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广西南宁慰问环卫工人时重要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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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广西南宁慰问环卫工人时重要讲话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广西南宁慰问环卫工人时重要讲话的通知

建城[2008]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月7日农历正月初一上午,正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考察抗灾救灾工作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专程来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垃圾中转站,看望慰问节日期间坚持工作的一线环卫工人,并做了重要讲话。现就学习贯彻好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广西南宁看望慰问环卫工人时与在场的环卫工人一一握手,深情地对他们说:“大家辛苦了!你们是城市的‘美容师’。没有你们的辛勤劳动,就没有城市的清洁环境。环卫工人的劳动,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广大市民要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使我们的城市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总书记关切的问候,真挚的话语,温暖了环卫工人的心。

  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环卫工作的高度重视,对环卫工人的亲切关怀,进一步为新时期环卫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时期,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在继续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民生问题,更加注重提高社会的现代文明程度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人居环境质量。市容环卫工作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现代文明程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各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肩负起“清洁城市,造福人民”的光荣使命。

  二、继续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努力当好“城市美容师”

  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环卫工作,关心环卫职工,党的三代领导人都曾亲切接见过环卫工人,都对环卫工作做出过重要指示。环卫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要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继往开来,与时俱进,进一步增强“清洁城市,造福人民”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弘扬任劳任怨的无私奉献精神,克服困难,努力工作,爱岗敬业,不断掌握先进技术,有效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在平凡的岗位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当好“城市美容师”,为市民创造更加清洁、舒适、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

  三、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环卫工人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环卫职工的社会地位

  多年以来,广大环卫职工以“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净”的无私奉献精神,冬战严寒、夏战酷暑,起早睡晚,忘我工作,为创造清洁、优美、舒适的城市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和贡献。特别是在这次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抗击雨雪冰冻灾害的关键时期,广大环卫工人发扬不怕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日夜奋战在第一线,在抗击建国以来最严重的雨雪冰冻灾害的特殊战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赞誉和尊重。各地环卫主管部门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提出的要求,大力宣传环卫战线涌现出的先进事迹,营造在全社会尊重环卫工人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环卫职工的社会地位;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善环卫职工的作业条件和福利待遇,更加关注和爱护环卫工人,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尽快清除雨雪冰冻灾害时期积存垃圾和冰雪,迎接“两会”的召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灾区军民共同奋战,已经取得了抗灾抢险的决定性胜利。当前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打好清理积存垃圾和冰雪攻坚战,各地市容环卫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克服市容环卫工作量成倍增加,工作难度、强度增大,工作效率降低的困难,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积存垃圾尽快清除清运,并按无害化要求处理,确保道路交通畅通无阻,居住小区环境整洁,防止环境污染,整洁干净地迎接全国“两会”的胜利召开。

  五、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开创市容环卫工作新局面

  各地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环卫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也应看到,由于多种原因,环卫工作历史欠帐较多,资金投入不足,体制尚未理顺,基本管理薄弱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善。各地环卫主管部门要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制定政策措施,加大环卫投入,改善作业条件,切实解决环卫行业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要在全社会弘扬环卫职工的无私奉献精神,积极宣传,增强广大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社会工作意识和现代文明意识,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创造和谐优美的人居环境。

  各地学习贯彻情况,请于2008年3月底前书面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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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近年来,台球、保龄球等一批新兴营业性娱乐休闲场所蓬勃发展起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文化娱乐市场健康发展,在认真贯彻《文化部关于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6〕43号)基础上,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对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娱乐项目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总量,适当调整结构,优化地区布局,严格限制修建高档娱乐
场所,扶持倡导适合广大群众消费水平的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根据本地各类文化娱乐项目发展规划,对开办各类文化娱乐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类娱乐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立项。批准立项后,方可从事各类筹办活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保障文化娱
乐市场协调发展。
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条件,对批准立项的娱乐经营项目严格审批,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
各级单位和个人向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开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材料:
(一)开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场所设施、设备资料以及建筑平面图;
(五)管理机构及专业人员配备资料;
(六)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七)营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其他有关材料。
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应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的器材和经营场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申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根据有关规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有关申报材料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四)申报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已经开办的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经营时,应当按照开业登记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半年内未能营业,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证照。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由文化部直接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除部分指定单位由文化部直接管理外,其余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管理。禁止外商
独资开办经营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
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申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文化部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审批、管理。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办材料后,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实行年检制度。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须在规定时间,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验换证手续。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各类娱乐项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并报文化部备案。要加强对各类新兴娱乐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不适当的价格和高额收费项目依法
采取限价措施。
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必须端正经营方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明码标价,挂照经营,负责维护场内秩序,依法缴纳税费,服从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的要求,自1997年1月1日起,“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
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其他税费的征收工作。
六、严禁利用各类娱乐项目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严禁以色情或变相色情方式招徕及陪侍顾客;严禁无证照经营,或转让、租借、伪造、涂改《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严禁转包、承包经营。对于先进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对于违章违法经营者,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1997年3月21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建设环境稽察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建设环境稽察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计办价检[2001]969号
2001年8月22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自国家计委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委、物价局联合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环境稽察以来,各地都发现了一批乱收费的问题。认真、及时做好对乱收费问题的处理、结案工作,对于减轻项目建设负担、改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环境具有重要作用。现就结案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稽察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由有关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对查出的乱收费问题在处理时,要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乱收费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有关责任人要提请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各地对稽察出的乱收费问题的工作务必于10月31日前结束。
  五、处理乱收费问题的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乱收费问题的成因,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等,并形成书面报告。各地的总结报告连同处罚决定书,请于11月15日前一并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