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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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海洋局


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海洋局 2003年11月14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倾废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科学合理地利用倾倒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与倾倒区选划、使用、监测、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倾倒区包括海洋倾倒区和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海洋倾倒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供某一区域在海上倾倒日常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物而划定的长期使用的倾倒区。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是指为满足海岸和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划定的限期、限量倾倒废弃物的倾倒区。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及其海区分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选划倾倒区应当符合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和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沿海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倾倒区规划。

第七条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

国家海洋局受理和组织选划下列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一)疏浚物或惰性无机地质废料总倾倒量在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以上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二)倾倒除疏浚物、惰性无机地质废料和人体骨灰以外的其它废弃物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三)倾倒作业活动涉及两个海区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四)军事工程、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工程使用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废弃物在内地管理海域倾倒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六)国家海洋局认为对海洋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受理和组织选划前款规定以外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第八条 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根据倾倒区规划提出并组织选划,也可由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提出选划申请,经国家海洋局同意后开展选划工作。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具有受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开展选划工作。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拟倾倒废弃物的名称、数量、作业时限、废弃物特性以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主管部门在接到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选划倾倒区的答复。

第十条 倾倒区选划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单位委托主管部门认可的选划技术单位编制倾倒区选划大纲。

(二)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倾倒区选划大纲送审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

(三)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倾倒区选划大纲报批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回复申请单位。

(四)申请单位根据主管部门对选划大纲的审查意见开展倾倒区选划工作并编制倾倒区选划报告。

(五)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倾倒区选划报告送审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

(六)申请单位将倾倒区选划报告报批稿报送主管部门,并抄送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海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家海洋局组织选划的,申请单位应将倾倒区选划报告报批稿同时报送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

(七)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应在收到倾倒区选划报告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海洋局。

(八)国家海洋局自收到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报批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回复国家海洋局,逾期未回复审核意见则视为同意。国家海洋局在收到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海洋局自收到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报批稿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评审时,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组织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评审时,征求所在海区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机构的意见。

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直属机构应在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海洋局或海区分局提交书面意见,逾期则视为同意。

主管部门在组织选划倾倒区时应征求所在海域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在编制倾倒区选划报告时,应对废弃物的特性、成分、倾倒的方式、数量、强度、频率、倾倒物质的扩散方式、倾倒物质对海洋生态环境、通航安全、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分析并做出相应的结论,同时要提出防止倾倒污染的管理措施、对策和建议。

第十三条 在已有倾倒区的附近海域,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倾倒区。但是已有的倾倒区由于其容量、环境因素以及经济和社会条件等原因不宜使用或不能满足倾倒作业需要时,可选划新的倾倒区。

第十四条 两项以上工程同时使用一个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时,可按照总倾倒量将选划论证工作予以合并,提交一份选划报告。

一项工程使用另一项工程已选划或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时,应在原选划工作的基础上对倾倒增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报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十五条 疏浚物倾倒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需要使用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时,可由选划技术单位在收集倾倒区及其附近海域现有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资料的基础上开展专题论证,直接编制选划报告。倾倒申请单位将选划报告报送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海区分局在组织专家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疏浚物倾倒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且对海洋环境影响很小的工程项目需要使用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时,由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位置和范围,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人体骨灰所需的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根据需要指定倾倒区域。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发布海洋倾倒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海洋倾倒区的位置、倾倒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使用期限等。

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负责发布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位置、倾倒单位、工程名称、倾倒数量、作业时间和倾倒区使用期限等。

第十七条 当海洋倾倒区不宜使用或暂时不宜使用时,由国家海洋局予以封闭或暂停使用,并发布公告。

当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不宜使用或暂时不宜使用时,由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予以封闭或暂停使用,并发布公告。

对使用期限已满或倾倒活动已结束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应在期满或倾倒作业结束后立即予以封闭,并于封闭后2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废弃物倾倒单位应自倾倒区暂停使用或封闭之日起终止在该倾倒区的倾倒作业。

第十八条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临时性海洋倾倒区3年期满时,倾倒作业尚未完成的,废弃物倾倒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环境监测报告。

主管部门根据倾倒作业状况和环境监测结论做出是否延期的决定,并将延期使用情况通告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直属机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废弃物倾倒单位在实施倾倒作业过程中应当接受中国海监机构的监督检查,并为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在产业活动密集区域或倾倒作业活动与其他产业活动容易发生冲突的区域划定的倾倒区实施倾倒作业时,废弃物倾倒单位应当发布倾倒作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应当根据倾倒区使用的状况适时组织环境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封闭或暂停使用倾倒区,调整倾倒的方式、数量、强度、使用年限等。

废弃物倾倒单位应当委托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承担倾倒区进行监测与评价工作,监测评价方案应当报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核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应将海洋倾倒区的监测结果定期报送国家海洋局备案。

在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倾倒作业结束后90日内,废弃物倾倒单位应向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提交环境监测评价报告。主管部门可根据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使用状况和倾倒作业强度,要求废弃物倾倒单位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 倾倒区的选划和监测工作应当符合倾倒区选划和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承担倾倒区选划和环境监测的单位对选划结论和监测结论负责,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倾倒区选划费用和海洋环境监测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开展倾倒区选划工作擅自实施倾倒作业的,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向已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废弃物倾倒单位违反本规定,在倾倒区选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倾倒作业,吊销倾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倾倒区选划和监测的单位,在倾倒区选划和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在5年之内不得从事倾倒区选划和监测工作。

第二十九条 废弃物倾倒单位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供倾倒情况记录、拒绝接受中国海监机构的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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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六类对象强化五项工作措施服务检察工作大局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王健 刘宗胜 张淑华


涉检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特殊渠道,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改善党群关系的重要手段。人民群众到检察院上访申诉,是对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尊重和信任。认真做好信访工作,一方面可以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了解公正司法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为依法有效监督执法提供第一手材料。同时,通过及时有效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体现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出民主法治社会人人享有平等人权和尊严的基本要求。因此,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对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促进检察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下面结合我院工作实际,针对上访人的心理特征及如何提高接访艺术,作好罢访息诉工作服务工作大局谈几点认识。
一、正确对待六类上访对象,不断提高接访艺术
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面向百姓的重要窗口。近几年,随着形势的变化,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态势,最为突出的是群众上访的无序性。控申部门的工作人员,每天都要与上访群众接触,除按有关接待规定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外,还必须认真研究探讨接访艺术,以便迅速、准确地了解掌握和解决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让群众满意,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往往理不清头绪,工作没少干,上访群众不满意,有的上访群众还到检察长或有关领导那里去告接访人员的状。因此,针对不同的心理,采取不同的接访艺术,是接访取得成功的前提。在实际工作中,尽管上访群众的心理及上访目的要求千差万别,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和接待方法: 
一是“矛盾型”。工作中常遇到一些上访人,始终怀有矛盾心理,在告与不告的选择中犹豫不决,反映问题躲躲闪闪,断断续续,常采用试探、咨询的口吻,能明显地让人感觉到有“是说还是不说”的矛盾心理。究其原因,是这些人多与被控告人、被举报人有特殊的关系,或害怕自己上访被他人知道,或以前参与过有关事情,现时因与被控告人的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才想举报,又怕举报后连累到自己,他们想在举报决心下定前从接访人员那里了解些政策,否则心里不托底。对待这种类型的来访群众,首先要打消其思想顾虑,尽可能地向其介绍有关法规制度,在谈话时要态度和蔼,心平气和,让其尽快消除紧张或害怕等情绪,增加信任度,从而能够说出真心话。千万不能漫不经心,更不能简单冷落,如果稍有疏忽,就会把他们推向放弃举报的一边。 
二是“不满型”。这种类型的上访群众是由于对被控告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满而上访的。他们对某些领导干部的官僚作风、吃喝玩乐、挥霍无度、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看不惯,甚至到了深恶痛绝的程度,有的公开表示“我们没有什么矛盾,就是看不惯他的做法,我们上访既无个人目的,也没什么特殊要求”。因此,上访时情绪激昂,声音宏亮,越说越激动,大有一种为民请命的架势。对这种类型的上访者,在接访中,既要对其举报问题的积极性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让上访人把要反映的问题说清说透,提供出具体有价值的线索。   
三是“政策型”。这种类型的上访者,熟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而且能够应用这些法规去衡量身边的党员干部,对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进行控告。他们大多有较好的文化修养,说起话来有条不紊,而且常引用有关政策、法规,反映的问题有理有据,一般都不带急躁情绪和过分的言词,给人一种心平气和的感觉。其上访的个人目的很难真正反映出来,尤其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要求他是不会提出来的。在接待这种类型的上访群众时,要注意耐心听取,记录其反映的问题,更要讲究政策、法律和法规,谈话时要注意自己语言的逻辑性,讲究谈话的方式方法,对已听清楚的问题要依据政策法律、法规说话,对不清楚的要认真听、问仔细,不经过调查,切不可乱表态,以免给下步的工作带来被动。
四是“委屈型”。有些人是因自己受到了委屈才来上访的,受委屈的原因多种多样,各不相同,多数是因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公正的处罚或无根据的刁难等。再加上有些领导干部自身不廉洁,处理问题不公正,使这些群众的委屈不平衡的心理显得更加突出。上访时他们面带苦楚,有的在谈话中经常是泪流满面,泣不成声,先诉说自己的委屈,而后再揭发被控告者的问题。接待这种类型的上访群众,要对其抱有一种同情心,在谈话中,以恰当的语言进行安慰、劝说,但切不可对其给予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因问题还没有经过调查,只能明确告知:“我们一定认真调查核实,早日给你一个答复。”在边听边记录的同时,还要多与上访人进行交谈,不要让其有冷落的感觉。  
五是“报复陷害型”。有的群众因个人某些意愿没有得到满足,与被控告者发生矛盾或个人局部利益受到侵害而上访。他们多数说起话来既感情冲动又缺少逻辑,有的对所谈的问题并不清楚,缺少真凭实据,多数属于道听途说;还有的搜集的问题较多,但都是“陈芝麻,烂谷子”。从只言片语中就会发现其真正的上访目的,即“你不让我好,你也别想安宁”。或为了给被控告人造成影响,降低威信,让其不能很好地开展工作,或受一些别有用心人的鼓动,非把被控告人整下台不可。对待这种类型的来访者,我们对其反映的问题,要求其说出依据和线索,更重要的是要及时识别其真实目的,用政策、法律、法规对其说服教育,帮助其端正上访态度。如果他仍不醒悟,不能对其姑息迁就,要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教育。 
六是“纠缠型”。上访者从个人的利益出发而上访,其最终目的是自己获得某种利益,这种利益多数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无理要求。上访者以此为动力,反映问题心情急迫,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劲头。经常来纠缠访,或者到上级去上访。这种类型的上访人多数态度强硬,言语尖刻,喜欢挑接访人员语言上的毛病,也经常指责调查人员不认真,调查不彻底等等,总觉得自己有理,每次来访都把自己的问题重复多遍,给人一种软磨硬泡的感觉,觉得“不管怎么着,你也不能把我怎么样”。对待这样的上访者,一定要态度明朗,对其不合理的要求要坚决否定,不能摸棱两可,要把政策和法律、法规讲清,对已调查处理过的问题把调查结果处理意见讲清。对有无理纠缠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批评教育,对其所反映的问题和无理要求区别开来,认真对待,尤其要认真加以解决。 
二、强化五项工作措施,服务检察工作大局
一是强化“一把手”工程。成立涉检信访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靠上抓具体工作,控申、自侦、刑检、民行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控申科。领导小组提请院党组研究制定了《涉检信访案件接待处理办法》,形成了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责任到人、限时办理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接访“硬件”设施投入,投资12万元高标准整修了接待室、接访室和公开听证室,购置了电子触摸屏、液晶电脑,设置了公开接访电子显示屏,安装了电脑自动受理系统,开通了举报网站。检察长亲自出面协调,与公安、法院、信访局等部门建立了横向联系机制,在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聘请了26名联络员,不断加深信访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坚持每周检察长接访和预约接访,全省检察机关涉检信访集中整治专项活动期间,检察长全天候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来访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 解决的,当场予以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均给予热情耐心的解释答复,并落实到责任人限期办理。5月26日,德平镇西关村22名群众不服法院对村支书儿子故意伤害一案的判决结果,打着横幅到检察院集体上访。检察长明确表示,查清问题,限时反馈,使上访人当场打消了越级上访的念头。后经检委会研究讨论,认为法院一审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判决后,这起集体群访案件再没有出现反复。
二是强化全国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在不断加大硬件设施投入的同时,要求办案人员用情办每一起案子,真诚对待每一位来访群众,真正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复、人要息诉、事要解决”,郑重作出“八不”承诺:即热情接待不冷落,便利群众不怕难,一视同仁不歧视,有访必接不推委,热情服务不厌烦,严格纪律不泄密,公正司法不徇私,践行承诺不护短。创造性地开通了举报“绿色通道”,建立了接访工作“征求意见卡”。与邮政部门联合向全县公布,在临邑辖区内,凡向检察院举报犯罪的信件,只要在信封右上角注明“举报信”二字,不用贴邮票,免费邮寄;来访者可对接访人员的态度是否热情、言行是否文明、提供咨询是否明确、回答问题是否细致、处理结果是否满意等一一填写在卡内相应的栏目内,并可对接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来访者感觉当场不便填写,可带回去填写用我们事先贴好邮票的信封直接寄给检察长。自1997年以来,临邑县院两度蝉联“全国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
三是强化为稳定大局保驾护航。工作中突出一个“早”字: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早解决,把及时、妥善处理集体访、告急访,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稳定工作大局的重中之重,通过超前工作使“两访”工作实现“平息事态,查清事实,息事宁人,稳定一方,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消化在基层”的最终目标。如在全国和全省“两会”期间,邢家园村上百名村民围堵县委,要求解决村支书及村两委班子问题,声言“如果不及时处理,就组织更多的村民到省进京上访。”我们得知情况后,马上启动“预警机制”,实行“三定一包”,定领导责任、定办案人员、定结案时间、包稳控息诉。首先由控申部门主动介入,稳定上访人员情绪,然后进行初查,并将初查结果移送反贪局,通过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原村支书被判处有期徒刑。最后,协助有关部门彻底盘查了历年帐目,张榜公布,村两委顺利进行了换届选举。至此,一起一触即发的集体越级上访案件息诉罢访,县委、县府、地方党委政府及村干部和上访群众对检察院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四是强化实事求是,认真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高检院、省委和省院的统一部署,在集中整治涉及检察机关的信访案件期间,按照“一次到位、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目标要求,使一个涉检老户的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崔某1996年被检察院以贪污公款5924元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崔贪污2864元,判决免于刑事处罚,但没有退还未认定的款项,崔某因此成了接待室里的常客,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检察院先拿出钱来退给崔某,然后再和法院协调解决。
五是强化创新涉检信访机制。实践中我们依靠不断创新机制,走出了一条息诉罢访的新路子。一是尝试推行了与上访人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书制度,在检察院调查期间当事人停访停诉,检察机关承诺尽快调查处理。去年9月份,省院转来高检院关于王某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函件。我们首先接触上访人,与其签定停访息诉协议书,然后马上责成专人处理此案。经调查,王某与当村干部的亲兄弟常年不和,既而发生殴斗,均致对方轻伤,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双方互有损伤为由没有立案。检察长与法院取得联系,由王某提起自诉,法院同意受理,王某愉快地接受了处理结果。二是诉讼手段与非诉讼手段并用。2000年,四川籍打工妹屈晓华在临邑打工期间与厂方发生纠纷,温州藉老板拒不支付2000元打工钱。由于屈晓华不懂法,错过了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一审二审都输了官司,最后到检察院申诉。鉴于生效判决并没有不当之处,老板已到上海发展,我们就通过温州商会临邑分会会长作工作,屈晓华终于领到了拖欠5年之久的血汗钱。三是举行听证会,通过公开听证处理申诉案件。如农村妇女李庆玲1999年9月因阑尾炎术后肠粘连,将医院诉诸法院,但无钱作医疗事故鉴定,极不情愿地接受了法院的调解,花费了6000多元的医药费只得到1500元的赔偿。因为手术造成的后遗症需继续治疗,医药费用不断增加,她不断向省、市、县有关部门上访申诉,我们在受理案件后,认为已经时过境迁,事实确实无法认定,就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专业人联合召开听证会,李庆玲对听证结果表示信服,决定罢访息诉。四是实行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彻底解决案件时息时诉的现象的发生。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案件时息时诉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因家庭困难,有的受其它案件的影响,有的是受他人的唆使。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在工作中不是一息了之,而是坚持回访考察。如我们对李庆玲回访考察前,与县卫生局领导的多次协商,共同捐资5000元帮助她度过难关,该村村民十余人鸣放鞭炮,送来“扶弱济贫,恩情似海,人民公仆,永暖民心”的锦旗,表达感激之情。又如今年8月份,我们获悉王敬满又被他兄弟打伤后,马上由分管副检察长带领控申部门的工作人员跟踪回访,会同公安机关妥善处理了纠纷,并促使两兄弟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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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8〕60号
关于转发《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经贸委制订的《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为贯彻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实现“三年倍增”和“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扬州”的目标,现提出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工业经济结构、加速产业集聚和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各种要素资源向重要行业、优势企业集中,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带动作用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实现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选标准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的企业。
2、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参评企业应具有清晰的发展思路,明确的发展目标,科学的发展规划,且符合本地区战略性结构调整的导向。
3、主要经济指标得分。当年销售收入列全市前150名(得分以150分从高到低排序,系数为0.6),或实现利税总额前150名(得分以150分从高到低排序,系数为0.4)且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成长性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少的企业。
4、加分项目。
⑴规模加分: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的加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亿元再加0.5分,超过100亿元以上的加3分。
⑵投入加分:企业当年完成投资在1亿元以上加0.2分,其中投入达3亿元的,加1分。
⑶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加分:企业获得国家级品牌称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建立国家级一站两中心的,分别加1分。
5、扣分项目。
⑴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和利税总额同比下降的分别给予扣分,其中:同比下降在5%以内扣0.5分;在此基础上每下降5个百分点加扣0.5分,以此类推。
⑵企业当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并被环保部门认定处罚的,扣1分。
⑶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扣0.5分。
6、否决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当年度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
⑴企业当年实现利税总额为负数的;
⑵企业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⑶企业当年发生死亡3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⑷企业当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市以上政府部门查处、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⑸企业当年发生偷税漏税并被税务部门查处或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认定程序
1、初审测评。每年年初由市经贸委组织对上年度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测评,剔除被否决的企业后,按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得分,以及在企业上规模、发展后劲、技术创新等加分后,综合取前100名为上年度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
2、审核认定。由市经贸委根据初审测评情况提出100强企业建议名单,并由市安监、环保、节能、税务、工商、质监、科技等主管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审核出具认定意见,在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确定百强企业推荐名单,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
四、评选成果的运用
1、评选百名优秀企业家以百强企业评选结果为主要依据,未被评为百强企业的,其董事长或总经理一般不得被评为优秀企业家。对被评为“百强企业”的,将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和宣传,对被评为“百名优秀企业家”的,将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2、由市经贸委建立健全“百强企业”和“百名优秀企业家”档案,实行全程跟踪监控和服务,协调落实有关扶强扶大扶优的优惠政策。
五、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本办法由扬州市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