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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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税收公平和监控管理税源,总局于1998年5月6日下发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文,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下发后,在各级税务机关共同努力下,反避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机制。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请进来、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性日渐突出。为了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工作机制,重视基础信息建设,强化国内联查和国际合作,配备充足的专职人员。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反避税与其它征管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反避税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税务检查(审计)等日常征管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反避税调查和最终调整必须建立在全面掌握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深入分析企业财务指标、多渠道查询分析可比信息的基础之上。因此,各地在反避税工作中,要将反避税与其他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相结合,通过税收管理资源的共享与优化,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在纳税申报环节,要全面完整准确地审核企业关联申报的基本情况,对于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提高申报的真实性、可靠性;在审核评税环节,发现避税嫌疑户,要及时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在日常检查、审计环节,发现避税问题的,应按《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要求,将涉及反避税的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由反避税专业人员实施专项调查。

二、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一)提高避税嫌疑户选案质量。各地在筛选避税嫌疑企业时,要结合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评税和税务审计等方面的资料,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以增强选案的针对性。进入调查前,要进行详细的案头审计,认真分析企业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和关联交易类型,并与同类企业的可比信息进行对比,确定存在的避税疑点,提高选案的质量。对企业调查要与稽查部门相协调,正式立案要按照《规程》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各地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认真审核、分析企业提供的资料,准确定性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等因素,积极寻找可比企业信息,为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提供依据。要注意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配合,运用进口税收和出口退税有关资料进行相关分析。

(三)合理确定转让定价调整。各地在选择调整方法时,应在充分收集和详细调查分析可比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性质、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差异,结合各种调整方法的适用条件,选用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合理确定调整方案。在选择调整方法时,要注意各种方法的不同特点和适用的不同情况,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三种传统调整方法对可比性分析要求较高,对存在的差异要进行量化修正。各地可积极尝试采用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等较为新型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完善。调整方案确定后,要按照《规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主管领导应对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全过程中程序的完备性、方法的适用性、调整的合理性等进行把关。结案报告应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四)强化跟踪管理,巩固反避税成果。对结案企业的跟踪监控是巩固反避税成果的主要手段。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对结案企业实施三年的跟踪管理,跟踪监控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做税务调整,以巩固反避税成果。

(五)积极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为促进转让定价工作从事后调查调整向税源管理的转变,节约调查成本,降低税收风险,要按照有关规定,借鉴经验,积极受理预约定价申请、充分准备相关资料,认真开展审核评估、慎重进行协议谈签,严格监控执行情况,把预约定价工作推向更高层次。

(六)推动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反避税工作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存在国内外关联交易的大型跨国企业,由于反避税管理的难度较大、专业化要求较高,如果在较低管理层面上采用分散管理的方式,上行层级过多,不利于信息沟通和跨区域联查、协查工作的开展,影响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要积极推进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根据本地区所辖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适当上收管理层次,在基层税务机关进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由地市级税务局实施集中优化的反避税管理,形成高水平、高效率的反避税管理能力。

三、整合信息,逐步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

获取可比信息是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得以完成的关键因素,拓宽可比信息来源渠道是提高转让定价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要及时获取海关、银行、工商、外经贸、财政、统计、外管、行业主管局(行业协会)等部门发布的各类信息、动态。通过因特网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渠道,广泛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各行业的货物价格、无形资产价格、劳务费率、贷款利率、行业利润率等资料,建立适合本地区工作需要的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对于运用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进一步扩大信息来源渠道,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条件成熟的,应并入统一的信息“一户式”管理;没有运用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通过信息的“一户式”管理,实现反避税基础信息最大程度的利用和共享。

要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报送单电子数据,进一步充实反避税价格信息库。通过出口货物报送单“证明联”的商品编码、商品中文品名、单价、数量、计量单位、出口日期等信息,将被调查企业的关联出口交易价格与同期相同海关出口商品编码出口商品的价格进行比较,初步判定企业关联出口交易价格是否处于同期同类出口商品的价格区间。同时,到出口相同海关商品编码的企业,调查该出口商品的交易条件,货物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和结构等,以及购销环节和购销环境等情况,确定该出口商品交易价格与被调查企业出口价格的可比性,进而寻找出可比价格。

四、积极研究新问题,强化大户联查制度

要及时研究避税与反避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分析避税成因,发现法律法规的漏洞,研究应对措施,并及时向上级税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在实践中要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努力尝试解决新型避税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提高税源监管能力。对于目前较为突出的利用避税地、资本弱化、假“来料加工”企业进行避税的问题,各地要重视调查研究,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

各地要认真按照总局的部署开展大户联查工作,在人力物力的投入上提供充分保障。严格按照标准选择调查对象,并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调查中注意协调配合,发挥全国联查的优势,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联查模式,在现行的联查工作方式外,可开展产业链的纵向联查、同行业的横向联查和个别关联交易行为的专项调查等创新模式。

五、重视队伍建设

反避税工作专业性强、难度大、人员素质要求高。各地税务机关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反避税工作,配备足够的反避税专职人员,以保证反避税工作的实际需要。要加大反避税经费的投入,改善反避税工作环境和办公条件。要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反避税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加大反避税培训力度,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反避税工作人员的素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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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亦称公共统一采购,是指机关单位(含有关团体、事业单位,下同)为了开展日常工作,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由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统一购买货物、安排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政府财政部门供给经费的机关单位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条 政府采购按照公开、公平、高效、廉洁的原则进行,充分实现货币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包括机关单位业务、办公用车辆等;
(二)单价不足5万元但批量购置的货物,如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图书、一般教学办公桌椅等装俱、装备及其他设备;
(三)统一制装及其他统一装备;
(四)造价1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五)基本建设项目;
(六)各种大型会议、活动;
(七)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或项目。
第五条 对某些不宜政府采购的特殊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
第六条 采购方式包括询价采购方式、协议招标和公开招标方式。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要综合比较供应商或施工、服务单位的资信、经济实力和经营业绩等条件,以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品牌、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经济指标;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综合比较采购项目的特殊条件和经济指标。
采用协议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要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管理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有关机关单位的行政、财务、审计及相关的专业人员组成。政府采购工作机构负责具体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工作机构为临时性机构,不另增加编制。
第八条 政府采购工作机构负责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政府采购项目标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并参与评标、议标及定标;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级各机关单位将本年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计划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在预算中相应作出安排;
(二)政府采购工作机构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采购数量,打破行业和部门界限,编制统一的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工作机构根据采购计划,组织项目的对外公开招标、谈判、签约、验收及售后服务等项工作;
(四)年终,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将全年的各机关单位的政府采购情况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要集中统一安排,增加一次采购的批量,减少采购批次。
第十一条 各项财政经费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正式签定合同之后的金额,直接拨款或分单位拨款。直接拨款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有关科目统一列报决算;分单位拨款的资金由各机关单位按规定列报决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各区、县的政府采购工作由区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凡市政府以转移支付方式补助个别区、县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的,由区县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组织采购;凡市政府以转移支付方式补助有关部门或区、县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的,由市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5月26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两手抓”方针,努力实现农垦全年经济发展目标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两手抓”方针,努力实现农垦全年经济发展目标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几个月来,各垦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关部署,积极贯彻农业部全国农业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沉着应对,精心组织,一手抓非典防治工作,一手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持了农垦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手抓”的工作方针,夺取非典防治和经济建设的双胜利,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贯彻“两手抓”方针,努力实现农垦全年经济发展目标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垦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贯彻“两手抓”方针,努力实现农垦全年经济发展目标的意见

二ОО三年六月三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贯彻“两手抓”方针,努力实现农垦全年经济发展目标的意见

 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使我国经济发展遇到了严峻挑战。几个月来,各垦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关部署,积极贯彻农业部全国农业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沉着应对,精心组织,一手抓非典防治工作,一手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取得了防范非典战役的阶段性胜利,保持了农垦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当前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仍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非典疫情还未解除,一些地区非典病例仍在发生,非典疫情对农垦经济的影响不断显现,其影响的时间、范围和程度尚难以预料;部分垦区旱灾严重,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呈偏重发生趋势;同时,影响农垦经济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结构性矛盾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面对这种严峻形势,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农业部党组的有关部署和精神,全面落实“两手抓”的工作方针,实现全年农垦经济发展目标,对当前及下半年农垦系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理清应对思路,确保经济发展目标

 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针对非典疫情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认真分析预测当前和下半年的经济形势,适当调整工作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应变预案。要在抓紧抓实非典防范工作的基础上,牢牢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垦区经济发展主要矛盾和问题,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并逐级逐项分解落实,确保垦区各项经济工作高效、有序运转。要注重发挥垦区主导产业的牵动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巩固扩大扭亏增盈成果,确保实现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

 二、抢抓农时,全面落实生产措施

 现在正值夏收、夏种、夏管大忙时节,要抓好农业生产资料的有效供应,组织好农业机械化跨区作业,做好抗旱防汛和动植物防疫工作,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各级农垦部门要强化服务,指导农垦职工搞好干热风、条锈病和倒伏的预防及治理,加强夏粮的后期田间管理,千方百计提高小麦千粒重,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要积极做好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调剂和供应,加强技术推广和信息发布,指导好“三夏”生产。当前,北方地区旱情没有完全解除,加上抗旱水源不足,干旱的威胁依然存在;南方已进入汛期,防汛任务十分繁重。各垦区对可能发生的洪水和严重干旱要引起足够重视,务必树立抗大灾的思想,提前做好防汛抗旱的物资、资金、技术准备,及早制定防治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加强垦区的农民工管理,有组织或成建制的雇佣农民工,做好农民工的健康登记。向农民工宣传非典的防治知识,组织和督促他们搞好环境卫生,实行就地预防,发现异常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 三、广开渠道,积极拓展市场

 在市场销售受到非典影响,人员流动减少、商品流通困难的情况下,各垦区要对市场需求提前进行研究准备,积极为企业和职工的产品销售做好各项营销服务。要加强与客户的经营联系,认真抓好订单生产和销售,并在保证原有销售渠道畅通的同时开拓新的市场。要加快垦区和重点企业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平台的作用,创新销售方式、流通方式,积极开展网上促销、远程成交工作,实现防疫和交易两不误。要利用各种商品配送渠道,发挥现代物流体系的作用,保证垦区产品销的动、运的出,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外贸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

 四、发挥优势,加快结构调整

 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把农垦各产业按受非典影响程度大小进行分类,积极组织未受影响或影响较轻的产业抓住机遇,关注市场变化,调整产品结构,在满足市场需求中实现自身新的发展。对于受非典影响严重的产业,如农垦的旅游业、旅馆业、交通运输业、对外贸易等,要积极调整生产结构和经营方式,创新营销模式,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以发展优质化、专用化、品牌化农产品为方向,通过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运作,带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要巩固垦区前期结构调整所取得的成果,在着力做强做大优势产业,推进产业升级的同时,加快培育和发展特色农业。要积极扶持龙头企业的建设,加大企业的改革力度,带动垦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 五、强化管理,不断完善自身建设

 各垦区和企业要通过自身挖潜,扬长避短,建立防范机制,增强抵御风险、迎接挑战的能力。要抓质量标准、抓食品安全,将相应的应急机制纳入日常的规章制度。要提高机械化作业的水平,增强自身科技创新和推广的能力。要抓住农垦生态环境优越的有利条件,大力生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节约成本,降低消耗,提高效益。

 六、加强协调,努力创造良好环境

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于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采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税收等政策。农垦相关行业要与有关部门衔接,加强协调,争取这些政策在垦区得到积极落实。各垦区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优惠政策,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要进一步落实各项防非典措施,改善垦区的人居环境,更新人们的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增强环保卫生意识,提高人民身体素质,提高自身抵抗力和免疫力。与此同时,要利用垦区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利用外资的良好信誉,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使招商引资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农垦经济和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 作为我国农业生产的国家队,农垦系统具有大集团作战的组织优势、机械化生产的规模优势、高素质的人才优势,具有“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光荣传统。我们相信,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农垦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能够同心同德,和衷共济,战胜眼前的各种困难,夺取非典防治和经济建设的双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