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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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10月2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2013年10月2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3年10月29日




附件

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

(2013年10月2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家宗教事务局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机构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三、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四、国家宗教事务局要坚持“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宗教工作理念,践行“尊重、包容、团结、合作”的机关核心价值理念。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国家宗教事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局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以代表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
    八、局长出访、出差、脱产学习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出访、出差、脱产学习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管。
    九、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面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司级非领导职务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可以负责或协助某一方面的工作。
    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各司其职,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十、要加快推进职能转变,优化职能设置,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制度机制,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十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十二、加强和改进依法管理,注重分析研判宗教领域的现状及动态,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非法的宗教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十三、重视和加强正面引导,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十四、注重提供公共服务,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困难,推动社会各项公共服务延伸、覆盖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要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机关。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六、根据宗教法制建设情况和宗教工作实际需要,拟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七、根据宗教工作实际需要,适时提出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法规草案,制定、修改或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八、起草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做到备而不繁,简明易行;要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要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实施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九、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须事先请示国务院。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部门规章须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继续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在发布前须由局法制工作机构作合法性审查。
    对于其他单位征求国家宗教事务局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由局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办理,局机关其他部门对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内容协助提出工作意见。
    二十、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明确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规范宗教事务部门实施宗教事务管理的职能。
    二十一、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要健全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凡事关全局的宗教政策法规、工作规划、工作部署、领导重要讲话、重要会议、上报中央的重要意见建议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局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凡做出重大决策和制定政策法规,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视情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意见;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教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五、局机关各部门的重要事项须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副局长请示、报告。各直属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涉及业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当征求局机关相关部门意见,向分管副局长请示、报告。
    二十六、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要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提高宗教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制、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保密审查机制,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政务信息报送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三十、健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力度,及时、主动向社会通报重要工作信息和重大决策事项。
    三十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升国家宗教事务局门户网站服务功能,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三、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四、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重视信访工作,通过来信来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设立局长督办项目,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八、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制定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九、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局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任务,确定需要研究制定的政策法规、召开的系统全国性会议和重要工作等事项。
    四十、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根据局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任务,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的工作进度和措施。
    每年年中,对照年度工作要点,总结上半年工作,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
    每年年底,结合年终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交局办公室汇总。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国家宗教事务局实行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二、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或局党组书记委托的局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为局党组全体成员。必要时可根据会议研究的议题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名单由局党组书记审批。
    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中央领导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举措;研究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部署、干部人事安排及奖惩、机关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十三、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局长主持。
    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指示、决定;讨论研究中央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精神;研究决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工作意见、建议、报告;决定和部署全局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以局名义发出的部门规章、决定和其他重要文件;讨论通过局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十四、局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局长、副局长,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局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审议决定重要工作安排部署、内部管理、经费预算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基础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等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或需要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十五、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局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审批。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审定,会议纪要由局长审批。需要提交书面材料的议题由所涉部门、单位提前准备。
    四十六、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局党组会议,应提前向局党组书记请假。列席人员请假,由局党组秘书向局党组书记报告。
    副局长不能参加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应提前向局长请假。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局务会议的,应提前向局长请假,并指定一名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列席局长办公会议人员请假的,由局办公室向局长报告。
    四十七、会议召开前,要充分准备,严格审批。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尽量压缩会期,控制会议规模,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实际问题。鼓励召开视频会议。
    召开系统全国性会议,要报国务院审批,每年不超过1次。召开专项工作会议以及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召开工作会议,要制定年度计划,确定数量,严格报批。局办公室对会议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等活动。
第十章 公文处理
    四十八、处理各类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公文处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四十九、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起草的公文须经其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重要公文须送局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的规定进行审核。涉及局内其他部门业务的,须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
    五十、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由局长签发。国家宗教事务局文(函)件、电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文(函)件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签发。以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国家宗教事务局名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由局党组书记、局长签发;局党组书记、局长外出时,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委托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签发。
    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签发。
    五十一、除以局办公室名义外,局机关各部门一般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正式行文。确有需要的,须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
    五十二、国家宗教事务局接收的公文,由局办公室进行分类,阅知性公文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按照所涉业务内容分办处理,存在分歧的,报分管副局长批办。
    五十三、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缺乏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四、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告。
    五十六、以国家宗教事务局名义发表文稿或重要讲话,须报局党组批准。到地方宗教事务部门或宗教界代表国家宗教事务局发表讲话或表态,须报局领导审批。任何人不得发表违背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言论。
    五十七、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离京外出,应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副局长和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其他负责人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局长。
    五十八、严格执行国家宗教事务局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工作制度和突发事件舆情应急处理工作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以公职身份向新闻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
    五十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严格执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六十三、廉洁从政,严格遵循《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与宗教界交往中的禁止行为》规定。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宗教组织的工程建设等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四、局领导和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要通过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举办银安论坛和宗教工作论坛等方式,营造学习氛围,落实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五、健全调研制度,提高调研实效,坚持开展“四深入”(深入信教群众、深入宗教教职人员、深入宗教活动场所、深入宗教团体)调研活动,围绕宗教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要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地方负担。除工作需要外,不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六、除统一安排外,局领导和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不出席宗教界举办的各类纪念活动以及与工作职责无关的各种研讨会议,不为这些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把时间和精力更多用于研究问题、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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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 晶 
2007年10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退耕还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耕还林,是指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包括退耕地还林、配套的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沙)育林。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负责退耕还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农牧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耕还林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退耕还林实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退耕还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退耕还林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区退耕还林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退耕还林规划和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组织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苏木、乡镇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作业设计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具体地块。
  集体机动耕地、国有农场耕地、林场耕地,应当先承包到户后再实施退耕还林。
  第十三条 退耕地还林实行区域化规模治理,除整体移民以外,可以合理调整耕地,应当保留人均3亩以上的口粮田。
  第十四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退耕还林者和承担配套荒山荒地造林的单位应当按照《退耕还林合同书》和作业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要建立退耕还林技术承包责任制,组织林业科技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监督,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实行旗县自查、自治区复查的检查验收制度。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乡镇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退耕还林作业设计,采取全面检查的方法,对全部小班地块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经退耕还林者签字确认。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以旗县为单位,采取抽样检查的方法,对退耕还林进行复查,并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复查结果。
  第十八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写《退耕还林验收卡》。《退耕还林验收卡》一式三份,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退耕还林合同书》及《退耕还林验收卡》为依据,向退耕还林者发放《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证》,作为退耕还林者领取粮食补助资金、生活补助费的凭证。
  第十九条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粮食补助资金、生活补助费、种苗造林补助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的资金。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管理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退耕还林专项资金按资金用途,分别设立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克扣和挤占。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放粮食补助资金应当与退耕还林成活率、保存率挂钩。
  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资金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完成整地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可预先兑现50%粮食补助资金;造林后经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按国家补助标准兑现剩余的粮食补助资金;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当年不兑现剩余的粮食补助资金,第二年验收合格后兑现。
  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一次兑现该年度粮食补助资金;检查验收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停发当年粮食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退耕还林后,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向退耕还林者发放粮食补助资金和生活补助费,不得扣收任何费用。粮食补助资金和生活补助费不得集中领取。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发放退耕还林的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意见,直接发给退耕还林者和承担配套荒山荒地造林的单位,或者进行集中采购退耕还林种苗。
  集中采购退耕还林种苗,所需种苗造林补助费超过国家补助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种苗造林补助费有节余的,只能用于补造补植和封育管护。
  第二十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应当用于退耕还林者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退耕还林的地方配套资金,用于退耕还林的前期费、管理费和验收费。地方配套资金的执行标准是以本级承担的退耕还林面积总量为基数,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分别按每亩0?郾6元的标准安排,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每亩1元的标准安排。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放牧等破坏地表植被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在各项支农资金、扶贫贴息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引导退耕农户积极参与产业建设,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退耕还林的统计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退耕还林统计和档案管理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退耕还林统计和档案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信箱或者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退耕还林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原[2009]664号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工业主管部门,中国石化集团、中国化工集团、武钢集团、中铝集团、中国五矿集团、中国黄金集团、中国建材集团、中国中材集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9年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819号)的相关要求,我部组织拟订了《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开发银行。
  
  
  
  
   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
  
  
  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原材料工业基地,原材料工业在中部六省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贯彻落实钢铁、石化、有色金属等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巩固和提升原材料工业基地地位,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实施,特提出本方案。方案实施期为2010-2011年。

  一、现状与形势

  中部地区矿产资源丰富,产业基础较好,经过多年发展,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原材料工业已成为中部地区的支柱产业。2008年,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增加值超过8000亿元,占中部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超过30%,形成了一批实力比较雄厚、布局比较合理、优势比较突出的原材料工业基地。

  ——优势明显的有色金属工业基地。中部地区铝矾土、铜、锑、镁、钨、稀土等矿产资源丰富,已形成与资源优势相匹配的产业基地。2008年中部地区十种有色金属产量1053.5万吨,占全国的41.8%。稀有金属和铜、铝、铅、锌、镁等冶炼和加工工业在全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独具特色的钢铁工业基地。钢铁是中部地区各省的支柱产业,总体规模较大。2008年粗钢产量10835万吨,占全国的21.7%。钢铁产品门类比较齐全,满足全国需求,部分产品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硅钢、不锈钢、球墨铸管、高速车轮轮毂等产品优势突出。

  ——基础较好的化学工业基地。中部地区煤、盐、磷等矿产资源储量较大,化学工业体系比较完整,化肥、农药及煤化工优势明显,石油化工、盐化工、氟化工、磷化工等行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技术基础。2008年化肥、农药、甲醇、硫酸、焦化等产品产量分别占全国的34.9%、29.3%、26.8%、28.9%和39.7%。

  ——快速发展的建材工业基地。中部地区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建材工业发展迅速,已形成水泥、玻璃及深加工、建筑陶瓷、耐火材料、新型建材等门类较为齐全、技术装备比较先进的建材工业体系。2008年中部地区水泥产量占全国25.5%,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超过70%,比全国平均水平高7个百分点,玻璃深加工技术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但是,由于多年粗放式发展,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也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产业集中度较低,企业规模偏小,产业布局不合理,如江西稀土冶炼企业平均规模不足2000吨,河南规模以上氮肥企业平均产量不足10万吨,湖北磷肥企业平均产量不足4万吨;落后产能比重较大,湖南新型干法水泥比重仅37%,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技术装备水平不高,河南48条轧钢生产线中仅有4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能力亟需增强,企业研发投入少,多数企业不具备自主研发能力;产业链条短,产品结构比较单一,高附加值产品少,多数产品位于价值链低端;节能减排压力大,山西每年仍有40亿立方米焦炉煤气直接燃烧排放;资源保障程度越来越低,中部地区油气资源贫乏,铁矿石自给率不足20%,安徽铜精矿90%以上依赖进口,河南铝土矿保有储量仅能维持企业6-7年正常生产需要。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这些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进一步暴露,给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紧紧抓住当前有利的市场环境,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动产业升级,为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赢得发展的先机和空间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和保增长、调结构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转变原材料工业发展方式,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技术改造、兼并重组、淘汰落后、节能减排降耗为重点,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业升级步伐,不断提高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注重政策引导、改善市场环境,发挥政府部门在抑制产能扩张、整合社会资源、推动跨区域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兼并重组与体制创新相结合。扶优扶强,支持企业通过联合重组整合产业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深化改革,加快构建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和机制。

  坚持技术改造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功能,积极采用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大力开发新材料,培育新的增长点。

  坚持发挥本地优势与区域产业互补相结合。根据各地区资源环境、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加快整合上下游产业,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提高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整体竞争力。

  (三) 调整目标

  1.兼并重组取得重大进展。有色金属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突破,重点培育1-2家具有国际竞争力、5-8家在国内领先的大型企业集团;钢铁冶炼企业数量得到较大幅度压缩,培育1家具有国际竞争力、2-3家在国内有较强竞争力的钢铁企业集团;建材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取得新进展,培育1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建材企业集团,初步形成8家以上年产能超千万吨的区域性水泥企业集团;化工行业兼并重组取得积极成效,年销售收入超百亿企业达到10家以上。

  2.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金属和非金属深加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比重进一步提高,为新能源、电子信息、装备、航空航天、国防军工等高新技术产业提供新材料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玻璃深加工率达到45%,中高档建筑陶瓷占陶瓷比例达到40%,高端石化产品自给率明显提高,高浓度化肥比重提高到80%。

  3.落后产能按期淘汰。全面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的转炉和电炉,逐步淘汰160KA及以下铝电解槽,限期淘汰年产5万吨以下铅锌冶炼厂、年产1万吨以下金属镁等“小有色”企业,争取全面淘汰中部地区落后水泥和玻璃产能,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8万吨以下合成氨装置。

  4.技术进步明显加快。力争在关键工艺技术、节能减排技术,以及高端产品研发、生产和应用技术等方面取得新突破。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60%以上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采用富氧底吹等先进技术的铅冶炼能力达70%,无铬高档碱性耐火材料实现产业化,新型自主创新煤气化技术取得成功并推广应用。

  5.产业布局更加合理。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与资源禀赋、市场规模、环境承载能力等相协调的原材料工业布局进一步优化,沿江、沿主要交通干线和能源、资源产地的原材料工业基地进一步壮大,逐步形成一批具有区域特色、比较优势明显、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

  6.节能减排取得积极成效。原材料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十五”末明显下降,能源消耗达到国家限额标准,基本实现余热余能100%回收利用,硫利用率达到97%以上,废渣100%无害化处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遏制,清洁生产水平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巩固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现有优势,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技术工艺装备结构和区域产业布局,形成若干由大型企业集团主导、产业链完整、技术水平高、配套设施完善、具有循环经济功能的产业基地,构筑符合国家区域战略定位、满足市场需求、优势互补的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新格局。

  (一) 扶优扶强,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市场倒逼机制,引导企业联合重组或建立战略联盟,鼓励生产要素向武钢等大型企业集团集中,支持武钢集团积极开展区域内和跨区域的联合重组,努力打造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企业,推动马钢、太钢、华菱等与省内外企业联合重组,形成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集团,推动安钢、新钢等与特大型钢铁企业集团跨区域重组,努力减少区内钢铁企业数量。

  加快区域内外有色金属矿产、冶炼、加工资源的整合,充分发挥中铝、五矿、江铜、铜陵有色、湖南有色、豫光金铅、大冶有色等大型企业集团在整合中部地区有色金属产业中的主导作用,提高资源控制力,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煤、电、铝”企业联姻重组,实现一体化发展。大力推动镁、钨、锡、锑、钼、稀土、黄金等产业集约化发展,支持重点骨干企业横向并购,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按照煤化一体化原则,依托山西晋煤、阳煤、太化、河南煤化、中平能化、淮化等骨干企业,加速整合省内外煤化工上下游产业,打造大型煤化工企业集团。依托宜化、兴发、洋丰、铜化、中盐、沙隆达等大型企业,推进磷、盐、农药等特色化工企业的兼并重组。积极发挥中石化、中国化工、中海油、中石油等战略投资者在中部地区化工产业重组中的引领作用。

  进一步发挥海螺、中国建材、中材、华新、天瑞、三峡新材、长利玻璃等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推动水泥、玻璃、耐火材料、新型建材等行业的兼并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二) 做精做深,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

  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充分发挥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优势,严格控制初级资源类产品产能的盲目扩张,着力增加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比重,不断优化产品结构。

  钢铁工业:重点发展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牌号不锈钢、高速车轮轮箍、高档汽车面板、高强级管线板、高附加值油井管、高压锅炉管、核电用管及特厚板等产品,不断开发市场适销的新产品。加快推广使用强度400MPa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的升级换代。

  有色金属工业:重点发展高精度高性能板带材、箔材等精深加工产品,大力发展合金制品和新材料,加快向产业链高端环节转移。合理控制稀有金属发展规模,提高深加工能力。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体系,发展再生有色金属产业。
  化学工业:重点发展高附加值精细化工等产品,严格限制产能过剩的传统化工产品发展。延伸焦化、磷、氟、盐化工产业链。发展高浓度基础性肥料和高效复合肥,积极开发新型农药中间体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提高农资保障能力。以满足中部地区市场需求为主,提高原油深加工能力,增加高品质石化产品生产。

  建材工业:重点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绿色耐火材料、超薄超厚超白优质浮法玻璃及LOW-E、ITO导电膜玻璃等深加工产品,全面提高建筑卫生陶瓷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型建材。

  (三) 加强技术改造,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坚持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原材料工业,大力开展节能减排降耗,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升级步伐。

  支持关键钢材品种和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工艺技术研发,大力发展高温高压干熄焦、烧结余热利用、高炉余压发电、铜铅锌冶炼短流程工艺、烟气脱硫、高性能专用铜铝材生产工艺、吨铝直流电耗低于12500千瓦时的电解铝关键工艺、低品位和难选冶矿产高效利用、尾矿和赤泥综合利用、再生金属保持性能等技术;支持油品质量升级改造,煤焦油综合利用,氮肥原料路线和动力结构调整,磷肥资源优化配置,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产和废弃物处置能力建设;支持新型干法水泥企业推广应用纯低温余热发电、粉磨节能、利用水泥窑处置废弃物等技术,推进玻璃窑炉全氧燃烧技术产业化。

  加快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安全隐患大、能源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全面淘汰落后钢铁产能,重点企业和地区要加快淘汰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及相应的炼钢产能;按期淘汰反射炉及鼓风炉、电炉炼铜产能、烧结锅炼铅产能、落后锌冶炼产能和落后小型预焙槽电解铝产能,逐步淘汰落后烧结机铅冶炼产能;淘汰125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间歇蒸馏煤焦油加工装置、单套能力低于10万吨/年的焦油连续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苯精制装置、高毒高风险农药以及小炼油、小合成氨、小二硫化碳等落后产能;全面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水泥产能及“格法”、“小平拉”等落后玻璃产能。

  (四) 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

  积极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优势互补、合理布局,把促进产业集聚作为优化原材料工业布局的重要途径,推动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园区化发展,进一步发挥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基地的整体优势。

  结合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和技术改造,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加快布局调整,重点发展武钢、马钢沿江沿海钢铁基地,推进合钢等城市钢厂搬迁改造,进一步巩固太钢、舞钢、华菱等特色钢铁基地地位,加快安钢、新钢等产业基地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中部地区能源和有色金属资源优势,进一步推动资源向优势企业和重点地区配置,建设中铝、鲁能晋北、新安等铝工业基地,发展江铜、铜陵、大冶有色铜工业基地,优化河南和湖南铅锌生产加工基地、赣南及湘中南钨锑稀土等稀有金属基地建设。

  调整优化中部地区石油化工产业布局,加快建设武汉乙烯生产基地,有序建设山西和河南煤化工基地、湖北磷化工基地,进一步突出提升和壮大化肥产业,发展精细化工园区。支持河南、湖北、安徽形成大型、优质、高档浮法玻璃原片生产及深加工基地,促进河南、山西耐火材料加工园区集约化发展,抓住沿海产业转移机遇,利用原料优势,进一步发展江西、湖北陶瓷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政策合力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原材料工业的行业管理、政策引导和协调服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原材料工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09]294号),认真研究本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实施措施。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充分利用财税、投资、信贷、法规等手段,统筹做好各项政策措施衔接落实,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二)深化改革,消除制约结构调整的体制性障碍

  探索企业兼并重组的有效途径和各种方式,妥善解决人员安置、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关键问题,促进各种资源向优势企业配置。根据即将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兼并重组的意见、加快钢铁企业联合重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区域内原材料行业联合重组规划。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结合有关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严格实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问责制,强化环保、能耗和电价、水价等制约手段,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

  (三)突出低碳经济理念,落实减排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进一步转变增长方式,在2020年以前,大幅度减少单位GDP能耗的战略目标,以节能降耗、治污减排、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为重点,抓紧制定出台原材料行业贯彻落实的计划、指标和政策措施,将相关计划目标细化和落实到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中部地区各省“十二五”期间各项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

  (四)强化行业标准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从更加关注民生、更加关注节能减排、更加关注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修订完善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要以技术创新和质量品种为重点,抓紧修订完善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和稀土行业标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对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实施定期公布、动态管理,同时接受社会的支持和监督。

  (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充分利用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加大地方配套资金投入,根据各地原材料工业特点,着力向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产业基地倾斜。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信贷资金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优先支持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和重点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筹集资金。扩大社会投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广泛参与产业整合,推动结构调整工作。

  (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技术进步

  进一步发挥技术创新对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产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依托重点原材料工业基地,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协调机制,形成区域创新联盟,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创新平台。大力开发影响行业技术进步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加快高新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七)开辟多元化资源渠道,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加强对中部地区重点矿产资源的保护,充分发挥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合理规划资源开发规模,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矿产资源能源优先向产业基地和重点企业配置,制止无照开采和违章经营。加大短缺资源的地质勘探力度,增加资源储量。积极树立“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一盘棋概念,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境外资源开发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拓展国际化经营,建立长期稳定的资源供应渠道。不断完善国内原材料资源和产品的收储制度。

  (八)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发挥信息引导作用

  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协会,建立信息联合发布制度,加强行业统计、市场行情、技术动态、产业预警等信息交流,为企业经营和行业管理提供有力支撑。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