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等四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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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等四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等四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威政办发 〔2002〕46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考核办法》、《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制度》和《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例会制度》等4项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对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退回件管理。为做好上述件的管理,提高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程序简便,可即时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为即办件,即收即办。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审查申请材料;
  3.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二、承诺件的管理
  程序较为复杂、当天不能办结,需在一定时间内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审批事项为承诺件,按承诺时限办理。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承诺办理时限;
  3.窗口单位在承诺办理期限内组织审核或现场勘查;
  4.窗口单位根据审核或现场勘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联办件的管理
  需经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为联办件,由牵头部门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负责组织并联审批。其中涉及基本建设、企业设立的项目,分别按《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威海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和《威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的规定办理,其他联办事项参照三个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上报件的管理
  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为上报件。上报件采取负责办理制,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审查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在转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后,要积极进行催促联系,协助办理。在上级批复前,要将联系情况每隔3天向当事人和中心管理办公室通报一次,超过15天未批复的,要向中心管理办公室做出合理解释。
  4.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查转报的事项,在市级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按照三个办法的规定实行并联审查。
  五、补办件的管理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材料的,“中心”窗口单位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事项。基本程序为:
  1.窗口工作人员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交申请人;
  2.申请人按要求将补办材料提交“中心”窗口单位审查;
  3.窗口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4.承诺时限从发出《补办通知书》之日起中止,至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之日起恢复。
  六、退回件的管理
  对申报材料中主件缺少,或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认定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或不符合威海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以及经现场核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中心”窗口单位可予以退回。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该申请应退回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在承诺时限内退回;
  2.“中心”窗口单位须填写《不予批准事项退回通知书》交申请人;
  3.申请人对申请事项退回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考核办法


  为将我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成规范、高效、优质、廉洁的文明窗口,按照公正、公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对“中心”各窗口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如下:
  (一)服务态度(20分)
  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得20分。
  1.不按规定着装、佩带工作牌的,每人次扣1分;
  2.站、坐姿势不端正,对服务对象不尊重、不礼貌的,每人次扣1分;
  3.接待服务对象不能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的,每人次扣1分;
  4.语言粗俗、说脏话或不雅口头禅的,每人次扣1分;
  5.冷落、刁难、训斥或讥讽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等现象的,每人次扣3分;
  6.与服务对象争吵的,每人次扣5分。
  (二)工作纪律(20分)
  工作人员纪律观念强,严格遵守“中心”各项制度,到岗率达到100%,得20分。
  1.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1分;
  2.工作时间内无故空岗,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每人次扣3分;
  3.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安排顶岗人员的,离岗外出半天内作擅自离岗处理,每人次扣2分;半天以上,作旷工处理,每人次扣3分;
  4.无故缺席“中心”的各种会议、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5.工作时间在窗口玩电脑游戏、看非业务类书刊,每人次扣3分;
  6.上班时间因喝酒影响工作的,每人次扣3分;
  7.其他违法或违规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视情况适当扣分。
  (三)环境卫生(20分)
  窗口整洁,资料摆放有序,桌椅整齐,地面无杂物,得20 分。
  1.窗口卫生达不到“中心”规定标准的,每人次扣2分;
  2.窗口物品摆放杂乱的,每人次扣2分;
  3.下班后窗口除规定摆放的物品外,还留有其他资料和物品的,每人次扣1分;
  4.在窗口吸烟、进餐、吃零食,每人次扣2分。
  (四)事项办理(30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程序和承诺时限要求办理审批项目,得30分。
  1.应受理的事项而不受理的,每件次扣6分;
  2.不一次性告知审批所需材料或其他条件,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耽误时间的,每件次扣3分;
  3.对需补办的事项,未向服务对象作详细说明需补办内容的,每件次扣1分;
  4.违反联办件办理规定,影响正常办理的,每件次扣2分;
  5.不该退件而作退件处理的,每件次扣6分;
  6.无特殊原因,在承诺时限内未按期办结的,每件次扣4分;
  7.办理事项有差错,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每件次扣4分;
  (五)业务技能(10分)
  窗口人员熟悉中心各项规定,精通业务,协调办事能力强,得10分。
  1.在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业务考试或培训中不合格,每人次扣3分;
  2.计算机操作不熟练,影响工作效率的,每人次扣1分;
  3.对政策法规了解不够、理解不当,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咨询,每人次扣2分。
  二、考核办法
  成立由中心管理办公室和窗口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中心”窗口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窗口单位的考核评议工作。
  (一)中心管理办公室检查评议。
  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窗口单位及窗口人员实行日考勤、周抽查、月考核。中心管理办公室每天通过电子触摸屏对窗口人员到岗情况实行上、下午两次签到考勤,每周对各窗口单位服务态度、环境卫生、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月对各窗口单位上述五项考核内容的综合得分情况进行汇总,并予以公布。
  (二)服务对象投票评议。
  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评议卡,由服务对象对各窗口单位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办事结果等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评价。评议结果由中心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根据得票率情况,打出相应的分数。
  (三)组织窗口相互评议。
  “中心”窗口单位每月互评一次,每个窗口单位对其他窗口按照“好”、“较好”、“一般”进行综合评价,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得票率情况,打出相应分数。
  “中心”窗口单位月考核计分方法:“中心”评议分数占50%,服务对象占30%,窗口单位互评占20%,三项按其比重相加得分之和即为该“中心”窗口单位月考核总分。
  三、奖惩制度
  (一)考核奖励制度。
  根据每月考核得分高低,给予前3——6个窗口单位“文明窗口”流动奖牌,并给予一定奖励。年终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窗口单位月考核成绩,分配“优秀”名额,由窗口单位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优秀”、“合格”的给予一定奖励。
  (二)通报批评制度。
  窗口单位的年度考核情况作为市级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依据之一。窗口单位一年内两次月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单位,由中心管理办公室报请市政府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建议取消该窗口人员及派出单位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对窗口单位及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有以下行为的,中心管理办公室将给予通报批评:
  1.无故旷工的;
  2.服务态度不良,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
  3.被查实有吃、拿、卡、要等问题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的;
  5.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给“中心”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三)退回制度。
  有下列情况的窗口人员,由中心管理办公室退回派出单位,并向监察、人事部门通报:
  1.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2.一年内被两次通报批评的;
  3.因违规违纪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为严格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中心”行政审批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每日考勤。“中心”在一楼设置电子触摸屏,实行上午、下午两次签到,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原则要提前10分钟到岗,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到岗即为迟到,不到规定时间离岗即为早退。
  二、上班期间,“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串岗和擅自脱岗。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窗口工作人员出勤情况随时进行抽查。
  三、“中心”严格请、销假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填写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请假条。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窗口单位负责人签批;请假一天的,由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科签批;请假二天以上的,须报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签批。请假人员归岗后应及时销假。
  各类请假不得影响窗口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内部不能调剂的,应通报窗口部门带队领导,由窗口部门及时安排顶岗人员。
  未经请假,离岗半天以内(包括半天)的作擅自离岗处理,半天以上的作旷工处理。各类请假手续均须及时送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科备案。
  四、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并予以公布。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例会制度

  一、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例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由进驻“中心”的部门负责人和中心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
  二、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
  三、会议内容:
  1.研究、处理“中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听取工作情况或专题调查情况的汇报,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窗口的审批工作;
  3.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
  4.审定以“中心”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报告或请示;
  5.需由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中心例会的会务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并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整理、编写会议纪要和简报。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科室和“中心”窗口应抓紧办理,并及时向主任、分管主任汇报办理情况。督查科负责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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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和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搞活经济,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财税方面
(一)将定额递增上解的县(包括县级市)递增上解年限由五年改为三年,从一九九一年开始,不再递增,增长的财力,全部留给县(市)。省和县(市)签订升级达标合同,合同期内达标的,省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在合同期内积极达标,但资金有困难的县(市),省财政给予必
要的支持。
对定额补贴县,制定规划,争取三年至五年摘掉补贴“帽子”。对提前“摘帽”、按期还清借款的,补贴照给,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对资金有困难的,省财政根据具体情况提前预拨一至三年的定额补贴;对贫困县的资源开发、技术改造、综合利用项目,省财政给予优先安排。
(二)对技术改造任务比较重、资金有困难的企业,财政已给予的优惠政策(包括减免调节税、所得税前还贷、提高折旧率等),可以适当延长执行年限,企业在承包期内用自有资金搞的技改项目,新增利润不调整上缴基数,并在确定下一个承包基数时,给予适当照顾。
(三)实行全员抵压承包的企业,生产者在交纳抵押金后,凡能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合同指标的,返还抵押金时,按略高于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允许进入成本。
(四)对承包的国营企业实行按承包基数缴库的办法,完成上缴以后,超目标实现的利润,直接留给企业。
(五)改进省级财政资金的投放方式,建立基金预算。今后省财政对生产性投资,一般不采用拨款方式,改为贷款方式或实行投资、参股分红,与市县的工业、商业、农牧和乡镇企业等进行合资经营。
(六)对我省在外埠(外省市)投资合资办的企业(含联合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回省缴纳所得税。回省纳税时,可根据经营状况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七)进一步扩大财政资金有偿使用的范围,对有条件实行“拨改贷”的生产建设性资金(如: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简易建筑费等),逐步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周转使用的办法。
(八)对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鼓励创收的办法和政策。事业单位通过扩大服务、开展生产经营增加的收入,不抵拨事业经费,全部留用,使其逐步达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九)乡镇财政大包干的期限,由现在的一年一定改为一定几年,扩大乡镇财力,支持农村商品经济发展。
(十)实行横向经济联合、企业间承包(租赁)的亏损企业,经核定后的计划内亏损退库指标,可提前退库;实行亏损递减包干或限期扭亏的企业,根据各地财力,一次可提前一至二年退库,用于技术改造;财税部门对实行联合、企业间承包(租赁)、兼并的亏损企业的发展生产和技
术改造时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发放低息贷款、减免税收等办法给予扶持;对用自有资金和留利改造的项目所获利润,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做利润基数以与分成;企业在联合、企业间承包(租赁)中,用留利和亏损企业投资或入股所分得的利润或红利,经财税部门批准
,可全部留给企业。
(十一)企业间承包(租赁)、兼并后,实行统一核算的内部转移自用量原材料,可以免征营业税。企业被承包(租赁),兼并、拍卖后,三项流转税要在其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可根据产权转让程度采取不同的上缴渠道。集体企业被全民企业购买的,按全民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方式对待
;全民企业被集体企业购买的,按集体企业的办法办理。
(十二)对实行联合、企业间承包(租赁)、兼并的亏损企业,在完成上解任务前提下处理历史挂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视同实现利润,提取福利和奖励基金;企业福利、奖励基金严重不足的,在保证技术改造、处理遗留问题的前提下,经批准,企业留利中五项基金可通开使用

(十三)对实行联合、企业间承包(租赁)、兼并、拍卖的亏损企业,陈欠贷款允许企业做出计划,分期分批偿还,按期偿还的可免加罚息。由于企业内部的产品调整,生产获省级以上名优产品的,在归还名优产品贷款时,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用一部分新增税金归还贷款。对于原来
属亏损企业,经过联合、企业间承包(租赁)、兼并、拍卖后,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的,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对其存在的困难,可一事一议,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
(十四)对担负深加工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在资金供应、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个别饲料企业,可给予适当延期减免税照顾。盐业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
(十五)对出省承揽施工任务的国营企业,在核定承包利润基数时适当留有余地。国营施工企业在确保上缴财政部分(所得税)逐年有所增加的前提下,在省外实现的超目标利润,前三年全部留给企业,三年以后实行按五五比例分成。在省外施工的集体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头三年全部
留给企业,三年以后经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对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出省部分的工资可以按规定比例在省内下达的含量指标略高一些。对到深圳、海南等特区施工的企业,可实行更优惠灵活的政策。
二、关于金融方面
(十六)对技术改造贷款允许各地收回再贷,多收可以多贷。允许各地收回一九八三年以前的陈欠宵业贷款,用于支持村办企业、农业开发项目、发展多种经营等。
(十七)除不能用银行贷款垫付自筹资金外,对有多种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允许各种资金通开使用,年终按投比例列报投资完成额。
允许建设单位实行内部承包,区别不同情况,支付劳动报酬。对无人工费的,可按事先确定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结算人工费。在当前影响工程投资的因素变动较为复杂的情况下,改变按概算控制拨贷款支出的办法,实行按批准的工程投资掌握。对资金来源落实、且工程稳需
开工的建设项目,对自筹资金的支付灵活掌握,在存提期限上给予照顾。
(十八)对省内八个不发达县,凡有经济效益的,可优先安排科技开发贷款、不发达县扶贫专项贷款。对个别企业贷款到期因客观原因不能偿还时,经批准后可展期一次。
(十九)将试办的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改为地方性保险业务,采取与地方合办或地方代办的形式,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
(二十)国家计划内的大中型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已经落实但暂时没有划拨时,可由银行发放临时贷款或组织银团投资给予支持。
(二十一)对产品适销对路、效益好、信誉高的企业,经省资信评估公司和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三个月以上、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同时,允许此种债券进入证券市场,公开买卖和转让。
(二十二)下放更改贷款、科技贷款、网点设施贷款审批权限。对砍块下达的规模,收回以前年度贷款再贷的,由地区行审定并组织发放,多收多贷。对一九八一年以前更改贷款的老逾期户,凡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确定关停的,实行停息,对两年内能够收回的,可不加息。
(二十三)允许个业选择银行,银行选择企业。无论全民、集体或个体企业,均可选择一家银行开户结算。银行可视其经济效益、信誉情况给予本、外币贷款支持。贷款企业开办信用证时可免交保证金。凡经济效益好,具有还汇能力的企业,在利用外资时予以但保。
(二十四)充分发挥银行海内外机构的整体作用,为企业介绍客户及合作、合资项目,提供资询、调查,协助谈判成交,并为我省汽车、化工、油田、煤炭、电力、交通、农副产品加工等较大项目组织银行贷款。积极开展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为企业加强经济核算、避免外汇风险提供服
务。
(二十五)坚持谁出口创汇就支持谁的原则,生产出口创汇商品的乡镇企业,使用银行外汇贷款发展出口商品生产时,享受国营企业同等待遇。
(二十六)对外贸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期限和贷款种类,实行期限差别利率。对自营外贸企业可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以企业进口盈利弥补出口亏损,减少地方财政支出。简化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手续,方便客户,提高效益。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视其需要,银行与企
业签订一个年度贷款合同,限额周转使用。
省内中行本、外币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长春、吉林由50万美元扩大到150万美元,其它地区由30万美元扩大到100万美元。
(二十七)灵活管理利率。对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尚未落实到户的集体农业贷款,能够一次落实到户的,利息可挂帐;对已经落实到户并能按约期偿还的,给予减息;能一次还清的,给予免息。对企业一九八六年底以前有问题的商品和资金,在计划处理期内不予罚息。对已经关停企业
的贷款,能落实债券并按约期偿还的,可以免息。对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适当放开,在国家规定的限度内浮动。
(二十八)允许城市、农村的金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业务。农村基层信用社可试行与农行脱钩的试点。
三、关于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方面
(二十九)进一步搞活固定工制度,全面推行优化劳动组合,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企业,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对富余人员,要坚决从岗位上撤下来,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先在企业内部消化,或实行厂(商店)内待业制度;允许企业富余人员中的老弱病残及接近退休年龄者提前退休;鼓
励富余人员承包企业、兴办企业或辞职、停薪留职,另谋职业。富余人员新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三十)进一步放开劳务市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企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制定招工简章。并通过劳务市场公开择优招收工人。劳动部门只负责招工工作的立法监督,协助企业组织招工来源、办理录用手续,有关招工考核录取等具体工作,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再
干预。
(三十一)全面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凡是具务条件的企业,都可以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挂钩办法,挂钩以后增加的工资总额,可以全部进入企业成本。对尚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的工资总额,实行包干办法,企业职工的标准工资、国家和省规定
的津贴、补贴,作为指令性计划,不准突破;企业的效益工资作为指导性,可随企业经济效益上下浮动,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三十二)企业内部要大力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企业实行计件工资或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的定额工资所增加的超额工资,全部进入成本,不计入奖金总额。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单项奖,所需资金从费用中列支,不计入奖金总额。实行内部单项承包的企业,支付给
职工的承包工资,可全部计入企业成本。
(三十三)把竞争机制引入人事管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干部,都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曾加选拔干部的透明程度、开放程度和群众参与程度。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拔干部,坚持择优录(聘)用的原则,通过考试招录。企业可以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
,坚持能上能下,不固定身份,不搞终身制。
(三十四)在企业普遍推广招标选聘经营者和各类管理人中的制度。招标可在企业或行业中进行,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者不受单位、职业、身份的限制,可以是个人、集体或企业法人。企业中级管理人员要逐级聘用,实行“双向选择”。企业各类人员担任什么职务就享爱什
么待遇。企业经营者和各级管理人员辞职或解聘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间待遇,但对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工龄三十年以上、年龄五十岁以上的干部,可给予适当照顾。
四、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三十五)对实行联合、股份制、租赁制经营的企业,工商管理部门在登记发照时应积极支持,优先办理。
企为在坚持一业为主的前提下,允许跨行业跨地区搞多种经营,兴办新厂,或投资、或合资、或联营。
(三十六)允许在职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劳务性、技术性服务,发给临时营业执照。
允许生产型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自行采购生产用原材料。
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营、集体企业联合,但个体性质不变,允许适合于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走街串巷,开展服务。
允许兴办典当业;允许生产名优和出口创汇产品的乡镇企业,冠省、市、县名称。
(三十七)对急需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允许在投入生产前申请注册商际;允许企业使用第二厂名申请注册商标;企业改变名称后允许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同时继续使用变更后的注册人名义。
(三十八)积极鼓励、支持贩运国家允许的农副产品(不含大米、大豆和葵花籽),凡是进入集市贸易出售水果、蔬菜,可以不持自产证、贩运证。
(三十九)鼓励、支持厂矿企业、乡镇自己设资建市场。集贸市场建设应本着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出租摊位,收取租赁费。
五、关于粮食方面
(四十)粮食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提取办法,比照工交企业,从一九八九年起,全部实行分类折旧办法。
(四十一)在粮食系统内部以市、县为单位建立结算中心,对市县内的粮油调拨,统由粮食部门结算办公室办理结算。
六、关于物资方面
(四十二)建立物资经营发展基金。经财政部门同意,同级政府批准,在保证财政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允许物资企业从物资销售总额中提取千分之一,作为物资经营发展基金,用于物资企业资源开发和物资经营网点建设。
(四十三)进一步加强对钢材的计划管理和市场管理。钢铁企业一定要按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接受订货,严格按合同交货,不准施欠。与此同时,要继续保留目前实行的钢材价格双轨制,办好各级钢材市场。从一九八九年一月开始,继续将计划外和部分计划内钢材一起
投放市场,实行“统一销价,价差返还,比例上缴”的办法。
七、关于对外经济贸易方面
(四十四)出口产品品种,除国家统一与地方联合经营的一、二类商品外,其它品种全部放开,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由具备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自主经营。
(四十五)按照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原则,省经贸委要积极组织省、市(地、州)、县及大中型工业企业、部分商业企业,开展对苏联、东欧国家的易货贸易和边境贸易。
(四十六)对加工装配项目,由企业通过窗口对外谈判签约,按省经贸委关于下放合同审批权限的规定,分别由各级经贸部门协调审批,盖经贸部门一个章即生效,可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十七)合同审批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同时下放,哪一级确立项目,哪一级审批合同,实行责权利相统一。
(四十八)对能源、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和老企业的改造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平衡上给予优惠,可不绝对要求其外汇自身平衡。如外商同意,允许企业以人民币作为分配利润。允许企业经营非经营范围内的商品,进行综合补偿,支持外汇平衡。
八、关于城市基本建设方面
(四十九)基建材料预算价格和调差系数由地市编制,省统一平衡;平方米造价包干价格的编制调整、定额纠纷的调解裁决、一次性定额的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构件厂生产的混凝土配件产品的价格和管理、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进出省队伍管理审批、住宅建设指导性计划等权力下放
给地、市。
(五十)建筑十程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制,调整建筑企业的取费标准,调整建筑产品价格,要逐步实行同类工程同一价格的取费办法。
允放在建筑业和城建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改革试点,试点权交由企、事业主管部门审批,有关方面应给予热情支持。
(五十一)城市建设实行面向社会广筹资金,谁投资谁受益,共建共享共受益。具备搞工程投计能力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等单位按规定申请设计资格证书,经批准后可进入设计市场。鼓励职工业余设计,先行试点。逐步放开。允许建筑企业搞多种经营。鼓励单位和个人经营城市公
用设施,经城市客运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可以经营客运交通;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公公、公私、私私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经城建、劳动、工商部门批准,允许外地、农民和其他行业进行房地产经营开发和参与城市建设。
九、关于审计和监察方面
(五十二)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实际出发,具体对待。支持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法规。对无章可循的允许控索试验,对因经验不足、改革失误所造成的问题,要积极帮助总
结经验教训,一般不予追究责任。对政策界限不清,一时看不准的问题,不急于处理。
(五十二)为保护改革,严肃纪律,对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坚决查处:给改革设置障碍,干扰、破坏改革;编造谎言,诽谤、诬告改革者;打着改革的旗号,钻改革空子,进行贪污、索贿受贿;严重官僚主义,弄权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给国家,集体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
重大损失;偷税、抗税;弄虚作假、虚报成绩;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五十四)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不准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准巧立名目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增加企业负担;不准平调企业财物;不准截留应下放给企业的权力,对企业乱加干涉;不准对企业找茬刁难,吃拿卡要;不准向企业乱派检查团,搞形式主义的检查。



1988年12月15日

成都市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成都市教委


成都市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市教委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幼儿园(含幼儿学前班)登记注册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举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幼儿园,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幼儿园登记注册工作。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登记注册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的住所或公民个人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和无环境污染的区域。
(三)幼儿园设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活动室和辅助用房,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有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四)幼儿园应配备符合保育、教育要求的木质桌椅和安全、卫生的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一定数量的教具、玩具、图书、乐器和游戏、体育器械。
寄宿制幼儿园还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五)幼儿园工作人员无慢性传染病、精神病。
(六)园长、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或者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
(七)医师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文化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八)保育员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九)主办单位和承办人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 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办园许可证》。
(一)凡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侯区、成华区所属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举办幼儿园,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一式三份,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许
可证》。
(二)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所属各乡和其他区(市)、县辖区内的县级以上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一式二份,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许可证》。
(三)在各区(市)、县辖区内的乡(镇)所属单位及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一式三份,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许可证》,并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本细则施行之前举办的幼儿园,由按照本细则重新登记注册后,领取《办园许可证》。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整顿,待符合规定后再准予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注册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顿仍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办园。
第八条 市和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已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加强监督指导,组织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办园质量。
第九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已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限期整顿,经限期整顿仍不符合规定的,撤销登记注册,吊销《办园许可证》。
第十条 已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合并或更换主办单位(公民个人)、更改名称、搬迁园址的,应由主办单位(公民个人)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重新换发新证。
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停办的,由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提出书面由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缴还原证。
第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负责登记注册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吊销《办园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不发给《办园许可证》或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
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市和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改善幼儿园的条件成绩显著的主办单位和公民个人可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幼儿园,依照国家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办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托儿所(班)的登记注册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