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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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的通知
能源部


根据建设部《关于请组织编制设计工日定额的通知》([88]建设体字第9号)以及其它有关文件的精神,我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组织编制了《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已经建设部审查,并按照建设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勘察设计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建设[
1991]150号)要求,做了局部修改,现决定正式颁发,自1991年10月1日起试行。设计工日单价目前按每工日85元计算。
电力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文为准,其它标准停止执行。有关实施办法由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另行制定。

附1: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

(1991年10月)

总 说 明
一、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是根据建设部的统一标准编制,由能源部颁发的新的电力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设计收费额=收费定额工日×设计工日单价。
二、本收费工日定额包括电力工业大、中、小型火力发电厂、送电线路、变电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和前期工作收费工日定额。不包括勘测收费工日定额。
在上述工程中有关的通讯工程、铁路、公路交通工程、航运工程以及单项民用建筑工程部分,其设计收费执行相应行业的定额标准。
电力工业中核电站、直流输变电、电缆输电、地下发、送、变电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尚未制定,在工程中根据实际工作量具体商定。
三、火力发电工程、送电工程、变电工程的设计工作范围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配合现场施工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初步设计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准备、方案研究、文件编制、概算、成品审核、出版、参加初设审查及审查后的修改等工作。施工图设计包括落实设备资料,签订设
备技术协议等设计准备工作,司令图设计及鸣放验收、施工详图设计、成品审核、文件出版,设计交底、工地现场服务、参加试运行及竣工验收、设计回访、工程归档等。
不包括编制设备、施工或全工程招标文件及参加相应的评标、议标工作,国外设备、图纸文件的翻译等技术服务工作。
四、火力发电工程、送电工程、变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成品文件的深度与质量应符合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现行文件规定,不得任意简化,如因工程需要,要求增加内容深度时,经审批单位同意,其收费工日可适当增加,但幅度不得超过本工日定额的20%

五、本收费工日定额是按采用国产设备的条件下制定的,如主设备和主要辅机设备采用国外设备时,可参照国内同等或相近容量的工日定额计算,并适当增加工日,增加工日数不超过总工日定额的20%。
六、为工程设计所进行的科学实验和新技术开发工作以及技术专利、专有技术应用,按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七、本定额不包括非标准设备设计工日定额,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标准及范围另行制定。
八、设计单位由于所承担任务的需要而出国时,除制装费由设计单位支付外,其他出国费用(包括外汇额度)均应由委托单位支付,如设计单位本身为了提高水平而出国学习考察时,其出国费用由设计单位自理。
九、编制施工图预算按收费总工日定额的10%计算。
十、需要进行七度地震设防的项目,设计收费总工日定额乘以1.025 ̄1.05系数,需要进行八度地震设防的项目,可乘以1.05 ̄1.1系数。
十一、需要进行特殊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软土流沙、岩溶等)处理的项目,收费总工日乘以1.025系数。
十二、发电厂、变电所在采暖区的收费总工日乘以1.02系数。
十三、十类、十一类工资地区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或其它地区的设计单位承担十类、十一类工资地区的设计任务时,工日定额乘1.1系数。承担西藏地区的任务工日定额乘1.2的系数。
十四、本定额未包括的零星生产技术改造和其他零星工程的收费工日,根据技术条件复杂情况可按工程总投资(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每万元2 ̄4工日计取,不再采用其它调整系数。
十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占全部工作量的比例一般为:初步设计30%,施工图设计70%。只委托做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按上述比例另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工日。
十六、本收费工日定额中考虑了各种影响设计工作量因素的调整系数,如果在同一项目中有两种以上因素同时存在,则该项目总的调整系数应为各单项调整系数小数点以后的数字之和再加1,但总的调整系数最高值不得大于1.5。
十七、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30%,施工图完成后付50%。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十八、本收费工日定额适用于部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设计单位,其它设计单位的设计收费按本收费工日定额的80%计取。
十九、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份数:
----------------------------------
| | 初步设计 | 施工图设计 | |
|项目 |-----------|------------|总预|
| |整套|总论|设备|概算|土建|安装|加工 |预算|算书|
| |设计|部分|清册|书 |部分|部分|订货图| | |
|----|--|--|--|--|--|--|---|--|--|
|发电工程|18|8 |2 |2 |12|10|8 |8 |3 |
|----|--|--|--|--|--|--|---|--|--|
|送电工程|18| |2 |2 |8 |8 |8 |8 |3 |
|----|--|--|--|--|--|--|---|--|--|
|变电工程|18|5 |2 |2 |8 |7 |8 |8 |3 |
|----|--|--|--|--|--|--|---|--|--|
|通讯工程|18| |2 |2 |8 |8 |8 |8 |3 |
----------------------------------
注:
1.可行性研究报告18分。
2.上述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包括设计中采用和国家各部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颁发的标准构配件图纸。
3.大型发电、送电、变电工程设计文件增加份数:
初步设计整套设计6份,总论部分、设备清册、概算书各2份。
施工图设计土建部分、安装部分各2份。
4.上述提供的设计文件份数为总份数,委托单位如确实需要增加文件份
数时,则另收工本费。

前期工作收费工日定额
一、电力系统设计收费工日定额
表1
-----------------------------------
|系统容量|5000 |5000 ̄|10000 ̄|30000 ̄|
|(兆瓦)|以下 |10000|30000 |50000 |
|----|--------|-----|------|------|
|工日定额|800 ̄2000|2000 ̄|4000 ̄ |10000 ̄|
|(工日)| |4000 |10000 |14000 |
-----------------------------------
注:
1.本表为电力系统设计一次部分的收费工日定额,系统容量系指规划期
达到的系统总容量。
2.电力系统规划收费工日定额按本标准的65%计算。
3.电力系统设计或规划二次部分的收费工日定额按一次部分的不同比
例计取:继电保护为40%,安全自动装置为20%,远动及自动化为20%,
系统调频为15%,通讯为40%。
二、电站接入系统收费工日定额
表2
-------------------------------
|电站规划|250|250 |500 |1000|2000 |
|容 量| |  ̄ |  ̄ |  ̄ |  ̄ |
|(兆瓦)|以下 |500 |1000|2000|4000 |
|----|---|----|----|----|-----|
|工日定额| |200 ̄|400 ̄|800 ̄|1500 ̄|
| |200| | | | |
|(工日)| |400 |800 |1500|2800 |
-------------------------------
注:
1.本表为系统一次部分的定额,系统二次部分按表一注3的比例计取。
2.本表为水电站接入系统设计工日定额,火电站接入系统设计工日定
额,按本标准的80%计算。
3.如单独做变电站接入系统设计,工日定额另议。
三、联网可行性研究收费工日定额
220 ̄330千伏联网可行性研究 1200 ̄1800 工日
500千伏联网可行性研究 3600 工日
注:以上为系统一次部分的定额,系统二次部分按表一注3的比例计
取。
四、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收费工日定额
表3
--------------------------------------------------------
|容 量|< |50 |100 |200 |400 |600 |900 |1200|1800|2400 |
| |50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以 |
|(兆瓦)| |100 |200 |400 |600 |900 |1200|1800|2400|上 |
|----|---|----|----|----|----|----|----|----|----|-----|
|工日定额|550|880 |1320|2150|3410|4540|5940|7090|8250|9500 |
|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
|(工日)|880|1320|2150|3410|4540|5940|7090|8250|9500|11000|
--------------------------------------------------------
注:
1.本表所列容量:新建工程为规划容量,扩建工程为本期容量,如在电
厂规划容量以外,工日定额增加20% ̄50%。
2.本定额为凝汽式机组电厂可行性研究工日定额,如为供热电厂工日定
额增加20%。
3.初步可行性研究收费工日定额为可行性研究的50%。
4.本工日定额不包括环保测试及评价工作。
五、变电工程选所收费工日定额
表4
----------------------------
|电压等级 |110 |220 |330 |500 |
|(千 伏)| | | | |
|-----|----|----|----|-----|
|工日定额 |200 ̄|350 ̄|500 ̄|1200 ̄|
|(工日) |250 |450 |600 |1400 |
----------------------------
注:变电所如不单独提出选所报告,其工作合并在初步设计进行时,按
上表50%计取。

火力发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1.火力发电工程的设计范围包括总体设计,全部生产及辅助生产系统,附属设施工程的设计,以及厂前区生活福利建筑的总体规划。不包括铁路专用线,厂区围墙50米以外的公路线,与地区联络的微波、光纤通讯和其它通讯设施,以及大型专用水库,专用码头,厂外防洪设施,河
道治理,厂外热网管道,生活福利建筑等的设计。
2.单机容量1.5 ̄50兆瓦机组火力发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为综合工日定额。
单机容量100 ̄600兆瓦机组火力发电厂工程收费工日定额由总体工程、锅炉工程、汽轮发电机工程、输煤工程、除灰工程、供水工程、化学水处理工程和其它工程收费工日定额等八部分组成。
3.本定额是按新建工程制定的。
单机容量为1.5 ̄50兆瓦机组扩建工程,需根据扩建机组容量和型号是否与前期相同,以及公用系统扩建范围的大小,按新建工程工日定额的60% ̄95%计取。当扩建工程仅有汽轮发电机房而无锅炉房时按扩建工程工日定额的50%计算;当无汽轮发电机房仅有锅炉房时按扩
建工程工日定额的70%计算。
单机容量100 ̄600兆瓦机组扩建工程,可根据扩建范围和技术条件复杂程度计取:
总体、锅炉、汽轮发电机工程部分及升压站,供热电厂厂区热网管道部分工日定额按新建工程的85% ̄95%计取;
输煤、除灰、供水和化学水处理工程部分及主网控楼工程部分工日定额按新建工程的50% ̄100%计取;
其它辅助生产工程,厂区附属工程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新建工程的40% ̄80%计取;
实际为一厂二站的扩建工程按新建工程收费工日定额计算。
4.一次设计两种不同容量机组时,应以最大容量机组的收费工日定额与其它容量机组收费工日定额的60%相加计算。
5.本收费工日定额中凡以机组或锅炉台数划分档次,当一次设计超过四台时,按四台计算收费工日后,每增加一台增加工日10%。
6.特别技术要求调整系数。
(1)电厂采用微机或计算机监控,根据技术复杂情况收费总工日乘1.03 ̄1.05系数。
(2)出电气电缆敷设剖面图时,收费总工日乘1.015系数。
(3)出热控电缆敷设剖面图时,收费总工日乘1.01系数。
一、1.5 ̄50兆瓦机组发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5 |1905|1120|844|711|
|----|----|----|---|---|
|3 |1586|933 |703|593|
|----|----|----|---|---|
|6 |1222|719 |542|456|
|----|----|----|---|---|
|12 |991 |583 |439|371|
|----|----|----|---|---|
|25 |774 |455 |343|290|
|----|----|----|---|---|
|50 |562 |351 |264|224|
------------------------
注:
1.1.5 ̄50兆瓦机组收费工日定额,为综合收费工日定额,上表所列工日
为新建工程全部设计收费工日。
2.本表系指凝汽式机组,如为背压供热机组收费工日定额增加30%,如
为抽汽式供热机组收费工日定额增加40% ̄50%,如为凝汽式机组供热
收费工日定额增加10%。
3.输煤增加混煤设施时收费工日增加1.5%,增设干煤棚时收费工日增
加1%。
4.如果在一次设计中同时出现水力除灰和干除灰二种除灰方式收费工
日增加2%。
5.汽轮发电机、锅炉采用新产品或变动较大的改型产品时,收费工日乘
1.02 ̄1.05系数。
6.当锅炉混烧天然气时,收费工日乘1.01系数。
7.当锅炉采用屋内布置时,收费工日乘1.03系数。
8.厂区为阶梯布置时收费工日乘1.02系数。
9.灰场为海滩等较复杂灰场、灰渣筑坝,特别困难取水工程,大型污水
处理站,废水处理,收费工日定额另行商议。
二、100 ̄600兆瓦机组发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一)总体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34.9|21.0|16.1|13.5|
|----|----|----|----|----|
|125 |33.4|20.1|15.4|12.9|
|----|----|----|----|----|
|200 |25.2|15.2|11.7| 9.8|
|----|----|----|----|----|
|300 |23.2|14.0|10.7| 9.0|
|----|----|----|----|----|
|600 |15.9| 9.6| 7.4| 6.2|
--------------------------
注:
1.总体工程设计包括:总平面布置与交通运输,厂区总体设计(厂区照
明、厂区上下水、排水、厂区绿化规划等),生产组织,安全生产,环
保治理措施,总概算汇总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大纲,与铁道、公路、
通讯、煤矿、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协调工作等。
2.本定额为凝汽机组收费工日定额,供热机组收费工日按同容量机组工
日定额增加20%计算。
3.厂区布置为阶梯布置时乘1.1 ̄1.2系数。
(二)锅炉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吨/时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410 |22.8|13.7|10.5|8.8 |
|-----|----|----|----|----|
|670 |22.1|13.3|10.1|8.4 |
|-----|----|----|----|----|
|970 |20.9|12.6| 9.6|8.1 |
---------------------------
续表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2000 |15.8|9.5 |7.2 |6.1 |
---------------------------
注:
1.锅炉工程设计包括:锅炉本体、制粉系统、燃煤系统及其配套工程的
工艺设计以及除氧煤仓间框架至烟囱的全部土建工程设计。
2.锅炉为变化较大的改型产品或新产品时工日定额乘1.05 ̄1.1系数。
3.锅炉采用屋内式布置时工日定额乘1.1系数。
4.锅炉采用紧身罩封闭式布置时,工日定额乘1.05系数。
5.除氧煤仓间框架采用钢结构或外包钢时工日定额乘1.07系数。
(三)汽轮发电机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93.5|56.3|43.2|36.3|
|----|----|----|----|----|
|125 |89.6|54.0|41.4|34.8|
|----|----|----|----|----|
|200 |73.7|44.4|34.0|28.6|
|----|----|----|----|----|
|300 |67.3|40.7|31.2|26.2|
|----|----|----|----|----|
|600 |52.3|31.5|24.2|20.3|
--------------------------
注:
1.汽轮发电机工程设计包括:汽轮发电机本体、给水系统、汽水系统、汽
轮发电机房内循环水系统及其配套工程的工艺设计以及汽轮发电机基
座、汽轮发电机房控制室和A列柱外框间全部土建工程设计。
2.本定额为凝汽机组收费工日定额,供热机组收费工日定额增加30%。
3.汽轮发电机为变化较大的改型产品或新产品时乘1.05 ̄1.1系数。
4.汽机房采用钢结构或外包钢时乘1.03系数。
(四)输煤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
|锅炉燃 |50 |80 |120|200|380|700 |
|煤 量 |  ̄ |  ̄ |  ̄ |  ̄ |  ̄ |  ̄ |
|(吨/时)|80 |120|200|380|700|1000|
|-----|---|---|---|---|---|----|
|工日/ |70 ̄|60 ̄|50 ̄|40 ̄|30 ̄|20 ̄ |
|吨/时 |60 |50 |40 |30 |20 |16 |
--------------------------------
注:
1.输煤工程设计包括厂内卸煤储煤工程以及煤场到主厂房煤仓间的输
煤工程的全部工艺设计,建构筑物工程设计和配套工程设计。
2.输煤工程中增加混煤设施时,工日定额增加15%。
3.输煤工程中增加干煤棚设施时,工日定额增加10%。
4.输煤工程中增加解冻及机械破冻设施时,工日定额增加25%。
5.输煤工程中采用二种及以上卸煤设施时工日定额增加25%。
(五)除灰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除灰工程设计内容包括:厂内除灰系统、厂外除灰系统和灰场、灰坝工程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的工艺设计和除灰工程的全部建构筑物工程设计,还包括使用厂用电供电时至灰场的供电系统的设计。
A.除灰系统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吨/时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410 |6.85|4.13|3.17|2.66|
|-----|----|----|----|----|
|670 |6.36|3.83|2.94|2.47|
|-----|----|----|----|----|
|970 |5.79|3.49|2.68|2.25|
---------------------------
续表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2000 |3.47|2.09|1.60|1.35|
---------------------------
注:
1.本定额是按水力除灰或干除灰一种除灰方式考虑的,如在一次设计中
同时出现水力除灰和干除灰二种除灰方式,工日定额增加30 ̄40%。
2.如采用高浓度输送系统工日定额增加35%。
3.如水力除灰中采用磨渣系统工日定额增加25%。
4.如水力除灰中需进行灰水处理时工日定额增加10%。
B.灰场及灰坝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吨/时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410 |1.23|0.74|0.57|0.48|
|-----|----|----|----|----|
|670 |1.05|0.63|0.48|0.41|
|-----|----|----|----|----|
|970 |0.83|0.50|0.39|0.32|
|-----|----|----|----|----|
|2000 |0.61|0.37|0.28|0.24|
---------------------------
注:
1.本定额是按平地或山谷灰场考虑的,如灰场为海滩等较复杂灰场,工
日定额乘1.2 ̄1.4系数。
2.灰场灰坝高超过30米时工日定额乘1.1 ̄1.15系数。
3.采用灰渣筑坝时收费工日另行商议。
(六)供水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一次循环 | 二次循环 |
| |-------------------|-------------------|
|(兆瓦)|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 |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43.0|25.9|19.9|16.7|46.1|27.8|21.3|17.9|
|----|----|----|----|----|----|----|----|----|
|125 |39.5|23.8|18.2|15.3|43.3|26.1|20.0|16.8|
|----|----|----|----|----|----|----|----|----|
|200 |32.5|19.8|15.2|12.8|36.2|21.8|16.7|14.0|
|----|----|----|----|----|----|----|----|----|
|300 |29.7|17.9|13.7|11.5|32.9|19.8|15.2|12.8|
|----|----|----|----|----|----|----|----|----|
|600 |18.9|11.4| 8.7| 7.3|22.1|13.3|10.2| 8.6|
----------------------------------------------
注:
1.供水工程设计内容包括:厂区循环水系统、厂外取水系统和补给水系
统的设计及配套工程的设计,以及全部供水工程的建构筑物设计和使
用厂用电供电的水源地供电工程设计。
2.二次循环是按取地下水考虑的,如取地表水则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工
日定额乘1.07 ̄1.15系数。
3.一次循环系统如厂内增加升压泵房工日定额增加10%。
4.一次循环系统如增设沉沙池时工日定额增加10%。
5.一次循环取水水位变化在10米 ̄20米时工日定额乘1.1系数,在20
米 ̄30米时工日定额乘1.2系数。如取水水位变化超过30米按特殊
困难取水工程另议。
6.特殊困难取水工程,如取海水、河床不稳定的长江、黄河和已建成的
水库取水等收费工日另议。
7.如需进行尾能回收的工程收费工日另行商议。
8.循环水进行特殊处理(石灰处理)的工程收费工日另议。
(七)化学水处理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化学水处理工程设计内容包括:
水处理系统和相应的配套工程工艺设计以及土建构筑物工程
设计,还包括从水处理车间至主厂房的软水输送管线设计等。
单位:工日
------------------------------
|锅炉补充水处 | 选 用 系 统 |
| |--------------------|
|理 容 量 | Ⅰ | Ⅱ | Ⅲ | Ⅳ |
|-------|----|----|----|-----|
|≤50吨/时 |2600| | | |
|-------|----|----|----|-----|
|≤80吨/时 |2900|3000|3200|3600 |
|-------|----|----|----|-----|
|≤100吨/时|3800|4100|4400|4700 |
|-------|----|----|----|-----|
|≤150吨/时|5000|5400|5700|6200 |
|-------|----|----|----|-----|
|≤200吨/时|6200|6800|7300|7700 |
|-------|----|----|----|-----|
|≤500吨/时|7300|9000|9600|10300|
------------------------------
注:选用系统中:
Ⅰ为氢钠离子交换软化处理或一级除盐系统。
Ⅱ为过滤一级除盐加混床系统。
Ⅲ为带石灰凝聚沉淀过滤一级除盐加混床系统。
Ⅳ为电渗析(或反渗透)加一级除盐加混床系统。
(八)其它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A.主(网)控楼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17.4|10.5|8.0 |6.8 |
|----|----|----|----|----|
|125 |16.8|10.1|7.7 |6.5 |
|----|----|----|----|----|
|200 |14.9| 9.0|6.9 |5.8 |
|----|----|----|----|----|
|300 |12.9| 7.8|6.0 |5.0 |
|----|----|----|----|----|
|600 |10.0| 6.0|4.6 |3.9 |
--------------------------
B.启动锅炉房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
-----------------------------
|机组容量|100|125|200 |300 |600 |
|(兆瓦)| | | | | |
|----|---|---|----|----|----|
|工 日|750|900|1500|2100|2700|
-----------------------------
注:机组容量为新建电厂第一台机组容量。
C.升压站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17.4|10.5|8.0 |6.8 |
|----|----|----|----|----|
|125 |16.4| 9.9|7.6 |6.4 |
|----|----|----|----|----|
|200 |14.1| 8.5|6.5 |5.5 |
|----|----|----|----|----|
|300 |11.5| 6.9|5.3 |4.4 |
|----|----|----|----|----|
|600 | 7.3| 4.4|3.4 |2.8 |
--------------------------
注:
1.升压站工程设计工日定额是按110 ̄330千伏升压站考虑的,如为
500千伏升压站可参照本标准中变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升压站在厂内
按60%计取,升压站在厂外按80% ̄100%计取,主网控楼工日定额不
再重复计取。
2.海拨高度超过1000米时收费工日乘1.1系数。
3.二级及以上污秽区收费工日乘1.05系数。
4.配电装置采用屋内布置时,参考变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调整系数。
D.供热电厂厂区热网管道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18.8|11.3|8.7 |7.3 |
|----|----|----|----|----|
|200 |12.5| 7.5|5.8 |4.9 |
--------------------------
注:本定额不包括厂区加热站收费工日
E.其它辅助生产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62.6|37.8|28.9|24.3|
|----|----|----|----|----|
|125 |61.5|37.4|28.6|24.1|
|----|----|----|----|----|
|200 |47.0|28.3|21.6|18.2|
|----|----|----|----|----|
|300 |42.6|25.7|19.6|16.5|
|----|----|----|----|----|
|600 |24.2|14.6|11.2| 9.4|
--------------------------
注:
1.其它辅助生产工程设计包括:中心修配厂、制氢站、制氧站、空压机
室、一般污水处理、污水泵房、燃油系统、油处理室及露天油库、机
炉维修楼、电气维修楼、生产试验楼等的工艺设计、配套工程及土建
工程设计。
2.大型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站定额参照市政工程收费工日定额另行计
算。
F.厂区附属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38.9|23.5|18.0|15.1|
|----|----|----|----|----|
|125 |38.1|23.0|17.6|14.8|
|----|----|----|----|----|
|200 |31.2|18.8|14.5|12.1|
|----|----|----|----|----|
|300 |25.4|15.3|11.7| 9.9|
|----|----|----|----|----|
|600 |16.1| 9.7| 7.4| 6.2|
--------------------------

注:厂区附属工程设计包括:生产办公楼、行政办公楼、危险品库、酸碱
库、材料库、棚库、汽车库、汽车油库及加油站、消防车库、职工浴室、
值班休息室、自行车棚、警卫传达室等,建构筑物及相应的配套工程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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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资源。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联合组建。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和检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以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宁波分库,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原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达到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的,统一并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牵头对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评标专家库(名册)进行整合和归并;
  (二)制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和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和征聘工作;
  (五)负责评标专家的政策法规培训、考试和发证等工作。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协助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日常监督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配合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设置,并按以下职责分工负责各类评标专家的推荐、入库资格审查、日常监督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类专家;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养护类专家;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公路、港口与航道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信息化(通信)工程类专家;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工程类专家;
  宁波电业局负责电力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专家;
  市经委负责化工、冶炼、石油天然气等工业工程和机电设备采购类专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矿类和土地评估及整理类专家;
  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类专家;
  市科技局负责地震研究、科研课题类专家;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类专家;
  市外经贸局按照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负责管理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类专家。
  市其他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对与其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对参加市重点工程招标评标的各类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考核。
  不同行业同类专业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考核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的委托,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交易中心做好系统的操作查询和安全保密等工作,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并配合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做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交易中心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日常维护和运行,配合市交易中心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征聘和入库资格审查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纪律,服从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熟悉评标项目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高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或取得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各类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相关执业(职业)资格时间满5年。
  (四)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资深专家或特殊专业,视需要可放宽到75周岁;
  (五)能够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无因招投标活动和经济犯罪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特殊专业,评标专家难以达到第(三)款要求条件的,可适当放宽入库标准,具体入库条件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卫生医疗、公共资源开发配置等进行分行业分类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评标专业。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组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媒介公开发布聘请评标专家的信息,向全社会征聘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入选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十条 征聘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评标专家,应当据实填写《宁波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申请(推荐)表》,并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相关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证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根据《宁波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业设置表》申报评标专业。每个专家可申报的评标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 纳入市综合库的市内专家实行地域管理,并分为以下9个地域:市区(含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下同)、余姚、慈溪(含宁波杭州湾新区)、奉化、象山、宁海、鄞州(含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镇海、北仑(含宁波保税区、梅山保税港区、大榭开发区)。
  第十三条 申报专家可以根据其常住地或工作方便,选择确定一个地域作为其应聘所在地。市区征聘到的专家由市交易中心受理、登记、汇总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县(市)区征聘到的专家,由第十二条所指8个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交管办受理、登记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和汇总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第十四条 建立由县(市)区自行管理使用的本地区评标专家后备库。县(市)区可视本地实际和项目需要,适当放宽评标专家具体入库条件进入后备库。
没有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可以使用纳入后备库管理的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入库资格由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市交易中心汇总后的专家名单,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按专业分类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分送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拟入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认入库。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统一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十六条 建立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资深评标专家名册。资深评标专家由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挑选或直接推荐。为行政监管部门决策、解决技术难题、争议纠纷和实施评标结果后评估制度等提供技术咨询及评标服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二)要求招标人(包括代理机构,下同)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参加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五)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和招标人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申诉。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的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文件规定需说明扣分理由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四)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五)协助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查;
  (六)因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情形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或因工作、学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络)及时通知市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纪律:
  (一)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已约定参加评标的专家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应及时通知选聘其作为评标专家的相关交易中心,并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材料;
  (二)出席评标活动时,应随带有效身份证明,依法接受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督;
 (三)不得向招标人探询授标意图,不得因个人成见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四)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和保密纪律。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任何财物好处,不得向投标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评标会议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有关的任何资料;
 (五)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现场的,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同意。

 第四章 专家的选聘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因项目特殊,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满足条件的备选专家不足的,招标人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同意,可从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个别特殊项目,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核准,可由招标人提供3倍以上备选专家名单并从中随机选聘,或由招标人从有关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二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专家选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随机选聘应当在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由招标人代表在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现场监督下,通过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进行。选聘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填妥《专家选聘登记表》,提出项目评标专家专业组成、选聘人数、拟选聘专家时间、应回避单位(人员)名单及回避原因,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确认后,向交易中心窗口办理评标专家选聘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可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要求需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项目的原评标专家回避。对参加过同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评审的专家,招标人也可按规定申请回避。
采用本款回避的,招标人应提供需回避专家名单或相应招标项目的交易登记号。
  (三)评标专家选聘应在评标前2至24小时内进行,特殊项目可根据拟聘专家居住地域分布、聘请难易程度适当提前。
  (四)交易中心窗口人员受理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备案确认的《专家选聘登记表》,录入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由招标人代表核对后确认,并在表上签字。
 (五)招标人代表应在已确定的选聘时间到达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窗口人员指导下,使用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完成专家选聘;也可按招标人已设定的选聘时间由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自动完成专家选聘。
  (六)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应向招标人代表反映需选聘专业的专家总人数和本次选聘实际可选专家人数等信息。
实际可选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需抽取人数的3倍。
  (七)评标专家随机选聘一般采用语音自动通知系统通知落实评标专家,告知评标的地点和起止时间,但不告知具体评标项目及招标人名称等信息。
特殊项目,采用由招标人提供3倍以上专家名单从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的,由招标人指派专人在交易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通过随机选聘程序和人工电话通知完成评标专家选聘。招标人应负责市外专家的接送和安全等工作。
 (八)招标人代表一般应在评标开始前15分钟,凭加盖受理章的《专家选聘登记表》向交易中心窗口提取密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表》一式两联,一联招标人自存,一联由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密封送交易中心留存。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市交易中心网络终端选聘的专家,需到市交易中心外评标的,专家的接送和安全由招标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招标人通过电子选聘系统没有完成评标专家选聘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机构),依法确定评标专家选聘办法。需补聘专家的,应当重新向交易中心办理评标专家选聘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开始前,在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监督下打开密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并核对专家身份。招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身份不符、专业不符、人数不符以及需提请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及时确定补救措施。需补充选聘相应专家的,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办理补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运行安全措施。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各网络终端实行专人操作和专用密码管理,市交易中心建立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运行日志和岗位操作日志。所有涉及评标专家选聘、语音通知的服务器原始数据应保留完整,不得删改。
 市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当加强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个人档案,主要保存和记录评标专家个人信息、证明(证件)资料、信誉记录及参加评标和培训等活动情况。市交易中心应认真做好评标专家个人信息的收集、修正和补充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评标专家综合考评制度,综合考评包括日常考评和年度审查。
日常考评由有关监管部门(机构)负责,按照《评标活动记录表》的要求,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迟到早退、遵守评标纪律、工作态度等情况进行记录并考评。
  年度审查每年一次,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组织市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按本规定规定的专家入库资格审查程序,依据评标专家个人档案,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机构)作出优良、合格、不合格的考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加强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记录,并抄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建立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各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对评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结果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作出终止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
 (一)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二)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工作的;
 (四)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招投标活动和经济犯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活动有关情况,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公证机构、交易中心和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等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外传评标的任何情况,不得以管理和服务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运行、管理、使用和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代理机构)擅自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按本规定重新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应对其进行告诫提醒;情节严重的,应对其作出罚款、暂停三个月至一年评标资格、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作为违法行为记录在市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一)不认真履行评标义务,3个月内被同一选聘终端抽中而连续推辞(指无故拒绝、中断接听等情形)达5次以上的;
  (二)已确认参加评标,又无故不到或不提前通知交易中心请假,半年内累计达5次以上的;
  (三)委托他人代替评标或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五)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宴请、礼品(金)或其他好处的;
  (六)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私下接触或泄露评标信息的;
  (七)不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的;
  (八)在评标过程中不能认真公正的履行职责,被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日常考评或评标后评估定为不认真或显失公正的;
  (九)不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不按规定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并私自与外联系,违反评标纪律破坏评标秩序的;
  (十)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由于评标专家个人违规行为给招投标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标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使用、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借管理和服务为名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各部门以前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一律停止运行。本规定施行后,《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甬政办发〔2003〕275号)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已经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年3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为调动和鼓励从事计算机应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工作的步伐,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颁发执行。各行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各级行是否要设立相应的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组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调动和鼓励科技人员刻苦钻研技术,发扬创造精神,加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工作的步伐,促进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总行电子计算中心,负责审查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成果等有关事宜。
第三条 凡是申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必须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评定。
第四条 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新的计算机应用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计算机应用技术成果;消化、吸收,应用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计算机技术管理;标准化;科技情报等。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均需经过总行鉴定。其中:
1.理论性科研成果采取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公布一年之后(或经实践验证后)进行。其成果应具备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独创见解,应对计算机应用技术进步具有实际指导意见,并经必要的实际验证,证明其理论的正确性,方可进行鉴定。鉴定的形式可以采用函审,也可由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专业技术会议推荐;或经三至五名不同单位的计算机应用行业学者,专家推荐;或是在全国性专业学报上发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宣读皆可,但均需获得书面评价意见。
2.应用软件成果:主要是指面对业务部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具有技术先进,功能性强,实用性好,较大规模的通用程序和程序系统。必须按照软件工程学的要求,对程序进行严格的测试;具备完整的技术文档资料,且经过稳定的使用考核,证明效果良好,并达到程序定型交付使用说明书的技术要求方可进行鉴定。
3.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必须在工作中应用一年以上,并由使用该成果的有关行、处组织技术,业务部门进行验收,对其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作出评价。
4.标准,规范,手册成果:必须按照标准审定批准程序进行。
5.科技情报成果:凡是在计算机应用规划,计划中被采纳并起决策作用的科技情报成果,必须有采纳部门的推荐意见。着重说明情报在研究制定规划,计划中所起的作用及实施效果。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申报文件:
1.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总行级计算机应用技术鉴定证书(或审定书、验收评荐意见书等)。
3.技术报告(含测试和研制工作报告及总结等)。
4.应用证明文件(含使用考核报告,指出成果具体应用时间)。
5.由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6.能说明该成果技术水平,成熟程度的其它文件。
7.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科技情报等成果应付正式实施出版物。
上述文件首次上报须一式三份。
第七条 凡申报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在建立科技档案后,按逐级上报,逐级审批的程序进行。
1.申报:由申报成果的单位逐级上报,逐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总行计算机应用成果奖励办公室。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或几个共同完成的单位联合申报。
2.审查:总行计算机应用成果奖办公室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上报的申报的成果奖的材料后,先将文档资料进行登记,方可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总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项目,并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3.审批:经专家评审同意奖励的成果,均由总行计算机应用成果奖励办公室提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同时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颁荣誉证书和适的奖金以资鼓励。奖励等级分为三个等次。
奖励等级 奖金
一等奖 3500
二等奖 2000
三等奖 1000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发给所有参加研制的单位和个人,奖金分配必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所在单位应将获奖人员所作的贡献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推广应用成果奖金分配应以推广应用单位为主,协作单位(可含原成果研究单位)和组织管理单位为辅的原则进行。合作完成的行外单位的奖金由行内主要研制单位协商分给。凡是事先未明确为合作单位者属协作单位,不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对作用相同的成果,若同时上报且水平相当者,将合并授奖或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授奖。后报奖的同类成果只有技术水平或经济,社会效益明显优于前者方可另行评奖。
第十二条 采用不同语言,不同结构的软件比原有软件有明显改变,创新,提高者方可再授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