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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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9月21日 财教[2007]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有关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为加强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主要投向:
(一)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并从中选拔优秀教师进行出国短期集中培训;对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成绩显著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
(二)支持全国重点建设的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等有关机构,开发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以下简称重点专业师资培训方案教材开发)。
(三)引导支持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面向社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第三条中央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食宿及其他相关费用。 出国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员在国外期间的学习和食宿费用。
(二)重点专业师资培训方案教材开发经费,主要用于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开发所需的研究研讨、试验论证、评审验收、成果出版等相关项目的费用。
(三)对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的资助,主要用于特聘教师的课酬补助。财政部、教育部综合考虑各省(区、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和生师比等因素,确定资助经费额度。各地根据特聘兼职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第四条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方式和程序:
(一)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经费(含出国培训经费),财政部、教育部按人均标准,分年度拨付到中等职业学校,由教师参加培训时缴至培训机构。
(二)重点专业师资培训方案教材开发,牵头单位为教育部直属高校或其他部委所属高校的,资金划拨到教育部,由教育部划拨到学校;项目牵头单位为地方高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地方财政划拨到学校。项目资金一次确定、分两批拨付,2007年通过项目开题答辩后拨付50%,2009年上半年通过项目中期检查后划拨其余资金。
(三)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计划,中央财政每年先下达预算控制数。各地根据预算控制数以及地方资金数额,研究确定具体资助的学校、专业、人数和补助标准等,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正式下达经费预算。
第五条项目资金的年度分配方案,经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确定后下达。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保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各地要按照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不得以管理费等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和挤占,也不得将该专项资金与其他事业经费混合下达,要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作为安排后续项目的依据。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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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或者在国内补充配套劳动保护设施。
第三条 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拖“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和设计方案与竣工验收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将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报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备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落实劳动保护“三同时”的规定负全面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说明,并抄报劳动保护监察机关;
(二)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劳动安全卫生作出论证或评价,并征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意见;
(三)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应将初步设计文件、有关图纸和《北京市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拖审查申请表》(以下简称《审查申请表》),报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审查;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在国家规定的试生产期内,应当填报《北京市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验收申报表》(以下简称《验收申报表》),并提交有关试生产过程中劳动保护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和劳动保护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数据,报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审查验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在编写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编写劳动保护设计专篇,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计依据;
(二)项目概述及场地布置;
(三)对劳动过程中有害因素的分析;
(四)所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
(五)劳动保护设施的资金概算;
(六)劳动保护设施的其他有关内容。
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中的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承担技术责任。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
劳动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变更时,必须经有关的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同意。
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劳动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和《审查申请表》或《验收申报表》后,应当在30日内批复。
第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查:
(一)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审查。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初审后,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审查;
(二)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审查;
(三)总投资不足5O万元的建设项目,报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同意后,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劳动保护设拖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由该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机关负责。
第十条 劳动保护设施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劳动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对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擅自施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拖未经验收擅自投产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7年11月25日

内务部、财政部关于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经费开支标准的联合通知

内务部 财政部


内务部、财政部关于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经费开支标准的联合通知

1955年12月21日,内务部、财政部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9 条关于“居民委员会的公杂费和居民委员会的生活补助费,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标准由内务部另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居民委员会经费开支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城市(指中央批准设市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经费,系属补助性质的经费,除应用于解决居民委员会办公所需的费用外,对实际参加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居民委员中,有些积极分子,因参加会的工作而影响他们的生产,以致生活发生困难的,应该根据他们所担任的工作的繁简,耽误他们的生产时间的多少,生活困难程度的大小等情况予以适当补助,但不应作为定期的工资或津贴费发给。
二、居民委员会委员生活补助费的开支标准,以每个居民委员会每月平均不超过15 元为限。新疆、甘肃、青海等省部分物价特高地区的居民委员生活补助费,可酌予增加,但最高以每月平均不超过20元为限。
三、居民委员会公杂费,以每个居民委员会每月平均不超过5元为限。 主要用于居民委员会工作上所需的文具、纸张、杂支等开支。
四、居民委员会的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在地方预算的行政管理费支出乡镇行政经费项下列支。
希即查照并转知执行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