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外性行为对一夫一妻制的冲击及对策/王克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05:31   浏览:9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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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婚外性行为对一夫一妻制的冲击及对策

             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以后,国外“性解放”思潮传入我国,传统道德受到冲击,而社会的变革,科技的进步不仅推动了人们观念的巨变,更是给婚外性行为提供了客观条件。在我国婚外性行为已很普遍,一夫一妻制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婚外性行为可以分为有感情的婚外性行为和单纯的婚外性行为。单纯婚外性行为的双方都不把对方当作夫或妻,只是金钱的交易肉体的享乐,一旦完事就会回归家庭,违反的是夫妻忠实义务,一般不会侵害一夫一妻制。而有感情的婚外性行为双方有感情,把对方作为夫或妻看待,则侵害了一夫一妻制,且发展下去往往会破坏原来的婚姻关系。法律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虽没有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但在总则中明确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导向。党纪政纪行政法则规定了通奸、包养情妇(夫)等婚外性行为的制裁措施。也就是说,我国对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一般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对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婚外性行为由法律党纪政纪行政法来调整。应当认为这种框架是切合实际的,那些要求将通奸入罪,要求对重婚扩大解释以杜绝“包二奶”等婚外性行为的想法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可行的。
[关键词] 婚外性行为 冲击 一夫一妻制 对策
一、一夫一妻制概述
1、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含义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第3条规定:……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按照一夫一妻制的要求,任何人不论其性别、身份、地位、财产状况如何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重婚,禁止与配偶以外的人同居,一切公开的、隐秘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已婚者在婚姻关系终止即离婚或配偶死亡以前不得再行结婚。
2、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和发展
在人类发展史上,婚姻形式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等三种基本形式。一夫一妻制代替群婚制和对偶婚制是人类历史上的伟大进步,是人类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此后一夫一妻制成为人类社会婚姻制度的基本形式,至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当今世界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只有非洲大陆的一些国家、亚洲和美洲某些地方的土著居民和某些少数民族地区有所例外实行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但这些地方的情况也在发生改变,非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已越来越边缘化。
一夫一妻制是财产私有制和阶级不平等的产物。恩格斯指出:“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的财富集中于一个人的手中,而且这一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 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为此,就必须需要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 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根本就没有妨碍到丈夫公开的或者是秘密的多偶制。”。从奴隶社会开始,历经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虽然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的制度,但从未真正实行过一夫一妻制,如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结构中虽然贯彻一夫一妻原则,但一夫一妻多妾制则绵延了几千年,成为中国历史上的婚姻常态。其他国家也各自有其自己特点的一夫一妻制。
真正明确规定现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是中华民国1930年12月26日公布于次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亲属篇》。《民法•亲属篇》废除了“妾之制度”,不再规定妾与妻的关系和在家庭中的地位。妾从法律上彻底消失了,但民间纳妾依然盛行,无所管束,中华民国政府虽要求高级官员不得纳妾,但因长期军阀混战,政令不畅,故法律规定也仅仅停留在纸面上。
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就致力于妇女解放,新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源于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条例模仿苏联1926年《婚姻与离婚、家庭与监护权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但因中国传统根深蒂固,且为统一战线的需要,对一夫多妻相对容忍,故民众甚至中共官员纳妾并非个别现象。
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订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第1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第2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在《就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解答:对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一般可以“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其他合法要求时,人民法院应予处理。1950年10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又在《关于重婚案件的处理原则》中阐明:“对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不采取积极干涉的态度。”“对已有觉悟的男女(特别是妇女)所提出的离婚或其他合法要求,予以保护,使其早日解脱痛苦”。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中华民国《六法全书》,使得1950年《婚姻法》之前的一夫多妻,失去了判定其非法的依据。对于历史形成的一夫多妻婚姻的态度,以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为分水岭,1950年《婚姻法》之前形成的一夫多妻,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当事人(特别是妇女)意思表示的态度,当事人不提出离婚的,予以维系,如果当事人提出解除的,予以解除,而对1950年《婚姻法》之后形成的一夫多妻,则一律不予承认,并使用刑事手段加以处罚。
二、婚外性行为的现状
本文所称的婚外性行为是指男女婚外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落脚点,一是异性,二是婚外,三是自愿,四是不排除金钱。但自愿不等于不会触犯法律,故本文列举的婚外性行为还包括因婚外性行为引发或本身就是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婚外性行为。
婚外性行为历史悠久,是婚姻的伴生物,社会对其评价有一个演变过程。我国唐代很多人视婚外性行为为风尚,宋以后婚外性行为被视为异端而加以禁止,如婚外男女发生性关系,将施以重刑。距今不远的特殊年代,性更是不敢涉及的字眼,只要接触到性字,就是作风问题,就是道德败坏。从这一意义上说,对婚外性行为的宽容,表明了社会的进步。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外国文化涌入我国,“性开放”思潮也同时传入我国,我国传统道德受到严重冲击,婚外性行为开始泛滥。1980《婚姻法》准许离婚的条件和1980年开始提倡和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在客观上推动了中国人性观念的巨变。1980《婚姻法》规定了准许离婚的条件:感情确已破裂。也即法律支持了这样的理念:爱情是婚姻的灵魂,爱情应置于婚姻之上。计划生育政策则确认了这样一个事实:性行为不再仅仅是为了生儿育女,于是性的目的从生育转变为快乐。
而避孕技术实现了性与生育的分离,人们不再有意外怀孕和生育的压力,可以轻松地享受性所带来的快乐。交通工具的发达,网络和现代通信的发展和普及,更是给婚外性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从有关资料反映,我国的婚外性行为已是很普遍的现象。这从网络流传的搞笑而真实的“全国二奶大奖赛2008年春季九项冠军”可见一斑:
1、数量奖:原江苏省建设厅长徐其耀,情妇146位;
2、素质奖:原重庆市委宣传部长张宗海,常年在五星级酒店包养漂亮未婚本科女大学生17人;
3、学术奖:原海南省纺织局长李庆善,每次做爱后撰写性爱日记、采集女人身上毛发,共写下性爱日记95本,采集情人身上的某某标本236份;
4、青春奖:原四川乐山市长李玉书,20个情人年龄都在16~18岁,其中有中专生,也有大学生;
5、管理奖:原安徽省宣城市委书记杨枫,用MBA知识管理使用77个情人;
6、挥金奖:原深圳市沙井银行行长邓宝驹,仅"五奶小青"一人,800天就花了1840万元,平均每天23万元,每小时1000元;
7、团结奖:原福建省周宁县委书记林龙飞,为其22名情人共办群芳宴,并设30万元的佳丽奖;
8、和谐奖:原海南省临高市城管大队长邓善红,有6个情人,生6个孩子。
9、干劲奖:原湖南省通信局局长曾国华,向自己的5位情妇写下保证书,60岁前与每个情人每周过性生活三次。
2007年底,胡紫微在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改名为奥运频道的新闻发布会现场抖出丈夫张斌正在发生婚外情。而不断发生的“艳照门”冲击着人们的视线,除了涉黄,就是一起起典型的多性伴婚外性行为事件。
2006年10月24日,陕西省礼泉县公安局苏姓女民警受邀凤凰网《性情解码》栏目“换偶”专题嘉宾。苏女士畅谈自己的换偶经历,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费学习期间,曾与丈夫参与夫妻“交友”,即两对夫妻交换性伴侣活动。
2010年4月,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人“聚众淫乱”案开庭审理,马尧海宣称自己无罪。2010年5月20日,马尧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针对这一判决,中国新闻网作了一个网上调查,题目为“马尧海聚众淫乱获刑三年半,您怎么看?”。据说有六成网民支持换妻教授马尧海。
2011年11月,上海女生集体卖淫事件案发,涉案女生多达20人,其中多数为在校中学生,2人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涉及上海市某职业学校分校、普通高中等9所学校。不少涉案女生为零花钱主动卖淫、介绍卖淫,嫖客形成了固定圈子,形似日本的所谓“援助交际”。
潘绥铭2002年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的《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作用——以 “多伴侣性行为”的调查分析为例》中,3824个样本中有效应答率76.3%,受访人中男性为50.2%,女性为49.8%,并且涵盖从直辖市到农村各级城市。调查结果显示在一生中有过任何一种多伴侣性行为的人占13.6%;一生中有过性交易行为的男人,占男性总体的7.6%;其中嫖过娼的人占男性总体的6.4%。男性性交易的最高比例出现在25~29岁的城市人口中,达到20.6%。其中嫖过娼的是16.7%。
《新世纪周刊•2008年中国人情爱状况调查》的第二部分,对于多性伴的网络调查显示,在生活中有4个以上性伴侣的占受调查总人数的28.11%,2个、3个的分别占10%多。
2009年4月“首届北京国际优生优育计生用品展览会”上,著名性学家马晓年教授发布了《中国女性性福指数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的一项结果显示,29.1%的女性有2-3个性伙伴,9.1%的有3个以上性伙伴。也就是说,约有40%的人有出轨或者婚外性行为。
一家权威部门宣布,2011年全国纪检机关共查处的各类党政干部15万多人,其中有百分90.1%的人包养情妇。其中八点九的人有婚外情。这些人虽然是党政干部中败类,但也说明问题已经十分严重。
三、婚外性行为的称谓
现实中婚外性行为五花八门形式多样,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称呼也并不统一,且大多不是法律概念。现概括、罗列如下:
1、情人
情人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婚姻之外有性行为的男女。情人的本质在于他们之间不是性与金钱、财物的交换,不以婚姻为指向。
2、小蜜
小蜜的称呼是由小秘书演变而来。小蜜特指年轻女子,秘书兼情人。相对于“包二奶”的养在深闺,小蜜是公私兼顾,工作中是助手,生活上是情人。
3、偷情
偷情大多数是以性为结合的基础,互有好感,但没有很深的感情或爱情。偷情方式主要是一夜(次)情、几夜(次)情,之后好聚好散。但也有人会将偷情发展成为长期的婚外恋,因此人们往往将偷情混同为婚外恋。
4、一夜情
男女只是一夜(次)或数夜(次)发生性行为,不存在钱和性的交易。 一夜情简称ONS(one night stand)或e夜情,本是外来语,但近几年在我国急速蹿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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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石家庄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已经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冀纯堂

二○○七年二月五日


石家庄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儿童身体健康,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7周岁以下(含7周岁)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苗供应、冷链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统计监测、质量控制、接种效果评估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负责对辖区内流动儿童的变动、预防接种实施管理。

  财政、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相关工作。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普及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知识。



  第四条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实行暂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同等免疫服务权利。



  第五条 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政府财政列支。



  第六条 对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流动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第八条 流动儿童到暂住地3个月内,其监护人应持《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或原接种单位出具的既往接种证明,到暂住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转证(卡)手续。未完成免疫程序接种的流动儿童应按免疫程序完成预防接种。

  无《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和既往接种证明的流动儿童,应当办理建证(卡)手续并按免疫程序要求进行预防接种。



  第九条 流动人口中在本市出生的新生儿,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到暂住地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专人对本辖区流动儿童进行摸底登记,填写《石家庄市0-7周岁流动儿童登记表》,并于每月月底报辖区接种单位。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流动儿童监护人宣传有关预防接种信息,告知预防接种的地点与时间,通知流动儿童监护人及时到所在地接种单位办理转证(卡)手续。



  第十一条 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流动儿童暂住地的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流动儿童监护人及时为其补种相关疫苗。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时应当对流动儿童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查找查询工作。



  第十三条 接种单位为流动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拒绝为流动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预防接种工作应当按照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规范实施预防接种。



  第十四条 接种单位应当定期查清辖区流动儿童的基本情况,审核接种情况,发现未按要求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及时为其接种疫苗;对新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建立预防接种证(卡);流动儿童离开暂住地时,接种单位应将预防接种卡或接种证明交给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接种单位在辖区内流动人口聚集地的显要位置设置固定宣传栏开展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接种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流动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

  (二)拒绝执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卡制度的;

  (三)未开展流动儿童摸底调查和知识宣传的。



  第十七条 接种单位未按规定为流动儿童进行预防接种造成疫苗针对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京财文[2006]3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等文件精神,在原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专项的基础上调整设立“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规范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设立创新资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北京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机制和模式。
第三条 创新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预算拨款。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市人代会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鼓励各区县政府结合各自特点设立本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创业中心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七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优先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项目;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九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
(五)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六)在北京市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十条 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项目申请地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时,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可重复申报。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指南,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
(一)无偿资助项目费,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项目费,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创业中心和中介机构从事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及评价工作的经费。管理费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详细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其他费用是指经市财政局批准开支的与创新资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市科委每年结合《北京市科技项目建议征集指南》以及科技部发布的项目指南、申请须知,公布当年的北京市创新资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资金,应按照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创业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上报市科委评审。

第五章 项目评审、立项与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建立联合评审的组织协调机制,由各有关单位组成联审小组,共同开展专家联合评审。联审小组每年根据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情况,分批组织专家联合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仅限于在专家库内遴选专家。专家库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由创业中心负责。
第二十一条 联审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参照《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及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规范,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评审,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评审意见。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可通过联审小组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二十四条 联审小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联审小组尊重专家的评审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二十五条 创业中心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创新资金立项建议,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 市科委委托创业中心与创新资金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
第二十七条 创新资金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二十八条 创新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市科委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托创业中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对创业中心的管理工作和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的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每半年定期填报、提交项目执行情况信息调查表;
(二)创业中心每年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项目执行情况意见;
(三)市科委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四)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向创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创业中心审核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因改制、重组等原因发生企业名称变化,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承担企业提出项目计划指标变更申请,以及企业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企业关键信息发生改变等情况,但不涉及项目预算调整的,报市科委审批,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预算科目、结构之间进行调整,报市科委审批,但人工费和管理费一般不予调整;
(三)项目预算总额或项目承担企业调整,报市科委、市财政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创新资金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合同》到期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需由承担企业在项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创业中心出具意见,报市科委审定,送市财政局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科委委托创业中心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具体的验收形式根据科技部及市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时企业需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填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附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创业中心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提出验收结论建议,报送市科委和市财政局。
第四十条 已获得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计发[2001]253号)和市科委《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北京市匹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高发[2001]68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