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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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服务部的经营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
证券服务部是经证监会批准并经工商注册登记后,由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部在其法定营业场所外设立的为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服务的营业网点。证券服务部是证券公司的下属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证券公司对证券服务部的经营活动负法人责任。
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应由总公司向拟设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简称“派出机构”)报送申请材料,经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报证监会审批。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合格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二)有符合营运要求的技术设备,交易设备要同证券营业部保持同一标准,符合《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证监会对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要求;
(三)有必要的管理人员。证券营业部直接委派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证券服务部的负责人应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他人员符合证监会有关证券从业人员管理的资格要求;
(四)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五)资金存取采用银证联网方式进行。
二、营业范围:
(一)提供证券交易行情;
(二)提供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它委托方式;
(三)提供合法的信息咨询服务;
(四)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服务部在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客户直接办理开户;
(二)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与客户直接发生资金往来;
(三)办理柜台交易和交割;
(四)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设立帐簿,保存客户资料和数据;
(六)在经营中直接收费;
(七)超范围经营。
三、风险管理
为保证证券服务部的安全运行,证券公司应制定有关证券服务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设备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五)稽核管理制度;
(六)其它管理制度。
证券服务部必须由证券公司独立经营,不得联营或委托经营。
证券公司每年应对证券服务部进行一次现场稽核,稽核报告存档备查。
四、日常监管
证券服务部由派出机构实施属地监管,证券服务部下列变更事项应报请派出机构批准;
(一)同城迁址;
(二)变更证券服务部负责人。
证券公司撤销证券服务部,应经派出机构初审后,报证监会批准。
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营业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其下设的证券服务部。
证券公司及其所属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证监会的有关监管法规处罚。
派出机构应根据本通知和证券机构管理的有关法规,加强对证券服务部的日常监管,同时要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对其设立的证券服务部加强管理,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要及时总结监管中的经验和问题,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证券服务部管理办法。



200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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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

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称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见习期、试用期间的劳动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
(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社会公平原则;
(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原则;
(四)政府、工会、用人单位三方民主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综合参考当地劳动者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本地区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具体测算方法附后。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及时提供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统计数据。
第六条 下列各项内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四)用人单位通过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助收入。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小时确定,各种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互相换算。
第八条 各地区首次最低工资标准,以每人每月200元为上限,下浮三个档次,即:190元、180元、170元。各州、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根据本地区企业的承受能力,在四个档次中选定本地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乡镇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暂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最低工资标准颁布实施后,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调整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第十一条 最低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至少每月一次)支付,不得以有价票证、证券或者实物充抵。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时,不适用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四条 劳动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各种带薪休假、探亲和因工负伤治疗期间,视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由于政策调整等社会原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的,州、县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报经州、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可直接报州、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劳动人事厅备案,
省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报省劳动人事厅批准,可暂缓执行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按所欠工资总额25%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
对拒付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对用人单位处以所欠工资和赔偿金总额一至三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
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国际上确定最低工资一般考虑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平均
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
为:
M=F(C、A、L、U、E、a)
M最低工资标准;
C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A平均工资;
L劳动生产率;
U失业率;
E经济发展水平;
a调整因素。
国际上采用的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测算方法有八种,分别是: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累加法、超必需品剔除法、平均数法、生活状况分析法、分类综合计算法、经济计量分析法。下面重点介绍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
1、比重法 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2、恩格尔系数 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出的年度标准食物食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劳动生产率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举例:
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9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5,最低食物费用为60元,恩格尔系数为0.7,平均工资为250元。
(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最低工资标准=90×1.5+C=135+C元(C为调整数)
(2)按恩格尔系数计算得出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最低工资标准=60÷0.7×1.5+b=128.6+b元(b为调整数)
国际上一般最低工资相当于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最低工资约为100-150元。
那么,可以得出该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0元/月。
得出最低工资标准后,一定要进行可行性验证,尤其要看大部分企业是否承受得了,然后再最后确定。



1995年5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补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复函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补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复函
国办函〔2006〕29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增加成员单位和调整成员的请示》(公部请〔2006〕1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为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召集人,调整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同意增加监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办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增补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能源办副主任马富才为联席会议成员。

  附件: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三日


附件:

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成 员:陈冀平  中央综治办主任
      欧新黔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昌智  监察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张力军  环保总局副局长
      孙华山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马富才  能源办副主任
      苏树林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王作然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