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泥厂粉尘排放量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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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泥厂粉尘排放量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264号




关于水泥厂粉尘排放量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水泥厂粉尘排放量计算的请示》(晋环控字(99)18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中规定的吨产品排放量指标是指主机设备运行时间内从收尘装置排放口排出的粉尘或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总量与该时间内相应主机设备所产物品(如生料、熟料、水泥等)的生产总量之比。4.3.2中规定的“热力设备的收尘装置相应对于其主机设备的运转率不得小于97%”,是针对收尘装置的最低运行率,而不应理解为“允许有3%的污染物直接排放”。企业所排烟尘或粉尘的量均应计入排污单位的排放总量,计入单位产品排放量。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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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设立和审批,促进印刷业经营者提高经营素质和技术水平,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印刷业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或者单位和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的审批,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

  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

  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

  保证体系。

  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演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演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

  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

  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

  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 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和复印、打印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其他种类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具备设立该印刷企业或者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资格,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设立。

  第十二条 对印刷业经营者的年度核验,除适用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求印刷业经营者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设立的印刷业经营者于2002年3月1日前未达到本规定规定条件的,暂不予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

  2001年11月9日


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

商务部


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尿素330万吨。

  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特此公告

  附: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三月四日
2008年化肥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分配量
单位:万吨
企 业 名 称 2008年分配量
磷酸二铵 复合肥 尿素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0 31 5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97 32 12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5 1
中国协力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2
中国康力克进出口有限公司 1.5
中国振华进出口总公司 0.5 1.5
中国种子集团公司 5 2 0.5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3 3
合 计 200 73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