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专家手册(201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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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专家手册(2012年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专家手册(2012年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2〕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为保证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专家手册(2012年版)》(以下简称《专家手册(2012年版)》)。现予印发,供在开展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工作中使用。
《专家手册(2012年版)》电子版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综合处) 王 瑾 赵文华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010—59957685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zszhc@126.com

附件: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专家手册(2012年版)



附件(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手册).doc be05ac79afaba947d8179ca298e30f8f.doc (2.65 MB)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评审专家手册
(2012年版)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
二○一二年六月


目 录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专家组工作职责和要求………………………1
评审专家组组成及任务分工………………………………………………2
评审专家组预备会…………………………………………………………3
评审工作预备会……………………………………………………………4
评审专家组工作会…………………………………………………………6
评审工作反馈会……………………………………………………………7
评审工作日程安排…………………………………………………………8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工作报告提纲…………………………………10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分数汇总表(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11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分数汇总表(综合服务能力)………………14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分数汇总合计表(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22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分数汇总合计表(综合服务功能)…………23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核心指标检查记录表…………………………24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检查记录表
第一部分 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650分)…………………………30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检查记录表
第二部分 综合服务功能(350分)…………………………………140
临床类别医师考核试题…………………………………………………198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专家组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评审专家组组长职责
(一)负责培训本评审组的成员。
(二)负责撰写评审报告或指定专家组成员撰写,并按时提交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
(三)向评审组织反馈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评审专家组成员职责
(一)服从组长的分工和工作安排,完成组长分配的任务。
(二)按照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细则及专家手册要求,认真开展评审。
(三)按照评审日程,按时报到和撤离,中途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三、评审专家组要求
(一)熟悉《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工作手册》及相关文件;了解评审工作内容和意义;掌握基本方法和工作流程。
(二)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1天到达被评审医院所在地。
(三)召开预备会议,落实评审各项工作和材料准备。
(四)遵守评审纪律,做到实事求是,不走过场,不乱表态。
(五)着正装,佩带相应证件,准备手提电脑。
(六)不接受超标准食宿安排,工作期间不饮酒,不得接受礼金、礼品,不得参与公款支付的游览、娱乐活动。
(七)未经允许,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八)使用统一格式和内容的《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工作手册》。

评审专家组组成及任务分工

专家来源 专业组 人数 任务分工
外省 管理 2 “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一章、第二章、第七章和第八章
临床科室组 2 “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
重点专科组 2 “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四章
药事组 2 “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五章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四章
护理组 2 “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六章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五章
本省 管理组 2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一章、第二章、第六章
医疗组 2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一、二”和“四(一)、(二)、(三)”,以及第三章的“五”
其他专业组 检验
输血 1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三(一)、(五)”
病理 1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三(二)”
影像 1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三(三)”
医院感染 1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三(四)、(六)”
合计 18

评审专家组预备会

一、目的
评审专家组培训、分组、分工,互相熟悉,学习评审标准。
二、场所
医院协助安排合适的地方。
三、医院方面参与者
无。
四、评审组方面
评审组全体成员。
五、时间
各评审专家组成员报到后。
六、内容
(一)由评审专家组组长对评审专家组成员进行培训,学习《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工作手册》,熟悉评审指标和评审方法。
(二)进行评审工作的任务分解,根据承担的任务分发评审的相关记录表。
(三)评审专家组成员明确各自的任务,熟悉承担任务的指标和检查方法,了解相关记录表填写的要求。

评审工作预备会

一、目的
介绍评审组成员和医院领导人,并对评审方式、方法和主要内容作阐述。
二、场所
医院自行安排院内合适的地方。
三、医院方面参与者
(一)医院领导。
(二)负责协调检查日程的医院工作人员。
(三)医院指派的其他人员。
四、评审组方面
评审组全体成员。
五、内容
(一)介绍评审组全体成员。
(二)介绍医院领导组成员。
(三)评审人员介绍评审日程安排方面的问题和主要活动。
(四)说明评审的标准及相关问题,介绍评审方式、方法,需要院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五)确定评审日程。了解被评审医院的准备情况,评审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是否准备好。
(六)确定食宿、乘车等有关安排,在保证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上,尽量节省时间、开支。
(七)确定离开当地的时间。
六、相关的准备
(一)准备会议室。
(二)通知医院接待人员,使评审组成员直达会议室。
(三)与会人员人手一份评审日程安排。
(四)确定陪同的领导和相关人员。
(五)安排用餐。
(六)将评审日程安排通知相关人员。
(七)评审组成员佩戴身份牌。














评审专家组工作会

一、目的
评审专家沟通、汇总评审工作情况。
二、场所
医院协助安排合适的地方。
三、参加人员
评审组全体成员。
四、时间
通常安排在检查结束后。
五、内容
(一)各小组根据评审标准及细则,填写完善检查记录表及打分汇总表等。
(二)汇总评审情况,归纳发现的亮点与问题。
(三)讨论评审报告框架和主要内容。




评审工作反馈会

一、目的
由评审专家组按照专家分组向医院反馈评审工作总体情况,提出持续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二、场所
医院自行安排院内合适的地方。
三、医院方面参与者
医院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科主任或全院职工。
四、评审组方面
评审组全体成员。
五、会议内容
(一)专家组反馈医院评审的总体情况,包括亮点与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及建议。
(二)医院院长发表意见。

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第一天
一、上午(在会议室召开汇报会)
(准备好记录本,由组长指定一名评审专家组成员负责记录)
(一)8:30分评审汇报会准时开始。
(二)由评审专家组组长宣布:XX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工作开始,介绍参加这次评审专家组成员。
(三)由评审组专家组组长介绍此次评审专家组工作基本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
基本要求: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医院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
工作纪律:由于时间短,人员少,工作量大,因此不要安排与检查评估无关的活动,以保证有足够的评审时间。每家医院评审时间为2天,不得提前结束评审。中午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安排桌餐。
(四)由被评审医院领导介绍评审情况报告(15分钟)。
(五) 8:45-12:00 实地评审开始,评审专家组分组进行实地评审。
二、下午
(六)13:30-18:00 评审专家组分组继续进行实地评审。




第二天
一、上午
8:30-12:00 评审专家组分组继续进行实地评审。
二、下午
(一) 13:30-16:00 评审专家组分组继续进行实地评审。
(二) 16:00-17:30 召开评审专家组会议,汇总分析实地评审情况。
(三) 17:30-18:30 召开评审工作反馈会议。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工作报告提纲

一、评审工作基本情况
包括评审时间、被评审医院名称、评审专家组组成等。
二、工作成效
主要是在评审中发现的典型和亮点。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针对评审标准在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
评审建议结论、评审分数、报告撰写时间、评审专家组组长和成员签字。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分数汇总表(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
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西医结合医院
指标名称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一、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的措施(30分) 1.1 3 1.3.1 2
1.2.1 2 ★1.3.2 6
1.2.2 3 1.3.3 2
1.2.3 3 1.4.1 3
1.2.4 3 1.4.2 3
小 计
二、队伍建设(95分) ★2.1.1 10 2.2.2 5
2.1.2 6 2.2.3 3
2.1.3 5 2.2.4 4
2.1.4 7 2.3.1 6
2.1.5 3 2.3.2 4
2.1.6 6 2.3.3 5
2.1.7 4 2.3.4 4
2.1.8 5 2.3.5 6
2.1.9 4 2.3.6 5
2.2.1 3
小 计
三、临床科室建设(165分) 3.1.1 10 3.5.1 4
3.1.2 7 3.5.2 4
3.1.3 3 3.5.3 5
3.2.1 5 3.5.4 3
3.2.2 3 3.5.5 3
3.2.3 4 3.5.6 4
3.2.4 5 3.6.1 4
3.2.5 5 3.6.2 4
3.2.6 3 3.6.3 2
★3.3.1 4 3.7 9
3.3.2 4 3.8 8
3.3.3 4 3.9.1 10
3.3.4 4 ★3.9.2 4
3.3.5 4 3.9.3 4
3.4.1 3 3.9.4 2
3.4.2 7 3.10.1 5
3.4.3 3 ★3.10.2 7
3.4.4 2 3.10.3 3
小 计
四、重点专科建设(105分)
4.1.1 4 4.3.5 5
4.1.2 3 4.4.1 2
4.1.3 3 4.4.2 5
4.1.4 4 4.4.3 3
4.1.5 5 4.4.4 2
4.1.6 2 4.5.1 2
4.1.7 2 4.5.2 3
4.1.8 2 4.5.3 3
4.2.1 2 4.5.4 2
4.2.2 2 4.5.5 1
4.2.3 3 4.6.1 3
4.2.4 3 4.6.2 4
4.2.5 3 4.6.3 3
★4.3.1 6 4.6.4 1
4.3.2 6 4.7.1 2
★4.3.3 6 4.7.2 2
4.3.4 5 4.7.3 1
小 计
五、中药药事管理(80分) 5.1 2 5.4 7
5.2.1 3 5.5.1 4
5.2.2 2 5.5.2 2
5.2.3 5 5.5.3 3
5.2.4 2 5.5.4 1
5.2.5 1 5.5.5 3
5.2.6 2 5.5.6 2
5.2.7 5 5.6 3
5.2.8 2 5.7.1 2
★5.3.1 3 5.7.2 1
5.3.2 3 5.8.1 2
5.3.3 3 5.8.2 3
5.3.4 2 5.8.3 3
5.3.5 5 5.8.4 2
5.3.6 2
小 计
六、中医护理(60分) 6.1.1 2 6.1.8 2
6.1.2 2 6.2.1 6
6.1.3 4 6.2.2 8
6.1.4 3 6.2.3 6
★6.1.5 3 6.3.1 5
6.1.6 2 6.3.2 10
6.1.7 2 6.3.3 5
小计
七、文化建设(60分) 7.1.1 3 7.3.2 5
7.1.2 3 7.3.3 4
7.2.1 3 7.3.4 5
7.2.2 3 7.3.5 4
7.2.3 3 7.4.1 5
7.2.4 3 ★7.4.2 10
7.3.1 9
小 计
八、“治未病”服务(55分) 8.1.1 2 8.3.2 4
8.1.2 3 8.3.3 3
★8.2.1 5 8.3.4 3
8.2.2 6 8.3.5 5
8.2.3 6 8.4.1 6
8.2.4 4 8.4.2 5
8.3.1 3
小 计
总 计 650分 实际得分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分数汇总表(综合服务能力)
第一章 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分数汇总表(4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西医结合医院
指标名称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5分) 1.1.1.1 1 1.1.1.3 1
1.1.1.2 1 ★1.1.2 2
小 计
二、医院服务(15分) 1.2.1.1 2 1.2.2.3 1
1.2.1.2 3 1.2.3.1 0.5
1.2.1.3 2 1.2.3.2 0.5
1.2.1.4 1 1.2.3.3 1
★1.2.2.1 1 1.2.4 1.5
1.2.2.2 1 1.2.5 0.5
小 计
三、应急管理(8分) 1.3.1 1 1.3.3.3 1
1.3.2.1 1 1.3.4 1
1.3.2.2 1 1.3.5.1 1.5
1.3.3.1 0.5 1.3.5.2 0.5
1.3.3.2 0.5
小 计
四、临床医学教育(6分) 1.4.1 2 1.4.3 1
1.4.2 2 1.4.4 1
小 计
五、科研及其成果推广(6分) 1.5.1 2 1.5.3 1
1.5.2.1 1.5 1.5.4 0.5
1.5.2.2 0.5 1.5.5 0.5
小 计
第一章应得分 40分 实际得分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章 患者安全分数汇总表(3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西医结合医院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2.1.1 3 2.3.1 3
★2.1.2 3 2.3.2 3
2.1.3 3 2.3.3 2
2.1.4 2 2.4.1 3
★2.2.1 3 2.4.2 2
2.2.2 3
第二章应得分 30分 实际得分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章 医疗质量分数汇总表(19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西医结合医院
指标名称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一、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10分) 3.1.1 2 3.1.3 4
3.1.2 2 3.1.4 2
小 计
二、医疗技术管理(15分) 3.2.1.1 2 3.2.3.2 2
3.2.1.2 2 3.2.4.1 3
3.2.2 2 3.2.4.2 3
3.2.3.1 1
小 计
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55分) 3.3.1.1.1 1 3.3.2.3 2
3.3.1.1.2 1 3.3.2.4.1 1
3.3.1.1.3 1 3.3.2.4.2 1
3.3.1.1.4 1 3.3.2.4.3 1
3.3.1.2.1 1 3.3.2.5 2
3.3.1.2.2 2 3.3.2.6 2
3.3.1.2.3 1 3.3.3.1.1 3
3.3.1.2.4 1 3.3.3.1.2 2
3.3.1.2.5 1 3.3.3.1.3 1
3.3.1.2.6 1 3.3.3.2.1 2
3.3.1.3 1 3.3.3.2.2 1
3.3.1.4 5 3.3.3.2.3 1
3.3.1.5 1 3.3.3.2.4 2
3.3.1.6 2 3.3.3.3.1 3
3.3.2.1.1 1 3.3.3.3.2 1
3.3.2.1.2 2 3.3.3.4.1 1
3.3.2.2.1 2 3.3.3.4.2 1
3.3.2.2.2 1 3.3.3.4.3 2
小 计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95分)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95分)

3.4.1.1.1 1 3.4.4.1 1
3.4.1.1.2 1 3.4.4.2.1 1
3.4.1.2.1 1 3.4.4.2.2 1.5
3.4.1.2.2 1 3.4.4.2.3 0.5
3.4.1.3.1 1 3.4.4.3.1 1
3.4.1.3.2 1 3.4.4.3.2 2
3.4.1.3.3 1 3.4.4.4 2
3.4.1.4.1 1 3.4.4.5.1 0.5
3.4.1.4.2 1 3.4.4.5.2 0.5
3.4.1.5 1 3.4.5.1.1 0.5
3.4.1.6.1 1 3.4.5.1.2 0.5
3.4.1.6.2 1 3.4.5.2.1 1
3.4.1.7.1 1 3.4.5.2.2 0.5
3.4.1.7.2 2 3.4.5.2.3 0.5
3.4.2.1.1 1 3.4.5.3.1 1
3.4.2.1.2 1 3.4.5.3.2 1
3.4.2.2.1 1 3.4.5.3.3 1
3.4.2.2.2 1 3.4.5.3.4 1
3.4.2.3 1 3.4.5.4.1 1
3.4.2.4.1 0.5 3.4.5.4.2 1
3.4.2.4.2 1 3.4.5.4.3 1
3.4.2.4.3 1 3.4.5.4.4 1
3.4.2.5.1 2 3.4.5.5.1 0.5
3.4.2.5.2 2.5 3.4.5.5.2 1
3.4.2.6 1 3.4.5.5.3 0.5
3.4.2.7 1 3.4.5.6.1 1
3.4.2.8 1 3.4.5.6.2 1
3.4.3.1.1 0.5 3.4.6.1.1 1
3.4.3.1.2 1 3.4.6.1.2 2
3.4.3.1.3 0.5 3.4.6.2 0.5
3.4.3.1.4 1 3.4.6.3.1 2
3.4.3.1.5 1 3.4.6.3.2 1.5
3.4.3.1.6 3 3.4.6..3.3 1
3.4.3.2.1 1 3.4.6.4 2
3.4.3.2.2 2 ★3.4.6.5.1 1
3.4.3.2.3 2 3.4.6.5.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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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对全省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的细则。
第二条 城乡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它有促进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应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坚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国家通过行政管理、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对群众的思想教育,保护全法经营,制止非法活动,把城乡集市贸易搞活管好。
第四条 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和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物价、税务、银行、交通、文化、卫生、邮电、城建、畜牧、计量等部门,都要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互相配合,搞好城乡集市贸易管理。
第五条 国营商业要采取经济手段,调节商品供求,平抑物价,对集市贸易发挥经济主导作用。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可在集市上开展议购议销和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以及其它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六条 凡参加集市贸易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接受它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场秩序。

第二章 城乡集市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城乡集市场地,由各地人民政府纳入城镇建设和商业网点规划,本着有利于商品流通、方便群众购销和不影响交通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设置。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建设农副产品市场纳入整个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划定场地范围,落实建设经费,完善交易条件,切实加强管理,做到既有利于繁荣农贸市场,又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和市容整洁。
城乡集市要有计划地建设一些有棚顶的市场和永久性的室内市场,逐步建立健全服务设施,普遍设立公平秤,不断改善市场服务条件。
城乡集市场地和市场的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八条 上市出售的商品,应划行归市,在指定的市场出售,不准在场外交易。各除已设置的生猪、粮食、禽蛋、蔬菜等市场外,还可根据需要设置大牲畜市场;物资集散地要因地制宜地开辟、恢复和发展山货、土产、果品、药材等市场;县以上城镇应根据需要设置以三类工业品为主
的小商品市场和旧货、旧自行车、花卉等专业市场。
农村集市的场期,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场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标志,遵守管理人员守则,做到文明管理,礼貌服务。
第九条 搞好城乡集市的卫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条 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省、地辖市的农副产品市场为出售商品金额的百分之二,县和县以下农村集市为百分之一点五,大牲畜、工业品为百分之一,收费起点为五元。
国营和集体企业进入城乡集市市场内采购的,按采购商品金额缴纳千分之六的市场管理费。
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粮食部门在集市市场外收购的商品和工业生产企业按规定划片收购的原料,不缴纳市场管理费;
外地的国营和集体企业在集市内外或委托产地企业采购商品,按采购商品金额缴纳千分之六的市场管理费;
进入集市采购的无证个体商贩,按采购金额缴纳百分之二的市场管理费;
个体户和国营、集体企业进入摊区或集市市场内摆摊设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缴纳定额市场管理费,定额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自行决定。
防疫部门在集市上开展检疫工作的,可按规定收取检疫费。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集市上巧立名目,乱收费用。
市场管理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收支,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开展宣传活动,搞好场地卫生和开支雇请市场临时服务人员的工资或误工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
第十一条 一切应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税法规定纳税。

第三章 上市物资范围
第十二条 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农工商联合企业、社队集体等单位和农民个人的一、二类农副产品,除棉花、麝香必须卖给国家,不准上市交易外,其他品种,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和履行合同义务后,允许上市。三类农副产品和大牧畜允许上市。
第十三条 林区及毗邻地区不开放木材、楠竹市场。非林区开放的木林市场,允许农民凭基层行政单位证明出售自有的木材、楠竹;社队集体的木材、楠竹凭采伐证上市。国营单位的木材、楠竹不准上市。
第十四条 国营工业企业的产品,凡是国家允许上市自销的部分 ,可以在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
第十五条 国营农场、农(牧、渔、林)工商联合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工业品,国家不收购或完成国家计划后的多余部分,可以在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
第十六条 社队集体、农民个人和城市居民的旧自行车、旧物料以及农村的小型旧农机具等,可以到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出售旧农机、旧自行车和大型、贵重的旧物料都必须持有关执照和证明。
第十七条 下列物品不准上市出售:
(一)废旧有色金属、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文物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外货;
(二)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粮票、布票等无价证券;
(三)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以及非出版单位出版的书刊杂志;
(四)麻醉药品、毒限剧药、伪劣药品和国家规定不准出售的药品以及化学农药;
(五)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食物,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六)迷信品、违禁品
(七)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其它物品。

第四章 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可以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范围,在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经营购销业务。
第十九条国营、集体商业(包括省外的)和个体工商业户到产地集市采购允许上市和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服从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单位非商业企业,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范围内,可到集市采购本单位需要的农副产品,但不准转手贩卖。
第二十一条 国营商业在集市上议购议销农副产品,要按商业分工进行经营,议购议销价格可以有升有降,要照顾群众的正常调剂,不要与民争购。
第二十二条 对农民完成征超购任务以后的余粮,允许多渠道经营。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组织,可以灵活购销,农民个人也可以经营。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范围内,国营、集体和个体饮食业可以进入集市购买粮、油、肉和鲜活商品,加工为成品供应市场;以粮食为原料的食品加工业和饲料工业企业,可以在当地集市购买原料加工为成品出售或者以成品换原料,但不准转手贩卖。
第二十四条 卷烟、酒类按国家专卖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从事卷烟和酒类自产自销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允许社队和农民,在为生产服务的前提下,持基层行政单位证明,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进行大牧畜的运销或贩运活动,但不准就地转手倒卖。凡进入集市交易的牲畜,应经防疫部门检疫。
农民个人出售大牲畜,须持有基层行政单位的证明。个人从事大牲肉类经营的,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和卫生检疫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在完成国家统购、超购、派购任务的前提下,社队集体、农民个人或合伙可以从事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贩运活动。天麻、虫草、贝母、黄莲、杜仲等五种中药材不准贩运。
农副产品的贩运活动,不受距离远近和数量的限制,可以零售,也可以批量销售。对允许上市和贩运的农副产品,取消凭证明输运输的规定。
从事常年或季节性贩运的,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七条 允许农村社队和农民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砖瓦、石灰、沙石、花卉等农村工副业产品。
第二十八条 允许城乡经营工业品的有证个体商贩,贩运和批量销售工业品中允许价格浮动的三类小商品。
第二十九条 允许农村手艺匠人在集市上做工,到县外去或外省来做工的,都应凭外出做工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服从管理。
第三十条 具有一定技术和施工管理能力、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工匠,经委托方审查认可,允许承包小型修缮和土石方工程,组织施工,但不准转包渔利。
第三十一条 个人行医必须持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书。出售人、畜药品,必须经县以上医药行政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十二条 城乡集市农副产品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工业品按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出售。
第三十三条 不准以各种证券换取商品,严禁倒卖各种票证。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禁止使用和出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凡出售计量器具的,应持有计量管理部门的证明,计量器具应具有检验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集市上赌博、测字、算命。
第三十六条 严禁伤风败俗、腐朽野蛮、恐怖、摧残演员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严禁期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第五章 建章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市场管理细则的行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其中违反税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不在指定的市场内进行交易,不在指定的地方摆摊设点,无证或不亮证经营,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酌情处以罚款。
(二)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超越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或违反物价管理规定以及违反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管理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收入或处以罚款。
(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任意扩大工业产品自销范围范围,不完成农副产品交售任务,自行出售和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按牌价收购产品,或没收高出牌价的全部所得,或处以罚款。
(四)出售国家规定不允许上市的物品和从国营商业或供销社零售商店套购平价供应的紧俏工农业商品就地加价出售牟利的,按牌价收购商品,或没收高出牌价的一部或全部价款,或处以罚款。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单位和非商业企业违反规定进行商业购销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一部或全部,或酌情处以罚款。
(六)违反政策规定,采购未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的农副产品,按牌价收购其产品,或处以罚款。
(七)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以假充真的物品;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八)买卖票证经教育不改的,没收票证的一部或全部。
(九)外出推销人员和外出农村手艺匠人,不服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酌情处以罚款。
(十)违反个体行医规定,出售不符合药政管理的药品和出售不符合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食物的,勒令停业,销毁或没收物品,或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不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的,按漏交额加倍收费。
(十二)其它违反市场管理细则的行为,根据情节处理。
对于违反市场管理细则规定,拒不缴纳罚款或没收款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文件,通过开户银行强行划拨。
第三十九条 城乡集市上查获的投机倒把活动,按四川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查处投机倒把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拆。

第六章 行政管理与经济领导
第四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对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或搞投机倒把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和处理。不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冲击市场管理机关和围攻、殴打市场管理人员、税务人员,或冒充市场管理人员、税务人员勒索、诈骗群众财物的,
或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管理城乡集市贸易和查处投机倒把活动,实行专门机关与依靠群众相结合。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正当交易,检举揭发投机违法活动,监督市场管理人员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
第四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违法乱纪,违者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甘孜、阿坝、凉山自治州可根据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州集市管理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关市场管理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符合的,均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执行本细则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农副产品分类目录
一类产品:粮食、棉花(包括短绒)、食用植物油脂油料(包括油菜籽、花生、芝麻、油菜籽、棉籽)。
二类产品: 麻、黄红麻、烤烟、晒菸、楠竹、柑桔、茶叶、牛皮、山羊皮、(包括羊绒)、肥猪(包括猪肉)、菜牛(牧区、半牧区)、菜羊(牧区、半牧区)、鲜蛋、城市和工矿地区基地的蔬菜、麝香、牛黄(人工、自然)贝母、虫草、杜仲、天麻、银花、羌活、黄连、川芎、麦
冬、茯苓、白芍、白术、当归、党参、黄芪、云木香、三七、玄胡、桐油、(包括桐籽)、倦油(包括倦籽)、蓖麻油(包括蓖麻籽)、糖蔗、蚕茧(包括桑蚕茧和柞蚕茧)。
不准搞市场调节的物资目录
棉花类(包括棉纱、棉布、针棉织品等)。
麝香、各种汽车、锡、橡胶、火工产品(炸药、火药等)、天然金刚石、原油、成品油、木材、国营企业生产的农药和氮肥、过磷酸钙注: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六日川府发[1984]151号《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自本细则颂发之日停止执行。



1983年7月16日

关于发布一次性餐饮具等六项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87号




关于发布一次性餐饮具等六项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促进开发和使用有益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规范有关产品的认证工作,现批准《一次性餐饮具》等六项技术要求为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HBC 1-2001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一次性餐饮具

  二、HBC 2-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环境空气采样器

  三、HBC 3-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四、HBC 4-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标定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

  五、HBC 5-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24小时恒温自动连续环境空气采样器

  六、HBC 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以上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