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统计分析/刘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50:53   浏览:8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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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统计分析

刘亮


  执行难是各级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被执行下落不明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下面就北安市法院这一情况作一简要分析。北安市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每年的执行案件受按量在黑龙江省同级法院中位于中等水平,在所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未能及时执结的有很大一部分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其中以郊区人民法庭为例,郊区法庭2010年1—9月份受理执行案件35件,未执结5件,其中4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全部或部分不能执行。寻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成为法院工作的一大难点,主要原因为;
  一、被执行人普遍存在侥幸逃避责任的心理,对于履行法院的裁判,能逃则逃,能躲则躲。被执行人逃避责任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为了逃避执行,变更住址。这种情况多见于公司等靠租赁场所经营的被执行人。二是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鉴于对法院执行部门或申请人的畏惧远走他乡打工生活,这多见于一些农村村民或城市无固定工作和收入的被执行人。三是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或躲避法院执行偶尔回家,法院执行人员并不能长期蹲守一个被执行人,所以在法院得到消息后,被执行人又逃之夭夭。
  二、人口流动加剧,企业、公司变更频繁。近年来,城市和农村人口流动都在不断加剧,公司、企业大量产生,又不断注销。一些公司、企业因为商机等原因也在不断变换住所。这种变化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往往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而使案件得不到执行。
  有关部门对于目前的人口流动或者公司住所随意变更缺乏有力的监管,往往农民一旦走出村庄,就成了社会“散户”,没有组织可以尽到监管义务,公司在工商部门的住所登记也往往名不副实。
  三、社会征信制度不完善。目前,社会征信制度还不完善,被执行人的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不能通过社会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也不会对被执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社会活动造成制度上的威胁,社会上的很多个人、团体、机关并不能通过社会征信系统了解某个人、某个单位的诚信状况,所以这些人在逃避债务后还能够正常的工作或经营。随着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这种状况将有望有所改变。
  四、对逃避债务行为法律监督与制裁措施缺失。对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对被执行人的逃避的后果,法律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裁。被执行人与法院执行人员在玩捉迷藏的游戏,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游戏规则,只要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就可以逃避履行债务。这样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用较小的代价就成功的逃脱了本该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一部分人选择了逃避债务。
  五、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一词的认识模糊。“下落不明”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民法中对“下落不明”有明确的时间、概念界定。但是在执行实践中,“下落不明”的概念比较模糊,被执行人经几次查找或几次传唤不到庭就往往被认为是“下落不明”,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和规范,因而被执行人处心积虑的逃脱而无法执行的案件增多。
  对如何改变“被执行人难找”这一困境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进一步加大法院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率。要不断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投入,壮大执行队伍,加大执行软件、硬件建设,提高执行效率。法院可以通过加快执行效率,加快反应速度,通过不同的方式寻找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安排专人长期“关注”,增加找到被执行的机率,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数量。
  二、通过多种威慑渠道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度。建议通过征信系统,与法院、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的信息系统的接轨,制约某些被执行人的逃债随意性。如果在法院系统执行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可以相应的反应在其他的系统上,其他部门以此为依据考察被执行人,给被执行人将来的就业、信贷等带来障碍,那么被执行人的逃避债务的不良记录将公之于众,曝光于社会公众面前。
  三、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建立有效的查找被执行人途径。鉴于目前人口流动,公司住址变动频繁的现状,单靠法院执行部门的寻找力量是不够的,我们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时,可以协调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查询系统、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记录等进行寻找。因为被执行人不会生活在真空中,他们要参加社会活动,就会在不同的部门留下记录。如果我们能够充分的利用这些记录,执行工作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加强立法,完善制度,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以及法律后果。因为法院执行部门的执行力量有限,在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如果此类案件长期搁置,势必不断累积增加,进而造成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管理上的失控,和对本院执行工作量的估算模糊。这种无序状态最终使这一类的案件在有条件执行的情况得不到真正的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将这类案件进行相应的制度建构,建立专门的执行档案,并统一编号,由专门的执行人员负责跟踪统计和监督,一些执行案件在法院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经过所规定的查找过程和次数之后还找不到,被执行人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就可以将这类案件归入特殊的档案统一编号备案。负责监督的人员督促执行人员对这类案件进行定期的梳理,及时清理。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促进这类案件的有效执行,不会因为长期的搁置、执行人员的变动等问题而怠于执行,另一方面,也可以将这些案件与执行人员进行合理的剥离,使执行承办人员全身心投入到其他案件的执行中。当然这种剥离并不是永久的,在定期梳理后,如果认为有执行可能的,原承办人员必须继续执行。因此建议,执行程序中的“下落不明”应在立法中予以确定,如,在法定执行期限内,首先在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查找被执行人,其次经过公告寻找,仍无下落,这些案件应当中止执行;中止期限超过2年,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判决下落不明的,案件终结执行。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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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克服非典影响确保完成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3]265号

关于克服非典影响确保完成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中外运集团、长航集团:

  今年第二季度以来,随着非典疫情在我国大范围的传播,使我国水路运输和建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水路客运特别是旅游客运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影响。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行各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非典疫情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随着我国非典疫情的缓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要抓住有利时机,正确把握和处理非典防治与水运发展的关系,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水运发展这个中心不动摇。为了减轻非典对水运行业的影响,把非典造成的损失夺回来,确保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完成,促进水运经济的振兴和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认真学习《港口法》,继续完善港口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依法治港,促进港口全面发展。

  《港口法》已于2003年6月28日以国家主席第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港口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港口行业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历史,将使我国港口行业管理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将为港口的全面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为了认真学习和贯彻《港口法》,部将在今年下半年召开《港口法》宣传贯彻会议,请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的下放工作已于去年完成,但到目前为止,还有少数港口政企分开工作没有到位。请各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督促政企分开工作没有到位的港口尽快完善港口体制改革工作,为加强港口行业管理和《港口法》的实施创造条件。

  二、加快组织实施交通厅局长会议上确定的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同时启动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

  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是促进内河船舶结构调整,改善内河船舶状况,提高内河通航能力,实现水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京杭运河年完成货运量1.5亿吨以上,占内河总运量的20%以上,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对全国具有示范意义。京杭运河已经具备推进船型标准化的条件,要通过试点,为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积累经验。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沿线五省一市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抓紧落实。同时结合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启动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近期部将部署长江和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工作,并针对三峡成库后航运条件的变化,研究促进三峡库区航运及长江航运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三、继续抓好沿海港口和内河航运建设,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4月10日视察湛江港时的讲话精神,理清发展思路,抓住发展机遇,发挥港口优势,促进港口的快速发展。各地要努力探索投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沿海港口和内河航运建设步伐,适应运输需求增长的需要。

  在水运工程建设中,要按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市场准入制度。重点抓好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二期工程、上海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大连港11#、12#集装箱泊位工程、湛江港铁矿石码头、三峡库区水运设施淹没复建工程、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工程、内河航电枢纽工程等重点工程及部分支持保障系统工程的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争取尽早形成生产能力,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上海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和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工程二期工程是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关键性工程,要按原计划进度组织建设,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四、加强宣传,努力扩大水路旅客运输需求。

  根据全国非典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有利形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针对水路客运特别是旅游客运需求不足的问题,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加强对港口客运站、客船采取的预防非典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的措施的宣传,增强旅客出行的安全感。在确保各项预防措施到位的情况下,鼓励和引导人员出行或旅游;同时积极配合旅游部门搞好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旅游活动,促进水上旅游客运的恢复性增长。各运输企业要采取措施,千方百计开展多种形式的营销活动,并努力改善港口客运站和客船的卫生状况,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重树水路客运新形象。

  五、改善口岸环境,发挥水运优势,努力为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大宗货物和外贸货物提供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努力营造适应水运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积极争取各地政府对水运行业的扶持政策。各地港口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口岸管理部门的协调,努力改善口岸软环境,提高口岸效率,促进港口发展。

  水运在能源等大宗散货和外贸运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国家对非典疫情的逐步控制和消除,国民经济将逐步呈现恢复性增长,并将出现更大的运输需求,对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运能准备,各港航企业要在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水运生产,努力为大宗货物和外贸货物运输提供保障,适应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六、研究建立应对各种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要认真总结非典时期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查找暴露出的不足,针对这次防控非典过程中反映出的管理机制不顺、信息渠道不畅、统计信息不全等问题,加强水运信息工作,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应对各种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预案、有措施、有保障,确保在发生重大紧急事件时,信息畅通,保障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七月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1〕4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粤府〔2010〕2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江门市是珠江三角洲西部地区的中心城市之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江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江门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786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能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主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6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56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根据江门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和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潮、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绿线保护范围。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要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梁启超故居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对圭峰山等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江门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江门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江门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江门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江门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