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四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市)名单的决定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卫生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四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市)名单的决定
教督[200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2000年,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甘肃、青海、西藏、新疆8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过检查评估和复查认定,确定62个县(市)和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教育部通过审查认定,这63个县(市)及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达到现阶段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各项规定。现予以公布。
希望这些县(市)和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进一步加强领导,巩固提高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成果,为进一步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努力。
全国第四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市)名单
(63个)
内蒙古自治区 4 阿荣旗、扎兰屯市、科尔沁右翼中旗、太仆寺旗
陕西省 6 永寿县、长武县、麟游县、安康市汉滨区、岚皋县、吴旗县
贵州省 22 松桃县、务川县、沿河县、望谟县、盘县、册亨县剑河县、雷山县、从江县、台江县、江口县、镇远县、六盘水市六
枝特区、大方县、独山县、罗甸县、威宁县、紫云县、安顺县、普定县遵义县 荔波县
云南省 15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绿春县、红河县、元阳县、永善县、鲁甸县、彝良县、西盟佤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
县、德钦县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砚山县、邱北县、中甸县
甘肃省 2 宕昌县和政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泾源县
青海省 2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都兰县
西藏自治区 6 隆子县、加查县、桑日县、朗县、仁布县、岗巴县、札达县、普兰县、边坝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 伽师县、塔什库尔干自治县
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物价局
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价[2006]69号)《2006年第23号》
各机动车停车场: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我局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和我们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完善。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物价局是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办法和标准,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主要指车站、码头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经政府批准的道路临时停车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旅游景点停车场所,公共建筑性质的场馆、会堂、医院、学校等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住宅小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主要指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照合理补偿、依法纳税、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各方面因素制定和调整,定期公布,体现“同质同价、优质优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现行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停车场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可以下浮,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凡在我市(不含当涂县)从事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车场所,须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物价局批准,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制定和调整,报市物价局备案,经审查符合收费条件后收费。
第九条 交通违法、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暂存、暂扣的车辆,按就近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的停车场执行。
第十条 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设施、区位、供求关系、车型和停放时段因素,分别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和月票收费三种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依次类推;超过12小时,在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的,按12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 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二)实行计次收费的停车场,停放时段分为:白天停车(7:00—19:00)和夜间停车(19:00—7:00);停放计次分为4小时以内(含4小时)和4小时以上两种方式;24小时停放的车辆按白天4小时以上和夜间4小时以上合计收费。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
(三)实行按月收费的停车场,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四)车型划分:小型车(蓝颜色牌照),大型车(黄颜色牌照),摩托车。今后国家如统一调整牌照颜色,从其规定。
(五)物业服务小区车辆临时停放按计次收费标准执行,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固定停放按月票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载有货物的车辆按同类时段、同类车型的收费标准加收50%;装有贵重货物的车辆应车主要求需特殊看管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自愿的原则,经营者应向车主及时履行车辆停放计次、计时、月票等形式书面手续,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凡进行服务收费的停车场(点),不论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还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经营者均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悬挂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标价牌。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点),实行亮证收费。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张贴《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收费员收费时须佩带市物价局监制的收费员证,使用税务票据。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核表;
(三)开辟、调整停车场审批表;
(四)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制作要求:规格不小于1米×0.7米,蓝底白字(以公安交管牌颜色为准),字体为黑体,制作材料不生锈、能持久。
第十七条 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不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擅自定价的;
(二)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第十八条 当涂县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2.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明码标价样式(一、二)
附件1: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收费
标准
项目
计次收费标准
(元/次·辆)
计时收费标准
(元/小·辆)
月票收费标准
(元/月·辆)
白天停车
(7:00—19:00)
夜晚停车
(19:00—7:00)
4小时以内(含4小时)
4小时
以 上
4小时以内
(含4小时)
4小时
以 上
小型车
4
6
5
10
2
180
大型车
6
8
7
14
4
200
摩托车
2
3
3
5
1
14
附件2:明码标价样式之一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车型
收费标准
项目
计时收费标准
(元/小时·辆)
月票收费标准
(元/月·辆)
小型车(蓝牌照)
2
180
大型车(黄牌照)
4
200
摩 托 车
1
14
说明:
1、收费依据:市物价局马价经费〔2006〕69号;
2、收费时段: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超过12小时,在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的,按12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 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3、载有货物的车辆收费标准加收50%。
马鞍山市物价局监制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附件2:明码标价样式之二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车型
收费
标准
时 间
计次收费标准
(元/次·辆)
月票收费
标准
(元/月·辆)
白天停车
(7:00—19:00)
夜晚停车
(19:00—7:00)
4小时以内
(含4小时)
4小时以上
4小时以内
(含4小时)
4小时以上
小型车(蓝牌照)
4
6
5
10
180
大型车(黄牌照)
6
8
7
14
200
摩 托 车
2
3
3
5
14
说明:
1、收费依据:市物价局马价经费〔2006〕69号;
2、收费时段: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24小时停放的车辆,按白天4小时以上和夜晚4小时以上合计收费;
3、载有货物的车辆收费标准加收50%。
马鞍山市物价局监制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