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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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神,增强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纺织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
1、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
2、印染布、坯布、纱布;
3、针织品;
4、地毯;
5、各类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
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199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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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今年入汛以来,连续发生多起矿井透水、溃浆等水害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7月2日9时30分,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牛棚煤矿因地下水位上升及水量增大,加之采矿活动导致强含水层与采空区连通,采空区挡水墙突然溃水,造成23人被困井下;7月2日12时3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煤业公司八矿樟村井因强降雨造成采空区垮冒,地表大面积塌陷、泥浆溃入井下,造成8人死亡、12人被困井下;7月6日11时左右,中石化西南油气田公司重庆钻井公司104井场突遇山洪,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现场设备设施严重受损;7月10日23时,山东省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因地面采坑内存放的尾砂塌陷溃入井下,造成24人被困。汛期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紧急措施,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隐患的矿井要停止作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各项要求,深刻吸取近期矿井水害事故教训,采取紧急措施,全面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并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要部位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要严格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站在防汛抗灾第一线,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形成完备的责任体系,确保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做好因台风、强降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强化汛期安全管控

(一)要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加强防洪和防治水工作,加强对矿井采空区、塌陷、积水区及周边地表水系的巡检、排查,尤其要加强矿井涌水量观测,做好疏水与排水系统的检查维护。受洪水威胁的矿井,要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坚决杜绝淹井(矿)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要加强尾矿库监测监控,防止溃坝漫坝事故发生。

(二)要大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对受到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施工工地、生产厂房,要切实采取防范措施,加强巡查、监测监控,落实防溃坝、坍塌、滑坡及泥石流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和有关军工企业要落实防雷电措施,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线的监控。

(四)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控,全面检查墙体及塔吊、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发现问题或遇雷雨、大风天气,要立即停止作业。

(五)渔业船舶、海运及海上石油钻井作业要做好防台风、防风暴潮的准备工作,强化相关防范措施,必要时及时撤出海上作业人员。

(六)其他各行业(领域)企业,都要结合实际,强化落实,下大气力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三、加强值守,切实做好预警预报预防工作

要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建立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信息传递渠道,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特别是要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实现协调联动,密切关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和雨情、水情、汛情等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提早做好台风、强降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做到早预警、早准备、早防范。

四、强化保障,切实做好应对工作

要强化应急保障和准备,完善应急预案,搞好日常演练,储备必要的装备和物资,组织好救援力量,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强化组织指挥,科学安全施救,一旦发生事故,真正做到有序、有力、有效救援。

五、强化问责,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对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事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查明原因、搞清情况、总结教训。凡因重视不够、防范不力而导致的事故,都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举一反三,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2号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已于2005年3月4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教育行政许可。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教育行政许可规定具体实施的程序、条件等。

  第四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增设新的教育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也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签署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的具体事项、委托期限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 申请教育行政许可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免费提供。

  第八条 教育行政许可申请一般由申请人到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以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承办机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为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便利。

  第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需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一个机构为主承办,并转告其他机构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材料;

  (五)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自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5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核查人员核查时应当出示证件,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予注明。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7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审查教育行政许可申请,对依法需要专家评审、考试、听证的,应当制作《教育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五条 对依法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承担评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明确评审的依据、标准、规程、期限和要求。

  评审工作完成后,承担评审任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出具书面评审报告,送交组织评审的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对依法需要举行国家考试取得资格的行政许可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通过考试,符合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授予相应的资格或者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对于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告知后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派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参加人;行政许可申请内容;承办业务机构的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证据、理由;审查人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辩论、质证的情况和听证申请人最后陈述的意见等。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并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其他参加人,各方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更正;对异议有不同意见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听证笔录中没有认证、记载的事实、证据,教育行政部门不予采信。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外,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教育行政部门名义作出。

  有关行政许可的文书、证件,应当以实施行政许可的教育行政部门名义签发并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格式化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资格证、批准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一般应当由受送达人直接领取。受送达人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不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或者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的,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教育行政部门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或者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擅自改变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归档后,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