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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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整顿财政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本级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是指各执收单位按规定收取费款时,向缴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开具“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由纳费人持缴款书直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办理缴款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四条 一次性收费金额较小且零星分散,或不直接征收会造成漏费,以及不适宜银行代收的收费项目暂不实行“票款分离”。
第五条 实行“票款分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财政局确定,分批公布。
第六条 各指定银行设立收费结算中心,市收费管理局在该中心开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解缴帐户和预算外收入解缴帐户,并负责将收缴资金每旬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的收缴程序:
1、执收单位收费时,开具河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至五联交纳费人,第六联单位存根。
2、纳费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一至五联当日内到银行代收网点办理缴款。
3、银行代收网点将专用缴款书一至五联加盖现金(转帐)收讫章。第一联纳费人开户银行作付款凭证;第二、三联通过银行票据交换转市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其中第二联市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作收款凭证,第三联由市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转市收费管理局作收入凭证;第四联退纳费人作收据;第五联退纳费人转执收单位(与第六联单位存根核对)。
第八条 对时间集中、数额较大的收费,可由收费管理局组织入户征收。
第九条 由于计算或其他原因发生差错需退付款的,由纳费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由执收单位核后,到市收费管理局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收费结算中心每五日将所收费款按执收单位分别汇总,并将汇总表连同缴款书第三联送市收费管理局。每月末按执收单位分别汇总,填报代收银行收款月份对帐表,于次月3日内报市财政局和市收费管理局。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按月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对帐表,于次月3日内报市收费管理局。
第十二条 票款分离的委托代收关系由市收费管理局与银行以委托代收协议书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办法后,取消所有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收费过渡帐户。并将帐户资金全部缴入市收费管理局解缴帐户,逾期不缴的全部收归财政。
第十四条 暂不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执收部门的专管人员对纳费人直接收款,专管人员收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将款项就近缴入银行代收网点。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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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津经贸资管字(1996)第172号文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本条所说的“对外抵押”,是指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包括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公司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抵押。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必须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如期缴付出资;
二、企业抵押贷款后,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三、抵押期限不超过企业经营期限。
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申请抵押的企业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的申请。该申请应说明抵押原因、抵押物和抵押权人名称并做如下保证:在提交本申请之前,该抵押物未曾设立担保物权;或该抵押物曾设立了担保物权,但该企业已将有关事实通知抵押合同中所述之抵押权人;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有关抵押物的产权证明;
五、企业董事会或其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抵押企业财产或者权益的决议;
六、抵押合同副本。
审批机关对上述文件审核无误后,可向企业做同意批复并抄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外汇管理机关。
请你委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及时请示。

附件 关于同意××公司抵押财产(或者权益)的批复(供参考使用)

××公司:
你公司关于××的申请及有关文件收悉,经审查,符合
中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同意你公司将申请中所述抵
押物抵押给××(抵押权人名称)。请于收到本批复后30日
内持本批复及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备案。
(审批机关名称)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1996年10月31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鼓励以商引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鼓励以商引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9]29号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现将《江门市鼓励以商引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和市外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江门市鼓励以商引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江发[2009]3 号),调动企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依托现有企业的引荐,争取和吸引更多外来投资商到我市投资,努力形成“引进一个、带来一批”的产业集聚发展效应,全面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加快我市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区的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鼓励对象和条件

凡是成功从江门市域外直接引荐投资项目到江门市落户,对引荐投资项目做出直接贡献,所起到的作用和引资行为得到投资方、项目落户市、区招商部门认可的市内现有企业,均可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企业扶持发展资金鼓励,所获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扩大投资、科技研发和开拓市场。

以商引商引进的项目,必须是符合江门市产业发展规划、达到投资强度和环保等有关要求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含农产品深加工、物流等项目),投资企业在江门市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纳税,并按照投资协议规定,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引进的房地产、宾馆酒店项目不列入鼓励范围。

第二条 鼓励标准和方式

市本级和各市、区设立鼓励以商引商专项资金,引商企业在享受《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江府[2003]49 号)规定的招商引资奖励同时,在其引进的项目正式投产后,另根据投产时实际到位的投资总额(指项目用地、基建和设备购置的投入,但不含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追加投资额,以下称投资总额)按以下标准给予鼓励:投资总额 3000 万元至1 亿元(含 1 亿元)的,按 6‰给予鼓励;投资总额 1 亿元以上的,按 8‰给予鼓励。

鼓励资金可分段兑付,引进项目完成工商登记并动工建设的,先以注册资本为基础,兑付按上述标准计算应得资金总额的 20%,其余部分在项目正式投产后,按实际到位投资总额及适用标准计算兑付。引进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在项目投产后3年内通过认定的,分别一次性追加 20 万元、30 万元。

以上资金以人民币支付,以外币出资的项目按完成审核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资金折算为人民币支付。同一引商企业引进多个项目的,分别计算。

第三条 申请与审核

引商企业填写《江门市鼓励以商引商专项资金申请表》,向引进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经贸局或外经贸局(招商局)提出申请。各市、区经贸局或外经贸局(招商局)在受理后 20个工作日内,对以商引商项目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以及引进项目立项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合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之后在市内媒体或网站公示 7日,并报各市、区政府审批。如无异议,各市、区政府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

市本级鼓励以商引商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各市、区要按照江发[2009]3 号文件的规定,足额安排鼓励以商引商专项资金。各区兑付的鼓励以商引商专项资金,按年度由市本级与区按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分担,结算后应由市本级负担的部分由市划拨给各区。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江门市鼓励以商引商专项资金申请表》(请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