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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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6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更好地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我市国际友好城市资源,拓展我市与国际友好城市的实质性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市国际知名度,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成立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

一、组织机构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专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外办,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新时期国家总体外交方针为指导,整合全市外事资源,以促进投资和贸易为友好城市工作的重点,全面推进经贸与社会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巩固已有的友好城市关系,有计划、有目的地发展新的结好对象。

三、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委员会的工作年度计划,研究决定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我市国际友好城市工作规划,提出全市友好城市工作的全球战略布局建议;

(三)选择结好重点对象,统筹、协调全市的结好工作;

(四)有计划地组织人员互访,推动形式多样的友好交流活动;

(五)在研究国外友好城市特点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议定友好城市交流的工作计划,落实友好合作项目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协调、检查和评比、表彰;

(六)负责友好城市工作基金的筹集、管理;

(七)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友好城市结好交流工作。

四、工作分工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提出友好城市交流总体方案;收集、研究友好城市信息,建立友好城市信息库,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与国外友好城市开展交流与合作事宜;收集各成员单位对友好城市交流的意见和建议;汇总跟踪委员会确定的重点交流合作项目;落实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决定等。

牵头单位:结合友好城市的特点,作为对口友好城市推进实质性交往的责任单位,牵头负责与对口友好城市以相关领域为重点内容的交流工作,提出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设想与建议,并按照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协办单位:按照委员会和牵头单位提出的方案,就相关领域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

五、工作方式

委员会于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各牵头单位汇报本年度工作任务执行情况,并商有关协办单位后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设想和方案,经主任和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六、工作要求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加强配合、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同时,各项目牵头单位一定要做好跟踪落实工作,保持同协办单位及委员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使友好城市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本方案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方案从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

区县(自治县、市)级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重庆市友好城市交流合作推进事项表

3.重庆市同外国城市(省、州)结好一览表



附件1: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吴家农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王学斯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 消 市外办主任

委 员:高沙飞 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副主任委员

龙泽渊 市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主任

罗 聪 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唐英瑜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汤宗伟 市经委副主任

赵为粮 市教委副主任

潘复生 市科委副主任

郑 键 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元春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吕经建 市人事局副局长

董建国 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张其悦 市建委主任助理

梁晓琦 市规划局副局长

余昌平 市交委副书记

罗 德 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

王义昭 市农业局副局长

秦文武 市商委主任

宋晓国 市外经贸委副主任

程武彦 市文化广电局副局长

周英杰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 雯 市外办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张海清 市外办副主任

唐 文 市外办副主任

张 勇 市环保局副局长

程必元 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

孙逸民 市旅游局副局长

杨大庆 市侨办副主任

余守明 市园林局局长

李志明 市公安消防局参谋长

张 勇 市仲裁委副主任



附件3:



重庆市同外国城市(省、州)结好一览表



统计截止时间:2005年12月

序号
双方结好城市名称

(外国城市附英文)
结好日期
签字地点
签字人

1
重庆—法国图卢兹市

TOULOUSE
1982.12.10
图卢兹
重庆市市长 于汉卿

图卢兹市市长 博迪

2
重庆—美国西雅图市

SEATTLE
1983.06.03
西雅图
重庆市市长 于汉卿

西雅图市市长 罗耶

议长 魏吉奈

3
重庆—加拿大多伦多市

TORONTO
1986.03.27
重庆
重庆市市长 肖秧

多伦多市市长 埃格尔顿

4
重庆—日本广岛市

HIROSHIMA
1986.10.23
重庆
重庆市市长 肖秧

广岛市市长 荒木武

5
重庆—俄罗斯沃罗涅日市

VORONEZH
1993.10.20
俄罗涅日
重庆市人大主任 于汉卿

沃罗涅日市市长 戈尔茨

6
重庆—英国莱斯特市

LEICESTER
1993.10.11
莱斯特
重庆市人大主任 于汉卿

莱斯特市市长 邓菲

7
重庆—乌克兰扎波罗热州

ZAPORIZHIA REGION
2002.04.25
重庆
重庆市市长 包叙定

扎波罗热州州长 卡尔塔索夫

8
重庆—南非姆普马兰加省

MPUMALANGA
2002.10.18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姆普马兰加省省长 马古兰

9
重庆—德国杜塞尔多夫

DUSSELDORF
2004.07.22
杜塞尔多夫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杜塞尔多夫市市长 约希姆·艾尔文

10
重庆—伊朗设拉子市

CHONGQING-SHIRAZ
2005.10.11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设拉子市市长 拉杰

11
重庆—埃及阿斯旺省

ASWAN
2005.10.11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阿斯旺省省长 沙米尔·尤素夫·哈萨尼

12
重庆—布里斯班市

BRISBANE
2005.10.11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布里斯班市市长 坎贝尔·纽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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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两个复函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两个复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研究,决定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3]17号)和《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
[1994]109号)两个文件。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9月21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帮助下进行工作,并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凡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可以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一)讨论和通过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制定、修改村规民约;
(四)讨论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五)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随时召集。
村民会议的决定,须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的人数本着便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一般每十户左右推选一名代表,但代表的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的情况下,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的职权。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并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村民发展农业生产,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发展村办企业,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并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农电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四)办理本村的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人口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设村庄、整顿村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预防疾病;
(五)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六)调解民间纠纷,增进村民团结,民族团结、家庭和睦;
(七)教育和组织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服兵役,交纳税款,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向乡村集体上交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义务工;
(八)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工厂、矿场、油田和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
(九)教育村民尊老爱幼,尊重妇女,拥军优属,勤俭节约,提高道德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一)支持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开展活动;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村民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村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用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有选举权的村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但每一受委托人不得接受三人以上委托。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由村民小组或者十名以上村民联名推荐,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投票选举的五日前公布。
第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候选人获得全村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监票人、计票人,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担任。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内,其成员出现空缺时,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补选。
第十九条 对于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应充分发挥村与户之间的桥梁作用。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