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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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

(1994年12月13日 民航总局发[1994]307号)


各管理局、公司、机场,各机场建设单位:
  随着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不断增加,近年来国内许多工厂纷纷生产民航专用车辆、设备,对民航的运输生产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其中有些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甚至没有经过技术鉴定,就向民航各单位推销使用,给飞行安全和正常生产带来了不少隐患。为了更好地贯彻民航总局第19号令《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特种车辆及地面专用设备的管理,确保飞行安全、航班正常和运输生产的顺利进行,针对当前地面专用设备和特种车辆管理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内生产厂、科研单位研制生产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必须向民航总局申报,否则,民航总局不予组织鉴定。


  二、生产民航特种车辆和地面专用设备,必须具备完整的设计资料、工艺图纸、相应的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并有完整的质量监督系统和售后服务体系。


  三、研(试)制的产品必须经过省、部级单位的技术鉴定,并向民航总局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以及按期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


  四、民航任何部门、使用单位和机场建设单位,严禁订购未经民航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的特种车辆和地面专用设备。


  五、国内现有生产的并经民航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的机场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在技术性能、质量及各项指标上能够满足民航使用要求的,可优先选购。如确需进口,必须报民航总局有关部门审核报批。新建机场配置的进口特种车辆和地面专用设备项目计划,必须报民航总局基建机场司审查确认。不得盲目委托地方外贸部门进口。


  六、凡以前下发的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订货的电报、通知与民航总局第19号令《关于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本通知不符的,均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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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2年修订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这一问题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专门予以规定。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详细、具体,在实际操作中,调查内容的不规范、形式的不统一,造成了司法机关适用调查报告的随意性,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因此,规范调查报告的制作十分必要。

  关键词: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报告 刍议


  2012年修订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这一问题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专门予以规定,法律位阶的提高,对指引司法机关开展调查活动、提升相关司法裁决的准确性、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重大的意义和价值。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指为了强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的针对性,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除收集、审查或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外,还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之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做法和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就是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的综合性分析、对案件处理具有一定参考意见的文体。

  调查报告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详细、具体,在实际操作中,调查内容的不规范、形式的不统一,造成了司法机关适用调查报告的随意性,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因此,规范调查报告的制作十分必要。

  一、调查报告的结构

  调查报告的结构通常由标题、前言、主体和结尾四部分组成。

  1、标题。应当规范写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

  2、前言。也称导言、引言和开头,类似新闻报道的导语,写明调查的目的、时间、地点、对象、范围、方法等。

  3、主体。是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它以调查所得的事实介绍被调查对象的性格特点、家庭状况、成长经历、悔罪表现、帮教可能等情况。主体部分内容的安排要做到先后有序、主次分明、详略得当、重点突出、逻辑严密。

  4、结尾。应当简洁明了地写出通过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或建议。

  调查报告最后要落款,写明调查单位、调查人名称及时间。如果有附件,应当写明其名称和件数。如相关证言及证明材料,应当附录。

  二、调查报告的原则

  1、主客观一致原则。调查报告主要是对被调查人品行、能力、性格、监护等情况的意见和评价,是建立在一系列的相关依据、证明材料基础上,这些依据、证明材料有些是客观的,如家庭情况、受教育情况、受奖惩情况等;而有些则是主观的,如他人对被调查人的品行、心理、行为评价,监护的意愿等。而且,最终的调查报告是建立在一系列依据、证明材料基础上的综合性意见,从本质上讲也是一种主观的。因此,调查报告要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在一系列客观依据、相关证明的基础上,结合犯罪学、心理学等科学知识,作出正确的评价。

  2、真实系统原则。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就是要以事实为根据,相关证言、证明材料必须保持真实可靠;系统性就是要全面收集被调查人的情况,并分类、鉴别、筛选,去粗存精,去伪存真,深刻分析,从各种角度、层次去揭示被调查对象犯罪的原因及挽救可能,为最后提出处理意见奠定坚实的基础。

  3、公开公正原则。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有关社会组织制作调查报告,都要坚持公开公正,,不带有调查者的主观随意性,不能对客观事实随意引申,或不切实际地渲染。调查报告及所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进行质证。

  三、调查报告的内容

  修订后的刑诉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为调查报告提出了原则性标准,在具体的实践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成长经历。具体包括:①居住情况,主要是被调查人家庭迁移情况,居住环境及邻里情况;②家庭情况,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教育状况;家庭成员是否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是否为单亲家庭或由祖辈、亲戚、他人抚养;监护人对被调查对象的教育、培养、监护情况,如是否有溺爱、放任、粗暴等。③学习情况,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学习学业情况,包括其是否坚持读书及辍学原因,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出勤情况、师生同学关系、有无获奖违纪等。④交往情况,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社会关系,包括其平时多与哪些人来往,其本人及与其来往的人是否有赌博、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等。⑤就业情况及在单位的工作表现情况。⑥有无违法犯罪前科。

  2、犯罪原因。具体包括:①性格特点,主要是被调查的未成年人的精神状态、心理以及个性方面的特征,包括平常是否有不良嗜好或不良行为;是否有自卑或自负、焦躁多疑等心理不良倾向,思维及行为;是否有冲动、鲁莽、缺乏主见、暴躁等异常现象。②不良影响,主要是被调查对象在日常中特别是犯罪前一段受到社会、他人不良影响情况;是否存在受到他人教唆情况。

  3、监护教育。具体包括:①悔罪表现,主要是被调查对象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及悔改行为,包括是否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等从宽行为,是否主动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积极赔偿等悔改行为;是否取得被害人详解;是否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②社会影响,主要是被调查人的犯罪行为在被调查人居住地、单位的反映,是否有民愤,居民是否愿意帮助其改过自新。③监护、帮教条件,主要是监护人是否有从严管教的意识和能力;被调查人所在社区、学校、单位、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了帮教措施等。

  四、调查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1、在不同阶段,调查报告的重点不尽一致。社会调查主要涉及拘留、逮捕、不起诉、判决等环节,在不同的阶段,调查报告的重点也不尽一致。在侦查及审查逮捕阶段,紧紧围绕拘留、逮捕的必要性,重点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围绕是否提起公诉、暂缓起诉或不起诉,重点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悔改表现、帮教措施等情况;在庭审阶段,围绕是否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重点审查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2、针对不同案件,调查报告的侧重点不尽一致。调查报告应当针对被调查对象的个性、个案的特点,注重不同侧重点,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是财产性犯罪,就重点关注偶发性及主观恶性,并区分是因无生活来源流窜作案还是有生活来源因一时贪念、期望不劳而获而作案;如果是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等暴力型犯罪的,应重点关注起社会交往和成长经历,是否系受到他人的带动而拉帮结伙、是否是受到不良网站或者电影的影响等。

  3、调查报告应当综合审查,作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参考。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是在由知情证人对于其知晓的或调查者对于其调查的涉案未成年人品格方面的情况的基础,作出的一种综合性评价。在操作中,要加强对调查报告的审查力度,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逻辑性进行审查,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进行比对,与证言、物证、书证、相关证明进行比对,为最终作出处理决定奠定基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虾岭头西南面争议的土地确权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虾岭头西南面争议的土地确权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


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局:
你局关于广西灵山县太平镇那马生产队与钦州市那香乡田西生产队争议的五亩土地确权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该争议地虽位于农村,且周围的土地在土改、合作化、“四固定”等几个时期已分配并确权给生产队集体所有,但不能以此作为确定其为集体土地的依据。另外,一九六二年《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发布时,该争议地尚未开发,也从未将其明确划分到附近某个生产队,不属于“生产
队范围内的土地”,不应适用该《条例》第二十一条。因此,不宜将该争议地确定为集体所有土地。
二、该争议地在土改、合作化期间均未进行分配,“四固定”期间也没有确权为集体土地。一九六五年那香大队专业队开垦种茶也是在没有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使用该地,并没有为此而取得该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
(三)项“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第一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
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将该争议地确定为国有土地。
三、一九六五年那香大队专业队将该争议土地开垦种茶至今已三十年。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的规定,该争议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确定给现在使用单位。
四、人民政府对该争议地的土地管理,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199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