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许可统计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17:22   浏览:9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行政许可统计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行政许可统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行政许可统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反映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提高实施行政许可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所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信息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并将统计结果报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许可统计工作。

第四条 行政许可统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

(二)行政许可申请数;

(三)行政许可受理数;

(四)行政许可听证情况;

(五)准予许可的情况;

(六)办理期限;

(七)附带收费情况;

(八)投诉情况;

(九)法律责任的追究及解决许可争议的情况;

(十)其他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情况。

第五条 行政许可统计采用填报年度报表和上报统计报告的形式。

各部门应在每年2月5日前将上年度统计报表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统计报表由委托行政机关汇总上报。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2月2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汇总分析,以统计报告的形式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行政许可统计年度报表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制定,分为重庆市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年度报表(渝府许统01)和重庆市行政许可投诉、责任追究及行政争议年度报表(渝府许统02)(附后)。统计报告应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有定量统计和系统分析,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交换和档案管理制度,确定机构和工作人员从事行政许可统计工作。

第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统计机关、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许可统计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政府统计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

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国土房〔2005〕139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相关处室: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

  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现制定我市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

  一、供应对象

  1、我市财政投融资的开发项目,以及政府负责拆迁安置、提供熟地的开发项目,需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

  2、侨房、私房落实政策所需安置用房,以及信托代管房退管安置房(以下简称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

  3、危改安置所需安置房。

  二、供应计划

  1、每年年底,由房政管理处对各类安置房的需求(其中拆迁安置房供应对象应于拆迁正式实施前一年向我局提出申请)进行汇总统计,编制安置房年度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安置房总需求量包括套数、面积、户型标准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计划部门立项。

  为解决政府开发建设中所需过渡周转房以及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基本保障用房,安置房年度计划应预留一定指标,作为政府拆迁、危房改造过渡周转房源及居住在侨房、代管、信托房、社会主义改造房,现居住的房屋产权已退还业主的低收入住户过渡周转房源。

  2、市建设与管理局按计划进行安置房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将安置房楼盘表(包括房号、建筑面积等)移交我局。房政管理处进行统一控制和分配。

  三、审查与分配

  (一)供应对象和供应标准审查

  1、拆迁安置房

  由征地拆迁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定。

  2、危改安置房

  由市危改办、局房政管理处根据《厦门市危房户安置、私危房垫资改造操作规则》进行审定。

  3、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

  由市落实办、局房政管理处根据市清退各类房屋住户使用权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定。

  (二)分配程序

  1、安置房申请

  符合条件的安置房供应对象向我局三楼收件大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拆迁安置房供应对象应在拆迁正式实施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拆迁安置房预订等相关材料。

  2、审核报批

  (1)拆迁安置房。由局征地拆迁处对供应对象申请的拆迁安置房面积、户型、数量等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转房政管理处出具《安置房分配通知书》;

  (2)危改安置房。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转房政管理处出具《安置房分配通知书》;由市危改办、局房政管理处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进行公示、组织抽签,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书》。

  (3)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转房政管理处出具《安置房分配通知书》;由市落实办、局房政管理处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进行公示、组织抽签,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书》。

  3、安置房购买

  1、拆迁申请人凭《安置房分配通知书》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2、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由市危改办、市落实办、局房政管理处统一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三)安置房跟踪监督

  安置工作结束后,安置房供应对象应将安置房实际使用情况及剩余房源资料分别报我局征地拆迁处和房政管理处核实确认。确认书抄报市建设与管理局作为办理剩余安置房退房退款依据。

  四、操作流程



  附件:申请安置房须提交材料
地址: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517319073123252.doc
     拆迁安置房流转会审表

     安置房分配通知书
地址: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517319073752331.doc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刚占标
2003年12月1日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是指:
(一)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实物广告模型、各类宣传板(栏)、标语、彩旗、布幅、彩虹门等;
(二)利用空飘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及散发印刷品广告;
(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代表名称标识的牌匾。
第四条 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负责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行为的查处。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牌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应当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必须采用霓虹灯勾画广告轮廓并亮化;
(二)商业街内的广告和营业场所的牌匾应当按照内透光或者霓虹灯标准设置,具备条件的按照标准设置霓虹灯立式牌匾;
(三)公交站台、候车亭采用内透光式广告;
(四)内容真实、健康、合法、文字规范,符合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一户一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
(二)妨碍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标志等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
(四)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
(五)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者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应当持广告、牌匾位置图、彩色效果平面图等相关资料,到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后3个月内建成并发布广告。逾期未完成的,由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无偿收回设置权。
第十一条 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权期满后,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
临时设置的悬浮物广告、标语、彩虹门等使用期限为3至7日,最多不得超过15日。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在使用期限内转让、变更的,必须到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彩虹门等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颜色、规格、悬挂高度、数量、间隔设置,并按照规定期限自行清理、拆除。
景观街路及广场不得设置街路横幅和条幅广告。
第十三条 因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需要改建、扩建和装修门面的,必须持平面图等资料到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及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必须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牌匾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因户外广告、牌匾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需要等原因确需更新、拆除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拆除有偿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牌匾及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无污损和褪色,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灯光显示不全的,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
依法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毁、移动。
第十七条 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商业街、广场、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
禁止在广告张贴栏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户外广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广告、牌匾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清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没收材料;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设立广告、牌匾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没收材料;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超过使用期限未拆除或者擅自转让、变更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没收材料;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的标准、指定地点设置的临时广告,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个广告50元至5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改变建(构)筑物饰面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没收材料;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更新、拆除户外广告、牌匾的,责令立即更新、拆除,逾期不更新、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更新、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牌匾未保持完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广告栏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每处广告200元至1000元罚款,损害公共设施的,按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