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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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文莱达鲁萨兰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2005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新闻公报

  应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国家元首苏丹·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穆伊扎丁·瓦达乌拉陛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阁下于2005年4月20至21日对文莱达鲁ADV_CONTENT萨兰国进行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苏丹陛下举行了会谈。双方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中文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

  两国领导人对自1991年建交以来,中文关系取得的显著进展表示满意,认为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司法、军事等领域均进行了友好和富有成效的合作。双方重申将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共同推动中文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取得更大发展。

  双方一致认为保持高层交往和促进各层次的人员交流对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两国领导人对文莱-中国友好协会的成立表示欢迎,认为这将成为增进了解、扩大交流的新渠道。

  双方同意加强经贸合作,进一步扩大贸易和相互投资,重申将致力于实现2010年双边年贸易额达到10亿美元的目标。两国领导人对双方企业为中文经贸合作做出的贡献表示赞赏。双方表示愿在能源领域保持长期合作,并进一步加强在交通、通讯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

  双方一致认为旅游业对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双方同意在现有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框架下加强合作,相互提供更多便利,促进两国往来游客数量的增长。

  两国领导人对双方就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进行换文表示欢迎,认为这将为两国官员的工作提供便利,并有利于双方开展更紧密的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在卫生领域的合作,对两国卫生部门签署2005至2007年度卫生合作执行计划表示欢迎。

  文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赞赏和支持中方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维护台海和亚太地区和平稳定所做的努力。

  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与东盟友好关系近年来取得的积极进展,重申愿进一步加强合作,在中国与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框架下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方重申支持东盟在东亚合作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文方对此表示欢迎,并感谢中方长期以来对东盟东部增长区建设的支持。

  双方重申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积极探讨在南海开展合作。双方同意与其他东盟国家共同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行动,并实施本地区的建立信任措施。

  双方一致认为保持亚太地区和平与稳定对地区繁荣和发展至关重要,文方赞赏中方在维护朝鲜半岛和平稳定方面发挥的建设性作用。

  双方同意继续加强在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地区和国际组织中的协调与配合。

  苏丹陛下感谢胡锦涛主席应邀访文。胡锦涛主席对访问期间文方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苏丹陛下和其他王室成员再次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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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运[2004]54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卷烟产品结构,实现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提高行业总体竞争实力,国家局决定在行业内实施卷烟产品百牌号战略,即用2—3年的时间,将全行业卷烟产品生产和销售牌号(四、五类除外)压缩到(四、五类除外)100个左右。为此,国家局在各省申报牌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原则、效益原则、资源有效利用原则、区域分布合理原则和产品结构分布合理原则,制定了《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
  为切实做好卷烟产品百牌号战略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要高度重视卷烟产品百牌号战略的实施工作。实施百牌号战略对行业产品结构调整与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将产生直接的推动作用,对提高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要从行业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好《目录》内卷烟品牌的生产和市场销售。
  各省级局(公司)要认真做好《目录》内品牌的市场营销工作。根据《目录》制定本省市场营销和品牌培育方案,积极稳妥地实现市场品牌的调整和置换,在实现百牌号战略的过程中,努力提高行业名优卷烟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品牌市场集中度,确保市场的稳定供应。
  各工业公司要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品牌发展思路,突出重点,发展优势品牌和特色产品,避免在品牌发展上求高求全。
  二、为稳定低档卷烟生产销售,所有四、五类卷烟牌号不在《目录》之内,不受《目录》限制。
  三、全行业要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工商协调、平稳过渡,有效实施百牌号战略。通过市场引导,力争在2—3年内通过品牌整合,将全行业卷烟生产和销售牌号(四、五类烟除外)整合到《目录》之内。
  四、卷烟产品百牌号实行动态管理。《目录》内品牌将根据今后市场情况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实际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五、为认真抓好百牌号战略的落实,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于9月底向国家局上报本省实施规划。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 件:

  1.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13&pic_id=0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5)59号
1995年7月27日


城、郊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城市饮用水

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城市供水饮用地下水源,保障晋城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城市供水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不同的地下水类型的水质标准和保护要求划分地下水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四条: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应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纳和晋城市的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治规划。

第五条:对影响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污水排放、废渣堆放及粪坑、渗坑等)应达到规定的排入标准。不达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六条:跨市区的水源补给区,不得建设有污染水入渗的工业基地。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根据遭受的城市供水地下水源的分布特点、水文地质条件、供水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划定保护范围。

第八条:一级保护区的划定:

一、浅井(潜水——半承压水;指第四系松散孔隙水及石炭系裂隙岩溶水)一级保护区划定在开采井周围半径30米范围内。

二、深井(承压水:指奥陶系岩溶水)一级保护区划定在开采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

第九条:二级保护区的划定:

一、浅井(潜水——半承压水)二级保护区划定为:北至北环路、南至西巷街、东至南大街、西至西环路面积1.6平方公里。

二、深井(承压水)二级保护区划定为:东到金村——蜀村、西至裴圪塔——晋城市水泥厂、北到张岭——七岭店、南至回军村一线,为晋城市城市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面积约50平方公里。

第十条:城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人防工程、废弃矿坑、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及其它有害废谟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地下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地下地面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基地;

禁止开矿产资源。

二、二级保护区:

(一)浅井(潜水——半承压水)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焦、炼油及其它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专产或搬迁,治理标准污水排放须执行《GB897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一级排放标准。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烘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未经防渗处理的渠道及排水沟排放污水。

禁止设置未经防渗处理的厕所、烘坑,已有的要限期治理,对排放生活污水的渗坑、废井应立即拆除或回填。

化工原料、矿物油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深井(承压水)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混合开采,对已有混合开采井应限期治理,作好潜水止水措施。

禁止废水、污水及采矿疏干时,利用井筒及裂隙向下层水排放。

第三章 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晋城市城建、规划、环保、水利、地质矿产、卫生等部门及各级政府要各司其职,对城市供水地下水源保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城市供水饮用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城市供水、卫生、水利、环境保护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保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对执行本规定保护供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按环保部门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环保局、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