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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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城市交通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深圳市运输局: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2002年春运自1月28日起,至3月8日止,期限为40天。为切实做好今年春运中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的组织调度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分管领导牵头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春运中城市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工作。应根据当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的特点和客流变化规律,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天气、道路、安全、客流等春运动态和信息,有序引导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客流,有针对性地制订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的具体方案,对客流骤增、气候变化、特别是雨、雪、雾等突发情况要有应急措施和预案。要重点组织好火车站、码头、机场等乘客较为集中场所的调度和疏散工作,适时增加运力投放,确保乘客及时疏散。各级领导要关心运营一线职工的生活,安排好后勤服务,创造良好条件,保障春运期间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强化安全管理,确保营运安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经贸委《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春运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树立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思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春运安全保障措施,并通过加强教育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营运。要在春运交对公交车、船以及车站、码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城市客运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交企业要密切配合公安等部门,强化公交沿线和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工作,严防各种破坏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重点开展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乘坐车、船的宣传和查堵工作,确保春运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三、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改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营运环境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交通、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工作,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活动;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防止借春运之际开征新的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经营不合格的企业和人员参与春运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精神,结合“畅通工程”的实施,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公交车辆营运速度,充分挖掘现有道路的通行能力。

四、广泛宣传,优质服务,有效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春运期间,利用各种媒体和舆论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工作,广泛宣传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工作、“畅通工程”、交通安全法规及春运期间涌现出来的好人新事,抵制不正之风,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春运期间,各地要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这一主题,广泛开展规范化服务。并根据春运的特点,结合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创建精神文明示范窗口”等活动,做到行车有序、站风良好、服务规范、礼貌待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加强社会监督。

春运结束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为及时总结全国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春运情况,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总结以书面形式于2002年3月15日之前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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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保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十五”计划)的
顺利完成,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
知》(计办规划[2003]188号)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
“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五”计划是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第一个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五年计划。开展“十五”计
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对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劳动保障事业发
展各项任务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中期评估,查找计划执行过程中劳动保障
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的计划内容进行及时修订,
适时调整政策措施,促进“十五”计划的落实。要通过中期评估,充分发挥
“十五”计划的导向性,提高“十五”计划的科学性,改进计划编制方法,
并为编制下一个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五年计划奠定基础。

二、“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范围和重点

开展“十五”计划的评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人口、就业
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
要》,以及本地区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认真检查“十五”计划实施以
来劳动保障各项目标任务及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评估的范围要紧扣劳动保
障中心工作,重点围绕“两个确保”、就业和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管理和
服务等方面的计划指标与内容进行评估。

三、“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早
做出安排,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具体的评估方案,认真做好本地区劳动保障
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的中期评估工作。

(二)科学评估。在“十五”计划中期评估过程中,要求真务实,既要
总结成绩,更要认真查找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着眼今后
的发展,提出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要广泛征求
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做到实事求是,重点突出,数字准确,政策建
议可操作性强。要积极探索计划评估工作的方式方法,采取有效的手段,科
学地搞好评估工作,并为今后的评估工作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三)提交报告。各地在认真进行“十五”计划评估的基础上,要提出
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计划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
的进展情况和主要成效;2.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3.按
照新形势的要求,提出计划需要调整和修订的内容及政策建议;4.认真填报
《2001-2003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请各(省、
区)市劳动保障厅局将评估报告(连同电子版),于2003年4月30日前报送我
部规划财务司。

联系人:孙智 马云飞

联系电话:(010)84201486 84202486

传真:(010)84223393

电子邮件:sunzhi@mail.molss.gov.cn

附件:2001-2003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表

二○○三年四月三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共机构节电节水节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共机构节电节水节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公共机构节电节水节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



百色市公共机构节电节水节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电、节水、公务用车节油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桂政办发〔2008〕184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按如下要求加强用电管理,节约用电:

(一)节约空调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标准规定,在办公室内温度低于30摄氏度时,不得使用空调,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工作日使用空调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每天少开2个小时空调;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充分利用自然风,除会议室外,上班不得提前开空调,下班前应提前20分钟关闭空调。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坚持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

加强空调系统维护保养,坚持每2年清洗一次。优化空调运行模式,在不影响制冷效果的情况下,适当提高中央空调主机冷水出水温度。

(二)节约照明用电。办公照明实行电路独立分控和智能化控制。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更换使用高效照明新产品,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楼梯、走廊过道、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照明,安装技术较为成熟的声控、光控、感应等自控装置照明新产品。

办公区道路用灯每晚定时开关,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装饰照明。除重大节假日外,不得开启装饰灯、景观照明灯。

坚决杜绝白昼灯、长明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要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

(三)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建立办公设施设备人员下班后断电制度,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为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

(四)实施办公区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办公区用电设备安装节能调控装置,逐步更新改造非节能灯和其它高能耗设备。

(五)节约电梯用电。采用新型节能电梯,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减少电梯使用,非工作时间只运行一部电梯,三层以内的短距离不搭乘电梯。加强对电梯的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实施电梯系统智能化控制,上下班高峰期提倡多人合乘一部电梯。

(六)实行分户计量和节电改造。办公区与经营区、住宅区、出租区等非办公区要分装电表;办公区内不同用电单位一户一表。办公区域用电设备安装节能控制装置,逐步更新改造非节能灯和其他高能耗设备。

第四条 公共机构应按如下要求加强用水管理,节约用水:

(一)注重洗手间用水节约。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大力推广使用感应式节水龙头和器具,在办公区域适当位置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二)加强单位食堂用水管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控制阀门、水龙头的出水量。

(三)注重绿化用水节约。单位内部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四)加强用水设施检修。经常对供水设施的日常检修和巡查,重点检查管网和预埋管道,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五)定期观测定量分析。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比较分析用量,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

(六)尽量避免使用自来水直接冲洗车辆,降低水耗总量。 

(七)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工作。广泛开展再生水回收和雨水收集利用工作。

(八)实行分户计量。办公区与经营区、住宅区、出租区等非办公区要分装水表;办公区内不同用水单位一户一表。

第五条 公共机构应按如下要求加强车辆管理,节约公务车辆用油:

(一)加强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严控车辆编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买和配备公务用车。

(二)加快节能与新能源车辆推广使用。公务用车的购置全部纳入政府节能采购,优先选购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的车辆。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车报废标准制度,对油耗高、车况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坚决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予以报废。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规定,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定车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期保养制度。

(五)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制定车辆节油驾驶规范,设置车辆行驶登记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登记表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录里程、时间、地点、用途。建立公务用车单车月行驶公里、百公里油耗、维修费用及用油情况台账,每月定期张榜公布。

(六)节假日除特殊公务活动需要使用的车辆外,其余公务车辆应集中封存停用。

(七)实行车辆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车辆统一派遣规定,提高车辆利用效率。能多人同行的,不分乘多辆公务车辆;能用小轿车的,不用旅行车;严格控制长途用车,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不派公务用车。

(八)公务人员在离车参加公务活动时,驾驶人员应将车辆熄火待命,禁止停车开启空调等待,同时公务活动主办单位应尽可能安排好驾驶人员的等待休息场所。

(九)驾驶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判断和处理汽车行驶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保持经济车速,严禁超速行驶。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最大节省油耗。

(十)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及时更换空气滤芯、汽油滤芯、润滑油,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做到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十一)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公油私加,堵塞管理漏洞。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查处。

(十二)定期开展车辆节油知识讲座,开展车辆维护保养、节油驾驶等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和驾驶技能。

第六条 各公共机构应建立统一台账,加强用电、用水、公务车用油消耗统计工作。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七条 各公共机构应实行定额管理制度。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和各年度能耗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电、水、油耗总量、人均电、水、油耗定额。各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超过电、水、油消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张贴节电、节水、节油等能耗标识。设置温馨提示,教育、引导公务人员及其他人员节电、节水、节油。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电、节水、公务用车宣传教育,提高对能源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能责任心。加强节能管理,利用每年6月份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日”、“世界无水日”、9月22日“世界无车日”广泛开展节电、节水、节油等能耗宣传活动,教育机关广大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形成科学用能、自觉节能、节约用能人人有责的意识。

第十条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水、电、油消耗情况季度和年度统计汇总及分析报告工作,每季度形成公共机构能耗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每季度和年度公共机构能耗情况统计汇总及分析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十一条 应定期开展节水、电、油评比活动,对在节电、水、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用水、电、油定额严重超支又无正当理由的单位,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27号)精神, 对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结合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各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度节电水油目标完成。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