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200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200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发〔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国务院决定,对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科技部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并报请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授予李振声院士2006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国务院批准,授予“介电体超晶格材料的设计、制备、性能和应用”和“金属配合物中多重键的反应性研究”2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结构拓扑优化中奇异最优解的研究”等27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超精密特种形状测量技术与装置”1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地面机械脱附减阻仿生技术”等55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歼十飞机工程”1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先进机载合成孔径雷达关键技术与装备的开发及应用”等20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马铃薯综合加工技术与成套装备研究开发”等220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英国化学工程学专家马丁·阿特肯斯和瑞典生物医学专家英格玛·恩博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全国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李振声院士及全体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开拓创新的精神,大力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努力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的跨越式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 务 院
二○○七年二月十一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7〕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商标品牌意识,鼓励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发展经济,增加企业竞争实力,保护知识产权,发展支柱产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阿坝州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名优商标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获得阿坝州知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获得地理标志注册证的商标。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名优商标奖和地理标志商标奖:
(一)中国驰名商标奖;
(二)地理标志商标奖;
(三)四川省著名商标奖;
(四)阿坝州知名商标奖。
第五条 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名优商标奖和地理标志商标奖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获得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持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的有关证明和材料到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奖励。
第七条 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请奖励的证明和材料严格审查,提出奖励意见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期限为6个月,以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获得注册证批准之日起计算,逾期不予办理。
本办法颁布之前获得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申请奖励的期限为本办法颁布之日起的6个月以内,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 对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所有人按以下方式和标准予以奖励:
(一)中国驰名商标奖,每件奖励150000元;
(二)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奖,给注册人奖励100000元;
(三)四川省著名商标奖,每件奖励50000元;
(四)阿坝州知名商标奖,颁发证书或奖牌;每件奖励5000元。
第十条 名优商标称号期满后,经重新认定为名优商标的,对著名、驰名商标所有人分别奖励20000元、50000元。
被首次确认为阿坝州知名商标的商标称号期满后,再次被确认为同档次名优商标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上述获得名优商标和地里标志商标所需奖励经费由州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名优商标奖的,由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州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对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