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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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05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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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杭政函〔2003〕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

  按照卫生部规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为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疫情,切实做好防治工作,特建立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疫情报告制度。
  一、疫情专报
  (一)疫情专报的内容
  凡杭州市辖区内,包括学校、厂矿、大型企事业单位和铁路、民航、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现病人以及疫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疫情专报的程序
  1、发生疫情地所在单位和医疗机构在半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核实情况后半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县(市)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区、县(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后的半小时之内书面报告区、县(市)政府和市卫生局。
  4、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完成情况核实工作并以书面材料报告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疫情统计日报
  (一)日报表的内容
  1、病人数、疑似病人数、可疑病人数、疫点数、留验点数、疫点及留验点内的户数、人数,以上内容的新增数、解除数、现有数、累计数;
  2、疫点、留验点的具体情况。
  (二)日报表填报的职责
  日报表由疫情发生地的街道(乡镇),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级负责填报。
  1、日报表由街道(乡镇)负责登记、核实、填写后,上报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市)非典办;
  2、由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核实、汇总后,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市)卫生局;
  3、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核实、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日报表报送程序
  (四)报送时限
  1、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天上午6:00正;
  2、街道(乡镇)于当日上午7:00前将《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日报表》(附表1)、《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留验点)情况一览表日报表》(附表2)报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市)非典办;
  3、区、县(市)各部门报告工作时间:
  (1)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当日上午8:30前将街道、乡镇上报的附表1和附表2汇总报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市)卫生局;
  (2)区、县(市)卫生局于当日上午9:00前将汇总情况报区、县(市)非典办和市卫生局;
  (3)区、县(市)非典办于当日上午9:30前将附表1和附表2汇总情况报市非典办。
  4、市各部门报告工作时间: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当日上午9:30前将各地上报的《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日报表》(附表1)、《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留验点)情况一览表日报表》(附表2)和《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汇总情况日报表》(附表3)一并报告市卫生局。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当日上午10:00将汇总情况报告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市卫生局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核实后于当日上午10:00前,将《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留验点)情况一览表日报表》(附表2)和《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汇总情况日报表》(附表3)一并报告市非典办和省卫生厅。
  三、疫情报告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报告情况要及时、准确、全面;
  (二)上报情况不得缓报、瞒报、漏报,违者追究所在区、县(市)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报告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
  (四)日报表要确定专人填报,并签名,经领导签字确认后方能上报。
  
附表:1.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日报表
   2.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留验点)情况一览表日报表
   3.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汇总表日报表



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12 号

《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冯煦初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邮政信报箱的管理,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陕西省邮电通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信报箱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邮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信报箱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信报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信报箱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居民楼每一单元的地面应当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收邮件、报刊使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及住宅楼房等建设工程,必须同时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邮政信报箱。
学校、医院、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办公楼等场所,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建设或设置邮政信报箱。
第六条 邮政信报箱应标明单位名称、“中国邮政”的标志、服务监督电话。
邮政信报箱箱体由市邮政部门监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房建设工程,应将邮政信报箱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总体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邮政信报箱建设所需费用列入建设成本总概算。
第八条 邮政信报箱的验收应当列入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邮政信报箱建设应当按照《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箱体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没有设置邮政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补建,也可委托邮政部门建设,建设费用由委托者承担。
第十一条 邮政信报箱由住宅小区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管理、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部门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支付。
第十二条 邮政信报箱属于邮政专用设施,应保持其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故意损毁,不得在箱体上随意张贴广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应建邮政信报箱而未建的,邮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仍未补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拆除、移动、损毁邮政信报箱的,由市邮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邮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