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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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决定

河北省廊坊市人大常委会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决定

  (2009年9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所称绿色通道,是指廊坊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和主要河流堤防两侧一定宽度内,以高大乔木为主体,乔、灌、果、花、草相结合营建的绿色生态林带。近年来,在历届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共同努力,我市绿色通道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总里程已达1598公里,绿化总面积11439公顷,成为展示廊坊对外形象、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窗口和具有廊坊特色的标志性品牌,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依法建设和保护全市绿色通道,充分发挥绿色通道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提升廊坊核心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推进绿色通道建设上档升级

  1、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廊坊实际,把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和主要河流堤防两侧一定宽度内的绿化带确定为市级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重点范围;县级以下道路和非主要河流堤防、沟渠两侧一定宽度内的绿化带确定为县级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重点范围。建设和保护的宽度、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2、把绿色通道绿化用地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村镇规划相衔接。对绿色通道用地范围涵括基本农田的,应在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协调。坚持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的农业用途和经营承包关系、不减少农民收入的前提下,将界定范围内的绿色通道绿化用地作为调整农业种植业结构、发展生态林果花木产业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指标进行考核。

  3、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以生态建设为重点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建立以乔木为主体,乔、灌、果、花、草相结合的生态安全体系;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景观受保护;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坚持创新建设和管护机制,增强发展活力;坚持依法兴林、依法治林、依法用林,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规范化、法制化。通过管好现有林,扩大新造林,提升景观林,不断增强绿色通道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力争到2012年,廊坊市域内省级以上道路和主要河流堤防两侧可绿化地段绿化率达到100%,形成树种丰富、配置合理、生长健康、功能稳定、保护得力、更新有序和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与周边互融递进的绿色生态长廊。

  二、创新机制,增强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活力

  4、坚持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明晰绿色通道范围内经营管理主体,落实林木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积极推进林权配套改革,建立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林木保险制度。制定和完善政策,创新土地流转机制,要按照“平等协商”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鼓励农民、龙头企业、专业公司、重点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与绿色通道建设和管理。要依法履行承包管理程序,签订绿化用地流转和承包经营合同,维护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

  5、坚持多渠道筹集建设和保护资金,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部门筹资、企业出资、社会集资、群众捐资、劳务代资”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要进一步发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资金投入上的主导作用,把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基础建设项目,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和“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资金补助制度,每年拨付专项资金,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确保经营主体收益权。

  6、继续实施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上档升级工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借鉴先进地区通道绿化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具特色的造林绿化方案,进一步明确造林绿化主体,落实造林绿化措施,强化造林绿化责任。创新造林绿化机制,积极推行工程化造林,采取招标、投标等形式,择优选定公司化、专业化造林队伍,严格造林标准,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工程管理,完善工程档案,严格检查验收,不断提升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总体水平。

  三、规范运作,依法保障绿色通道健康发展

  7、规范程序,严格审批,依法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征占绿色通道用地和林木采伐许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和责任,落实审批重点和范围,规范审批程序和条件。原则上禁止征占市级依法建设和保护的绿色通道用地,对事关廊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要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应坚持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界定的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用地范围外实施。涉及国家、省级、市级重点项目工程,确需征占绿色通道用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占用林地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8、严格限额采伐审批制度。禁止大面积采伐,可有选择地进行更新、抚育性质的采伐。生长健康的景观树木、珍贵树木禁止一切方式的采伐。城市(镇)建成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边沟以内的林木采伐,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建设(园林)、交通部门核定采伐额度,核发采伐许可证。主要河流堤防林木的采伐,须征得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他市级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范围林木的采伐,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制定绿色通道森林经营方案,核定采伐限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采伐指标,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伐指标,现场勘测,核发采伐许可证,组织经营主体进行采伐更新。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采伐更新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9、按照“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林业综合执法体系,严厉查处各种毁林毁绿占地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绿色通道环境治理,不断巩固扩大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成果,督促经营者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公民举报制度,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全面落实防火责任制,建立并完善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体系。加强对病虫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全面提升绿色通道林木病虫害防控减灾能力。

  四、加强领导,形成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合力

  10、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推进,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组织领导机构,统一负责协调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林业、规划、发改、财政、交通、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水务、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目标,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形成协调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11、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自觉性。广大人民群众都应把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投身到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事业中来。新闻媒体要将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浓厚氛围。

  1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项表彰奖励资金,并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对在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建设不力、保护不当导致毁林占地案件频发、影响恶劣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工作,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14、市人大常委会要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依法组织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切实解决在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报告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情况,并按照本决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好实施。

  15、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制定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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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77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有关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2〕270号)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现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有关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市养老保险基金(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管理和运营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包括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管理和运营等环节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以下事项的举报: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

  (四)违反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不按规定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滥用职权伪造、篡改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档案的;

  (七)擅自提增或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八)以欺诈、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九)以欺诈、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为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以冒名顶替等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以违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和有关规定、规范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参保人权益损害的;

  (十二)其他违反社保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受理有关举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收到有关举报事项,应指引有关人员径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

  内容涉及本市人民政府、或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案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访、邮寄、传真、互联网五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提倡实名制,通过来访、邮寄、传真三种方式进行举报时,举报人须填写《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附件1),列明举报内容和有关联系方式以便基金监督机构进一步联系。

  第六条 基金监督机构在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受理并登记举报人提交的举报。对通过来访、邮寄、传真三种方式进行举报的举报人出具举报回执。对内容不详的举报,应在15个工作日内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补充材料(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二)基金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编制《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季度统计表》(附件2)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如当季未接到举报案件则不报送)。

  (三)对收到的书面形式举报案件,如不属于本市应受理的举报范围内事项,基金监督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出《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移送告知书》(附件3),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指引举报人径向有权受理该项举报的单位进行举报。

  (四)对属于本市受理范围,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职责,不属于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的举报案件、须交由本市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立案调查的,基金监督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移送函》(附件4),连同《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及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并将移送情况以《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移送告知书》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移送后的查处情况由被移送单位向举报人答复。

  (五)承办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举报案件。

  (六)对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范围内立案调查的举报事项,牵头组织立案调查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有关事项(情况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举报人发出《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附件5)。

  第七条 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八条 基金监督机构立案调查举报案件时,应由两名或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与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调查工作公正实施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九条 对举报材料以及办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应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基金监督机构、被移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理、立案调查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每办结一个案件都应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卷宗;

  (二)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三)严禁向移送部门(机构)以外的单位、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四)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

   2.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季度统计表

   3.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移送告知书

   4.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移送函

   5.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http://www.hrssgz.gov.cn/zcfg/ldfgzh/201201/t20120111_17972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中国实施美国志愿者项目的协议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中国实施美国志愿者项目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8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98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签约方”或“签约双方”)认识到发展两国友好与合作关系的重要性,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1、经签约双方同意,美国政府将通过和平队项目(在中国称“美中友好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或“项目”)向中国派遣志愿者,执行签约双方同意的在中国的任务。
  2、志愿者将在两国政府指定的中国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直接指导下工作。为此,中国教育部将负责与项目有关的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方面的事务,包括采取行政措施、制定政策、协调各部门间的合作,就涉及教育领域以外的活动与有关部委协商,进行全国性统筹;在教育部的全面指导和监督下,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主要负责推动和协调项目在地方的实施工作。
  3、美国政府将为志愿者提供培训以使他们能最有效地执行其肩负的任务。
  4、中国政府将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方便,并分担经签约双方同意的在中国项目的有关费用。

  第二条
  1、志愿者应遵守中国法律及项目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东道国,中国政府将公平地对待志愿者及其财产,予以任何必要的帮助和保护,包括提供至少与其他在中国居住的美国人同等的待遇,并就有关事宜向美方代表通报详细情况、进行磋商与合作。
  2、中国政府将免除志愿者及项目外籍合同工作人员的以下税收:生活费收入、志愿者项目工作的收入、其它来自中国境外的收入;同时免除其携带入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的全部关税或其它费用。中国政府将免费发给志愿者和项目外籍合同工作人员在中国工作的居留证、健康证明、签证(包括多次出入境签证)并将负担与其在中国服务相关的任何其它费用,但证照费除外。

  第三条
  1、美国政府将为志愿者提供签约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并有利于其有效执行任务的少量设备及物品。
  2、对于由美国政府或由美方出资的承包商引进的、或在中国采购的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及物品,中国政府将免征全部税收(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关税及其它费用。

  第四条
  1、为了有效地实施本项目,中国政府将接受经中方同意的一名美国官方项目代表来华担任项目主任(以下称项目主任)、工作人员(包括项目主任指定的雇员及其他合同人员)及其与他们同住的家庭成员。对于上述外籍工作人员为项目工作所获的收入以及其它来自中国境外的收入,中国政府将免征税收,同时免除其携带入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的关税或其它费用。
  2、项目主任、外籍工作人员及与他们同住的家庭成员将享有美国外交使团行政及技术人员同等的身份,但他们不享有外交豁免权。
  3、中国政府将免费为项目主任、工作人员、承担与此协议有关任务的人员以及与他们同住的家庭成员办理居留证、健康证明和签证(包括多次入境签证)。他们的随行配偶如在中国从事其它工作或子女年满18岁以上,将不免除签证费。中方将负担与他们在中国服务相关的任何其它费用,但证照费除外。

  第五条 对于美国政府或由美方出资的承包商根据本协议引入中国用于支付项目运行及其它活动所需的资金,中国政府将使其免受中国投资、存款及货币流通制度的限制。此项资金应能在中国以合法的方式按最高汇率兑换成中国货币。

  第六条
  1、为执行本协议,在必要或合适的时候,签约双方的合适代表可就志愿者及项目进行磋商。
  2、任何有关本协议的争论,都将由签约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规定的活动应根据签约双方各自财政拨款情况而定。

  第八条 本协议经签约双方同意可进行修改。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九十天后失效。
  本协议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韦 钰
     教育部副部长          美国驻中国大使