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3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延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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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延期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2003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延期的通知

体政字[2003]26号

各有关单位:
  由于四月份以来“非典”疫情的影响,为各单位申报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并考虑到本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工作推迟,经研究决定2003年局管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延期一个月,即申报工作截止日期由原定的5月31日推迟至2003年6月30日,请各单位根据这个时间安排好本单位的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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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发布《关于促进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的开发建设,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参照外地开发区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行政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区行委)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省政府对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以下简称管理区)的经济开发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管理区行委对管理区的经济开发和建设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发布有关经济开发建设的规定、决定、命令、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开发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开发项目;
(四)负责土地规划、开发和管理;
(五)对享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财政和税收实施管理;
(七)制定利用地方财力或集资兴办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收费标准及办法,经省批准后实施;
(八)负责征收和管理本级兴办的各类企业的税费;
(九)行使省政府授予的其他经济开发建设的职权。
第三条 管理区的经济开发建设实行“管住宏观,放开微观,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区行委及其部门应鼓励、支持管理区内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独立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各部门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管理区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各类经济技术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营业务,为客商投资提供合作和服务,并以投资者的身份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
第五条 积极吸引、鼓励国外和港澳台客商来管理区兴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并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对所使用的土地优先安排,并免交土地使用费五年;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得利润年份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六年。
(二)除原油、成品油外,出口产品均免征工商统一税。
(三)将从其投资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区内其他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四)对生产经营所需水、电、运输、通信、广告、工程设计、咨询服务等收取的费用,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五)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用工计划,自行在劳务市场招工。
(六)享受我国其他涉外方面的优惠政策。
管理区有关管理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从简从快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对外商筹建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均在二十天之内批复。权限以外的有关事项,由管理区行委初审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积极发展内联企业,推进管理区内外专业化协作和横向联合。
(一)兴办区内、区外投资入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各方可按股份分得该企业的产值、产品、税后利润和按股份安排劳动力。
(二)区内生产性的内联企业,经批准可适当减征所得税。
(三)对在管理区内举办的内联企业,投资方分得的利润,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四)内联企业出口创汇产品所得的利润,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五)内联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利润抵补。一年抵补不足可转结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六)享受国家、省有关内联企业的其他政策。
第七条 积极鼓励在管理区内发展高新技术。
(一)设立新品开发将励基金。凡是开发新产品经过鉴定可投产的,发给一次性奖励。新产品投放市场的,由企业和发明者协商在一定期限内提取纯利润一定比例做为奖励。对引进技术、资金等方面贡献较大者,可按效益一次性付给劳务费。
(二)高新技术企业,其投产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可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三)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以各种方式,到管理区创办、领办、承包、租赁各类新技术企业。对这些科技人员,保留其原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待遇从优。
(四)企业可按年销售额1-3%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科技开发贷款,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照顾。
第八条 建立和发育各类市场,促进管理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一)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城市与农村一起上;综合市场与专业市场、零售市场与批发市场一起上。
(二)建立批发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联营联销,组建联销集团。变二、三级批发为产地直接批发。对肉、禽、鱼、蛋、奶等鲜活商品,实行直线批发;对大宗农副产品实行产、加、批、销“一条龙”经营。
(三)开拓融资渠道。对区内引进的国内外资金,利率可由双方议定。经人民银行批准允许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并建立证券转让市场,同时努力发展技术、劳动、物资等生产要素市场。
(四)建立市场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包括吸引的外资、商业网点费、发展第三产业专项基金、城市建设配套费以及一部分经批准的市场其他收费。
第九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指导下,积极发展管理区内的个体、私营企业。
(一)在管理区内,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范围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其发展户数、经营规模和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二)支持个体、私营业主兴办开发性股份合作企业,其股份一般不受限制,同时享受股份企业有关政策。
(三)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可以承包、兼在国营、集体小型企业,可到各类企业中参资入股。
第十条 在管理区内试办改革试验小区。管理区行委可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改革试验小区有关特殊优惠政策。
(一)小区内企业实行自负盈亏新体制。对企业借鉴三资企业的有益管理办法,不干预,不让利,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除国家和省明确限定的以外,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部分配、劳动用工和价格,实行全部放开,自主确定。
(二)在小区内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其使用年限不超过出让合同终止期限。鼓励外商成片承包进行开发,并给予优惠政策。
(三)小区企业所得税,可按经营实际情况,经区税务部门批准,予以适当减免照顾。其他有关税收政策,由管理区行委依据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自行确定。
(四)小区实行统一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达到“五通一平”(通电、通路、通水、通讯、通气、平整场地),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五)鼓励在小区内入股投资,也可在小区外试办“综合性商业一条街”,并享受改革试验小区优惠照顾。
(六)小区内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改革试验区的其它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4月24日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试行)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主管经济运行的部门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经济运行的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实施具体保护。
  第四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有关知识;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定保护范围,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妥善处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事故;
  (四)组织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格管理,严密监控;
  (五)组织有关部门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占压输油气管道、在输油气管道附近挖砂取土等其他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及道路畅通等事项;
  (七)负责组织制定石油天然气设施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八)组织救助石油天然气设施事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上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或者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上打孔、锯口盗窃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或故意制造原油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设计管道线路,管道规划、设计应与其他永久性、有安全防护要求设施的规划进行衔接,严格按照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科学施工,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敷设应绕开环境敏感点和有消防危险的控制范围。
  第七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牌:
  (一)管道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管道线路的地段;
  (三)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道沿线地段;
  (四)河流的穿跨越地段;
  (五)大型水利工程、重要供水管道设施穿越的地段;
  (六)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穿越地段。
  在重点地段、路口及管道经过的村镇应当设立保护管道的宣传牌或警示标志。
  第八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日常巡护,及时维修保养。
  第十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委托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护,签订委托保护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护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主管部门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办理交接手续,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受委托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签协议的要求经常察看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状况;发现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损毁时应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拆迁符合规划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不得在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建(构)筑物、挖砂取土、打井、排放腐蚀性物质和种植深根作物。
  废旧金属回收站(点)严禁收购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物品。
  第十三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事故造成土地、植被、河流污染以及财产损失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清除污染并予以赔偿。
  因盗窃、人为损坏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责任人暂未查明、损失严重的,可由当地政府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协商垫付,查明后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因管道维修、巡查事故所造成的污染和损失,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负责恢复和赔偿。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石油天然气设施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700份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