定用途。
以上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1995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华夏证券有限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华夏证券有限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重庆、辽宁、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江苏、福建、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部提取九七年度系统管理费的申请》(华证〔1997〕20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
属企业提取6,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
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名称 分摊指标 所在地
(万元)
广州分公司 400 广东广州
重庆分公司 200 重 庆
济南代办处 150 山东济南
上海分公司 2000 上 海
湖南营业部 100 湖南长沙
南京金贸营业部 100 江苏南京
中关村营业部 200 北 京
东四营业部 2000 北 京
沈阳分公司 450 辽宁沈阳
鞍山营业部 150 辽宁鞍山
成都营业部 200 四川成都
福州营业部 250 福建福州
青山营业部 150 湖北青山
襄樊营业部 50 湖北襄樊
沙市营业部 100 湖北沙市
总 计 6500



199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