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土地供应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22:38   浏览:8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土地供应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土地供应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2010年3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 自2010年4月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土地供应信息工作透明度,正确引导市场投资与需求,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推进土地交易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信息的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信息包括: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土地供应前的信息、土地出让公示和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以及土地供应后的公示信息。

第四条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健全制度、规范内容、明晰流程、提高效率的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管理。

第五条 土地政策、法规,全市土地供应计划,市级的土地供应信息、划拨、出让、转让公告以及供后信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发布。

各县(市)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渠道发布其他土地供应有关信息。

与土地相关的城市规划信息由市规划局负责发布。

第二章 土地供应信息的收集、审批和发布

第六条 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市级单宗土地供应方案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市国土资源局发布。

第七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各县(市)区以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收集整理土地供应信息,分别报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后,于每月30日前发布,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储备地块的土地供应信息,进行必要策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自行或委托土地交易机构发布。

第三章 土地供应信息发布的内容

第八条 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发布内容主要包括:计划期内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规模、供应结构、供应布局、供应时序以及供应方式等。

第九条 土地供应前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拟划拨、出让土地信息;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区位、周边环境、片区功能配套及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开发时限、投资价值、市场前景等。

招商引资项目地块在市政府组织实施项目推介前,应当取得具体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土地供应信息发布的内容为土地供应计划确定的供应总量和供应结构。

第十一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供应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人、供地面积、容积率、位置、用途、价格等。

第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出让公告内容包括:供应面积、位置、规划设计条件、时序、供应方式。

第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公告的土地供应信息内容包括:具体供应地块的建设项目要求、投资强度指标、面积、位置、开发整理情况、规划条件、时序、供应方式。

第十四条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应当对出让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协议转让的地块在成交前公示的内容包括:原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面积、位置、用途、拟转让价格。成交后应当对转让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土地供应信息的发布方式

第十六条 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本市主要地方性报刊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十七条 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供应、供后信息,在本市主要地方性报刊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供应前信息,在本市主要地方性报刊媒体、政府网站和国内知名网站上发布,影响较大的地块应当在相关交易会和展览会、园区项目推介活动以及电视、广播等传媒上发布,并应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国内外知名企业推介。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公告,在本市主要地方性报刊媒体、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站上发布;影响较大的地块,还应当在全国发行的报刊媒体和政府批准的新闻通报会上发布,并应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国内外知名企业推介。

第二十条 土地供应后的信息,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 协议转让地块的公示信息,在本市地方性报刊媒体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二条 对于招商项目地块,采用参加土地交易会、组织专题推介会等方式重点推介,形成与开发商充分沟通、有效互动的局面,真正实现土地市场的公开化,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招标拍卖挂牌的效率,充分显现土地资源价值,应当根据地块资源特征、区位优势、城市总体规划及未来发展趋势等综合要素,对项目进行概念性规划设计,形成系列的图片、文本及多媒体宣传资料,把拟出让土地信息转变为项目招商引资资源。

第五章 土地供应信息发布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发布时间为供应计划批准之后3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供地计划发布时间为供地计划确定之后30个工作日内。供后信息按季度和年度发布。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供应前的信息,按季度或者土地供应计划发布,并按照市政府安排在相关展览会和推介会上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开交易公告时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前20日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

第二十九条 协议转让地块交易公示的时间为7天,交易结果公示时间为土地成交之后10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条 土地项目招商推介活动,原则上在项目公告前3至6个月组织实施。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市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发布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由市财政局按年度预先拨付,年终统一结算。

第三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以及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国土资源分局对上报备案的土地供应信息负责。信息失实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国土资源(分)局主要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时上报土地供应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其授权发布土地供应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内容、规定方式、规定时间发布土地供应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发布土地供应信息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市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组织市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以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组成土地项目招商团队,负责项目推介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2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科委为加强北京地区软科学人才的培养,强化我市的软科学研究队伍的建设,鼓励和吸引北京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读的博士研究生积极关注并参与首都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决定在北京市委软科学研究工作中设立 “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为使此项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是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在北京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由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将遵守《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资助研究领域为首都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中的相关问题;首都科技产业发展规律、科技政策相关研究;未来首都科技发展趋势相关问题研究;其他与首都发展相关的问题研究;软科学研究的前沿领域。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四条 申请者须是在北京地区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就读的博士研究生。资助的论文应是已确定开题的毕业论文,研究的内容应属软科学范畴。尚未开题或已经完成的论文不予以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助期按照论文完成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资助论文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国家、地区经济科技发展与社会发展等相关内容来进行,预期的研究成果应具有较好的理论性和前瞻性。申请资助的论文研究内容要与开题报告一致,或是在开题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索和完善的论文。

第七条 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应以个人形式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博士生学位论文资助项目申报表》,由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对申报者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申请者需提交《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博士生学位论文资助项目推荐表》和论文开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北京市科委软科学处在每年组织专家进行面试并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评审,最终评审结果在北京市科委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被资助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带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签订《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第九条 论文结题时须提交三份书面博士论文、论文摘要电子版及书面三份、博士生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

被资助者在发表或刊登与论文内容相关的文章时,需注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字样并附协议编号;发表后向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提供所刊电子版文件及发表刊物复印件。

第十条 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负责对资助论文撰写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对违背上述规定的申请者,将视情况酌减或终止资助;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违反规定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论文的申请者(中途变更论文题目及时通知者除外),将取消第二次资助资金;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极坏影响的将追缴全部资助款项,情节严重的将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拨付与列支

第十一条 资金为资助性质,必须专款专用,遵循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论文资助金额为1.5—3万元。被资助者签订《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协议书》后拨付应资助金额的50%;资助者完成论文答辩并取得博士学位后,带齐资助额度(70%)的主要发票及复印件到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经北京市科委软科学处确认后,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完成论文所需要的调研费(包括交通费、通讯费、学术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等)。被资助者列支相关费用时需遵守《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开始施行。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颁 布 部 门 :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颁 布 日 期 : 2002年05月16日

实 施 日 期 : 2002年06月0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平交易,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省人民政府授予省发展计划部门的职责,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本建设货物,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等货物以及与货物供应有关的附带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拟定的有关基本建设货物招标投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须同发展计划部门联合制定。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依法进行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部门的限制。

禁止利用招标投标进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
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货物采购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
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
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 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货物采购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货物采购,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低于前款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所需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以及设备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方案的核准,按照投资来源和立项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条 依照本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时,必须同时拟定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采购数量、估算价和有关标准等内容。招标方案格式见附件。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种类、数量难以确定的,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以暂报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在项目审批初步设计时对招标方案进行核准。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基本建设货物的采购,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三)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照本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所需货物对专有技术和专利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可以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施工招标之后进行。

货物采购招标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的,施工招标应以货物采购招标结论为依据。

货物采购招标在施工招标之后进行的,建设单位可以授权施工中标单位进行货物采

购招标,但施工单位必须承担货物采购招标结论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风险。

第十五条 招标人符合《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事宜。否则,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省发展计划部门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省发展计划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代理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费由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委托方支付。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必须在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货物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二)货物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标准;

(三)评标办法和标准;

(四)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发展计划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货物估算价的百分之三。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前,报发展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发展计划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修订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售不得收取除印刷工本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一般不设标底,需要设标底的,应当由招标人组织编制。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四章 投标、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三)相应的业绩材料;

(四)产品生产(制造)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的复印件;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
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交付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的;

(四)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建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
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共同投标协议应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招标文件对采购货物质量技术标准的要求。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人主持,并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依照本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开标,应当接受发展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照本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章 中 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十四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供合格的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以排序。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不同意评标结论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
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四十八小时内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一般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当招标人与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评标报告排序依次选择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审批等方式干预中标人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依照本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展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货物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货物供应转让或分包给他人。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询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询问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细则规定其他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