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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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1991年4月8日商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商业、粮食部门、供销社和商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部机关各司(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与选派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赴国外或港澳地区对口单位学习。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国来华留学生和派遣出国留学、进修、讲学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要同商业部门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消化吸收国产化、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出口创汇、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以及商业现代化管理工作相结合,重点学习国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培养商业技术与管理人才。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 商业部设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
第五条 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审定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和进行国外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制订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指导和检查地方各级商业、粮食、供销社主管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
(四)研究和协调解决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草拟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的有关文件及实施意见,提交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审批;
(三)拟定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年度计划,报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公室审批;
(四)办理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和国外培训项目的立项、申报、备案、审核、审批手续和报送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公室审批的有关手续;
(五)组织有关国外培训项目人员的外语培训;
(六)加强与涉外机构、国外民间友好组织的联系,疏通并扩大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的渠道;
(七)组织实施由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公室批准下达商业部门的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项目;
(八)定期检查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项目的执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和改进工作;
(九)承办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根据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公室归口管理国外培训工作的范围,商业部引进智力办公室归口管理国外培训工作的职责是:
(一)执行商业部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外培训;
(二)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经国务院批准的我部与外方签订的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议)安排的国外培训;
(三)商业部门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以商业部名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外培训;
(四)商业部引进智力办公室每年向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公室申请立项的国外培训。

第三章 项目报批程序
第九条 各地和部有关直属单位申请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和赴国外培训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项目申请表》,经各地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部引进智力办公室,由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汇总编制年度计划,经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规定时间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审批。
第十条 国外培训管理分为下列程序: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的国外培训为备案项目。备案程序是:由项目执行单位向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申请填写《出国培训项目备案表》。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备案表》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手续。
(二)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国外培训和人员为审核项目。审核程序是:项目执行单位向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申请填写《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经签署意见后,送主管外事部门办理出国任务批件,由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将《审核表》、出国任务批件原件一同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审核。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于十五日内下达审核同意件。项目执行单位凭审核同意件、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出国手续。
(三)第八条第四项所列国外培训为审批项目。审批程序是:由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向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申请立项,经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审核,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列入国外培训年度计划。列入计划的项目,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下达出国任务批件。项目执行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一条 第十条规定的备案、审核、审批项目人员的出国手续,均应由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按本人的隶属关系在当地办理。
第十二条 派往港澳地区的培训项目要征得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或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同意后,分别按本办法的第十条第一、二、三项办理。

第四章 赴国外培训人员的选拔
第十三条 赴国外培训人员的选拔,必须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从政治、业务、外语、健康四个方面的条件进行选拔。
第十四条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十五条 赴国外人员应能保证项目圆满完成,要业务对口,学用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本专业的实践经验。
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规定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培训人员)须与项目有直接关系,保证培训后仍从事与培训内容有关的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50周岁以下;执行政府间经贸、科技等协定(议)所规定的经贸、科技及其他业务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协定(议)培训人员)要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50周岁以下。项目合同或协定(议)中对年龄、工龄、学历另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自行安排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自行安排的培训人员)和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专款资助培训人员)要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主要派遣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具备完成项目培训任务所需的外语知识和能力。
合同培训人员和协定(议)培训人员,应根据合同、协定(议)的具体要求进行外语考核;明确不要求具备外语能力的,可免试;对随团翻译人员,须由主管部门进行外语考查,证明确能承担翻译任务。
自行安排的培训人员和专款资助培训人员,要通过由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或其他经国家承认的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相应的成绩证明。若业经对方接受单位考核或来函明确同意接受者,可不要其通过上述外语考试。
曾在国外连续独立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者,原则上可免试外语。
第十七条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能胜任在国外的实习培训任务。凡赴国外培训三个月以上者,均须经省级医院检查并出具健康合格证明(证明半年内有效)。

第五章 检查总结
第十八条 凡经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立项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国外培训项目,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要加强对其执行过程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项目的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组织领导工作,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反映通报执行中的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要对项目完成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第二十条 引进国外智力和国外培训所取得的成果要进行评审。对取得优秀成果的,要及时通过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向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申报成果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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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新乡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目标考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及指标。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考核指标为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5项具体工作。
第三条 目标考核办法。自2003年起将上述5项指标列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量化考核,每1项分值为100分。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净增就业岗位。我市现有7.3万名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全国及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在2003年至2005年3年内,要使80%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共需安置5.9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年再就业比例分别为40%、40%、20%(目标分解详见附件1),凡完成当年工作目标的得10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分别增减1分。
(二)落实再就业政策。主要考核税费减免、小额贷款、企业裁员和社保补贴政策落实情况4项指标。上述指标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扣25分。
(三)强化再就业服务。主要考核提供“一条龙”服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开展“一站式”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再就业培训5项指标。上述指标完成的得100分,有1项未完成扣20分。
(四)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主要考核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小额贷款资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经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5项指标。上述指标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扣20分。
(五)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我市再有“4050”人员3.2万人,按照全国及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在2003年至2005年3年内,要使70%的“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共需安置2.2万名“4050”人员再就业。3年再就业比例分别为40%、40%、20%(目标分解详见附表2)。各县(市、区)要制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计划,明确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和具体办法,并落实专项资金。制定计划得10分,无计划的扣10分;明确补贴标准和办法、资金落实的各得20分,未落实的分别扣20分;完成安置任务的得5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第四条 考核认定单位。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市政府。各县(市、区)每月要向市再就业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市再就业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每季度抽查一次,半年组织全面检查,年底组织总结考评。
第五条 奖惩办法。对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位次列前5名的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授予“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各区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拨付经费挂钩。根据市编委对各区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核定的编制人数,市财政在今后3年内,分别按四个区人均工资标准的50%拨付经费;按四个区人均公用经费2/3拨付办公经费。年终结合各区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决算,完成任务的市财政按基数核拨;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在基数中扣减;超额完成的,按比例追加。
计算办法:年拨付数=拨付基数×年完成数/年任务数
各县(市、区)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占单位目标任务总分值的10%。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新乡市再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各县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
   2. 各县市区“4050”人员再就业安置目标(略)

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我部决定在全国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现将农民工
“平安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请各地于2006年6月20日前将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的具体工作方案报我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工伤保险司。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农民工“平安计划”
——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三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特制定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时间,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总体要求,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
(一)工作重点
“平安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建筑企业为重点。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平安计划”的工作重点。矿山、建筑企业较少的地区,要同时将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
(二)主要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1.2006年,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加快推进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2007年,半数以上小煤矿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半数以上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半数以上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基础较好、进展较快的地区,基本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3.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配套政策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方面的有关政策,方便农民工参保和领取待遇。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的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畅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在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农民工参保。
(二)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三)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四、主要措施
(一)制定、分解下达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按照三年基本解决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问题的进度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确定工作进度,并将计划分解下达到所属地区(行业),认真贯彻实施。
(二)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探索在各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建立参保协查机制。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参保手续的,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查结果,要求其在生产经营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三)建立推进农民工参保的经验交流机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各地推进农民工参保特别是推进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的经验。今后三年每年第三季度,部里将组织召开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经验交流会,通过经验交流、典型引路,加快推进农民工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进度。各地也要相应建立经验总结、交流、推广的机制,指导和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四)建立调度督办机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逐级建立调度督办机制,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和工作重点,对农民工参保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的农民工参保进度进行调度督办。今年,从二季度开始,部里将根据今年的工作重点,按照国有重点煤矿目录,调度、检查各地推进煤矿企业参保的进度;明后年,将根据工作重点和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确定调度督办的重点,做好检查、调度、督办工作。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监察力度。同时,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等项措施,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六)运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强制手段,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加快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结合本地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的实际需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出台有力措施,促使用人单位特别是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尽快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七)为农民工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在保持工伤保险制度框架的前提下,结合矿山、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采用切合实际的统筹方式、灵活有效的缴费方式、可选择的待遇支付方式等,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八)开展以“抓预防、保平安”为主题的高风险农民工工伤预防行动,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降低农民工的工伤风险。一是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检查督促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普遍开展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上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在岗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二是按照《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三是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
(九)开展农民工参保联合大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矿山、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高发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
(十)做好农民工参保的宣传咨询工作。各地要利用多种方式,做好“平安计划”的宣传工作,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今后三年,每年4月结合工伤保险条例颁布纪念日,在全国集中开展农民工参保宣传咨询活动。
1.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集中宣传“平安计划”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农民工在参保等方面的各项权利;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在保障农民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典型案例等。通过集中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义的认识,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2.印制发放“平安卡”。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如何参保;农民工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农民工工伤待遇标准及如何领取待遇;本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名录电话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电话等,在车站、码头等农民工集散地和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生产、生活场所免费向农民工发放。并在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生产、生活场所设立“平安计划”宣传栏、广告牌。帮助农民工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和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权利,提高维权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工伤保险权益。
五、2006年主要行动
(一)4月份,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三周年之际,开展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题的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咨询活动。
(二)6月份,各地开展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自查。
(三)从二季度开始,部里根据国有重点煤矿名录,按季度检查调度各地国有重点煤矿参加工伤保险进展情况。
(四)三季度,召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经验交流会。
(五)四季度,开展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
六、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农民工“平安计划”落到实处。
(一)摸清底数。通过利用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劳动保障监察等途径,或采用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多种方式,摸清本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数量和结构。
(二)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今后三年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
(三)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四)加强组织领导。劳动保障部门内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完成好“平安计划”各项工作任务,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扎实、明显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