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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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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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调度工作暂行办法

化工部


基本建设调度工作暂行办法

1986年6月5日,化工部

一、总则
基本建设调度是平衡协调基本建设各个环节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组织指挥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在建设计划确定以后,及时地进行调度指挥,督促检查,承上启下,沟通联系,协调关系,解决问题,保证建设计划按期完成,基建调度工作要做到全面准确,及时迅速,严肃果断,各单位要加强对基建调度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建调度工作的作用。
二、基本建设调度工作的职责范围
(一)监督、检查建设统筹控制计划和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的执行。
1.掌握工程计划,熟悉现场情况。全面掌握建设总进度统筹控制计划和现场各单位月、旬进度计划,绘制出主要工程和主要工作进度图表,参加领导召集的有关工程计划安排和平衡工作的会议。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情况。
2.定期检查、分析计划执行情况。按建设统筹计划和形象进度图表定期检查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工程进度和工作进度的执行情况。每旬进行小结,每月组织各单位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提出总结分析意见、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小结和分析意见,要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
(二)根据建设统筹计划的要求,检查、平衡物资供应和各项建设条件。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检查设备材料以及各种加工品、预制件的准备情况。对特殊急需的设备材料,要落实解决的单位和日期,经常督促检查,确保供应。
2.按设计图纸和各类标准、规范检查施工进度计划,提供情况。提早做好准备,督促图纸会审。

3.注意掌握各施工单位的机械装备情况,检查机械化施工条件,调度平衡施工机械。
4.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施工人员。掌握施工进度,及时检查施工力量的安排和落实情况。对施工力量不足或工种不配套的,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提出调度意见。
(三)统一管理和平衡施工用水、用电、用汽,及时做好天气预报工作。
(四)组织好基建调度会。
开好基建调度会是做好现场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合理施工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的领导者组织指挥和研究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式,应认真组织。
1.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根据领导要求,准备好会议上要介绍的情况和分析意见。对需要在调度会上研究解决的问题,应提前汇总并提交有关单位研究,及早提出解决办法。
2.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把会议上研究确定的问题和领导的指示详细记录下来,以会议纪要形式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下次调度会上进行检查。
(五)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调度情况。
1.编制好月调度报告和各项专题报告。月调度报告着重反映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综合反映投资、工程量、质量、形象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作出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大中型项目的月调度报告要在月后的第二天向部、省项目主管部门报出。专题报告主要反映基建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和经验教训。

2.及时出调度简报。着重反映建设中的重大突出事件、重点工程和技术难关的突破及进展,突出的好人好事和安全、质量情况、工作动态等等。
3.调度电话汇报。除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外,还要设专人用调度电话定期、系统地向部、省项目主管部门汇报现场建设情况。要求: 国家重点项目每半个月一次,大中型建设项目每月一次,投产试车项目在单机到联动试车期间每周一次,化工投料试车期间每1-3天汇报一次。现场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随时电话报告。
4.坚持建设现场调度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领导和单位,为一线 做好服务工作。
三、做好调度工作的方法与要求
1.调度工作必须建立在严格计划管理的基础上,围绕着统筹控制计划和月、旬作业计划以及其他技术文件进行工作。
2.调度处理问题必须准确、及时、严肃、果断。做出调度决定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反复协商。一旦作出决定,必须认真执行。
3.调度工作要突出重点,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按统筹计划调度,一般工程服从于重点工程。
4.各级领导干部要尊重调度人员的职权,属于调度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应放手让调度员去处理。有关工程建设的决定、决议或者要改变原来的决定、决议,都要及时的通知调度人员。调度工作遇到的困难,领导要及时帮助解决。
5.树立全局观念,局部服从全局。在上级调度的决定与本单位的有关决定相矛盾时,应执行上级调度的决定。

6.已调度人员要经常掌握工程建设情况,熟悉施工组织建设和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要有第一手材料,并进行细致的分析。抓住关键问题,预见发展的趋势。
7.调度只负责通知问题解决意见和调度命令,不负责相互业务之间的其他手续,不能取代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
四、调度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基本建设调度工作任务繁重,工作千头万绪,担负着承上启下和领导的参谋作用,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组织机构,形成强有力的调度指挥系统。
1.各个建设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的规模,结合本单位的情况,设立和充实基建调度机构,配备专职调度人员。
2.基建调度室主任一般可由建设和施工单位主管工程的领导兼任,副主任应由有经验的工程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担任。
3.根据调度工作的任务和特点,要选择政策性和责任心强、懂技术业务和熟悉基建管理,有独立工作能力,能打开局面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调度员,人数可根据建设规摸和调度工作的需要配备,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4.现场各施工单位、各主要工程项目、各主管业务职能机构,可设立分调度室或负责与总调度联系的专职与兼职人员,并建立定期的调度联系制度。

5.较大的工程项目,要装备比较灵通的调度通讯工具和必要的交通工具、总调度室要建立与各单位、各主要装置、各业务部门的调度电话网。有条件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可配备现场录像设备,便于形象地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的施工进展情况。
6.建立健全调度工作制度,包括调度例会制定、报表和报告制度、汇报制度、各项业务联系制度、领导和调度员的岗位责任制等。
7.调度人员要加强经济政策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2月21日以[82]化基字第1465号文发布的《化工基本建设调度工作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

1998年3月3日,财政部


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培训期连续满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比照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