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承办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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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承办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的通告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承办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的通告

济政发〔2010〕13号


  现印发《济南市承办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济南市承办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
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糖酒会)定于今年10月在我市举办。为做好本届糖酒会的承办工作,根据《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届糖酒会以充分展示糖酒业企业形象,促进工商企业产品交易,搞活商品流通,繁荣活跃市场为宗旨,以“办好糖酒盛会,提升城市形象”为主题,把本届糖酒会办成富有特色、高效圆满的行业盛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以及一切与糖酒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糖酒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布展,集中交易,统一收费标准。展区设在济南国际会展中心和济南舜耕国际会展中心。
  第五条为承办好糖酒会,成立济南市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会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糖酒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糖酒会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展场组、广告组

和综合治理组,具体承担综合协调、新闻宣传、接待服务,展区规划管理,广告规划管理,市场秩序整治、交通疏导、消防、安全保卫等职责。
  糖酒会各项具体工作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单独或联合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参展参会规程

  第六条按照自愿原则,国内外从事糖类、酒类、饮料、乳制品、调味品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食品包装和机械等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展。
  第七条参加糖酒会的企业及相关代表、会务人员、新闻记者等,分别凭糖酒会领导小组统一制发的参展证、参观证、工作证、记者证及参观券进入展区。
  第八条糖酒会交易实行“集中布展,集中交易”方式。厂商参展,必须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展位,并按有关规定布展和交易。参展商品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九条参展企业和参会代表自带车辆进入市区,需到指定地点办理糖酒会通行证和专用车证。运输展品的货车按规定线路直接到展区统一规定地点卸货。糖酒会宣传彩车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
  第十条糖酒会广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发布”的原则,由糖酒会领导小组广告组会同相关部门划定户外广告设置区。参展厂商发布广告,必须到指定地点办理有关手续,广告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章管理规则

  第十一条未经主办单位允许,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糖酒会的名义组织各类商业性活动和印刷各类书刊、报纸等印刷品;禁止任何单位冒用糖酒会的名义签订协议从事接待商业活动,冒用糖酒会名义签订的协议均属侵权行为,必须予以终止。
  第十二条全市辖区内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要自觉服从糖酒会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和安排,确保大会接待需要。大会指定的参会正式代表入住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要严格履行协议,切实做好各项接待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在济南国际会展中心和济南舜耕国际会展中心展区以外的一切与糖酒会相关的展销活动均为“会外展”。为确保糖酒会公平交易、有序进行、安全举办,禁止一切“会外展”行为。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广告商和厂商提供糖酒会展区以外的摆摊设点场所。禁止参会厂商的参展商品进入宾馆、酒店。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以及商业、餐饮等经营场所的客房、大堂、会议室、餐厅、通道等一切室内外场所不得向广告商和参展厂商提供用于设置有关糖酒会商品交易的展间(厅)、展位。禁止在所有街道、广场设置展销点。
  第十四条承接糖酒会广告业务的经营者、发布者在设置、发布广告时,必须按批准的位置、时间、方式进行制作、粘贴、搭建,做到美观、规范、安全,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拆除。包括建筑物、楼梯等在内的广告设施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自觉服从统一管理,优先满足糖酒会广告宣传的需要。任何单位未经糖酒会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组授权,不得将广告设施出租、转让和利用其承办糖酒会广告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设置任何与糖酒会有关的广告。本市辖区内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的所有墙体和空间不得擅自提供给广告商和参展厂商设置、张贴广告宣传品。
  第十五条全市所有宾馆、酒店(饭店)、休闲娱乐、出租车、停车场、旅游景点等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虚假标价和借机哄抬物价、乱涨价。
  糖酒会期间,本市辖区内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的客房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并一律实行调价备案制,经调价备案制的客房价格不得随意自行变动。
  第十六条糖酒会展区和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餐饮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建立食品卫生、消防、车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凡经检查不合格的接待单位,必须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经营并承担糖酒会接待任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积极为糖酒会开设“绿色通道”,对涉及糖酒会的审核审批以及需办理的手续实行集中办公,一门办理。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安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综合治理,切实做好展区、代表驻地、户外广告发布区的安全保卫、消防、交通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物价、工商、质监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驻济宾馆、酒店(饭店)、客运出租的价格、服务等方面的监管,防止价格失控,杜绝价格欺诈行为。
  交警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维持好交通秩序,确保交通顺畅。
  第十九条工商、公安、物价、城管执法、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和维护公平交易、公共安全的职责,全面清查各宾馆、酒店(饭店)的“会外展”行为,并依法查处和取缔。糖酒会期间,对宾馆、酒店(饭店)、广场、主要街道等重点部位,实行驻场式、全天候监管。

第五章文明服务

  第二十条围绕“办好糖酒盛会,提升城市形象”主题,全市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窗口单位要弘扬济南精神,进一步增强文明意识,共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开展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展示文明济南、和谐济南、平安济南的良好形象。
  各县(市)区要服从糖酒会的统一部署,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全力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城乡建设、城市园林、城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城市的亮化、净化、美化、绿化工作,搞好环境卫生和景点整治,创造更加优美的城市环境。
  交通运输部门要增加公交车次,在参会代表集中驻地与展馆之间开辟临时公交线路,在展区设立临时站点。
  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部门要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和代表返程方案,增加航班、运力、车次,全力做好参会人员的往返等工作。
  商业、宾馆、餐饮、娱乐、旅游、银行、通讯、交通运输等窗口单位要积极开展文明、优质服务活动,为糖酒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第二十一条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糖酒会的宣传报道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做好舆论引导和监督,积极营造糖酒会文明、公平、有序、和谐的氛围。
  第二十二条广大市民要大力弘扬济南精神,树立东道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自觉遵守糖酒会各项规定,为塑造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作出贡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糖酒会领导小组各工作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糖酒会结束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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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0〕12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海北支行制定的关于《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提升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引导金融机构保持信贷投放稳定增长,促进海北经济金融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农业银行海北分行、建设银行西海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北支行和各县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 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按照“定期监督、客观评价、及时反馈、警示约束”的原则,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进行量化综合评估考核。

第二章 评估机构及组成

第四条 为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切实搞好评估工作,成立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组长由人行海北中支行长担任,主管货币信贷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组长,货币信贷与统计科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为成员。货币信贷与统计科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评估内容及指标体系

第五条 评估内容。

(一)信贷总量及增减变化情况;

(二)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

(三)信贷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情况;

(四)信贷支持弱势群体发展情况(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等);

(五)信贷产品创新情况;

(六)信贷资产质量改善情况;

(七)盈利能力提升情况;

(八)根据信贷政策的动态调整,增减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内容。

第六条 评估指标体系。按照“可控性、可测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兼顾定性和定量,设立七类十六项评估指标,详见《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指标表》(附表一)。

第四章 评估方式、标准及方法

第七条 评估方式。采取金融机构自评、外部评估、评估小组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八条 金融机构自评。金融机构对本机构贯彻执行信贷政策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做到客观、真实、准确。

第九条 外部评估。人行海北中支组织州经商委、州发改委、州农牧局、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信贷服务的满意度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定性评估(附表二)。

(一)州经商委和州发改委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效果给予评估;

(二)州农牧局就金融机构对“三农”信贷支持效果给予评估;

(三)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金融机构对弱势群体信贷支持效果给予评估。

第十条 评估小组考评。评估小组依据人民银行编制的信贷收支月报、附报、季报等统计报表,对金融机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做出评估。

第十一条 总分构成及权重设置。金融机构总分构成:金融机构自评分占15%、外部评估分占15%、人民银行评估分占70%,这三项评分分别乘以各自对应的权重得分相加计算得出最后分值。

第十二条 评分方法。金融机构自评和评估小组评分按照以下方法开展,以百分为基础分,各项指标完成好的加分,加分不封顶,未达标的扣分,扣完为止。没有指标对应业务的金融机构得基本分值。

(一)信贷总量及增减变化情况

1.各项贷款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各项贷款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项贷款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2.各项贷款累计投放量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累计投放量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累计投放量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二)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

1.中小企业贷款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2.贷款累计投放量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累计投放量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累放量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3.创新信贷产品效果评估

各金融机构在评估期内通过信贷创新产品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每新增200万元加一分。

(三)信贷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情况

1.涉农企业贷款总量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涉农企业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涉农企业贷款增幅每超过基准增速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2.涉农企业累计贷款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涉农企业累计贷款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累计贷款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3.农户贷款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农户贷款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同比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4.创新信贷产品支持效果评估

各金融机构以评估小组认定的创新“三农”信贷产品发放的贷款每新增10万元加一分。

(四)信贷支持弱势群体发展情况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各金融机构在评估期内每新增贷款20万元加一分。

2.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

各金融机构在评估期内每新增贷款1万元加一分。

3.其他贷款

各金融机构经评估小组认定的其他支持弱势群体发展的贷款每新增10万元加一分。

(五)信贷资产质量改善情况

1.不良贷款余额下降幅度

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期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增长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2.不良贷款比率下降幅度

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较上年同期下降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六)盈利能力提升情况

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较上年同期每增盈或减亏10万元加一分,每少盈或增亏10万元扣一分。

(七)信贷政策宣传情况

各金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活动,如银企洽谈会、信贷产品推介会、媒体宣传,每开展一次活动加一分。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各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全面提供评估数据资料,各金融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 每年末人行海北中支组织外部评估机构对相关评估内容进行评估,做出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人行海北中支评估小组每年对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总分居前三名的金融机构为先进单位,在全州金融机构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评估结果抄送其上级机构,同时报送州政府作为年终奖励的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对外披露。对考评结果靠后的金融机构,人行海北中支根据不同情况对其予以警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

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相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快速发展,手机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功能日趋丰富,为消费者日常工作和生活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便利。但与此同时,各种利用手机实施不法行为的情况也屡禁不绝,特别是2010年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手机“吸费”问题,不法分子通过手机中的内置软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或是手机自动点播或订制服务;或是在用户正常操作其他业务时,手机触发点播或订制服务;或是用户点击订制类服务后,未经二次确认,即被扣除相关费用,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手机“吸费”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度重视,通过开展拨测检查、滚动抽查、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强化证后监督等举措,规范手机内置业务,打击不法行为。经过前一段时期的努力,手机“吸费”问题整体上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非法手机“吸费”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为巩固已有成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手机“吸费”问题治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治理手机“吸费”问题,是当前整顿和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方面要以对消费者、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抓好手机“吸费”问题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治理工作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尽快落到实处。各相关企业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坚持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的监督管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各类“吸费”软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对合作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管理,完善合作协议,严格约定违约责任。建立日常拨测机制,对拨测中发现问题的内置业务及合作伙伴,及时处理、及时通报。对于定制手机,要按照《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工信部电管[2010]4号)要求,加强内置业务审查,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时,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大流通领域手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强流通领域,特别是手机连锁销售商场、超市、市场手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强化质量监测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加大对手机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各地通信管理部门严厉查处经销没有或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许可标志手机的行为。

四、严格规范手机内置软件。手机生产企业、方案及芯片制造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自律。手机生产企业在申请进网许可时,要提交芯片供应商、软件开发商及软件版本等信息备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证后监督机制,对手机内置信息进行抽查,并结合市场情况调整抽查重点。对于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将依据《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448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地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发挥12315、12300申诉举报中心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并加强对相关咨询、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利用,适时发布消费提示和警示。要充分发挥通信管理部门的技术管理优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及时通报发现问题及案件线索,统一行动,协同推进,形成监管合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