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公司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常态。减资与增资,对应公司的紧缩与扩张,两者均系公司不可回避的商业现实。与公司增资相比,减资事宜引发的控股股东、小股东、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为剧烈。法律对公司增资、减资的程序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予以简要介绍。
一、公司增加资本的目的和意义
增加资本,简称增资,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增资通常具有下述目的和意义:
(1)筹集经营资金,开拓新的投资项目或投资领域,扩大现有经营规模。公司获取经营资金的方法有很多种,如发行公司债、借贷等,增加资本也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法。
(2)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改变公司管理机构的组成。吸收新的股东可以改变股东成分和结构。在现有股东范围内的增资,通过认购新股的比例的安排,则可以调整现有股东相互间的持股比例,大股东可因增资而成为小股东。而在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变更之后,公司将可实现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重新安排和调整,包括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等。
(3)增强公司实力,提高公司信用。资本规模直接反映公司的资产实力和经营规模,增资由此成为显示和提高公司商业信用以及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方式。
(4)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权益分配。在公司形成大量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情况下,公司将面临股东提出的分配请求,通过增加资本可以停止或减少对股东的收益分配,而使公司继续占用现有的资金,维持现有的经营规模。
(5)在公司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时,被合并公司的资产在并入另一公司的同时,可能会导致该公司净资产的大幅增加,被合并公司的所有者也可能会要求取得该公司的股权,由此便会促使公司增加资本。
二、公司增加资本的方式
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资本和股东出资的构成形式不同,增资的形式亦有所不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法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法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增加股份金额,简称扩大资本,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例如,法定公积金、应分配股利保留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一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
(2)增加股份总数,简称增发新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股份。发行新股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通常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这种发行新股的方式不受公司原资本总额所限。当然公司可以既增发新股,又扩大股本,即上述两种方式并行采用。
(3)增加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股利保存转换为出资。
(4)债转股。当债权转换为股权时,公司负债消灭,股本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这是债转股的一种特别形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将该种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则该负债消灭,公司股本增加。
三、公司增资的条件和程序
增加资本可以增强公司实力,提高公司信用,有利于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法律对公司增加资本的要求不像减少资本那样严格,一般都是由公司自行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我国证券法第十三条(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股份公司新股发行的条件的规定即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条件的规定。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增资由于会导致股权结构的调整,是直接影响股东权益并可能引发严重利益冲突的重大事项,不同股东的处境和要求不同,其在增资中的立场和态度也会完全不同,因此在法律程序上,公司增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并须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程序。有限责任公司须经由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不仅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以募集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中主要应载明增资者、增资方式、增资的股权额、增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和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等;(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4)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5)有新股东出资,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增资本的验资证明,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作价出资的,应当由合法的评估机构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以非货币出资的,还应当先办理过户手续,并提交过户证明;(7)《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公司减资的目的和意义
公司资本的减少,简称减资,指公司在成立后,依照法定程序降低资本总额的行为。公司减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公司设立时预定资本过多,造成资本浪费,或公司经营方向改变,投资规模缩小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二是公司严重亏损,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方法。减资的目的和意义在于:
(1)缩小经营规模,或停止经营项目。
(2)去除多余资本,提高资金效率。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时由于设计失误,或者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项目或方式的调整,公司出现大量资金剩余。公司短期内找不到合适项目来运用这一部分资金。公司通过减资的方式将这一部分资金退还给股东,由股东以其它方式运用这一资金,避免资金闲置,提高公司的资金效率。
(3)缩小资本与公司净资产的差距,真实反映公司资本信用状况。如果公司亏损严重,资本与其净资产差额过大,公司资本会失去其应有的标示公司信用状况的法律意义,通过减资,使得二者保持基本的一致。
(4)实现股利分配,保证股东利益。在 “无盈不分”的盈利分配原则下,公司的盈利必须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如果公司亏损严重,将使股东长期得不到股利的分配,不利于调动股东的积极性,保持公司的凝聚力。通过减资,可以尽快改变公司的亏损状态,使公司具备向股东分配股利的条件。
(5)公司分立。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的主体地位不变,但资产减少,也会要求资本的相应减少。
五、公司减资的方式
公司减少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减少股份(或出资)和减少股份金额两种方式:
(1)减少股份(或出资),是指直接对股份总额(或者出资)的减少。就股份总数的减少而言,具体的操作又可以分为消除股份与合并股份。前者指取消一部分股份或特定股份,例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过回购方式减少资本,应当在回购后一定期限内(10天)将所回购的资本予以注销;后者指合并两股或三股以上的股份为一股,例如,公司原先已发行在外股份1000股,现在将其合并减少至800股,以此来达到减少资本的目的。
(2)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而减少每股的金额,例如。将每股金额从20元减少到18元,即可达到减少票面价值的目的。具体实施又可分为免除、发还以及注销三种办法:免除指对尚未缴足股款的股份,免交一部分或其全部欠交的股款;发还指对已缴足股款的股份,发还一部分股款于股东本人;注销是指在公司亏损时,以减少每股金额而抵消股东弥补资本的责任。
(3)既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金额。当然公司也可以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的结合,既减少股份总数,又减少股份金额,从而达到减少资本的最终目的。
六、公司减资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的减资不但会影响到公司的债权人,股东的利益,而且极容易被一些非法分子当作抽逃资金等犯罪行为的手段,因此法律对其规定了比增加注册资本更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并且须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会导致公司减资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
(1)必须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减资属于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对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影响甚大。因此,减资必须经由股东会表决通过,并且股东会会议应当采用特别会议方式进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资本的减少,将会引起公司章程的变更,因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前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减资者、减资的股权额、减资方式、减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等)、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等,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5〕6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打假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责任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定期开展打假工作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假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分管打假工作的负责人(以上统称打假工作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情况及对下级政府考核组织实施情况。
(二)建立健全政府打假协调机制情况。
(三)政府打假协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打假工作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等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省政府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情况。
(六)配合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开展打假执法情况。
(七)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执法部门开展打假工作情况。
(八)打假执法环境情况。
(九)依法查处涉嫌犯罪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十)对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打假办督办的制假售假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一)对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项目的整治情况,或被国家、省新闻媒体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事件)的查处情况。
(十二)对打假工作中违法违规公职人员查处情况。
(十三)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情况。
(十四)打假工作综合整治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省政府统一部署,省打假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打假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打假工作情况,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填写自评考核表,连同本市打假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打假办。各地自评情况由省打假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基础上,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考核组由省打假办召集,省打假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考核工作。
2.组织考核应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的市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3.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打假工作责任人及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2)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案件办理材料。
(3)视情况对生产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4)向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群众代表了解被考核市政府打假工作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5)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合议评分,提出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省打假办。
(6)省打假办在考核工作结束30日内,汇总对各市的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省打假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各市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7)市政府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论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省打假办提出书面意见,由省打假办召集考核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省打假联席会议审定。
(8)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报省打假办备案。
(四)自评考核表和组织考核评分标准由省打假办另行印发。
(五)各县(市、区)政府打假责任人考核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省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