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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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4〕11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六盘水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具有相应项目管理能力的单位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建设单位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市级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资格,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认定。
  第五条 一般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招标确定代建单位,项目业主未成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特殊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市发改委指定代建单位。
  第六条 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同类工程相关的技术人员;
  (三)具有和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和建设项目管理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须签订规范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相关事宜。代建合同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代建工作可从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开始,对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也可从前期工作阶段开始,实行全过程代建。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实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在代建期间,受项目业主委托行使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
  (一)核查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施工组织方案等;
  (二)办理招投标、建设、消防等手续;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监理、施工、安装、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及合同谈判,经项目业主同意后签订合同;
  (四)承担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及合同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参建单位的工作,对工程质量负责;
  (五)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并报请有关部门验收,收集、整理、移交项目各类档案资料,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六)每月向项目业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七)承接项目业主委托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除履行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项目业主委托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前期工作,并协助项目业主办理审批手续;
  (二)协助项目业主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
  (三)负责征地拆迁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理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业主的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前期工作阶段未委托代理的,要负责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负责征地拆迁等工作;
  (三)向代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四)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办理工程款拨付的相关手续;
  (五)监督代建单位的工作,但不得直接干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工作;
  (六)参与审查工程设计、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审核代建单位与各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
  (八)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代建合同中约定的应由项目业主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发改委负责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批,安排投资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和检查,牵头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和审批。
  (三)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对本行业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监察局依法对代建工作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行政监察。
  (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或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招标方案,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结果报市发改委、市监察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备案。
  第十六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投资概算
5-10%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建设管理,严禁在施工过程中以洽商或者补签协议等方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
  第十八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作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受地质条件影响,勘查结果有重大变化;
  (四)重大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移交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项目业主按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属政府贷款的资金,由项目业主按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定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投资属项目业主自筹的部分,自筹资金必须按承诺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计划拨入工程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代建业务费最高不得超过批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其中,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业务费最高不超过代建业务费总额的75%。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达不到要求,项目业主不予支付相关费用,所造成的后果由代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违反规定,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项目业主可中止执行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市级媒体予以公布,3年内不得在我市代建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项目概算投资有节余(基本预备费除外),其中政府投资节余部分的70%上缴市财政,30%奖励给代建单位。其它投资节余部份,奖励比例由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各县、特区、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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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试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试行办法

1982.12.14
青政[1982]20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原国家人事局一九八二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奖励目的和原则。奖励的目的是,表彰先进,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奋发向上,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以期更好地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奖励的原则是,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二、奖励条件。凡有下列表现的应予奖励:
1、坚持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令,忠于职守,大公无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工作成绩优良,一贯起模范作用的;
2、在工作中或技术上有发明创造和合理化建议,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对于国家、集体事业有显著贡献的;
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民主作风好,能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对打开本单位或本地区(部门)工作新局面有显著贡献的;
4、爱护公共财物,在节约国家、集体资财或防止、挽救各种事故方面有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5、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和坏人坏事作坚决斗争,在捍卫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方面有显著功绩的;
6、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三、奖励种类。奖励分为记过、记大过、授于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
具备奖励条件一项或几项,可以记功、记大功或授予奖品、奖金;具备奖励条件一项或几项,成绩显著,对国家、集体和人民有重大贡献,平时表现好的,可授予升级、升职、具备奖励条件一项或几项,成绩特别显著,对国家、集体和人民有重大贡献,一贯表现突出的,可予以通令嘉奖。
各种奖励,一般应单独使用。其中,通令嘉奖,必要时可与升级或升职奖励合并使用。奖励一般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对有特殊贡献的可及时给予奖励。升级奖励,一般应在原有级别基础上提升一级;对改变一个单位、地区、部门的面貌,打开新的局面或执行某项重大任务起推动作用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人员,也可提升两级。
给予奖励,不允许弄虚作假。发现不够奖励条件的,应及时撤销。并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四、奖励权限。奖励的批准权限,按奖励种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确定;
1、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一般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的领导机关授予,县处级以上干部由任命机关授予。
2、升级,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提出意见,逐级审核上报,由省人事局授予;
3、升职,由任命机关授予;
4、通令嘉奖,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提出意见,逐级审核上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五、奖励程序。奖励工作人员,要按照奖励条件,严格掌握,认真考核,经过群众评比,由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凡需上级授予奖励,应呈送正式报告并附单行材料(内容包括受奖者概况,主要模范事迹、历次受奖情况,群众评议意见,单位意见等。)批准后,在本单位或本系统群众会议上宣布,同时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六、升级奖励指标和奖励经费。升级奖励指标按当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有人数的千分之一掌握,最多不得超过千分之二。升级奖励指标,由省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其经费在各州、地、市及省级单位行政费“工资”目内列支。
授予奖品或者奖金的经费,按本单位年未实有人数每个每年二元提取。授予奖品或奖金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三,授予奖金的金额,一般控制在每人五元至十元之间;授予奖金的金额,一般控制在每人二十至四十元之间。此项经费,由各州、地、市、县及省级各单位掌握使用。
七、承办部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承办具体工作。
八、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可参照本式行办法自行办理。
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干部的奖励问题,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办理。但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和政企合一,享受企业待遇以及有经常性奖励制度的,不执行此办法,仍按本单位现行规定办理。
九、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本试行办法如与上级颁发的新的规定发生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江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江府[2001]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一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三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
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
速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
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奖项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并经1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自主创新,形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并在实践中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生产手段,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 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
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
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
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中,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

 (七)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第(六)项的市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研究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在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
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分别为3万元、1.5万元、1万元。

 在科学技术研究 、科学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申报前一年实现新增上缴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 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
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单项授奖人数为 :一等奖不超过10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与授奖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程序:

 市直单位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各县级市、区单位向所在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经科技行政部门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 、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科技、经济、教育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技、组织、人事、财政等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 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 )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组长由市评审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七条  各学科( 专业)评审组对本学科(专业)项目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提出拟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和有效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授奖证书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 ,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 、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项 ,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江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江府[198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