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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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2年2月27日)
教人〔2002〕4号


  现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建设。请将贯彻落实的有关情况报告我部。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在高等学校建设一支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现就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教育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教育战线教学科研队伍不断壮大,高等学校学术气氛空前活跃,学术研究成果丰硕,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新人辈出、学术繁荣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高等学校为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促进学术进步的事业中,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同时也为维护和发扬教育界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传统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体现了良好的师德风范。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或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粗制滥造论文,个别人甚至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学校评估、学位授权审核等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现象;有的人还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学位、文凭,有些学校在利益驱动下降低标准乱发文凭。这些行为和现象严重损害了教育工作者和学校的形象,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如果听任其发展下去,将会严重污染学术环境,影响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步,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和民族创新能力,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在高等学校倡导并形成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对于保护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持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力,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际竞争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成为当前我国高等学校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站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促进和保障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学术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形成有效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端正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当前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加强对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努力使他们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置身于科教兴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图伟业之中,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努力攀登科学高峰。要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要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要严以律己,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要向青年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三、采取切实措施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
  高等学校校长要亲自抓学术道德建设,形成全面动员,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要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校校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管理机构在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其在学术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教育。
  严守学术规范是师德的基本要求。必须加强对青年教师和青年教育工作者的自律和道德养成教育。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以及《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要大力宣传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和学术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

  (三)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人事考核制度。
  积极推行教育职员制度,建立强化高校党政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体系。改革职称评审,全面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强化岗位、强化聘任。在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改革中,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形成有利于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学校领导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果,应作为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鼓励学术创新。
  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规范学术研究行为的规章制度。同时要遵循学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创新,多出精品成果。在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学术奖项评定等方面要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防止重数量轻质量、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等不良倾向,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为促进学术研究水准的提高和学术的长远发展,高校出版社、学术期刊要积极探索建立一套专业的、稿件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外部人审稿制度。

  (五)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

  (六)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颁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等学校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完备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教育教学要求,规范文凭、证书的颁发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乱办班、降低标准滥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取“赞助”、“捐资”等败坏学风和校风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那些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单位,要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不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单位举办的所谓学历班等,要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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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局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局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政办〔2010〕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住建局制定的《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

(市住建局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建设,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厅委《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6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2009〕68号),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廉租住房出售工作的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发改、财政、国土、监察、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购买对象和范围

  (一)符合安阳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在廉租住房房源较为充足,且满足前款保障对象后还有剩余时,符合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三)在廉租住房房源较为充足,且满足前两款保障对象仍有剩余时,还可安排虽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如2008年以后毕业的城市大中专毕业生、交回其使用农村宅基地的进城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户可申请购买。

  第五条廉租住房出售房源

  2008、2009年度的廉租住房作为可出售的首批廉租住房房源,以后可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格构成因素和相关文件精神,确定廉租住房成本价格。

  (一)符合安阳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2008、2009年廉租住房的,按照成本价格给予每平方米355元优惠后的价格作为出售基准价格,以后年度的出售价格由相关部门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等人群,购买廉租住房时按成本价格出售。

  (三)楼层价格

  基准价×楼层差价系数,楼层差价系数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自行确定,其差价系数增减代数和为零。

  第七条付款方法和优惠措施

  符合安阳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可享受以下优惠措施。

  (一)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二)一次性付款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一次性交清全部房款后,取得廉租住房产权,不再交纳租住房租金。

  (三)分期付款,首付总房款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分期付款期限内按未交款面积支付租金。

  (四)出售和购买廉租住房涉及的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申请购买

  (一)廉租住房家庭可在申请廉租住房的同时提出购买请求,也可以在租住一定期限后提出购买请求。

  (二)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以直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安阳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交纳房款。签订的《合同》中应载明购买人所享受的优惠价格、自愿购买的行为、购买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以及不符合条件强制收回住房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将《合同》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三)在廉租住房房源较为充足情况下,符合第四条第(二)、(三)款要求的购房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时,首先向所在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依据规定条件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核准,并签订《安阳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在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时,廉租住房出售实行轮候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可先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交付廉租住房成本价一定比例的定金(具体比例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确定),依据廉租住房定金交付收据所载明的先后顺序号适时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社区的办事处,经初步核实后,将初审结果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九条交接

  购房人持《安阳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交款收据到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钥匙,交接室内设施。购买家庭应在房屋查验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产权登记

  (一)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专项维修资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并定期将代扣的专项维修资金转至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市房产管理中心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二)购房人按照《安阳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交清购房款和专项维修资金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购买人所享受的优惠价格***”等字样。购买人家庭内成员可作为共有人登记。

  第十一条售房资金管理

  对廉租住房出售的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市、区廉租住房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

  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对暂时没有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向区财政申请缴交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上市交易

  已售廉租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已购廉租住房家庭居住满五年且居住条件改善的,在补足优惠价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并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发放《安阳市廉租住房准许上市交易证明》后,可凭《安阳市廉租住房准许上市交易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一)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将已购廉租住房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无条件退回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