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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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6〕5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的请示》(黑政发〔2002〕36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牡丹江市是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黑龙江省东南部地区中心城市。牡丹江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按照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要求,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和布局,逐步把牡丹江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135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适当调整用地布局,逐步形成由主城区和外围铁岭河镇、桦林镇和温春镇等组成的组团式用地布局结构。要以牡丹江市主城区为中心,以滨绥线铁路和301国道,图佳线铁路和201国道为轴线,形成合理的城镇群。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发展中要特别注意节约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到2010年,市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98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90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市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2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10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优先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的综合交通体系。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限制地下水开采量,加快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做好防洪等专项规划,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城市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形成包括消防、人防、防洪、抗震等比较完善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提高污水处理率,切实保护好牡丹江、镜泊湖、海浪河、长汀水库等水体。要保护好城市周边的自然山体和已有的植被,进一步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要加强对市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要充分发挥城市山水特色,重点做好沿牡丹江、海浪河两岸的景观规划,保持城市传统的棋盘式路网格局,加强对城市主要干道和出入口等重要地段的规划控制和引导。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牡丹江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驻牡丹江市各单位要遵守《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牡丹江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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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中共云南省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办发〔2001〕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拟订的《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反映。
                              
2001年9月12日



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 昆明市人事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使之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办发〔2001〕22号)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含非国有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
引进高层次人才涉及调配工作的有关政策,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昆发〔2000〕10号)和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三条 调配工作以邓小平同志人事人才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干部路线,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服务,努力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调配合理、使用得当,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调配工作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个人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员到边远县区、基层单位、生产第一线和艰苦行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用人需求,控制财政拨款单位的人员增长,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做好政策性安置工作。
人员调动必须在编制定员内进行,机关、事业单位不得突破编制定员和增人计划调入人员。


第三章 调配条件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动:
(一)国家公务员转任、轮换以及从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或者非领导职务;
(二)企事业单位调整配备领导班子需调入的书记、厂长、经理和院所长;
(三)国家和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新增设或需加强部门需要补充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企事业单位急需补充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除补充高层次人才外,一般不从企业单位选调;
(五)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我市紧缺急需并且本人具有特殊专长和专门技能的人员。引进的重点对象是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六)经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调的人员;
(七)确因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应本着就生活基础所在地一方、鼓励就下不就上的原则;对符合流向的,不受婚龄、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
对确需调入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以下简称四区)的,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夫妻分居时间在三年以上,被调人工作时间满五年以上;
(二)夫妻年龄相加满60周岁;
(三)夫妻一方年龄满35周岁;
(四)夫妻一方有严重病残、生活不能自理。
第七条 夫妻双方户口在昆明市四区,确需照顾家庭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一名子女到昆明市四区工作:
(一)家庭有特殊困难或夫妻一方有严重病残,生活不能自理,身边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年满50周岁或一方年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
第八条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其家庭确有困难的,优先解决,调动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凡属下列政策性、指令性安置的人员,各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接收安置:
(一)中央、省、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布置安排的人员;
(二)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家属。
第十条 在试用期间的新参加工作人员,或者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人员,不得调动。


第四章 调配程序

第十一条 调配的具体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调动的,在征求被调人员的意见后,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调,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个人要求调动的,应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把竞争机制引入调配工作,各单位补充职位(岗位)空缺,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逐步做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调人员。


第五章 调配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调动手续时,由调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如实地填写《干部调动审批表》或《昆明市引进人才审批表》,由调入单位根据调动理由附专题报告和有关材料:
(一)属于工作需要及引进人才调入的,应附拟调入人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以及考核材料;
(二)以解决夫妻分居为理由调入的,应附结婚证、配偶户口及单位证明;
(三)以照顾家庭困难为理由调入的,须附其父母户口、家庭成员情况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属于照顾随军家属调入的,须附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材料。
调动材料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六章 调配权限和纪律

第十三条 调配工作的审批权限。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管干部、市属党群系统和人大、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法院、检察院的人员调配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同级组织部门管理范围以外的人员调配工作。
(一)从省外、本省地州市县、市属四区以外的十县(市)区调入昆明市四区,昆明市四区内从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办理调动手续;
(二)昆明市四区内,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单位,或企业单位之间调动的,由调出、调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或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调动手续;
(三)调出市属单位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其他人员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四)从省外、本省地州市县、昆明市四区调往市属其他十县(市)区,以及在十县(市)区之间调动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或人事局审批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调配工作纪律: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人员调配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实行政策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确保调配工作的顺利进行。人员调动要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核考察和审查把关,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防止和克服各类不正之风的产生,并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申报调动材料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调动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从事调配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调配纪律和有关廉洁从政的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并按国家公务员轮岗规定实行定期轮岗。违反调配工作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完善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干部调配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调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属县(市)区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昆明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2001年9月12日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非因精减不当而退职的人员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非因精减不当而退职的人员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



贵州省劳动局:
关于非因精减不当而退职的人员,由于生产(工作)需要重新录用时,其在精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应否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可以根据我局(65)中劳薪字第105号复河南省劳动厅函中的精神办理。即:“在精减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退职的职工,当他
们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单位工作,也不论是否退回已领的退职补助费或生产补助费,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均可以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