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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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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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城市委全委会对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山西省中共晋城市委全委会


晋市发〔2005〕13号


中共晋城市委全委会对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中共晋城市委四届五次全体会议2005年7月15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共产党晋城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分别由省委组织部或市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

  第四条 全委会的表决由市委常委会召集,市委书记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被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

  (二)市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 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六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核实的,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暂缓表决的,市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七条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选他人。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八条 投票表决设2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监票人由市委常委会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工作人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要实行公务回避。

  第九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一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一)根据省委组织部或市委的意见,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反馈。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不表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候补委员的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如遇特殊情况,全委会成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反馈意见,组织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意见其有同等效力。

  (三)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市委常委会汇报。

  (四)经征求意见,超过全委会成员半数不同意提名人选的,市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推荐的决定。

  (五)全委会成员反映提名人选有重大问题的,由市委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由市委常委会责成专人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全委会成员反馈。

  第十二条 全委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情况。

  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年决战工业2000亿的意见》(九发〔2009〕10号)精神,加大强攻工业力度,加大扶持工业技术改造力度,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拉动工业技改投资,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节能改造、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技改资金安排原则以财政贡献率大小为依据,扶优扶强,突出重点,培植和壮大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工业企业,以提高工业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为目标,同时考虑项目建设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技改资金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市工信委负责组织技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备选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技改资金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审核及会同市工信委下达项目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五条 使用技改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技改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业企业。
  第七条 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
  (二)引进重点技术、装备并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
  (三)有利于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延伸产业链的项目。
  (五)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项目。
  (六)省、市当年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或重大项目。
  (七)初级资源性生产项目不在此列。
  第八条 工业企业申请技改资金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年度(指申报的上一年度,下同)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生产经营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
  (四)当年可竣工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新项目。
  第九条 技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进行。即对已取得银行项目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贷款利息补贴,每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该项目一年期贷款利息(以银行贷款利息凭证为据),并与中央、省技改贴息和补助整合使用。
  第十条 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额度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情况及项目情况确定,每年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实施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要在工信委系统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编制全市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且已备案(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分2批向市工信委申报,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审核完毕。
  (一)在浔的中央、省属企业(控股企业)的项目,由企业直接申报。
  (二)市直企业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市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申报。
  (三)县(市、区)属企业的项目,按属地关系由县(市、区)工信委(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并汇总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贴息的项目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技改资金支持的贴息项目资金安排,报市决战工业2000亿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最后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
  贴息申请材料包括:技改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备案(核准)书、项目建议书、上年度纳税证明、项目贷款合同书、贷款进账单、银行贷款利息单、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资金计划通知后,按属地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县属企业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每半年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获得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向市工信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在技改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及宣传培训费用在技改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技改资金,或挪用技改资金等情况,市工信委与市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技改资金,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在今后三年内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原《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九府厅发〔2005〕5号)自本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同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