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对“海水晶”“海水素”等产品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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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对“海水晶”“海水素”等产品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重申对“海水晶”“海水素”等产品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文件
运行盐办函[2001]16号
关于重申对“海水晶”“海水素”等产品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曾于2001年8月17日下发了《关于对“海水晶”
“海水素”等新品种盐是否作为食盐的请示的回复》(运行盐办函[2001]12号),
对“海水晶”“海水素”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但个别省市在执行中对回复意见
的理解有偏差,对此再重申如下:
1、“海水晶”“海水素”等类似产品,由于其在生产中加入了微量元素,通
过对盐进行再加工,已改变了盐的理化性质。因此,其既不属于食盐(包括渔业
用盐)也不属于工业用盐。为此,允许其生产企业自行按照经营合同正常销售、
运输。
2、为了落实食盐专营,维护食盐市场秩序,此类产品不得进入食盐市场。
如发现作食盐销售,违反盐业法规,盐业部门应依法处理。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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