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债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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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债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债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充分发挥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国债资金的安全,我部决定于今年9月至11月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国债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检查的对象主要是1999年以来国债专项投资的项目,重点是生态建设类、交通类、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除指定检查的项目外,各专员办在力量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当增加上述重点类的项目纳入此次专项检查,并报财政部备案。有关涉及国债资金拨付、管理
、使用的地方财政部门、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均列入检查的范围。
本次检查采取就地检查和异地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的内容和处理
各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999〕132号)、《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
通知》(财监字〔2000〕40号),以及现行财政、财务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检查的内容主要有:(1)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2)资金来源是否合理;(3)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4)国债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
用;(5)有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债资金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
采取就地检查方式的,由专员办就地处理;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的,由我部统一处理。
三、部门协调
各专员办要根据《监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联合开展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意见》(监发〔2000〕4号)的要求,加强与当地监察、计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避免重复检查,对就地查出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工作要求
各专员办接到本通知后,及时部署此次检查工作。参加交叉检查的专员办要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组成5~6人的检查组,并选派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检查组组长,于10月10日前直接赴有关省进行检查。被检查省、自治区的专员办负责检查组的接待和联络工作,规定标准范围
内的由部统一安排。
各专员办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定,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各专员办要注意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报告检查动态和重大违纪问题。检查工作结束后,属于就地检查的,专员办将工作总结报告、典型
案例材料、《国债资金检查情况汇总表》等于12月10日前报送我部;属于交叉检查的,专员办将《财政检查报告》、《国债资金检查情况汇总表》、代拟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交叉检查的专员办)、工作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等于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上报的工作总结报
告、典型案例材料等一式两份(监督检查局、经济建设司各一份)。
附件:一、国债资金检查名单(就地)(略)
二、国债资金交叉检查表(只发交叉检查地区)(略)
三、国债资金检查情况汇总表(只发专员办)(略)



200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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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济南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济南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20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济南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济南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引进管理工作,鼓励更多留学人员来济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现对《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济南工作的若干规定》(济政发〔1994〕31号文)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济南工作的部门。济南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具体承担出国留学人员来济工作的咨询、管理、服务和安置等工作。

  第二条 凡获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均可申请来济工作。

  第三条 对来济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工商、税务、公安、商检、海关以及人事、教育、劳动保险等部门要提供方便、快捷的全方位服务。

  第四条 凡取得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资格的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为其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公派和自费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负责收集、登记出国留学人员的信息。

  第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济工作,可长期定居,也可短期应聘,受聘单位可一个,也可多个。短期应聘者,可不受退休年龄的限制。

  第六条 来济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应向市人事局提交下列资料:留学生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自费留学生还须提交留学国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证明。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以及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有关论文、成果的证明。

  第七条 要求在济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属国家教育部或国家人事部分配来济工作的,由本人到市人事局办理接转行政关系等手续。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手续,免缴城市增容费。短期应聘来济工作或投资的,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临时户口。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来济工作或投资的,可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最长期限为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费用按1年期交纳。

  第八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连续计算工龄,超过批准出国留学期限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合并计算工龄;出国前已参加工作的自费留学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合并计算工龄。

  第九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济创办企业,可凭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金放宽到1万美元。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手续费。

  第十条 凡国家部委划拨给我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资助经费,市财政按国家规定的1∶2的比例予以匹配。

  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人员所带项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由市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并按下列标准兑现报酬:

  (一)年增利润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5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投产获利当年的受益单位给予税后利润3%至6%的报酬;

  (二)年增利润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或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农业项目,投产获利当年受益单位给予税后利润2%至3%的报酬;

  (三)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受益单位根据其产生效益的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开辟渠道引进国外项目的,受益单位从获利当年税后利润中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

  第十二条 来济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享受《济南市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工资福利、职称、住房、安家费以及各项奖励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来济定居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其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未满16周岁或超过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高、初中的子女,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手续。随归的配偶在济原有工作单位的,恢复原身份,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通过人才市场自主选择工作。其他随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已成年子女,由接收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也可由人才市场和劳动职业介绍部门推荐就业。配偶在农村的,由接收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报市人事局、市公安局批准办理“农转非”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子女随迁手续。随归的未成年子女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入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广东省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全面考核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间,对当年上市满六个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以上市公司该年度每一次信息披露行为为依据,从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四方面分等级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同时本所关注该年度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与本所的工作配合情况和受到的奖惩情况。
第四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是否按本所安排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2、是否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3、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本所报告;
4、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第五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2、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
3、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第六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2、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3、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性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公告内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与本所工作配合情况的考核主要关注如下情形:
1、董事会是否在规定时间回复本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2、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是否及时出席本所的约见安排;
3、董事会秘书是否按本所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董事会秘书是否与本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本所;
5、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是否主动与本所沟通;
6、董事会秘书是否按本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
7、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是否在规定时间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所还关注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受到的奖惩情况:
1、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奖励的次数;
2、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次数;
3、受到本所公开谴责的次数;
4、受到本所内部批评的次数;
5、受到本所公司管理部发出监管函的次数;
6、受到本所公司管理部口头警告的次数。
第十条 每一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本所将该年度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考核结果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进行处罚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