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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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完善以养老保险为重点,通过三年时间(2004年7月至2007年6月)过渡,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市级统筹。为此,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


我市将所辖县(市、区)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的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管理、市级调剂。


二、机构、人员、经费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在过渡期间,对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实行双重领导,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领导班子由当地政府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后决定任免。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主要负责当地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


(二)各项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三、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征缴基数。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标准,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个人按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计征。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


(二)征缴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征缴办法。养老保险费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待条件成熟时,由地税部门实行全责征收。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拨付使用


(一)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各县(市、区)分别建帐。


(二)各县(市、区)上划市级统筹基础养老金的比例按当年全市基础养老金支付额、上解省级调剂金额和市所属调剂金额三项总量换算成应征缴费工资总额12%确定。


(三)各县(市、区)地税部门每月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应于次月10日前按应征缴费工资总额的12%上划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全市基础养老金支付、上解省级调剂金和留存市级调剂金支出,余额部分划入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管理使用,用于支付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其它支出(如个人帐户的转移、退保、一次性老年津贴、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结余部分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积累。


(四)各县(市、区)应发放养老金的实际人数及基础养老金数额,必须在每月28日前上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经审核后拟订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次月10日前按各县(市、区)实际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拨入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财政局于次月20日前应将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支出额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五)扩面和追缴超收部分全部留存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养老保险积累基金(含个人帐户储存额)或历年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均留在原统筹地。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待遇标准。


1、基础养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离休人员按25%计发。


2、过渡性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规定执行,实行市级统筹后不再重新核定。


3、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计发。


4、基本养老金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统一调整。


(二)待遇支付。


1、各县(市、区)在实施本办法时,当地财政局应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拨二个月的周转金,存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基本养老金和其它各项待遇仍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委托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3、各县(市、区)支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缺口,用县级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积累部分补缺,确实无积累的,由本级财政负责解决。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和人民政府责任


(一)养老保险调剂金由各县(市、区)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6%提留,向市上解,其中由市统一向省上解3%;市级留存调剂3%。


(二)市本级和省下拨的调剂金,由市统一分配使用,用于补充各县(市、区)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支付。


(三)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六条“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搞赤字预算”的规定执行。实行市级统筹后,如因赤字预算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支付,市不予调剂。


(四)实行市级统筹后,努力实现当期统筹基金收支平衡。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仍是当地社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欠费清理、回收处置挤占挪用基金、落实确保发放等一系列工作。市人民政府按照粤府办〔2002〕36号文规定,逐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考核指标,并签订责任书,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责任指标造成基金缺口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市不予调剂。


(五)具体调剂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审核、审批权限


(一)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待遇。


(二)各县(市、区)按特殊工种或因病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待遇。


八、其他事项


(一)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县(市、区)为核算单位。


(二)被保险人关系的转移、出国定居人员个人账户处理、一次性老年津贴、死亡待遇等,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办理。


(三)实行市级统筹后,在没有新规定之前,全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暂维持不变。


(四)违反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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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


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


复函
内蒙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你厅内建环字(91)第225号文收悉。经研究,对所提有关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就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对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
环保部门除了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外,还可依法实施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如依法征收排污费。相对人对此不服的,也可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有权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而且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则环保部门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问题
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因此,你厅请示中所指罚款的强制执行,应按上述第一条的精神办理;有关排污费及其滞纳金的强制征收,则应按上述第二条的精神办理。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和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亦应按照法院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1991年7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启用“银联”标识及其全息防伪标志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启用“银联”标识及其全息防伪标志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
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推动“金卡工程”建设,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我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联社等,下同)发行的具有人民币结算功能的银行卡上统一启用“银联”标识(设计图案见附件),以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卡受理市场,方便广大商户和持卡人对银行卡的受理与使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发行的限国内通用的银行卡必须在卡正面右下方指定位置印刷统一的“银联”标识,限国内通用的人民币贷记卡还应同时在卡正面右下方指定位置加贴“银联”标识的全息防伪标志。限国内通用的人民币借记卡是否使用全息防伪标志由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但不得使用“银联”标识全息防伪标志以外的其他防伪标志。
二、各商业银行发行的可在国内外通用的“双账户”银行卡必须在卡正面右上方指定位置印刷统一的“银联”标识。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商业银行新申请发行的可异地或跨行使用的银行卡,必须符合统一的“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符合“银联”标识使用要求的卡样。
四、为有效防范各种伪造行为给银行卡业务带来的风险,“银联”全息防伪标志采用定点生产、专控经营方式,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所属中钞信用卡厂负责统一制作和销售。2001年7月1日前,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要完成“银联”全息防伪标志的各项产品化设计和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银联”标识的使用以及“银联”全息防伪标志的印制、销售、运输等管理工作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五、各商业银行应认真做好“银联”标识的使用、受理等宣传工作,并逐步淡化本行发卡品牌在受理市场中的作用。自2004年1月1日起,银行卡受理市场中的各类终端机具和商户必须张贴“银联”标识。
六、各地区自行设计制作的地区性银行卡联网通用标识应逐步废止。2002年1月1日起,各类银行卡上均不得再印刷地方性联网通用标识。自2004年1月1日起,银行卡特约商户和ATM、POS等银行卡终端机具上不得再张贴地方性银行卡联网通用标识。

附件:“银联”标识及“银联”全息防伪标志设计图案
一、“银联”标识:
(图略)
二、“银联”全息防伪标志设计图案
(图略)
注:1.以上稿样为彩喷照片纸样。
2.“银联”标识外框仅代表标识尺寸。
3.全息标志为示意图。


20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