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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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5.07.28



水利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1995年7月28日水利部水财[1995]278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部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
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5]66
号)的规定,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1995年1月1日以后水利部直接下达该项基建投资的单位
(即本办法中所指的借款单位)。
第三条 经营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部基本建设管理有
关规定,根据我部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坚持有借有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性基金由借款单位统借统还。根据不同的项目,借款单位与我部
或我部授权的单位分别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并且要由借款
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借款单位要与各具体用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合同)
并抄送水利部财务司一份。
第五条 资金占用费费率以财政部核定的占用费费率为准。资金占用费从我部
开户银行汇出资金日期起开始计算,结息日到12月31日,按年计算,每年计收一次
,借款单位应于下年度1月15日前将资金占用费汇入水利部财务司指定帐户。
第六条 还款期限及分年还款金额由我部根据借款单位的项目规模、建设期、
借款期限等分别确定。
第七条 借款协议(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后,我部按照财政部核定
的用款金额,根据借款单位提供的项目进度、资金支用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分次
将资金汇拨到借款单位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各借款单位负责将
资金汇拨到具体用款项目单位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
第八条 水利部保证尽快下达经营性基金投资计划并根据财政部分次核定的资
金尽快汇拨到借款单位。借款单位如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我部有权停止资金拨
付直至取消项目,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收取罚金100%;如不按规定交纳资金占用费和
偿还本金,我部将从应拨付给借款单位的资金中予以扣还,对逾期未还部分收取月
息6‰的罚金。下年度不再安排基建投资。
第九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文号:[水利部水财[1995]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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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司法部 卫生部等


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司法、农业、文化、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共青团委员会,妇联,科学技术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决定,2008年深入推进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三下乡”活动作为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抓紧抓实

党的十七大强调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一重要论述,既使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的重要性进一步凸现,也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在新形势下,大力开展“三下乡”活动,对于推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格局,提高广大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农村社会进步,丰富和活跃农民文化生活、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集中活动为示范、制度化经常化工作为基础,办实事、办好事、重实际、求实效,推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常下乡、常在乡,更好地服务农民群众、服务农村发展、服务社会和谐。

二、采取有效措施将“三下乡”活动引向深入

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要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充实下乡内容,拓宽下乡途径,健全下乡机制,在传播先进文化、丰富农村精神文化生活上下功夫,在传播科学技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上下功夫,在传播医药卫生知识、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上下功夫,在密切城乡关系、倡导社会新风上下功夫。

文化下乡要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融入“三下乡”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中去,通过专家巡讲、文艺演出、发放宣传手册和挂图等形式,帮助农民群众了解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引导他们自觉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国家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家书屋等工程,为文化常下乡提供有效终端和平台。通过送戏剧电影、送图书报刊、开展文艺演出等形式,把优秀精神文化产品送下乡,丰富活跃农民文化生活。大力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把公益放映与市场运作、流动放映与固定放映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努力实现每村一个月能放一场电影。坚持开展经常性慰问演出,鼓励县级剧团深入农村演出。办好西部演艺及创作人员培训班,为当地培养文艺骨干人才。积极开展送法律法规和法律服务下乡活动,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提供法律援助等形式,宣传宪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美德在农家、关爱女孩等活动,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倡导家庭美德,资助失学女童。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少生快富工程,救助计划生育贫困户。

科技下乡要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增强科技致富本领的需求。要创新科技下乡的形式,依托广播电视、星火学校、农村青年中心、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举办科普大集、科技讲座等活动,开展多层次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更多的农村科技示范户和乡土科技骨干人才,着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继续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整合农业管理、科研教学和推广机构的技术力量,建立专门的工作队伍,努力做到科技人员直接到户、技术要领直接到人、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推广科技特派员制度,动员科技人员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下乡,引导农民学科技、用科技,依靠科技致富。办好广播电视涉农专业频率、频道和有关栏目,建好农村科普画廊。继续组织农村科技致富能手到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推广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推进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动员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科普宣传方面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卫生下乡要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提高卫生健康水平的需求。要拓宽工作渠道,丰富支援内涵,通过巡回医疗、健康宣讲、人员培训、赠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方式,把卫生知识和医疗服务送下乡,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帮助农民群众强化卫生意识,提高健康素质。继续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部属部管医院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农村卫生工作和军队医院支援西部地区医院工作等卫生支农活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改进医务人员选派方式。以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主要支援对象,把短期派遣医务人员和长期驻点工作结合起来,探索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农村巡回医疗车、光明行动计划复明手术车、健康快车的作用,积极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推动卫生健康知识和医疗服务常下乡。继续实施“大地之爱·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和安康计划,为西部贫困地区农村家庭解决饮水、卫生等问题。

三、精心组织今冬明春“三下乡”集中示范活动

开展集中示范活动,是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的重要形式。今冬明春,中央有关部门将开展以下集中示范活动:(1)12月下旬,组织文化、科技、卫生工作者到河北省保定市开展“三下乡”集中示范活动。为当地农民群众举办文艺演出,提供法律咨询和科技服务,进行义诊和卫生健康检查,赠送“万村书库”图书室。(2)元旦春节期间,组织中央文艺院团优秀艺术家和知名演员,到重庆、云南、陕西、青海等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进行慰问演出。(3)继续组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深入开展以倡导男女平等、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到广西、陕西、甘肃、新疆等地慰问和帮扶计划生育贫困户,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到河北、湖南开展送温暖活动,慰问农村留守儿童和贫困母亲,为当地送去春蕾小学和致富项目。(4)春节前夕,到安徽淮河重灾区开展送农业科技下乡活动,为当地建设一批科技书屋,赠送一批实用农业科技图书、资料、农机具等,组织科技小分队进村入户开展指导。(5)2008年5月,组织开展科技列车下乡和青少年科技创新操作室赠送活动,向农民普及科技知识,提供有针对性的科技咨询和服务,帮助农村青少年开展科技活动。(6)开展科技专家进乡村活动。组织一批科技专家到贵州、陕西等地举办科技培训,为群众传授种植养殖技术,培养科技致富带头人。(7)开展院士专家科技下乡活动。组织院士专家到黑龙江、新疆农村,进行科技宣讲、技术帮扶。(8)组织医疗队下乡服务。利用国家巡回医疗车等方式,为农村贫困地区送医送药送知识,推广新的医疗技术,培训当地医务人员。(9)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与全国法制宣传日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相结合,组织法律工作者进村入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农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10)以新农村、新青年、新风采为主题,举办第十届全国乡村青年文化节,推进农村青年中心建设。(11)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农村放映队为农民群众放映国产优秀影片。各地要在配合开展上述活动的同时,结合实际,认真策划,精心组织开展一些效果好、群众欢迎、示范作用强的集中活动。

四、切实加强“三下乡”活动的组织领导

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是广大农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热切呼唤。各地各部门要以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加大力度,精心组织、精心实施,把“三下乡”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加有效。

1、精心安排部署。要把“三下乡”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摆上重要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抓紧对元旦春节期间的工作做出安排,确保全年“三下乡”活动有一个良好开端。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密切配合、集中力量、加大投入,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

2、积极探索创新。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三下乡”活动的好经验和好作法。准确把握当前农村发展新情况、农业结构调整新变化和农民物质文化新需求,研究掌握新形势下“三下乡”活动的特点,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机制,让“三下乡”能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

3、认真组织宣传。要运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三下乡”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报道农民群众对“三下乡”的反响和呼声,反映各地各部门开展活动的进展和成效,推广基层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和经验。宣传部门要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协调新闻单位统筹安排好“三下乡”宣传报道,加大元旦春节期间相关报道力度,在全社会营造爱农、助农、惠农的浓厚氛围。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科技部

司法部 农业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2007年12月19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8月14日 财建〔2006〕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理顺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合理划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现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补缴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
具体缴库程序是: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填具缴库通知书,通知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缴款;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收缴,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土资源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6号)和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收缴,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按照地方财政部门有关改革规定执行;暂未实施改革的地方,采取就地缴库方式,办理缴库手续时,使用“一般缴款书”,预算科目根据当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各预算级次的分成比例,各级国库在收到库款时,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将库款的20%逐级上划国家金库总库,将库款的80%部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市、县分成比例进行划解。
四、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监督管理。各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加盖银行(国库)转(收)讫章的相关缴款凭证各联次及相关资料、凭证等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不得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探矿权许可证或采矿权许可证。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对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业务所需经费给予保障,确保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足额收取并及时上缴财政。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依法对违规减免,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挪用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