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工业标准体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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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工业标准体系》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工业标准体系》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船级社,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企业,有关院校:

  为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我国船舶工业技术进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标准委组织编制了《船舶工业标准体系(2012年版)》。现予发布。

  《船舶工业标准体系》适用于船舶工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是指导相关产品设计、制造、试验、修理、管理和工程建设的依据。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船舶工业标准体系(2012年版).doc
  








船舶工业标准体系


(2012年版)






















2012年3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标准体系说明 1
一、前言 2
二、标准体系建立原则 2
三、标准体系框架 3
四、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 5
第二部分 标准体系框图 8
第三部分 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 19
一、AA 海洋船 20
二、CA 大型游艇 56
三、CB 小艇 56
四、DA 船舶动力装置 61
五、DB 船用机械设备 68
六、DC 船舶电气系统及设备 103
七、DD 船舶导航、通信、水声设备 115
八、DE 船舶舾装设备 123
九、EA 海洋工程结构物 142
十、EB 潜水器 147
十一、FA 船舶修理 150
十二、FB 船舶拆解 156



















第一部分 标准体系说明





一、前言
为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我国船舶工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总体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一部共同组织船舶工业标准化研究机构、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等单位编制了《船舶工业标准体系(2012年版)》。
《船舶工业标准体系》适用于船舶工业标准的制修订和管理,是指导相关产品设计、制造、试验、修理、管理和工程建设的依据。标准体系由说明、标准体系框图、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三部分组成。
二、标准体系建立原则
1、与国家标准体系总体一致的原则
根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要求,标准体系框架总体上依据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构建,主体归属于“第二产业—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并包括了“船舶修理(4342)”、“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制造(3514)”及其他未包括在“船用配套设备制造(3734)”类的船用配套设备制造等。
2、与相关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协调和衔接的原则
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船舶与海上技术(TC8)、小艇(TC188)、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TC35/SC12)以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船舶及移动式和固定式近海装置电气设备(TC18)等船舶行业相关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范畴相协调和衔接。
3、保持标准体系框架完整性的原则
标准体系框架全面纳入各类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配套产品标准,以保持船舶工业标准体系的完整性。其中,内河船和渔船标准项目有待进一步展开。
4、坚持开放管理,动态完善的原则
标准体系框架和体系项目将根据船舶工业技术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变化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及时修订、废止不适用的现有标准,根据发展需求补充新增标准。
三、标准体系框架
标准体系框架由四层架构组成:第一层为标准体系顶层;第二层为大类,包括金属船舶制造(A)、非金属船舶制造(B)、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和修理(C)、船用配套设备制造(D)、海洋工程及其它浮动装置制造(E)、船舶修理及拆船(F)共6个大类;第三层为中类,包括14个中类;第四层为小类,包括55个小类。中类及小类的具体说明如下:
1、海洋船(AA)中类:包括船舶总体(AAA)、船舶结构(AAB)、船舶性能与试验(AAC)、船用材料及检验方法(AAD)、船舶建造技术及工艺(AAE)、船舶制造工艺装备(AAF)、管理要求及方法(AAG)、基础与通用方法(AAH)、信息技术及应用(AAI)、工程建设(AAJ)共10个小类。
2、内河船(AB)中类:未进一步划分小类。
3、渔船(AC)中类:未进一步划分小类。
4、大型游艇(CA)中类:未进一步划分小类。
5、小艇(CB)中类:未进一步划分小类。
6、船舶动力装置(DA)中类:包括船用发动机(DAA)、轴系传动及推进装置(DAB)共2个小类。
7、船用机械设备(DB)中类:包括锅炉与压力容器(DBA)、舱室辅机与机舱设备(DBB)、甲板机械(DBC)、船舶消防设备(DBD)、船舶环保设备(DBE)、船舶管路附件(DBF)、液压与气动元件(DBG)共7个小类。
8、船舶电气系统及设备(DC)中类:包括船舶电气综合(DCA)、船用发电设备(DCB)、船用变电设备(DCC)、船用配电设备(DCD)、船用控制和测量设备(DCE)、船用照明和其它电器(DCF)、船用电气安装件(DCG)共7个小类。
9、船舶导航、通信、水声设备(DD)中类:包括船舶导航设备(DDA)、船舶通信设备(DDB)、船舶水声设备(DDC)共3个小类。
10、船舶舾装设备(DE)中类:包括系泊设备(DEA)、船用装置(DEB)、舱面属具(DEC)、救生设备(DED)、舱室设备和内装(DEE)、船用通风附件(DEF)共6个小类。
11、海洋工程结构物(EA)中类:包括综合(EAA)、总体与结构(EAB)、系统及设备(EAC)、水下装置(EAD)、建造安装与试验(EAE)共5个小类。
12、潜水器(EB)中类:包括潜水器综合(EBA)、潜水器设计(EBB)、潜水器建造(EBC)、潜水器试验(EBD)、潜水器作业(EBE)、潜水器维护与修理(EBF)、潜水器水面支持(EBG)共7个小类。
13、船舶修理(FA)中类:包括船舶修理综合(FAA)、船体修理(FAB)、船舶舾装设备修理(FAC)、船舶动力装置修理(FAD)、船用机械设备修理(FAE)、船舶电气设备修理(FAF)、船舶导航通信水声设备修理(FAG)、船舶专用装备修理(FAH)共8个小类。
14、船舶拆解(FB)中类:未进一步划分小类。
四、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
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包括现有和新增的船舶工业国家标准(GB)和船舶行业标准(CB),共计标准项目2774项,其中现有标准1984项(统计截至2011年12月31日),计划新增标准790项。
1、现有标准
现有标准包括了国家标准(GB)531项,船舶行业标准(CB)1453项。
按标准类别分,基础标准106项,方法标准535项,产品标准1210项,管理标准126项,工程建设标准7项。
按专业领域分,其中金属船舶制造大类(A)583项,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和修理大类(C)51项,船舶配套设备制造大类(D)1203项,海洋工程及其它浮动装置制造大类(E)11项,船舶修理及拆解大类(F)136项。标准体系中类和小类中现有标准项目数已在标准体系框图中标示。
现有标准项目中,等同采用、修改采用、非等效对应ISO、IEC国际标准的共252项,对口国际标准转化率为70%。
2、新增标准
经研究,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中共提出计划新增标准790项,其中国家标准(GB)261项,船舶行业标准(CB)529项。
按标准类别分,基础标准29项,方法标准249项,产品标准458项,管理标准45项,工程建设标准9项。
按专业领域分,金属船舶制造大类(A)149项,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和修理大类(C)41项,船舶配套设备制造大类(D)442项,海洋工程及其它浮动装置制造大类(E)142项,船舶修理及拆解大类(F)16项。
3、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栏目说明
(1)“体系号”标注体系项目的体系编号,按小类各自排序,各小类从0001顺序排列;
(2)“标准名称”标注体系项目的名称,现有标准按已有名称填写,新增标准按新提出名称填写;
(3)“标准号”标注体系项目的标准号,现有标准按已有标准号填写,新增标准为空白;
(4)“采标标准”标注体系项目采用的国际标准;
(5)“类别”标注体系项目所属类别,分为基础、方法、产品、工程建设和管理五个类别;
(6)“级别”标注体系项目所属级别,“GB”为船舶工业国家标准,“CB”为船舶工业行业标准;
(7)“复审结论”目前标注的是2009年船舶行业标准复审结论;
(8)“备注”标注体系项目是否已列入了标准制修订计划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部分 标准体系框图






































第三部分 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












船舶工业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
序号 体系号 标准名称 标准号 采标标准 类别 级别 复审结论 备注
A 金属船舶制造(现有标准583项,其中:国标179项、行标404项;新增标准149项)
AA 海洋船(现有标准583项,其中:国标179项、行标404项;新增标准149项)
AAA 船舶总体(现有标准41项,其中:国标8项、行标33项;新增标准9项)
1 AAA0001 海船系泊及航行试验通则 GB/T 3471-2011   方法 GB    
2 AAA0002 海洋船舶噪声级规定 GB 5979-1986   管理 GB   2006年计划
3 AAA0003 船舶总体自由振动计算方法 CB/T 3472-1992   方法 CB 修订  
4 AAA0004 造船 船载驳系列3 通风系统 主要配合尺寸 GB/T 10102-1988 ISO 8304:1984 产品 GB    
5 AAA0005 船舶起居处所空气调节与通风设计参数和计算方法 GB/T 13409-1992   方法 GB   2006年计划
6 AAA0006 造船与海上技术 客船低位照明 布置 GB/T 20132-2006 ISO 15370:2001 方法 GB    
7 AAA0007 造船 厨房和具有烹调设备的配餐室的通风及空气处理 GB/T 20846-2007 ISO 9943:1991 方法 GB   2010年计划
8 AAA0008 船舶与海上技术 船舶和海上结构物上生活用水供应 第1部分:规划和设计 GB/T 21481.1-2008 ISO 15748-1:2002 方法 GB    
9 AAA0009 船舶与海上技术 船舶和海上结构物上生活用水供应 第2部分:计算方法 GB/T 21481.2-2008 ISO 15748-2:2002 方法 GB    
10 AAA0010 钢质海船船体密性试验方法 CB/T 257-2001   方法 CB 有效  
11 AAA0011 机动工作艇技术条件 CB 976.1-1987   产品 CB 有效  
12 AAA0012 通用型玻璃钢机动工作艇型式和主要尺寸 CB 976.2-1987   产品 CB 有效  
13 AAA0013 拖带型机动工作艇型式和主要尺寸 CB 976.3-1987   产品 CB 有效  
14 AAA0014 船舶倾斜试验 CB/T 3035-2005   方法 CB    
15 AAA0015 链斗式挖泥船系泊及挖泥试验大纲 CB* 3271-1987   方法 CB 修订  
16 AAA0016 抓斗式挖泥船系泊及挖泥试验大纲 CB* 3272-1987   方法 CB 修订  
17 AAA0017 油舱蒸汽加热系统计算方法 CB/T 3373-1991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8 AAA0018 海洋调查船生活舱室及其设施设置要求 CB/T 3469-1994   方法 CB 修订  
19 AAA0019 海洋调查船专用舱室及其设施的设置要求 CB/T 3470-1994   方法 CB 修订  
20 AAA0020 民用船舶修正总吨计算 CB/T 3484-2011   方法 CB    
21 AAA0021 船舶舱室照度计算与测量方法 CB/T 3485-1993   方法 CB 修订  
22 AAA0022 海洋调查船特殊抗风力要求 CB/T 3526-1994   产品 CB 有效  
23 AAA0023 海洋调查船实验室及调查作业甲板振动、噪声一般要求 CB/T 3527-1993   产品 CB 有效  
24 AAA0024 海船食品、饮水、淡水及人员和行李重量计算定额 CB/T 3649-2011   方法 CB    
25 AAA0025 油船透气系统设计规则 CB/T 3650-1994   方法 CB 修订  
26 AAA0026 机舱集控室设计规则 CB/T 3655-1994   方法 CB 修订  
27 AAA0027 海船测速试验方法 CB/T 3767-1996   方法 CB 修订  
28 AAA0028 柴油机船舶机舱通风设计条件和计算基准 CB/T 3772-1996 ISO 8861:1988 方法 CB 修订  
29 AAA0029 船舶机舱集控室的空气调节与通风设计条件和计算基准 CB/T 3773-1996 ISO 8862:1987 方法 CB 修订  
30 AAA0030 船舶驾驶室的空气调节与通风设计条件和计算基准 CB/T 3774-1996 ISO 8864:1987 方法 CB 修订  
31 AAA0031 船舶干粮库的空气调节与通风设计条件和计算基准 CB/T 3817-1998 ISO 9099:1987 方法 CB 修订  
32 AAA0032 港作及海洋拖船性能质量分级指标 CB/T 3874-2001   产品 CB 有效  
33 AAA0033 海洋运输船主要性能水平评级 CB/T 3886-2002   方法 CB 修订  
34 AAA0034 海船系泊设备配置设计通则 CB/T 3911-1999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35 AAA0035 海洋调查船系泊及海上试验通则 CB/T 3912-1999   方法 CB 有效  
36 AAA0036 船舶航速和操纵性的DGPS测试方法 CB/T 3970-2005   方法 CB    
37 AAA0037 船舶配载计算软件系统设计要求 CB/T 3977-2008   方法 CB    
38 AAA0038 船舶无甲板纵向下水强度计算 CB/T 4153-2011   方法 CB    
39 AAA0039 实船激振试验规程 CB/Z 251-1988   方法 CB 修订  
40 AAA0040 船舶风压计算 CB*/Z 301-1980   方法 CB 修订  
41 AAA0041 运输船重量分类及重心计算 CB*/Z 319-1982   方法 CB 有效  
42 AAA0042 船舶风险与安全评估方法     方法 CB    
43 AAA0043 船舶系统安全设计评价指南   JIS F 0076-2004 基础 GB    
44 AAA0044 船舶能效设计指数计算导则     方法 CB    
45 AAA0045 船舶能效设计指数实船试验方法     方法 CB    
46 AAA0046 船舶与海上技术 分析测速试航数据进行速度和动力性能评定的指南   ISO 15016:2002 方法 GB    
47 AAA0047 造船 可以行使内燃机车辆的货运舱的通风 气流总需量的理论计算   ISO 9785:2002 方法 GB    
48 AAA0048 船舶桥楼布置及相关设备的要求和指南   ISO 8468:2007 方法 CB    
49 AAA0049 航速修正方法     方法 CB    
50 AAA0050 液货船维护系统通用要求     产品 CB    
AAB 船舶结构(现有标准16项,其中:国标0项、行标16项;新增标准2项)
51 AAB0001 玻璃钢构件的强度计算 单层结构 CB 1200.1-1988   方法 CB 有效  
52 AAB0002 玻璃钢构件的强度计算 夹层板 CB 1200.2-1988   方法 CB 有效  
53 AAB0003 船体结构 节点、零部件 CB* 3181.1-1983   方法 CB 修订  
54 AAB0004 船体结构 节点、零部件(船长小于90m) CB* 3181.2-1986   方法 CB 修订  
55 AAB0005 船体结构 相贯切口与补板 CB* 3182-1983   方法 CB 修订  
56 AAB0006 船体结构 型材端部形状 CB* 3183-1983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57 AAB0007 船体结构流水孔、透气孔、通焊孔和密性焊段孔 CB/T 3184-2008   方法 CB    
58 AAB0008 船体结构 舷墙 CB/T 3185-2005   方法 CB    
59 AAB0009 船体结构 舭龙骨 CB* 3186.1-1983   方法 CB 修订  
60 AAB0010 船体结构 舭龙骨(船长小于90m) CB* 3186.2-1984   方法 CB 修订  
61 AAB0011 船体结构 圆弧形舷缘泄水沟 CB* 3187-1983   方法 CB 修订  
62 AAB0012 船体结构 钢质护舷材 CB/T 3277-2008   方法 CB    
63 AAB0013 船体防火分隔典型耐火结构型式 CB/T 3368-1991   方法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64 AAB0014 箱形船舶体结构节点 CB/T 3370-2005   方法 CB    
65 AAB0015 油船货油舱区域船体节点结构 CB/T 3371-1991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66 AAB0016 自卸船斜提升通道结构直接计算方法 CB/T 4152-2011   方法 CB    
67 AAB0017 船舶与海上技术 船体结构 第1部分:极限状态评估的总要求   ISO 18072-1:2007 方法 GB   2011年计划
68 AAB0018 海洋工程船结构设计方法   DNV-OS:C102 方法 GB   2011年计划
AAC 船舶性能与试验(现有标准12项,其中:国标0项、行标12项;新增标准4项)
69 AAC0001 螺旋桨模型敞水试验方法 CB/T 346-1997   方法 CB 修订  
70 AAC0002 一般排水型船船模单桨自航试验方法 CB/T 347-1997   方法 CB 修订  
71 AAC0003 风、浪、流联合作用下浮式系统模型试验规程 CB/T 3471-1992   方法 CB 修订  
72 AAC0004 水面船模耐波性试验规程 CB/T 3675-1995   方法 CB 修订  
73 AAC0005 空泡水筒均匀流螺旋桨模型试验方法 CB/Z 215-2008   方法 CB    
74 AAC0006 常规排水型船船模双桨自航试验方法 CB/Z 239-2008   方法 CB    
75 AAC0007 船舶操纵运动数学模型 CB/Z 240-1987   方法 CB 修订  
76 AAC0008 可调螺距螺旋桨桨叶图谱设计计算方法 CB/Z 241-1987   方法 CB 修订  
77 AAC0009 空化螺旋桨的设计计算方法 CB/Z 257-1990   方法 CB 修订  
78 AAC0010 一般排水量船模阻力试验方法 CB*/Z 326-1982   方法 CB 有效  
79 AAC0011 水面自航船模操纵性试验方法 CB*/Z 327-1982   方法 CB 有效  
80 AAC0012 气垫船静水阻力估算方法 CB*/Z 329-1983   方法 CB 修订  
81 AAC0013 船舶能效设计指数船模确认试验方法     方法 CB    
82 AAC0014 动力定位模型试验规程     方法 CB    
83 AAC0015 吊舱推进器敞水试验规程     方法 CB    
84 AAC0016 喷水推进试验规程     方法 CB    
AAD 船用材料及检验方法(现有标准147项,其中:国标68项、行标79项;新增标准25项)
85 AAD0001 船舶及海洋工程用结构钢 GB 712-2011   产品 GB    
86 AAD0002 热轧球扁钢 GB/T 9945-2001   产品 GB   2009年计划
87 AAD0003 船体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 GB/T 3108-1999   产品 GB    
88 AAD0004 铝—锌—铟系合金牺牲阳极 GB/T 4948-2002   产品 GB    
89 AAD0005 铝-锌-铟系合金牺牲阳极化学分析方法 GB/T 4949-2007   方法 GB    
90 AAD0006 锌—铝—镉合金牺牲阳极 GB/T 4950-2002   产品 GB    
91 AAD0007 锌-铝-镉合金牺牲阳极化学分析方法 GB/T 4951-2007   方法 GB    
92 AAD0008 船舶用碳钢和碳锰钢无缝钢管 GB/T 5312-2009   产品 GB    
93 AAD0009 金属材料动态撕裂试验方法 GB/T 5482-2007 ASTM E604-1983(2002年认可) 方法 GB    
94 AAD0010 振动空蚀试验方法 GB/T 6383-2009   方法 GB    
95 AAD0011 船舶及海洋工程用金属材料在天然环境中的海水腐蚀试验方法 GB/T 6384-2008   方法 GB    
96 AAD0012 金属阻尼材料阻尼本领试验方法 扭摆法和弯曲共振法 GB/T 13665-2007   方法 GB    
97 AAD0013 不锈钢缝隙腐蚀电化学试验方法 GB/T 13671-1992   方法 GB    
98 AAD0014 船用金属材料电偶腐蚀试验方法 GB/T 15748-1995   方法 GB   2010年计划
99 AAD0015 定量金相测定方法 GB/T 15749-2008   方法 GB    
100 AAD0016 滨海设施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 GB/T 17005-1997   产品 GB    
101 AAD0017 船用电解海水防污装置设计和安装 GB/T 17435-1998   方法 GB    
102 AAD0018 船舶黑色金属腐蚀层的电子探针分析方法 GB/T 17506-2008   方法 GB    
103 AAD0019 牺牲阳极电化学性能试验方法 GB/T 17848-1999   方法 GB    
104 AAD0020 船用锚链圆钢 GB/T 18669-2002   产品 GB   2009年计划
105 AAD0021 船用铝合金板材 GB/T 22641-2008   产品 GB    
106 AAD0022 电解海水次酸钠发生装置技术条件 GB/T 22839-2010   产品 GB    
107 AAD0023 船用铝合金挤压管、棒、型材 GB/T 26006-2010   产品 GB    
108 AAD0024 锡基合金轴瓦铸造技术条件 CB/T 102-1996   方法 CB 修订  
109 AAD0025 再生锡基轴承合金锭 CB/T 266-1996   产品 CB    
110 AAD0026 船用碳钢和碳锰钢铸件 CB/T 772-1998   产品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11 AAD0027 结构钢锻件技术条件 CB/T 773-1998   产品 CB 修订  
112 AAD0028 船用柴油机锻钢件技术条件 CB/T 778-2011   产品 CB    
113 AAD0029 螺旋桨用高锰铝青铜化学分析方法 CB 961-1980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14 AAD0030 蠕虫状石墨铸铁金相检验 CB 1030-1983   方法 CB 修订  
115 AAD0031 Z向窗型层状撕裂试验方法 CB 1116-1984   方法 CB 修订  
116 AAD0032 铜247焊条技术条件 CB 1148-1985   产品 CB 修订  
117 AAD0033 船用仪器分划件毛坯系列 CB 1151-1986   产品 CB 修订  
118 AAD0034 锡基轴承合金金相检验 CB 1156-1992   方法 CB 修订  
119 AAD0035 轴系锻件技术条件 CB/T 1159-1998   产品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20 AAD0036 船舶螺旋桨用铸造铝铍钴青铜化学分析方法 总则 CB 1160.1-1986   方法 CB 修订  
121 AAD0037 船舶螺旋桨用铸造铝铍钴青铜化学分析方法 EDTA容量法测定铝量 CB 1160.2-1986   方法 CB 修订  
122 AAD0038 船舶螺旋桨用铸造铝铍钴青铜化学分析方法 铬天青S光度法测定铍量 CB 1160.3-1986   方法 CB 修订  
123 AAD0039 船舶螺旋桨用铸造铝铍钴青铜化学分析方法 氧化铍重量法测定铍量 CB 1160.4-1986   方法 CB 修订  
124 AAD0040 中速柴油机整体曲轴钢锻件技术条件 CB/T 1186-1998   产品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25 AAD0041 OCr17Ni4Cu4Nb(17-4PH)马氏体沉淀硬化不锈钢金相检验 CB/T 1209-1992   方法 CB 有效  
126 AAD0042 铸钢曲拐表面质量要求 CB* 3010-1978   产品 CB 修订  
127 AAD0043 船用轧制与焊接L型钢品种 CB* 3269-1988 ISO 657/18:1980 产品 CB 修订  
128 AAD0044 民用船舶铜合金螺旋桨着色探伤方法及评级 CB* 3290-1985   方法 CB 修订  
129 AAD0045 造船施工中船板表面质量评定及表面缺陷 CB/T 3293-1997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30 AAD0046 船舶焊接接头弯曲试验方法 CB/T 3351-2005   方法 CB    
131 AAD0047 船用钢材焊接接头宏观组织缺陷酸蚀试验法 CB 3380-1991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32 AAD0048 船用钢铁零件渗氮层深度测定方法 CB 3385-1991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33 AAD0049 残余应力测试方法钻孔应变释放法 CB 3395-1992   方法 CB 修订  
134 AAD0050 船用对称型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CB/T 3433-1992   产品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135 AAD0051 船用阳极屏蔽层的设计与涂装 CB/T 3455-1992   方法 CB 修订  
136 AAD0052 船用主辅机钢质模锻件技术条件 CB/T 3474.1-1992   产品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137 AAD0053 船用主辅机钢质模锻件公差与加工余量 CB/T 3474.2-1992   产品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38 AAD0054 船用电缆扎带 CB/T 3496-1992   产品 CB 修订  
139 AAD0055 船用环氧基座垫片技术要求 CB/T 3514-1992   产品 CB 修订  
140 AAD0056 船用钢管横向弯曲试验方法 CB/T 3522-1993   方法 CB 修订  
141 AAD0057 不锈钢酸洗钝化膏 CB/T 3595-1994   产品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42 AAD0058 船用蠕墨铸铁件 CB/T 3647-1994   产品 CB 修订  
143 AAD0059 船用硅酸铝棉及其制品 CB/T 3691-1998   产品 CB 有效  
144 AAD0060 角焊缝折断试验方法 CB/T 3692-1995   方法 CB 修订  
145 AAD0061 现场金相复型检验方法 CB/T 3694-1995   方法 CB 修订  
146 AAD0062 船体杂散电流腐蚀的防护方法 CB/T 3712-1995   方法 CB 修订  
147 AAD0063 自动埋弧焊刚性对接裂纹试验方法 CB/T 3714-1995   方法 CB 修订  
148 AAD0064 铸造保温冒口套 CB/T 3716-1995   产品 CB 修订  
149 AAD0065 船用阻燃安全网 CB/T 3749-1995   产品 CB 修订  
150 AAD0066 船用金属材料试样制备技术要求 CB/T 3750-1995   方法 CB 修订  
151 AAD0067 船舶焊接接头维氏硬度试验 CB/T 3770-1996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52 AAD0068 金属镀覆溶液分析方法 CB/T 3789-1998   方法 CB 修订  
153 AAD0069 船用碳钢药芯焊丝 CB/T 3811-1997   产品 CB 有效  
154 AAD0070 海船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和安装 CB/T 3855-1999   方法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155 AAD0071 铜-钴-铍(CuCo2Be) 合金焊接电极 CB/T 3900-1999   产品 CB 修订  
156 AAD0072 中、大功率柴油机离心铸造气缸套金相检验 CB/T 3903-1999   方法 CB 有效  
157 AAD0073 中、大功率柴油机离心铸造气缸套铸铁技术条件 CB/T 3904-1999   产品 CB 有效  
158 AAD0074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总则 CB/T 3905.1-2005   方法 CB    
159 AAD0075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溴酸钾滴定法测定锑量 CB/T 3905.2-2005   方法 CB    
160 AAD0076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锰酸钾滴定法测定锑量 CB/T 3905.3-2005   方法 CB    
161 AAD0077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电解法测定铜量 CB/T 3905.4-2005   方法 CB    
162 AAD0078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二乙硫代氨甲酸钠比色法测定铜量 CB/T 3905.5-2005   方法 CB    
163 AAD0079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铜量 CB/T 3905.6-2005   方法 CB    
164 AAD0080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丁二酮肟光度法测定镍量 CB/T 3905.7-2005   方法 CB    
165 AAD0081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镍量 CB/T 3905.8-2005   方法 CB    
166 AAD0082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镉量 CB/T 3905.9-2005   方法 CB    
167 AAD0083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铅量 CB/T 3905.10-2005   方法 CB    
168 AAD0084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邻菲罗啉光度法测定铁量 CB/T 3905.11-2005   方法 CB    
169 AAD0085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铁量 CB/T 3905.12-2005   方法 CB    
170 AAD0086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锌量 CB/T 3905.13-2005   方法 CB    
171 AAD0087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铬天菁S光度法测定铝量 CB/T 3905.14-2005   方法 CB    
172 AAD0088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硫脲光度法测定铋量 CB/T 3905.15-2005   方法 CB    
173 AAD0089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蒸馏分离-砷钼蓝光度法测定砷量 CB/T 3905.16-2005   方法 CB    
174 AAD0090 船用锻钢件超声波探伤 CB/T 3907-1999   方法 CB 修订  
175 AAD0091 船用金属材料转级技术要求 CB/T 3940-2001   方法 CB 修订  
176 AAD0092 船用不锈钢焊接接头晶间腐蚀试验方法 CB/T 3949-2001   方法 CB 有效  
177 AAD0093 船用恒电位仪技术条件 CB* 3220-1984   产品 CB 修订  
178 AAD0094 焊接材料的验收、存放和使用 CB/Z 39-1987   方法 CB 修订  
179 AAD0095 船舶压载水电解法处理系统设计与安装     方法 CB    
180 AAD0096 油船货油舱用耐腐蚀钢板     产品 CB    
181 AAD0097 耐蚀碳素船体钢钢板     产品 CB    
182 AAD0098 船舶柴油机排气阀杆用镍铬钨阀门钢锻件     产品 CB   2009年计划
183 AAD0099 船舶智能型柴油机燃油和伺服油共轨管用锻件     产品 CB   2009年计划
184 AAD0100 船舶中速柴油机高强度螺栓用棒材     产品 CB   2009年计划
185 AAD0101 船用金属材料的腐蚀与防护要求   ASTM G 71-81
NACE-TM-01-84 方法 CB    
186 AAD0102 船用耐腐蚀双相不锈钢铸件     产品 CB    
187 AAD0103 焊缝相控阵超声波无损检测方法     方法 CB    
188 AAD0104 船用超低温不锈钢承插焊接头 GB/T 27890-2011   产品 GB    
189 AAD0105 斜Y型坡口焊接裂纹试验方法     方法 CB    
190 AAD0106 船用钛及钛合金焊接工艺评定     方法 CB    
191 AAD0107 船用轴承合金钢砂     产品 CB    
192 AAD0108 压电陶瓷材料性能试验方法 圆片径向伸缩振动模式 GB/T 2414.1-1998   方法 GB    
193 AAD0109 压电陶瓷材料性能试验方法 长条横向长度伸缩振动模式 GB/T 2414.2-1998   方法 GB    
194 AAD0110 船用舷窗和矩形窗钢化安全玻璃非破坏强度试验 冲压法 GB/T 3385-2001 ISO 614:1989(E) 方法 GB    
195 AAD0111 压电陶瓷材料性能测试方法 性能参数的测试 GB/T 3389-2008   方法 GB    
196 AAD0112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合板层间拉伸强度试验方法 GB/T 4944-2005   方法 GB    
197 AAD0113 船用饮水舱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GB 5369-2008   产品 GB    
198 AAD0114 防污漆样板浅海浸泡试验方法 GB/T 5370-2007   方法 GB    
199 AAD0115 纤维增强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炽热棒法 GB/T 6011-2005   方法 GB    
200 AAD0116 船壳漆 GB/T 6745-2008   产品 GB    
201 AAD0117 船用油舱漆 GB/T 6746-2008   产品 GB    
202 AAD0118 船用车间底漆 GB/T 6747-2008   产品 GB    
203 AAD0119 船用防锈漆 GB/T 6748-2008   产品 GB    
204 AAD0120 船体防污防锈漆体系 GB/T 6822-2007   产品 GB   2010年计划
205 AAD0121 船舶压载舱漆 GB/T 6823-2008   产品 GB    
206 AAD0122 船底防污漆铜离子渗出率测定法 GB/T 6824-2008   方法 GB    
207 AAD0123 船底防污漆有机锡单体渗出率测定法 GB/T 6825-2008   方法 GB    
208 AAD0124 船用参比电极技术条件 GB/T 7387-1999   产品 GB    
209 AAD0125 船用辅助阳极技术条件 GB/T 7388-1999   产品 GB    
210 AAD0126 船舶及海洋工程阳极屏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 7788-2007   产品 GB    
211 AAD0127 船舶防污漆防污性能动态试验方法 GB/T 7789-2007   方法 GB    
212 AAD0128 色漆和清漆 暴露在海水中的涂层耐阴极剥离性能的测定 GB/T 7790-2008   方法 GB    
213 AAD0129 自抛光防污漆降阻性能试验方法 圆盘转矩法 GB/T 7791-1987   方法 GB    
214 AAD0130 纤维增强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氧指数法 GB/T 8924-2005   方法 GB    
215 AAD0131 船用水线漆 GB/T 9260-2008   产品 GB    
216 AAD0132 甲板漆 GB/T 9261-2008   产品 GB    
217 AAD0133 船用货舱漆 GB/T 9262-2008   产品 GB    
218 AAD0134 防滑甲板漆防滑性的测定 GB/T 9263-1988   方法 GB    
219 AAD0135 固体材料产烟的比光密度试验方法 GB/T 10671-2008 ASTM E 662-2003 方法 GB    
220 AAD0136 船舶漆耐盐水性的测定 盐水和热盐水浸泡法 GB/T 10834-2008   方法 GB    
221 AAD0137 压电陶瓷材料性能测试方法 静态弯曲强度的测试 GB/T 11387-2008   方法 GB    
222 AAD0138 船用钢化安全玻璃 GB 11946-2001   产品 GB    
223 AAD0139 金属夏比冲击断口测定方法 GB/T 12778-2008   方法 GB    
224 AAD0140 机舱舱底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616-2008   产品 GB    
225 AAD0141 船舶涂料修补性能测定法 CB/T 4184-2011   方法 CB    
226 AAD0142 压电陶瓷材料性能测试方法 老化性能的测试 GB/T 15750-2008   方法 GB    
227 AAD0143 滨海电厂海水冷却水系统牺牲阳极阴极保护 GB/T 16166-1996   方法 GB   2010年计划
228 AAD0144 救生艇壳体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合板技术条件 GB/T 16167-2009   产品 GB    
229 AAD0145 压电陶瓷材料性能测试方法 电场应变特性的测试 GB/T 16304-2008   方法 GB    
230 AAD0146 船用电力和通信电缆护套材料 GB/T 17556-2010 IEC 92-359:1987及其第1号修订通知(1994年版) 产品 GB    
231 AAD0147 船舶、近海装置用电力、控制、仪表、通信及数据电缆的绝缘材料 GB/T 17557-2010 IEC 92-351:1983及其第1号修订通知(1992年版) 产品 GB    
232 AAD0148 船用垫片用非石棉纤维增强橡胶板试验方法 GB/T 22208-2008   方法 GB    
233 AAD0149 船用垫片用非石棉纤维增强橡胶板 GB/T 22209-2008   产品 GB    
234 AAD0150 船舶防污漆中滴滴涕含量的测试及判定 GB/T 25011-2010   方法 GB    
235 AAD0151 船舶电气橡胶制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6084-2010   产品 GB    
236 AAD0152 船舶防污漆锡总量的测试及判定 GB/T 26085-2010   方法 GB    
237 AAD0153 气垫船围裙用橡胶涂覆织物 CB/T 3387-1992   产品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238 AAD0154 陶质焊接衬垫 CB/T 3715-1995   产品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239 AAD0155 压电陶瓷电极结合强度试验方法 CB/T 3794-1997   方法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240 AAD0156 船用玻璃棉制品 CB/T 3829-1998   产品 CB 有效  
241 AAD0157 船用岩棉及其制品 CB/T 3830-1998   产品 CB 修订  
242 AAD0158 船用阻燃橡胶地板 CB/T 3951-2002   产品 CB 有效  
243 AAD0159 船用生活给排水塑料管 CB/T 4138-2011   产品 CB    
244 AAD0160 船用柴油机排气系统无机纤维隔热罩     产品 CB   2009年计划
245 AAD0161 船用阻燃矿物棉制品     产品 CB    
246 AAD0162 造船及海上结构物 充气式救生筏 材料   ISO/TR 6065:1991 产品 GB    
247 AAD0163 船舶与海上技术 充气式救助艇 充气腔用漆布   ISO 15372:2000 产品 GB    
248 AAD0164 船用生物可溶性矿棉及其制品     产品 CB    
249 AAD0165 舱室低播焰表面装饰材料     产品 CB    
250 AAD0166 船舶防污涂料含量及性能测定法     方法 CB    
251 AAD0167 船舶耐低温用涂料     产品 CB    
252 AAD0168 船用耐低温橡胶材料     产品 CB    
253 AAD0169 船用耐低温玻璃     产品 CB    
254 AAD0170 船用耐低温胶粘剂     产品 CB    
255 AAD0171 物探船隔声降噪方法     方法 CB    
256 AAD0172 舱室绝缘材料     产品 GB    
AAE 船舶建造技术及工艺(现有标准138项,其中:国标38项、行标100项;新增标准36项)
257 AAE0001 铜及铜合金复合钢板焊接技术要求 GB/T 13147-2009   方法 GB    
258 AAE0002 不锈钢复合钢板焊接技术要求 GB/T 13148-2008   方法 GB    
259 AAE0003 钛及钛合金复合钢板焊接技术要求 GB/T 13149-2009   方法 GB    
260 AAE0004 船用轧制钢材气割面质量技术要求 CB/T 3123-2005   管理 CB    
261 AAE0005 船体结构焊接坡口型式及尺寸 CB/T 3190-1997   方法 CB 修订  
262 AAE0006 综合布置图设绘要领 CB/T 3374-1991   方法 CB 修订  
263 AAE0007 外板信息 CB/T 3382-1991 ISO 8193:1984 产品 CB 修订  
264 AAE0008 船舶钢焊缝射线检测工艺和质量分级 CB/T 3558-2011   方法 CB    
265 AAE0009 船舶钢焊缝超声波检测工艺和质量分级 CB/T 3559-2011   方法 CB    
266 AAE0010 综合布置区域划分原则及代号 CB/T 3671-1995   基础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267 AAE0011 船体分段工作图设绘要领 CB* 3717-1995   基础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268 AAE0012 船用铝合金焊接接头质量要求 CB/T 3747-1995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269 AAE0013 船用铝合金焊接工艺评定 CB/T 3748-1995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270 AAE0014 船体结构焊缝缺陷修补技术要求 CB/T 3761-1996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271 AAE0015 船舶建造方针编制要求 CB/T 3801-1998   基础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272 AAE0016 船体焊缝表面质量检验要求 CB/T 3802-1997   方法 CB 修订  
273 AAE0017 船用铝合金焊工考试规则 CB/T 3807-1997   管理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274 AAE0018 船体分段结构零部件表编制要求 CB/T 3814-1998   基础 CB 修订  
275 AAE0019 船舶用气囊上排、下水工艺要求 CB/T 3837-2011   方法 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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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9日)

  深财会〔2005〕99号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3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批准
    2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
    3   会计从业资格核准

01号许可事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批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
   (二)《深圳市会计条例》(2004年9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代理记账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二)机构协议或者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所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并由承诺人本人签名);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代理记帐机构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财政局信息网(http://www.szf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说明:深圳市财政局受理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由各区财政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请;
   (二)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发放受理回执;
   (三)内部审查;
   (四)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无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申请表

编号:


  机构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深圳市财政局印制

机构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办公场所


企业类型

组织形式


经营范围


联系人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传真


机构负责人简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学历

职称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办公电话

手机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简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学历

职称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办公电话

手机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













姓名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
是否专职人员(专职/兼职)
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人事档案

存放单位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

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签名:

年月日

审核人签名:年月日

科(处)领导签名:年月日

局领导签名:年月日



批准机关(盖章)

年月日


02号许可事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深圳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和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设立分所及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3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深圳经济特区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以及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特区内,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需要,实行总量控制(《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九条);在特区外(宝安区、龙岗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以及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该地区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特区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合伙人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8年以上,并且无不良执业记录;
   (3)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有5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5)有书面合伙协议;
   (6)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执业场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
   2.个人会计师事务所:
   (1)设立人为1人,并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设立人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10年以上,并且无不良执业记录;
   (3)设立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有2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执业场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九条。
   (二)宝安区或龙岗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
   2.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八条。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者设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股东或者设立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股东或者设立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法律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
   (四)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设立分所条件(不分特区内外):
   1.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3.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法律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五)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不分特区内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法律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在特区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1.《特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和《特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发起人情况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3.申请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转出原所证明,若申请人为原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股权转让证明(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申请人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执业时间证明,具有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经验的,还应提交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时间证明(复印件各2份,附中文译本,验原件);
   5.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无不良记录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6.申请人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7.合伙协议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复印件2份,验原件);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二)在宝安区或龙岗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5.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7.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复印件2份,验原件);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9.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设立分所: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原件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复印件2份,验原件);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8.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4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原件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
   4.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复印件2份,验原件);
   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特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附表1);《特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发起人情况汇总表》(附表2);《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4);《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5);《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附表6);《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7);《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8)。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财政局信息网(http://www.szf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发放受理回执;
   (三)受理后公示,公示期为16个工作日;
   (四)内部审查;
   (五)核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在深圳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设立分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方可执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特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拟设立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设立方式

出资总额

或者注册资本


主任

会计师
姓名

合伙人或者

发起人总数


是否为执行合伙所事务的

合伙人或者个人事务所发起人


合伙人或者发起人以外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办公场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全体合伙人或者

发起人申请及保证
我(们)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后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手续。





全体合伙人或者发起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注:设立方式一栏填“新设”或“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

附表2

特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发起人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合伙人或者

发起人姓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
是否符合规定

的资格条件
是否承诺办理从原所转出手续*
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

承诺办理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出资额
出资或者

股权比例

证书编号
最近一次通过

注协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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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待遇规定的不同

孙瑞玺


【内容提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前提条件。符合《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工伤有医疗期的规定,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医疗期的规定,并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关键词】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规定
一、关于职工工伤的规定
在我国,不论是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还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都没有界定职工工伤的概念。而是采用列举式的立法例,具体规定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何种情形下,可以视为工伤;何种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如《保险办法》第8条规定了10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9条规定了6种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15条规定了3种视为工伤的情形,第16条规定了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我国法上,职业病工伤的一种。
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发现,二者规定的工伤情形大同小异,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区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而《保险办法》没有作如此的区分,而是一体的规定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比《保险办法》显然要窄得多,体现了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控制,以体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如《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的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而《保险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的是犯罪或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显然"违法"包括"违反治安管理",但又不限于此,还可能包括其他的违法行为。而《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并不是不得认定工伤的全部要件,而只是要件之一,该要件必须导致职工伤亡这个结果发生时,才能得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另外一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是,《保险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的规定,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法,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法。根据《立法法》第79条第2款规定,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因为前者制定在先,后者颁布在后,所以,不能严格适用上述规定。但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作为行政法规的《保险条例》颁布后,作为部门规章的《保险办法》自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依据。认定工伤的依据是《保险条例》。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则是指职工非职业原因而患病或者非因工伤而受伤的情形。
三、职工工伤医疗期及其待遇的规定
(一)职工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待遇的规定。
根据《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
1、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第29条第4款前段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第29条第4款后段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第29条第6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第31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第31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四、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其待遇的规定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第2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第1款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第2条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待遇规定。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疾病救济费。《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为并列方式,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从二者规定的时间看,前者规定时间在先,后者规定在后,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于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应适用《劳动法意见》的规定,即只能适用其一,即或适用病假工资,或适用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据此,只要企业职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负伤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同时适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第1条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并用。
3、医疗待遇。《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3条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3款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根据《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具体包括: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保险项目意见》)第1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治疗项目:
第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第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第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具体由《保险项目意见》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第2条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西药、中药和中药饮片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
4、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4款的规定,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